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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对刑法201条的修改还需进一步完善/刘仕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22:52:28  浏览:86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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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对刑法201条的修改还需进一步完善

刘仕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将刑法第201条进行了修改,在第一款中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在第四款中又规定了“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修正案(七)的这一规定,容易带来刑事执法与行政执法的冲突,引发以罚代刑的混淆认识。因此应在法律条文的描述上还需进一步加以改进。具体理由如下:

一、修正案(七)对于刑法第201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说已经界定了刑法调整逃税罪的范围,已划清了逃税犯罪与逃税违法行为的界限。纳税人有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行为,应当接受刑法调整,处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而其它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小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下的行为,应当接受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一般违法性调整。

二、修正案(七)对于刑法第201条第四款的规定,又模糊了刑法调整和一般违法行政处罚的调整范围。第201条第四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意味着受刑法调整的第201条第一款的行为,如果存在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就可以不受刑法调整。这就会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情况。当纳税人有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行为,因税务机关的作为与不作为,从而使纳税人受到两种截然不同的处罚结果。一者是税务机关作为的,对纳税人进行了行政处罚,从而免除了纳税人的刑事责任;另一者是税务机关不作为的,未对纳税人进行行政处罚,纳税人则直接受到刑事处罚。因此纳税人基于同样的逃税行为,却因行政执法机关的作为与不作为形成了两种不同的法律结果。

三、修正案(七)对刑法第201条的规定,使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之间出现困惑,如何衔接出现疑难。对于符合刑法第201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如果纳税人未受到行政处罚,那么侦查机关受案后,是直接进行刑事诉讼呢,还是回到行政执法环节,要求税务机关对其进行行政处理呢?如果司法机关直接处理,显然加重了对纳税人的处理,与修正案(七)中刑法第201条第四款规定的所显示出的精神实质不符;如果司法机关不直接处理,将案件再回到税务行政执法机关,又显然出现了以罚代刑的情形。

  综上,笔者认为,修正案(七)关于刑法第201条第四款的规定,可能存在两方面的考虑,一者认为纳税人如果接受了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是一种可以减轻的情节,因此可以不再纳入刑法调整范围;二者可能认为这样的规定可以促进纳税人积极纳税,存在逃税行为后也可以积极接受行政处罚。基于上述的理由,更好实现立法目的,笔者认为还应从立法上对此条款进行技术性修改,以减少认识上和执法上困扰。因此,笔者建议将刑法第201条第一款与第四款部分内容合并,修改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拒不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四款修改为“有第一款行为,已受行政处罚的,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刘仕杰
作者单位: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沈阳铁路运输分院
单位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110甲1号
单位邮编:11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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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在技工学校建立学校基金制度的联合通知

劳动人事部 财政部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在技工学校建立学校基金制度的联合通知

1985年7月12日,劳动人事部、财政部

为了充分调动技工学校广大教职工的社会主义积极性,促进职业技术培训事业的发展,为“四化”建设培养出更多、更好的技术工人,以适应国民经济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特建立技工学校基金制度。
一、积极改革技工学校的管理制度,扩大技工学校的自主权。各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积极支持所属有经济收益等条件的技工学校,在不增加国家财政开支和人员编制的前提下,建立技工学校基金制度。
二、学校基金的来源:
1.在完成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的前提下,在计划外接受委托培训技术工人和其他人才任务(包括举办各种训练班)所得的合理收入,扣除工作人员工资、讲课酬金、业务费和公务费后的纯收入。
2.校办实习工场(车间)、农(林、牧、渔)场实现的纯利润。
3.学校承担的其他工程或服务项目,以及外单位委托的实验、工程设计等(扣除原材料、水电等有关费用后)的纯收入。
三、学校基金应当大部分用于发展和改善办学条件(如兴建校舍、添置教学设备等),也可适当用于改善职工的集体福利等方面。具体比例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上述原则和学校的实际情况核定。
四、学校基金的管理。技工学校建立学校基金制度,是改革学校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劳动人事部门、财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鼓励学校在完成国家下达的培训任务的前提下,既要注意经济效益,又要避免片面追求“创收”。学校基金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原则上经校长批准使用。但开支金额较大的,需经校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报校长批准使用。学校基金的使用情况,要接受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群众的监督。为了扶持学校的发展,逐步改善办学条件,补充必要的基建、设备,调动教职工的教学、工作积极性,上级有关部门要督促和指导学校管好、用好学校基金,而不要因为学校有了基金就削减、挪用学校的正常经费,或者向学校摊派费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局(劳动局),中央各主管部门可根据上述原则意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南方证券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南方证券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570号

2001-07-18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天津、上海、河北、山西、广东、福建、黑龙江、辽宁、江西、安徽、河南、青海、江苏、湖北、四川、山东、陕西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大连、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在2001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所属北京、上海、广州分公司,南京、成都、济南管理总部,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5%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他一级分支机构,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缴。
  三、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应将深圳特区内业务与特区外业务分别核算,分别按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从2001年度起,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的规定执行。
  五、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七月十八日
附件: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名单
  

