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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王海宏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4:08:46  浏览:80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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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

王海宏


  民事权利的行使也就是民事权利内容的实现。权利人通过实施行使权利的行为,可以实现权利所追求的利益,以满足自身的需要。在行使权利的诫,权利 人可以实施某种事实行为来行使权利,也可以实施某种民事行为来行使权利;可以由自己行使权利,也可以受权他人行使权利。
  民事权利的行使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否则会权利的滥用。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一规定的精神就是标上滥用权利。我国民法遵循这项宪法原则,一方面地空导弹权利人正当地行使权利,另一方面又确立了权利行使的规则,规划了权利行使的边界,禁止任何人滥用权利。我国民法遵循这项宪法原则,一方面鼓励权利人正当地行使权利,另一方面双确立了权利行使的规则,划定了权利行使的边界,禁止任何人滥用权利。
  如果权利人期地不主张或行使自己的权利(如请求权、权或抗辩权等),尤其是当权利人对于有关财产的安排或对某咱他本来可以用以保护自己不受侵害的措施置之不理,使得相对人合理地认为权利人不会再行使仓皇权利地,该权利可能失效。
  民事权利的保护措施,性质可以分为自我保护和国家保护两种。
  (一)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
  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是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我国民法明文规定的自我保护措施,只有自卫行为,即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项,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民事立法中,尚认可自助行为。
  (二)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
  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是指当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时,由国家机关给予保护。这种保护手段是由国家机关采取的,所以又称救济。由于民事权利受国家宪法、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多种法律部门的保护,因此,在权利的人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有关行政机关给予保护,也可以诉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判决或仲裁。应该指出,任何民事主体在其民事权利受到他人非法侵犯时,都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保护。
  由于民事权利的种类不同,受到侵害的方式不同,当事人提起诉讼请求的目的和要求也不同。一般来说,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诉讼请求有如下三类:
  1.确认之诉,即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权利是否存在的诉讼。如确认某项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确认合同的有效无效、确认某种身份的存在与否等。
  2.给付之诉,即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履行某种行为,以实现自己的权利的诉讼。如请求交付财产、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等。
  3.形成之诉,即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判决变更现有的某咱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形成某种新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诉讼。如困请求分割共有财产、终止合同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申请死亡宣告等而提起的诉讼。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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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办法的通知

威政办发〔2012〕8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一日





威海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海域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配置海域资源,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海域使用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出让海域使用权,是指出让人通过发布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海域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海域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拍卖出让海域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海域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海的交易条件在指定海域使用权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海域使用权人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出让人,是指市或者县级市人民政府授权具体负责海域使用权出让工作的市或者县级市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参加投标的单位和个人;本办法所称中标人是指按本办法规定的招标程序和条件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投标人;本办法所称竞买人是指参加竞买海域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本办法所称竞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取得海域使用权的竞买人。

第四条 在本市管辖海域且属本市审批权限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的管理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监察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管理监督工作。

第六条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除下列情形外,应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取得:

(一)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用海;

(二)国防建设项目用海;

(三)公用设施项目用海;

(四)填海造地项目用海;

(五)有权属争议的海域;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海域,其用途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规划和城市规划。

对出让海域用途和海域使用者资格有特定限制条件的,应采取招标方式出让;对出让海域用途和海域使用者资格无特定限制

条件的,应采取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第九条 市和县级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海域使用权出让的前期准备工作,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拟出让海域进行使用可行性评价、价值评估、海籍测量等,对出让条件成熟的进行海域使用论证及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制定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

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应包括海域使用类型(用途)、出让年限、出让方式、出让时间、出让金征收方式和其他条件。

第十条 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按下列权限审批和组织实施:

(一)威海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由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订,经征求市有关部门和所在区政府(管委)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二)荣成、文登、乳山三市范围内海域,需由市政府审批的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由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订,经征求所在县级市政府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三)荣成、文登、乳山三市范围内海域,不需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由县级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订,经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并报县级市政府批准后,由县级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经政府批准后,出让人应根

据拟出让海域的情况,编制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文件。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文件应包括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海域使用条件、宗海图、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等。

第十二条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标底、底价应根据海域价值评估结果等确定,不得低于按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确定的海域使用金、海域测量费、海域使用论证费、海洋环境影响评价费、海域价值评估费以及组织招拍挂工作所需费用等的总和。

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及投标、竞买保证金的确定,应实行集体决策。

招标标底在开标前,拍卖、挂牌的底价在拍卖、挂牌出让活

动结束之前应保密。

第十三条 海域使用权招标出让,出让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中介机构组织进行,也可以自行组织进行。

海域使用权拍卖出让由出让人委托有资格的中介机构组织进行。

海域使用权挂牌出让由出让人组织进行。

第十四条 投标人或竞买人有权了解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

让海域的基本情况,出让海域的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提供有关材料,为投标人或竞买人查询提供便利。

投标人或竞买人应依法参与投标或竞买活动,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投标或竞买规则,不得弄虚作假或串通压价。

