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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电力部、卫生部、劳动部关于加强安全用电工作防止人身触电伤亡的联合通知(摘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23:24:43  浏览:87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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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电力部、卫生部、劳动部关于加强安全用电工作防止人身触电伤亡的联合通知(摘要)

水利电力部 卫生部 劳动部


水利电力部、卫生部、劳动部关于加强安全用电工作防止人身触电伤亡的联合通知(摘要)
水利电力部、卫生部、劳动部



今年以来,各地人身触电伤亡情况比较严重。
根据辽宁省的资料分析:触电伤亡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很多工矿企业没有电气安全工作的规程制度或有规程制度而没有严格执行。其次是电气设备有缺陷或安装不合规定,又未及时消除。例如电线破旧、绝缘不好、漏电、断线等。第三是缺乏电气常识。
另外尚有某些单位对触电后的急救处理方法不当,较普遍的是进行人工呼吸法的时间太短,有的甚至不进行人工呼吸急救,而注射大量的不适当的强心剂,因而触电伤亡率较高。卫生部对触电急救处理方法,曾先后以(57)卫医字第242号文及(58)卫医字第231号文通知各
地,但从执行情况来看,仍未能引起各医疗部门的重视,这个教训应该深刻记取的。
今后随着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工农业生产电气化程度的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改善,使用电气的范围将越为广泛。为了保护人身的安全,防止人身触电事故的发生及降低触电死亡率,必须从预防触电和触电后的正确急救两方面着手。为此,我们特提出如下几项意见:
一、关于预防触电事故方面
应根据本地区用电的具体情况,在地方党委的统一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配合下,特别在雨季中抓紧以下工作。
1.督促与协助工矿企业贯彻执行有关电气安全工作规程与制度。对于没有电气安全工作规程制度的企业要协助其建立;对于已有电气安全工作规程制度而不严格执行的企业,要督促认真执行;并要对企业职工进行电气安全教育。
2.对电气设备的安全进行一次检查,特别对于容易接触和经常使用的电气设备如电钻、行灯、电风扇、马达、电熨斗、台灯头、电线等,要经常进行检查试验和修理,并采用一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
3.进行广泛深入的用电安全与触电急救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各种标语、图画、照片等通俗生动的宣传资料,利用各种形式和方法如电台、报纸、刊物、电影、幻灯、展览会、科学讲座等等进行宣传,普及电气知识。
二、关于触电后的急救处理方面
1.若发现有人触电后,应立即将触电者脱离开电源。脱离电源的方法有:(一)切断电源,如拉开刀闸、保险盒等;(二)用干木棍挑开电线;(三)站在干木板或木凳上拉住触电者的干衣服,使其脱离电源。以上三种方法以最快者为先。但触电者未脱离电源之前,救护者切不可用
赤手拉触电者的肉体,以免触电。
2.触电后引起的昏迷和死亡的主要病理变化是心室纤维性颤动及呼吸麻痹(或呼吸中枢衰竭)。因此,最有效的急救处理是人工呼吸法。当触电者脱离电源后,人应移至空气新鲜的地方,解开上衣和腰带(注意保温),立即进行持久不断地人工呼吸,直到触电者恢复正常的自动呼吸
或确定已经死亡(如出现死斑)时为止,一般约需四小时。在使用其他急救办法的同时也不应放弃人工呼吸法。
3.进行人工呼吸的同时,也可以采取机械方法如用氧气口罩或氧气袋施以压力,吸入氧气或氧气和含7%二氧化碳的混合气。这对恢复正常呼吸机能有很大的帮助。
4.急救药品可酌情应用适量的呼吸中枢兴奋剂如克拉明(Coramine)。
5.肾上腺素(Admenlne)等刺激性药物,能促成心室纤维性颤动更加恶化,所以对触电者禁忌使用。其他强心剂如洋地黄(Digitalis)、醋醯胆素(Acetlebaline)、安钠加(CaffeineSodinmBenioate)、维他康夫(Vit
acampdos)等亦不宜使用。
以上触电急救处理意见,是过去的经验,各地应结合患者的具体情况加以应用;并不断总结实际经验,提高触电急救的效果。
以上,希各地尽速转知所属单位(包括基层单位如卫生系统的医院、门诊部、卫生所、保健站等;劳动系统的局、科;电业系统的发电厂、供电、营业所、站等)认真执行。
此外,并建议有关宣传及科学研究部门,能经常宣传安全用电和触电急救的常识以及研究触电后的最有效急救措施。



1959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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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州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泰州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3〕206号

市各有关部门:

《泰州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03年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九日



泰州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科技三项费用是指政府每年从财政支出预算中安排用于支持本市工业、农业、社会事业发展而设立的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主要用于支持市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以及与国家、省重点科技项目相配套的资金。

第二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集中财力办大事,推动科教兴市战略的全面实施,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财政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



第二章 科技三项费用的分配和使用

第四条 科技三项费用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预算方案,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逐年增长,财政按年度统筹安排,资金总额不得低于当年可支配财力的1.3%。

第五条 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突出项目、突出重点、科学评估、择优支持。同时,必须加强管理,坚持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原则,专款专用,使有限的资金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

第六条 科技三项费用适用于各种经济所有制形式,其扶持的主要对象包括:

(一)列入上年度国家、省级各项科技计划的项目;

(二)向国家、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申报的符合产业升级和发展方向的创新项目;

(三)重点产业的关键技术,产学研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申报的高新技术项目;

