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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住院出险是否构成保险责任/齐艳铭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3:04:54  浏览:87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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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住院出险是否构成保险责任


□齐艳铭 来源:中国保险报2005年12月16日

某保险公司安徽省淮南市分公司承保了淮南市朝阳医院的医疗责任险项目。2003年3月31日,该院职工(护士)余龙梅在该院做剖腹产手术。2004年6月,余龙梅感到腹部不适,遂到淮南市人民医院检查,发现腹腔内留有一块纱布为此余龙梅向淮南市朝阳医院索赔38804元。发生该事故后,被保险人朝阳医院即向承保公司提出了索赔请求。在保险公司内部,理赔人员对余龙梅身份的认识并不统一。归纳而言,主要有以下两种:
第一种观点认为,余龙梅是“雇员”,该医疗事故并不构成保险责任。虽然从形式上看,余龙梅是以病员身份到朝阳医院就医的,但由于其特殊的身份(同时为该院护士),极有可能存在与被保险医院联手欺诈的道德风险。在意外伤害保险实践中,曾经发生过医院雇员集体投保后,与所在单位的医院合谋欺诈的案例。另外,该保险公司医疗责任保险条款第6条约定: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或其代表的人身伤亡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尽管此时余龙梅既是医院的“雇员”,又是医院的“病员”;但条款没有对这种特殊情况做出约定,属于条款的漏洞。此时应严格地按照条款的文义做出解释,认定余龙梅属于“雇员”,因此其人身伤亡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不能构成保险责任。这种观点认为,对条款做严格的文义解释也许对被保险人并不公平,但这属于条款的漏洞,只能待条款修订时做出调整,该问题已经不再是理赔问题了。
第二种观点认为,余龙梅属于“病员”,该案构成保险责任。虽然余龙梅是本医院的雇员,但其以病员的身份到该医院就医,在履行了正常的挂号、交费等手续后发生了医疗事故,并不存在欺诈现象。另外,对该保险公司条款应做扩大解释,即在第6条后增加条款:但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或其代表以病员身份到被保险医院就医的除外。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需要进一步阐述的是,只要医院雇员履行了必要的就医手续,那么双方之间便产生了医患关系,雇员受损就应该得到赔偿。至于可能诱发的道德风险,保险公司完全可以通过及时的现场查勘等途径来识别。保险公司不能因噎废食,不能以“雇员”与“病员”身份重合可能诱发道德风险为由拒赔。否则,保险公司的诚信何在?
另外,对保险条款究竟应该按照什么原则进行解释呢?是严格的文义解释,还是目的性扩张解释?法学院教授们经常津津乐道的一个例子是,法律规定“牛、马车不得入内”,是仅仅指牛车和马车不得入内,还是说骡子车和驴车也不得入内呢?毫无疑问,按照立法者的目的,此时应该适用扩张解释,即不仅牛车、马车不得入内,骡子车、驴车也不得入内。同样的道理,根据保险条款订立的目的,本案相关条款应适用扩张解释。余龙梅属于病员,其构成医疗责任险条款中的“第三人”概念。
事实上,本案承保方总公司最终也坚持了这样的观点,给安徽省分公司的批复如下:在淮南市朝阳医院医疗责任险赔案中,被保险医院职工以病人身份在接受医院治疗过程中受到人身伤害,属于保险责任。但在理赔过程中,应详细审查受害人住院手续及资料是否完整并符合规定,防止保险欺诈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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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家科委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1992年1月1日,财政部、国家科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有效合理地使用资助基金,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科学基金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科学基金委员会)有关部门和受资助单位应加强资助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既要方便科研工作,又要维护国家财经法规。
第三条 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的申报和使用,应本着勤俭节约,精打细算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工作条件和协作条件,讲求基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科学基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及部分联合资助经费以及国内外捐助,用于支持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工作。受资助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办法,不得自立章程和任意截留、挪用。同时,要接受上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按项目一次审定,分年拨款,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使用,资助项目完成后,其拨入经费列决算核销。

第二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六条 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必须用于资助项目研究工作。其主要开支范围包括:
(一)科研业务费
测试、计算、分析费;国内调研和学术会议费;业务资料费;论文印刷费。
(二)实验、材料费
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器购置费;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三)仪器设备费
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但交通运输设备,声像录放设备、复制打印设备、冷藏空调设备及行政办公设备等费用不得列入基金开支。个别项目确需声像录放设备、冷藏空调设备作研究专用设备的,申请项目时可列入经费预算内,根据项目评审批准结果,经受资助单位领导批准,按专控商品规定报批购买。
(四)实验室改装费
为改善资助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简易改装所开支的费用。实验室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不得列入科学基金开支。
(五)协作费
指外单位协作承担资助项目研究试验工作开支的科研经费。
(六)项目组织实施费(管理费)
受资助单位可按每年项目(或课题)获得的实际拨款额度提取10%作为项目组织实施费(管理费)。但每个面上项目(即自由申请项目等,不同)累计提取得最高限额为1万元;重点项目每个二级课题累计提取最高限额为1.5万元,不设二级课题的重点项目累计提取最高限额为4万元;重大项目每个二级课题累计提取最高限额为2万元。主要用于:
1、本项目研究工作所需水、电、气等费用的补贴;
2、本项目组织实施中开展评议、验收和其他管理活动开支的资料费用;
3、按有关规定支付项目聘用人员(包括评议、验收人员)的劳务酬金。
各受资助单位必须按当年实际拨款额和规定比例提取,不得超前提取、层层重复提取或提高限额。+#13第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不包括国际合作交流经费。如确实需要与国外进行合作研究交流的项目,须向科学基金委员会有关部门另行申请。批准后,由科学基金委员会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另行资助。但根据资助项目研究工作需要,接待来华顺访的外籍科学家短期讲学交流的在华费用,累计每年不超过七人天(重大、重点项目按课题计算人天)的,可经单位领导批准,在项目科研业务费中列支。

