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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露洁尚须自证清白/杨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21:35:11  浏览:85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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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露洁尚须自证清白
杨涛

据新华社电 “高露洁含致癌物质三氯生”的消息,近日被媒体热炒。前天,取得“部分牙膏、洗手液、洗面奶等抗菌清洁用品因含有化学物质三氯生可能致癌”这一“发现”的美国科学家彼得·威克斯兰在当地一家报纸上澄清说,他没有说过抗菌化学物质三氯生有潜在的健康危险,会必然导致癌症,人们现在根本没有必要担心。他表示,媒体的报道太急于做出推论了,对他的报告断章取义。(《北京晨报》4月21)
而在4月18日晚,广州高露洁棕榄有限公司也正式发表声明,表示高露洁全效牙膏已经由全球各相关权威机构审查与批准,其中包括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英国药品及健康管理法规署以及多家政府管理机构。世界各地没有任何政府有关机构要求回收高露洁全效牙膏。声明同时表示,有关近期个别外国媒体报道中提及的实验室研究报告,该报告中并无涉及牙膏,或提出任何针对高露洁全效牙膏使用安全性的内容。该声明也再次强调了高露洁全效牙膏的“有效、有益及安全性”。(《中国青年报》4月20日)
然而,科学家的澄清也好,不过,高露洁公司声明也罢,却无法打消我的顾虑。因为从高露洁公司方面来看,它并没有举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其的安全性,它举出的两个证据不能让我们信服其产品具有“安全性”。
各种产品品特别是与公众健康息息相关的食品、洗涤用品的要获得进入市场的资格,就必须提交证明符合安全的标准的证明,通过相关的机构的检测,必要时要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也就是说,企业在进入市场时,负有证明自己商品具有安全性的举证责任。这一点,高露洁公司在进入市场前做到了,它得全球各相关权威机构审查与批准,其中包括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英国药品及健康管理法规署以及多家政府管理机构。但问题是,过去证明其具有安全性的各种批准,并不能永久证明其具有安全性,因为科技是日新月异的,也许当年的科技水平并不能发现商品中具有的安全漏洞。因而,当有新的研究表明,该产品可能存在安全缺陷时,这种质疑只要是有一定的证据,那么,生产该产品的企业就负有针对新问题证明该质疑的担心不存在,产品仍然具有安全性的的举证义务。
而高露洁公司为说明其安全性拿出的东西仍然是当年有关机构给予其的批准,却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尽管高露洁的牙膏产品含有三氯生的化学物质,但不会致癌,而且也没有提交当年有关机构批准时对这一问题的说明。所以,我们说,高露洁公司为其产品的安全性没有提交有力证据,承担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如何让人信服。事实上,国家标准委有关人士表示,要对“三氯生致癌事件”作出一个比较准确、完整的判断,还需要在科研、实验、数据的基础上确定一个标准,这个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湖南省质监局专家也指出,按照我国相关规定,禁止化妆品中使用三氯生成分,但目前对牙膏产品中三氯生成分还没有明确的安全标准及检验标准。那么,高露洁公司何以断定其产品就一定是安全呢?
其次,尽管在4月19日,发现有关牙膏和肥皂中所含三氯生与自来水中的氯能生成致癌物质三氯甲烷的的科学家发表文章说,这是媒体断章取义,他没有说过抗菌化学物质是潜在的危险和值得引起健康关注。(《新京报》4月20日)该科学家认为,在洗碗剂中的化学物质三氯生能够和经氯消毒的自来水发生化学反应,生成三氯甲烷(俗称“哥罗芳”)。环保部门称三氯甲烷是一种可能的致癌物质。究竟三氯甲烷能否被吸入或通过皮肤渗入,目前尚无定论。但此前的媒体报道却称,美国专家研究发现高露洁等牙膏产品含有三氯生的化学物质,与经氯消毒的水接触后会产生被称为“哥罗芳”的氯仿气体,市民如长期使用可能致癌。客观地说,在这一事件中,媒体的报道与科学家的说明是有差异的,媒体没有准确地转述科学家的意见,负有责任,但是,高露洁公司却不能以此证明其产品的具有安全性,从而否定媒体和公众的质疑。因为,三氯甲烷是一种可能的致癌物质,它能否被吸入或通过皮肤渗入未得到证明,而高露洁牙膏中含有这种化学物质,那么就有可能给公众的健康带来危害,高露洁公司的任务便是经过科学试验来排除这公众的这种担心,而不能以报告未提到牙膏或媒体的过错来证明自己的安全性。
当然,仅仅只是一种具有可能性的质疑,高露洁公司的许多产品便面临暂时下架的可能,这会给公司带来巨大损失。但是,毕竟这些洗涤用品与千家万户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而且这种质疑并非空穴来风,让生产产品的企业承担举证安全性的责任是必要的代价。因此,高露洁公司还是抓紧时间,组织力量加强研究,提交有力证明进行“除罪”,而不要再举些花里胡哨、似是而非的东西来说明自己的安全性了。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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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种子质量未达标还是鉴定人员不合格
——对未达种薯标准一案的成败简析