(四)符合国家、省及我市产业、技术政策,有望形成新增长点的项目、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项目,以及对我市产业结构优化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五)农业优质品种项目以及能够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科技项目;

(六)有利于提升城市品位,繁荣社会科学事业的各类社会科研项目,能够改善居民生活条件,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公益性社会事业项目。

市科技三项费用原则上对同一类项目只支持一次。被支持项目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七条 科技三项费用的分配按照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具体分配比例是:

(一)科技项目资金占科技三项费用总额的70%。在科技项目资金中,工业(含新产品开发)项目占60%;农业(含新产品开发)项目占30%;社会事业项目占3%;专利资助项目占2%;科创中心补助占5%。资金主要用于对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科技项目进行匹配、贴息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是:

1、列入国家、省级各类科技计划的项目获得资金补助需地方配套的,按规定给予匹配。

2、科技贷款贴息按银行对该项目的贷款额年利息的50%至100%给予补贴,总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在贷款资金到位后,凭与银行签订的项目贷款合同、贷款借据回执联复印件办理科技贷款贴息申请手续。

3、有偿使用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办理借款手续。项目承担单位要按期完成计划任务,及时归还全部贷款资金及有偿使用资金。该项资金继续列入以后年度科技三项费用。

(二)推进科技进步各类奖占科技三项费用总额的4%。

(三)科技合作经费占科技三项费用总额的8%。

(四)科技园区建设占科技三项费用总额的5%。

(五)科技招商、院校行经费占科技三项费用总额的10%。

(六)其它费用占科技三项费用总额的3%。

第八条 建立科技项目储备库,并实行入库审查批准制度。凡申报国家、省、市重点科技计划以及需要使用科技三项费用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报其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分别向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申报,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在认真调研审核的基础上,将符合上述受理范围的项目纳入科技项目储备库。

第九条 科技三项费用严格按照财政收入情况和项目实施进度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向国家、省上争的重点科技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上报,项目批准立项后,国家、省明确要求匹配的资金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下达给项目承担单位(首次拨付该项目科技三项费用的80%,待项目竣工,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验收合格后将经费余额予以拨付)。

对于纳入实施计划的社会科学科研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经费申请,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研究,报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领导小组认定后,同时将经费下达项目承担单位。



第三章 科技三项费用的开支范围

第十条 科技三项费用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设备购置费:指研究、开发项目所必须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的维修费用,研究项目的样品、样机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安装和零星土建的费用。其中,从境外进口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

(二)能源材料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的水、电、燃料、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杂包装费用;

(三)试验外协费:指研究、开发项目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发生的费用;

(四)资料、印刷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书刊、资料、计算机软件、复印、印刷的费用;

(五)租赁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而租赁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实验基地等所发生的费用;

(六)会议、调研费:指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调研和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七)鉴定、验收费:指科技成果在鉴定、验收时发生的费用,鉴定、验收费的开支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的必须进行鉴定、验收的科技项目;

(八)管理费:指承担科技三项费用的科研单位,为了向研究课题组提供良好的服务工作条件,用于组织项目前期论证等所发生的费用。其总额控制在该项目科技三项费用的1.5%以内;

(九)其它费用: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的其它支出。



第四章 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

第十一条 市政府成立科技三项费用管理领导小组。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于每年3月和9月集中对进库项目进行评估。项目评估按照《江苏省科技计划与项目评估管理暂行办法》,采用署名评分的方式进行,根据评估综合得分排出项目次序,报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领导小组审批,择优纳入年度实施计划(作为向国家、省上争项目或列入市重大科研项目予以扶持)。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应加强对科技三项费用的监督管理,把好科技三项费用的立项关、鉴定关和验收关,并建立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和跟踪问效制度,确保科技三项费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科技三项费用严格实行项目责任书制度,由项目承担单位与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签订项目责任书,责任书一经签订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撤销或变更的科技三项费用项目,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作出撤销或变更项目的决定,在决定后的一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算,连同固定资产购置情况一并报送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核批,剩余的科技三项费用应全额上缴国库。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加强对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管理。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做好清算工作,并将项目经费决算分别报送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科技三项费用。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对截留、挪用经费将全额收缴财政,停拨或核减以后年度的科技三项费用,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不得越权登记注册企业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不得越权登记注册企业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企业登记注册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企业登记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和工商行政管理干部法制观念的增强,绝大多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够认真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企业登
记注册工作。但是,也有少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无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超越权限办理企业登记注册。例如:个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违反《国务院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的通知》(国发〔1993〕7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批转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
目发展若干意见的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4〕69号)关于期货经纪机构应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后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规定,擅自为某公司登记注册期货部,致使该期货部以“合法”的身份,从事名为“期货”实为集资的违法活动,扰乱了金融秩序和社会
安定。虽然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后及时予以纠正,但还是造成了恶劣影响。对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本地区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企业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对未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核准从事期货经纪业务或设立的期货营业部(分公司),应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未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和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擅自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认真组织清理工作并于6月30日前将清理结果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不认真清理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
今后,未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均不得核准期货经纪业务或设立期货营业部(分公司)。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企业登记工作中,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应经过批准或经营范围应经过批准的,必须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再予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绝不允许无视法律、行政法规,超越权限,擅自取消前置审批。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企业登记工作中要严把市场准入关。要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认真办理企业的登记注册,绝不允许违反规定,随意降低登记条件,简化登记程序。



1999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