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娇正和医治反社会倾向的人亟待建立保安处分制度/杨 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1 11:40:10  浏览:82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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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娇正和医治反社会倾向的人亟待建立保安处分制度
              
 杨涛

2月20日12时34分,新疆鄯善发生一起恶性持刀杀人案,一名成年男性持刀闯进鄯善县商贸中心三楼的滑冰场,砍杀正在玩耍的少年儿童。截至发稿时,已有6人死亡。据公安机关初步确定,这是一起严重的因对社会不满而采取报复社会的刑事犯罪。据自治区公安厅介绍,犯罪嫌疑人玉素甫·司马义是鄯善县辟展乡乔克塘2村农民,维吾尔族,已有10年的吸毒史,最近在不少场合扬言要杀人。有消息称,该犯罪嫌疑人有犯罪前科,最近夫妻关系紧张,在闹离婚。(《新京报》2月21日)
这是一起针对少年儿童的骇人听闻的恶性事件,这类事件在近几年已经发生过很多起了。2004年8月4日上午,徐和平在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幼儿园持刀行凶,砍伤18人,其中一名儿童死亡;9月14日,苏州小剑桥幼儿园发生一起,杨国柱闯进该园砍伤28名儿童。这些恶性事件背后有着一些共同的规律,都是针对弱势的少年儿童;手段极为凶残;最重要的是这些行凶者都是一些具有反社会人格倾向或有精神障碍的人。
虽然说,这些恶性事件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但是,对其暴露出来的问题却不可漠视,如何娇正、医治及监管这些具有反社会人格倾向或精神障碍的人,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在我国,虽然刑法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对于精神病人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此外,我国还有劳动教养的制度,对一些经常有违法行为的,具有反社会倾向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可以进行收容教养。但我们没有一部完整的关于对具有反社会人格倾向或精神障碍的人进行娇正、医治及监管的法律;在现实中也因为没有其他措施配套,刑法的相关规定落实不到位;劳动教养更是缺乏正当的司法程序,为学者所质疑。因此,通过制订一部法律,让政府承担起娇正、医治及监管反社会人格倾向或精神障碍的人的责任,迫在眉睫。
在西方,对于具有反社会人格倾向或精神障碍的人的娇正、医治及监管保安处分是由保安处分制度来完成。保安处分的目的是关注行为人的不良人格或病理身心,强调教育改善和积极预防,以走出消极惩罚和事后补救的狭谷,在更广泛的范围和更深的层次上,完成控制和预防犯罪的使命。保安处分的制度包括将具有反社会人格倾向或精神障碍的人等收容于精神病院、收容于戒除机构、收容于安全保管机构、行状监督、职业禁止等等,通过实施保安处分这种非刑罚措施对上述人员进行娇正、医治及监管。
在西方运行良好的保安处分制度完全值得我们借鉴。我们迫切需要制订一部娇正、医治及监管“问题少年”、反社会人格倾向的人及精神病人的《保安处分法》,将现有的收容遣送、收容教育、劳动教养和收容治疗等等相关规定合而为一;这部法律中必须规定正当法律程序,接受保安处分的人要经过司法程序审理,并享有各种诉讼权利;这部法律对于要规定应当接受保安处分的对象、方法及期限等等。我们迫切需要通过这部法律建立起各种娇正、医治及监管这些人员的场所,更为重要的是要明确政府对这些人员的娇正、医治及监管责任,尽最大可能不让这些人员继续危害社会,让北大幼儿园、鄯善滑冰场这类悲剧不再重演。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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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猫鼠结盟”之迷
杨 涛
新闻背景:成铁公安局成都火车站派出所约50名警察涉嫌勾结小偷牟取不义之财,经查,目前已有7名涉嫌勾结小偷的警察被正式逮捕、6名警察被刑拘审查,另有数十名警察被隔离审查。出事的成都火车站派出所除一名副所长外,所有领导全部被撤换,同时,派出所近一半警察被撤换。(《新京报》5月24日)
主持人:人们通常形象地将警察称之为保卫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猫”,把那些犯罪分子称作为为“鼠”,按理说,猫与鼠是一对“生死冤家”,水火不相容,但是,在成铁公安局成都火车站派出所,却发生了这么件怪事,“猫鼠结盟”了,共同危害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你是如何看待这种现象?