农作物种子,属于具有生命力的特殊产品。种子质量,属于特殊产品的质量。种子质量鉴定,属于对特殊产品质量的鉴定。法律对农作物种子质量和从事农作物种子质量鉴定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都作出了明确的具体的强制性的规定。种子经营者经营种子的质量,必须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从事农作物种子质量鉴定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必须具备法定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获得资质认定和资格认定,才可从事农作物种子质量鉴定 工作。在司法实践中,不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和不具有资格的鉴定人员从事农作物种子质量鉴定的现象相当普遍,造成了大量的错案。本文通过对一个种子质量鉴定违法案例分析,期望提高种子经营者应对违法鉴定和虚假鉴定的能力。
案例简介。
晚疫病是影响马铃薯安全生产的恶性病害,一旦暴发流行,产量损失严重。2012年入汛以来,我国西北、东北秋马铃薯产区雨水充沛,利于马铃薯晚疫病流行危害。据全国农作物重大病虫测报网监测,2012年西北、东北等地马铃薯晚疫病发生早、范围广,发生程度明显重于常年,甘肃等省为近10年来最严重年份。农业部办公厅为此发出《关于加强马铃薯晚疫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河北、山西、内蒙古、陕西、甘肃、宁夏省(区、直辖市)农业厅(局、委),强化责任落实、强化监测预警、强化应急防控、强化指导服务,切实做好马铃薯晚疫病防控工作,夺取秋粮丰收。内蒙古某市农民种植的马铃薯,因晚疫病暴发流行,造成了产量损失严重。部分马铃薯种植户怀疑是所使用的马铃薯种薯存在质量问题,向当地农业局和公安局投诉种子经营者某公司。
某市农业局组织由中国农业科学院的研究员、内蒙古农业科学院的研究员和内蒙古农业大学的教授等农业专家组成田间现场鉴定专家组,对事故现场进行了田间现场鉴定。得出了田间种植的马铃薯“病毒性退化主要是由于种薯携带病毒引起的,黑痣病大面积发生是由于种薯携带黑痣病以及连作土壤中有黑痣病菌等原因造成的,综上所述,该批种薯未达到种薯标准”的鉴定结论。
某市公安局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指派的5位具有研究员等高级技术职称和司法鉴定人资格的专家对涉案马铃薯种薯是否假劣种子和产量损失进行司法鉴定。鉴定人得出了“根据现有证据,涉案马铃薯田所种植的种薯未达到种薯标准,应为劣质种薯”,和农民种植的164.3hm2马铃薯损失总计3063126.40元至5360505.30元的鉴定意见。
上述鉴定意见若被司法机关采纳,种子经营者某公司就应赔偿种子使用者损失5360505.30元,种子经营者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追究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的刑事责任;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种子经营者某公司对上述鉴定结论不服,委托作者依法申请重新鉴定,并向有关行政机关投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违法鉴定行为。某机关作出答复意见,认定某司法鉴定中心超出了登记的业务范围,参与鉴定的鉴定人超出了执业类别;依法对某司法鉴定中心给予了行政处分。由于田间现场鉴定专家组和某司法鉴定中心得出的《鉴定意见》都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某市公安局做出决定,撤销了该案。一起特别重大的错误的刑事案件虽然避免,但是其中有关问题仍值得探讨。