第三章 拨款
第八条 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和重点项目经费按项目拨至受资助单位(重点项目也可按课题拨至受资助单位);重大项目经费按课题拨至受资助单位。
第九条 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经费第一次拨款,须依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面上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在按规定的时间报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研究计划》后统一拨款,一般在批准年度的十二月份进行。第二次及以后的拨款,应依照《面上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第八、第九条规定,在按时报送《进展报告》和《管理报告》后统一拨款,一般在第一季度末进行。
第十条 重点项目经费的拨款每年一次,均在第一季度末统一进行。重大项目经费的拨款每年四次,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下旬进行。
第十一条 资助项目协作经费,由受资助单位依据与项目协作单位签订的协作合同转拨。
第十二条 因故中止计划实施和撤销的资助项目,停止拨款。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受资助单位必须指定专门银行帐号,按项目单独建帐,专款专用,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核算。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在本单位财务、科学基金项目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自主支配使用资助经费,任何单位、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十五条 受资助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科学基金的财务管理工作,按项目并依据开支范围设立多栏式经费支出帐目。
第十六条 受资助单位或受资助项目负责人不按规定要求报送各类科学基金管理报表,或违反科学基金管理规定的,视情节可缓拨单位资助经费或资助项目经费。按规定予以纠正补报后,下半年补拨。逾期不补报、不纠正的,停止拨款。
第十七条 面上资助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抓紧清理历年帐目,核实拨款与支出数字,严格按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认真编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决算表》(附件一),报受资助单位科学单位科学基金项目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核,并由审计部门审计签署意见。
科学基金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审核后的项目决算表,如实汇总编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决算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附件二)逐项签署审核意见报送科学基金委员会综合计划局批复决算。经科学基金委员会审核批复后,每年资助项目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决算表》必须存入项目结题档案,以备检查。
重大、重点项目结束后六个月内,课题负责人认真编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决算表》一式两份报所在单位科学基金项目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审核,审计签署意见盖章后,一份存入课题结题档案,一份送项目负责从统一汇总编报项目决算《汇总表》并签字报送科学基金委员会综合计划局审核批复后予以核销。不设课题的重点项目,按面上项目编报决算程序执行。
第十八条 经科学基金委员会批准中止、撤销和提前结题的资助项目,受资助单位应及时清理帐目。自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第十七条要求和程序填写报送财务决算。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要按基金项目管理办法验收考核,在确认保质保量完成研究计划,并经决算批复后,其项目结余经费可提取40%的劳务酬金,根据贡献大小发给从事该项目的科技人员和科学基金管理人员,但提取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实拨总经费的10%(国家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余用于受资助项目负责人的其他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研究。如无其他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可用于其他研究工作。未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不得从结余经费中提取奖励基金,结余经费由受资助单位收回,用于支持其他科学基金项目研究工作。中止、撤销的项目,不得从结余经费中提取奖励基金。
第二十条 资助项目组成员、协作者所在单位,均应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基金资助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单位财务部门有权抵制和越级反映。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资助、不受理当事人或所在单位再次申请科学基金等措施。情节严重者,提交有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资助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须接受科学基金委员会财务审计部门和所在单位审计部门的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科学基金委员会每年将有重点地进行检查,受资助者和所在单位须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的各类项目(国际合作交流项目除外)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一九八八年九月十五日颁布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以往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口海关对海南经济特区进口办公用品和交通工具的管理办法

海南省海口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口海关对海南经济特区进口办公用品和交通工具的管理办法
海口海关

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关管理,促进海南经济特区(以下简称“海南特区”)生产和建设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经济特区进出境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办公用品”系指: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在办公室内开展公务活动,处理行政和业务事务所必需配备的机器、设备、工具和用品;供本企业生产用的机器、设备及其他有关物品也按本办法办理。“交通工具”系指:供本单位公务使用的汽车、摩托车等。
上述“办公用品和交通工具”(以下简称“物品和交通工具”),不包括生产和营业用的料、件以及其他物料、经营客货运输内的交通工具。
第三条 海南特区内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单位”)进口的上述物品和交通工具均免征关税、产品税或增值税。但必须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
第四条 物品和交通工具的使用单位,应持凭许可证(批文)向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并填写《进口自用物品申请表》或《进口办公用品申请表》,海关核准后发给《登记手册》,进口单位凭以报关进口。
第五条 物品和交通工具应从主管海关所在地口岸进口,如需从其他口岸进口,必须事先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进口转关运输手续。
第六条 物品和交通工具进口后,未经海关核准,不得移作他用,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规定处罚。
第七条 本办法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



199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