杨涛:警察是享有国家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而那些盗窃团伙是被公权力管制和打击的对象,盗窃团伙要逃避打击必然会想方设法地腐蚀警察,追求利益最大化。经济学有一种“寻租”理论,就是指用较低的贿赂成本获取较高的收益或超额利润。现代公共选择理论也认为政府官员也是一个理性的经济人,其在权衡成本与收益后,也可能主动“抽租”。“寻租”与“抽租”都将导致资源浪费,效率降低,秩序破坏,公平与正义不复存在。因而,这一事件给我们最大的启示是应当时刻警惕公权力的滥用。
主持人:警察腐败,在其他的一些地方也存在,但是像成都火车站派出所这样大面积的警察腐败,被查处的警察达到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这是相当罕见的。那么,我们要问,为什么这些警察们敢于如此大肆与盗窃团伙勾结,并且这样大面积警察腐败为什么能持续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呢?
杨涛: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曾说:“即使刑罚是宽和的,它的确定性也比联系了一线不受处罚的更可怕的刑罚所造成的恐惧给人印象深刻。即使最小的恶果,一旦成了确定的,就总是令人心悸。”所以说,一般而言,犯罪分子在作案前是要权衡其可能被查处的机率,被查处的机率越大,其作案的可能性越小。成都火车站派出所那些腐败的警察之所以能如此胆大妄为,有其复杂的原因,与受到的监督少及被发现的机率小有极大的关系。首先,铁路警察所管辖的案件特具有特殊性。铁路上所涉及的案件大多是都是过路的旅客,旅客往往经常报案之后就离开了,很少再关注案件的处理,特别是涉及数额较小的案件尤为如此。这样就缺少了旅客对警察处理案件的监督与制约,被发现的机率小,为警察作假提供了极大的空间。
主持人:对,腐败是最怕阳光的,公众对警察的监督非常重要。所以我们要特别强调警务公开,强调保障公众的知情权。警察处理治安、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如果能做到件件向受害反聩处理结果,在网上公布处理结果,那么,警察可以作假的空间大大减小,必然也要相应地收敛自身的行为。
杨涛:这个案件的发生我想还有另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跟铁路警察的管理体制有关。在现行的铁路警察的管理体制上,铁路警公安机关还是属于铁路局所管理,与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只有业务上的协作关系,地方国家机关对它较难监督,使其具有的高度封闭性、自守性。在这种情形下,一方面,其人员的录用往往比较随意,一些不合格的职工子弟被照顾进来,使警察的整体素质降低;另一方面,除了其上级的铁路局监督外,所在地的国家机关无法监督,使他们的一些违法行为在刚出现苗头的时候不能得到及时制止。
主持人:铁路局是企业,而公、检、法这些单位都是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国家机关,因此,国家机关设立在企业内是否合理,铁路公安机关要不要受到地方政府和公安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接受双重领导确实都值得探讨。在这一案件中,还有个值得关注的观点,有人说,这些警察之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跟他们的收入低有很大关系,你是怎样看待这个问题?