一、不是种子质量不合格,而是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不合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作出了明确的强制性的规定,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从事农作物种子质量鉴定业务的种子检验员,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本案实施田间现场鉴定的专家组和司法鉴定机构,都未经省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未领取《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合格证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未经省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领取《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田间现场鉴定专家组和司法鉴定机构,都没有获得行政许可和授权,都没有获得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资质,都不具有对外开展农作物种子检验业务的权利,都不得出具对马铃薯的种薯或者脱毒种薯的种子质量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公证数据。本案的种子质量鉴定机构,不合格。
本案参加田间现场鉴定的专家组成员和实施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人,虽然都是省级以上农业科学院研究员或者农业大学教授,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但都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都未领取《种子检验员证》,都不具有从事农作物种子质量鉴定业务的资格。本案从事种子质量鉴定的鉴定人员,不合格。
二、本案不是涉案马铃薯种子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而是田间现场鉴定和司法鉴定采用的判定规则不符合国家标准。
按照处理方法不同,马铃薯的种子分为种薯和脱毒种薯。种薯和脱毒种薯执行不同的质量标准;种薯执行的质量标准是《GB4404—1984种薯》,脱毒种薯执行的质量标准是《GB18133-2000马铃薯脱毒种薯》。种薯和脱毒种薯的主要区别是,前者未对种子进行脱毒处理,种子质量指标是纯度、薯块整齐度和不完善薯块三项,对种子是否携带病毒、病菌、真菌及其病害没有要求;后者对种子进行了脱毒处理,禁止种子携带PVX、PVY、PVS、PLRV等病毒和PSTVd类病毒,控制种子携带病毒病、黑胫病、青枯病和淘汰纺锤块茎类病毒、环腐病和癌肿病等病害;在脱毒种薯的块茎质量指标中限制了块茎病害和缺陷,规定了湿腐病和腐烂、干腐病、疮痂病、黑痣病和晚疫病、有缺陷薯、冻伤的允许率。推广脱毒种薯是我国种薯的发展目标。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规定,我国2020年科研目标是马铃薯脱毒种薯覆盖率达到40%。在目前,我国的马铃薯种植户使用、马铃薯种子企业经营的无论是种薯还是脱毒种薯,都合法的。
涉案种子标签标注的种子类型是种薯,不是脱毒种薯。国家标准规定,对种子标签标注内容进行质量判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则,质量检测值任一项达不到相应标注值的,判为劣种子;质量标注值任一项达不到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所明确的相应规定值的,判为劣种子。种子经营者生产涉案种子采用的农作物种子质量标准是《GB4404—1984种薯》,该标准对种子是否携带病毒、病菌、真菌及其病害没有要求。田间现场种植和收获的马铃薯携带病毒和黑痣病,不能证明种子经营者生产的种薯不符合《GB4404—1984种薯》。鉴定人得出“病毒性退化主要是由于种薯携带病毒引起的,黑痣病大面积发生是由于种薯携带黑痣病以及连作土壤中有黑痣病菌等原因造成的”鉴定结论的判定依据,显然不是《GB4404—1984种薯》。按照《GB18133-2000马铃薯脱毒种薯》进行的田间现场鉴定和司法鉴定得出的鉴定结论,不能证明涉案马铃薯种薯的种子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GB4404—1984种薯》。此案将依据《GB4404—1984种薯》生产的种薯,按照《GB18133-2000马铃薯脱毒种薯》的规定进行田间现场鉴定和司法鉴定,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判定规则 。