  单 位 名 称                    地   址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                   深圳市嘉宾路4028号太平洋商贸大厦2410室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W座6楼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学院路证券营业部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甲68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复兴路证券营业部         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乙20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安立路证券营业部         北京市朝阳区安定门外安立路8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北京方庄芳群园证券营业部       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群园4区21楼  南方证券大厦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海市南京西路580号南证大厦47—49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东江湾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东江湾路188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新闸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新闸路1438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南京西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南京西路580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南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浦东南路1418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物华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物华路113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八仙桥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金陵中路72号  二楼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中山北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中山北一路216—218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南京管理总部             南京市淮海路50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南京中山南路证券营业部        南京市中山南路219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南京建宁路证券营业部         南京市建宁路16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淮阴河北西路证券营业部        江苏省淮阴市河北西路108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常州证券营业部            江苏省常州市城中路南方证券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南通青年西路证券营业部        江苏省南通市青年西路一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苏州三香路证券营业部         江苏省苏州市三香路6—6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扬州汶河北路证券营业部        江苏省扬州市汶河北路12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仪征工农路证券营业部         江苏省仪征市工农路101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广州麓景路黄田直街广信商业中心15层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广州水荫路证券营业部         广州市水荫路28号之二、之三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广州新港西路证券营业部        广州市滨江东路811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广州建设三马路证券营业部       广州市建设三马路5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广州大德路证券营业部         广州市大德路137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番禺证券营业部            广东省番禺市桥镇平康路18号  隆基大厦二楼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江门堤东路证券营业部   广东省江门市堤东路一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广州体育东路证券营业部        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40—148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中山一路证券营业部          广东省中山市中山一路111号  交通商业大厦三楼南方证券有限公司顺德大良证券营业部  广东省顺德市大良镇东城花园东茂楼二楼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珠海景莲路证券营业部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景莲路一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东莞莞穗路证券营业部         东莞市万汇区莞穗大道万红商业楼5—6楼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深圳管理总部             深圳市深南中路28号A华能大厦19楼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深圳人民北路证券营业部        深圳市人民北路126号物资大厦二楼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深圳爱国路证券营业部         深圳市爱国路10号金通大厦B座2楼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深圳田贝证券营业部          深圳市罗湖区贝丽南路48号金丽广场5楼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深圳深南中路证券营业部        深圳市深南中路28A华能大厦6楼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深圳八卦路证券营业部         深圳市八卦四路南方苑大厦一楼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深圳罗湖证券营业部          深圳市深南东路3031号航空大酒店三楼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成都管理总部             成都市一环路南3段47号南方证券大厦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人民北路证券营业部          成都市人民北路1段18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绵阳临园路证券营业部         四川省绵阳市临园路东段58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遂宁遂州南路证券营业部        四川省遂宁市遂州南路蓝宝石大厦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自贡解放路证券营业部         四川省自贡市解放路58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济南管理总部             济南市经七路57-3-号楼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济南经七路证券营业部         济南市经七路57-3-号楼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济南历山路证券营业部         山东省济南市历山路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青岛证券营业部            青岛市馆陶路3号青纺大厦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重庆新华路证券营业部         重庆市新华路220号雅兰电子城三楼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贵阳证券营业部            贵州省贵阳市滨河路1号电力综合楼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武汉管理总部             武汉市青年路66—5#招银大厦八楼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武汉台北路证券营业部         武汉市汉口台北路台北三村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冶金大道证券营业部          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14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武汉徐东路证券营业部         武汉市武昌区徐东路28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潜江江汉路证券营业部         湖北省潜江市江汉路7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南昌叠山路证券营业部         江西省南昌市叠山路119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沈阳管理总部             沈阳市大东区北顺城路137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证券营业部         沈阳市大东区北顺城路137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沈阳南湖证券营业部          沈阳市和平区彩塔街38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铁岭证券营业部            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市府路19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大连上海路证券营业部         大连市中山区上海路45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丹东锦山大街证券营业部        辽宁省丹东市锦山大街68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朝阳大街证券营业部          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大街三段50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鞍山证券营业部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南胜利路1号  甲南方证券有限公司郑州伊河路证券营业部        河南省郑州市伊河路144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洛阳证券营业部            洛阳市老城区西关百业大市场西区2楼1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西安管理总部             西安市文艺北路甲字1号南证大厦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西安文艺路证券营业部         西安市文艺路甲字1号南证大厦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西宁黄河路证券营业部         青海省西宁市黄河路17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天津南京路证券营业部         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238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天津建设路证券营业部         天津市和平区建设路75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天津河北大街证券营业部        天津市红桥区河北大街北头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天津贵州路证券营业部         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46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承德陕西营路证券营业部        河北省承德市陕西营路1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太原解放路证券营业部         山西省太原市解放路222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福州五四路证券营业部         福建省福州市五一路106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合肥美菱大道证券营业部        安徽省合肥市美菱大道448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海口龙华路证券营业部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路15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哈尔滨一曼街证券营业部        哈尔滨市一曼街96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哈尔滨友谊路证券营业部        哈尔滨市友谊路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