杨涛:是否要“高薪养廉”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成铁公安局成都火车站派出所的警察工资收入大概在1000多元,这个工资在当地不算高,但也不能说很低,如果财力允许,适当提高他们的工资也无可厚非,但是低薪绝对不能成为腐败的理由。人对金钱的追求是没有止境的,“高薪”也是相对,像本案中个别涉案的警察家产达到近百万元,这是说明用任何“高薪”也难以满足其欲望的。从制度经济学角度看,政府存在的理由是应当是低成本运作的,纳税人从政府那里购买的公共服务应当是低价的,所以不能无限度提高政府运行的成本。何况政府对于一个公务员,除了提供其工资外,有作为公务员的荣耀,有升迁的希望,还有各种稳定的福利保障,其综合收益并不低。所以,不是低薪,而是对金钱无止境的欲望驱使他们走向腐败。
主持人:成铁公安局成都火车站部分警察集体腐败的案件发生,影响极为败坏,损害了人民警察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这起案件是在一名旅客举报后,在成都铁路公安局和成都铁路公安处大力侦查下,得以查处的,这说明,我们党和政府是绝对不能容忍自身肌体的腐败,任何腐败行为最终也不能逃脱制裁。
杨涛:是的,像这样“猫鼠结盟”的大案被揭露和查处,正反映了党和政府的反腐败的决心,因此,我们应当增强与腐败作斗争的决心,像这位旅客一样,从我做起,从点滴做起,与腐败作坚决地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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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03年6月15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提高议事效率,保证常务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集体行使职权。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报告,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一般在会议召开20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议题,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于会议召开7日前,在新闻媒体上公布。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全体会议,并可以召开分组会议;必要时可以召开联组会议。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围绕议题作调查研究。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因病或者因事不能出席会议的,在会议举行前以书面形式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履行请假手续。会议期间不能出席全体会议、联组会议的,向秘书长请假;不能出席分组会议的,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时,省人民政府省长或者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一名负责人列席会议。可以邀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有关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设立旁听席。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依照《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公民旁听办法》申请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议案和报告时提出的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可以采取《审议意见书》的形式交有关机关研究办理;需要作出答复的,有关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对受监督的国家机关或者工作人员的监督意见,可以采取《监督意见书》的形式交有关机关办理。有关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处理结果。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报告,可以就有关问题作出决议、决定。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主任会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质询案、免职案和撤职案,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可以对有关国家机关的工作和有关人员进行评议。
  质询、免职、撤职、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和评议,依照《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和《安徽省各级人大代表评议工作条例》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五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研究议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授权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由有关国家机关就议案涉及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意见,或者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应当将审议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报告。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向主任会议提出有关议案的建议。
  主任会议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拟订议案草案和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书面联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20日前,报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第十九条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的法规案,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15日前报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建议议程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7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条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10日前报送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提案人、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常务委员会提供参阅资料。
  第二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法规案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审议意见比较一致拟交付表决的,由法制委员会提出意见,主任会议决定。
  部分修改法规的法规案和废止法规的法规案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审议意见比较一致拟交付表决的,由法制委员会提出意见,主任会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 报请批准的法规案,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一般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后交付表决。
  第二十四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提交提请机关正职负责人签署的书面报告。提请任职的,须附有提请机关拟任职务人员的条件、简历、现实表现、任职理由、法律知识考试和民主推荐、公示情况。提请免职的,须有免职理由。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撤销职务案,提案人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作拟撤销职务的说明。被提出撤销职务的人员可以到会或者书面陈述意见。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关于议案的说明。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由分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必要时,也可以由联组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二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七条 需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的议案,在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研究。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二十八条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第二十九 条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工作报告,应由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或者人民政府直属机构正职负责人、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到会作报告。
  正职负责人出缺的,应当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正职负责人因故不能到会的,经常务委员会负责人同意,可以由副职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第三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建议议程的工作报告,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工作报告文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10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工作报告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提出的意见,应当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工作报告后,由分组会议、全体会议审议,必要时,也可以由联组会议审议。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会议没有安排审议时间的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提出书面审议意见;也可以在分组会议、全体会议或者联组会议上发表意见。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工作报告时,有关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书面联名,对工作报告不满意并要求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的工作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不满意的,常务委员会应责成报告机关在本次会议或者下次会议作补充报告或者重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对补充的报告或者重作的报告仍不满意的,常务委员会应当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五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三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上的发言,一次不超过15分钟;要求延长发言时间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延长5分钟。再次发言的,不超过5分钟。
  第三十六条 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三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可以采用无记名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法规案、人事任免案、决定表决的报告,采用无记名方式表决。
  第三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投票表决时,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和任免名单,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在《安徽日报》上公布,并及时在《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
  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报请批准的机关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则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1988年6月27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