武合讲(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 山东菏泽 274000)
作者联系方式:电话13605306590 624747950@pp.com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开平碉楼保护管理规定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 117 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开平碉楼保护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7年7月1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黄华华


                 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开平碉楼保护管理规定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广东省开平碉楼保护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属于集体和私人所有与使用的开平碉楼,其保护管理经费由所有人与使用人负责,政府可以酌情给予补助。由集体或者私人委托政府管理使用的开平碉楼,其保护管理经费由开平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鼓励多渠道筹措开平碉楼保护经费,建立开平碉楼保护专项资金。”

  三、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开平碉楼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由人民政府出资帮助修缮的碉楼需要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报开平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在开平碉楼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如有特殊需要,由省文物行政部门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五、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对于已有的危害开平碉楼安全、破坏开平碉楼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污染开平碉楼的设施,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或者委托开平市人民政府调查后报省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并由开平市人民政府负责执行。”

  六、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开平碉楼所有人应当负责碉楼的修缮、保养。所有人委托他人管理和使用的,应当与使用人签订协议,明确修缮、保养的责任。开平碉楼具有损毁危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开平市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开平碉楼保护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发布。

  



广东省开平碉楼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开平碉楼的保护与管理,根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开平市行政区域内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和被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碉楼的保护和管理(包括碉楼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器械、家具、衣物、字画、壁画、雕塑、手稿、书籍、照片、图纸等相关物件,以下统称为开平碉楼)。

  第三条 保护、开发与利用开平碉楼,必须保持其真实性及完整性。

  对由碉楼、民居及其相关公共设施组成的村落以及碉楼周围的自然环境都应当进行保护。

  第四条 开平碉楼由开平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碉楼的保护工作。

  文化行政部门是开平碉楼的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规划、国土、房管、公安、侨务、民政、旅游、环保等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保护和管理开平碉楼工作。

  开平碉楼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可以建立群众性的保护组织,对碉楼进行保护。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群众性保护组织的活动给予指导。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开平碉楼的义务。

  第五条 属于集体和私人所有与使用的开平碉楼,其保护管理经费由所有人与使用人负责,政府可以酌情给予补助。由集体或者私人委托政府管理使用的开平碉楼,其保护管理经费由开平市人民政府负责。

  鼓励多渠道筹措开平碉楼保护经费,建立开平碉楼保护专项资金。

  开平碉楼经费由开平市文化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属于集体和私人所有的开平碉楼,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开平碉楼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由人民政府出资帮助修缮的碉楼需要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报开平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为保护开平碉楼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开平市人民政府予以奖励。

  第八条 开平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开平碉楼保护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按照法定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开平碉楼保护专项规划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分类建设标准以及碉楼维修、景观协调、环境治理的具体措施。

  第十条 开平市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开平碉楼保护专项规划,对开平碉楼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作出标志说明,树立界桩,建立记录档案等。

  第十一条 在开平碉楼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如有特殊需要,由省文物行政部门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在开平碉楼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碉楼周围的环境风貌,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应当与碉楼的环境风貌相协调。

  在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其设计方案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规划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在开平碉楼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严禁进行爆破、钻探、挖掘、毁林开荒以及其他危害文物安全的活动,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造成水土流失等危及开平碉楼安全的设施。

  对于已有的危害开平碉楼安全、破坏开平碉楼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污染开平碉楼的设施,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或者委托开平市人民政府调查后报省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并由开平市人民政府负责执行。

  第十四条 开平市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对开平碉楼保护状况进行定期监测,提出监测评估报告,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不得拆除开平碉楼。

  确因建设工程特别需要而必须迁移开平碉楼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迁移开平碉楼的,开平市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详细记录、测绘、登记、拍照、摄像等,迁移方案须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经批准迁移的开平碉楼,建设单位应当负责按照原状迁移,其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在开平碉楼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未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建设行政部门不得办理报建手续,土地行政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七条 利用开平碉楼进行拍摄、拓印及复制等活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开平碉楼的修缮、保养,必须遵守不改变原状的原则。

  开平碉楼的修缮计划和设计、施工方案,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开平碉楼的修缮保护工程应当接受审批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工程竣工时,应当报审批机关验收。

  第十九条 开平碉楼所有人应当负责碉楼的修缮、保养。所有人委托他人管理和使用的,应当与使用人签订协议,明确修缮、保养的责任。开平碉楼有损毁危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开平市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第二十条 负责开平碉楼修缮、迁移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保证工程质量。

  第二十一条 可以利用开平碉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改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二条 凡进入开平碉楼从事考察、参观、拍摄、施工等活动的,必须爱护各项设施,遵守各项有关规定,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开平市文化行政部门提出开平碉楼保护、修缮和保养的建议,可以检举、揭发和制止违反文物保护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 例》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开平碉楼损坏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开平市人民政府可以制订开平碉楼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