第十五条 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截止日、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开始日前20个工作日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公告。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公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出让人及委托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

(二)出让海域的位置、用途、面积、使用年限;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获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六)支付投标、竞买保证金的数额、方式和期限;

(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八)其他需公告的事项。

第十六条 投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

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出让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3个的,出让人应重新招标。

(二)出让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出让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投标文件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提交文件的主要内容。出让人开标时应邀请所有合格投标人参加。

(三)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

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小组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四)出让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可以不成立评标小组,由招标主持人根据开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需要评标的,评标小组应将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确定为中标人;同等条件下,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确定为中标人;同等条件、同等价格下,通过现场竞价,价格高的投标人应确定为中标人。

第十七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无效投标文件

或废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未密封的;

(二)超过投标截止日所投的投标文件;

(三)投标文件或投标文件附件不全或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规定的;

(四)投标文件或投标文件附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五)投标人不具备招标公告中规定资格的;

(六)委托他人代理的,委托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七)投标文件报价低于标底的;

(八)重复投标的。

第十八条 拍卖出让海域使用权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拍卖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拍卖主持人介绍拍卖宗海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期限、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

(三)拍卖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设有底价的,应明确提示;

(四)拍卖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五)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六)拍卖主持人确认该应价后继续竞价;

(七)拍卖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八)拍卖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

第十九条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或者报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终止拍卖。

拍卖主持人可在拍卖中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

第二十条 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宗海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期限、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

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海域使用权交易场所挂牌公布;

(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三)挂牌主持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四)挂牌主持人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五)挂牌主持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第二十一条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期间挂牌主持人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二十二条 挂牌期限届满,按照下列情况确定竞得人: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1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2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

或者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四)挂牌期限截止时,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挂牌出让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

第二十三条 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出让人应当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与竞得人签订

成交确认书。

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应包括出让人和中标人、竞得人的名称,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签订海域使用权

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中标人、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出让人改变竞得结果或者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宗海、竞得宗海的,应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中标人、竞得人应按照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作海域使用权出让金。对于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应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二十五条 组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活动的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出让结果在指定的场所、媒体公布。

第二十六条 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中标人、竞得人履行合同约定付清海域使用权出让价款后,方可持价款缴纳凭证和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

第二十七条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所得的收

入,按规定标准应征收的海域使用金部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成。扣除按规定标准应征收的海域使用金部分和组织招拍挂工作所需费用后的超出部分,市县两级按以下比例分成:

(一)市政府批准的,荣成、文登、乳山三市范围内的海域,分成比例为40%和60%;环翠区、高区、经区范围内的海域,分成比例为各50%。

(二)县级政府批准的,分成比例为30%和70%。(省直管县批准的,市级不参与资金分成)。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竞买人以弄虚作假、串通压价等非法手段扰乱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活动的,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取消其投标或竞买资格,已交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已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出让人报经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法收回其海域使用权,有关部门可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取得的海域使用权需要出租、抵押的,双方当事人应在签订租赁、抵押协议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出租、抵押登记。

第三十条 海域使用权人如需改变海域使用用途,经报请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出让人可以对改变用途的海域使用权重新进行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同等条件下,原海域使用权人有优先使用权。

原海域使用权人如未竞得海域,原出让价款为一次性缴纳的,届时应根据已使用年限返还剩余年限的金额。

第三十一条 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的需要,原批准用海

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

依照前款规定在海域使用权期满前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对海域使用权人应进行相应补偿。如原出让价款为一次性缴纳的,届时应根据已使用年限返还剩余年限的金额。

第三十二条 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出让期限届满后2个月内,海域使用权人应依法无偿交回海域使用权。符合条件的,原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的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重新组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同等条件下,原海域使用权人有优先使用权。

第三十三条 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0月31日。




中关村科技园区接收非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中关村科技园区接收非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


(2001年2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实施《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满足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人才的需要,促进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新技术企业)接收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非北京生源的获得学士及学士以上学位的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非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接收非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应当遵循学用一致、人尽其才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非法牟利。
第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接收非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应当向市人事局报送下列材料:
(一)《非北京生源毕业生进京审批表》一式二份;
(二)高新技术企业与非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或者就业协议书;
(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四)非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所在学校校一级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出具的推荐材料;
(五)非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在校已修全部课程的成绩单。
第五条 对于材料齐全、符合《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规定条件的,市人事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为其开具《报户口介绍信》,到所在区、县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对于符合《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规定条件,但尚未取得毕业证书或者学位证书的,市人事局应当为其出具留京接收函,待其取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后再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市人事局办理非北京生源本科毕业生进京审批时间,至学生毕业年度的7月30日止;办理非北京生源研究生进京审批时间,至学生毕业年度的12月30日止。
第七条 被接收的非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应当按照户籍管理规定落户;接收单位没有集体户口,又无法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北京市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落集体户口。
第八条 高新技术企业在接收非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者牟利行为的,由市人事局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且取消其依照本办法接收非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资格;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
第九条 在办理非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进京审批手续过程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1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