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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商检局检验出口的商品被退回应否将商检局列为经济合同质量纠纷案件当事人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7:38:28  浏览:85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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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商检局检验出口的商品被退回应否将商检局列为经济合同质量纠纷案件当事人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商检局检验出口的商品被退回应否将商检局列为经济合同质量纠纷案件当事人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法释[1998]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商检局检验出口的商品被退回,应否将商检局列为经济合同质量纠纷案件当事人问题的批复》已于1998年6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1998年6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商检局检验出口的商品被退回,应否将商检局列为经济合同质量纠纷案件当事人问题的批复》已于1998年6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湘高法〔1997〕55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经商检局检验出口的商品被退回,当事人以经济合同商品质量纠纷起诉的,人民法院不应将商检局列为被告或者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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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现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一律按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收入,除财政拨款和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其他一切收入都应并入其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国务院或财政部、同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具体是:

(一)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顶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

(二〕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不包括计划单列市)批准或省级财政、计划部门共同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经财政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

(五 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

(六)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

(七)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八)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九)经国务院明确批准的其他项目。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收入总额减去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允许扣除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成本、费用、损失的扣除标准按照税收的规定执行。

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纳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分别核算。确实难以划分清楚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于取分摊比例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确定。

分摊比例法是指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

应纳税收入总额占该单位全部收入的比重作为分摊比例,分摊其全部支出中应当由纳税收入分摊的部分,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将财政部门批复下达的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有关文件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六、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分别以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力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井可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七、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现有的事业、社会团体,按本通知规定应办理税务登旧而未办理的,必须补办税务登记。

八、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使用税务发票,按规定可使用财政收据的除外。

九、中央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所属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款缴入中央金库。

地方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所属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款缴入地方金库。

十、本通知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一日

网络游戏服务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王胜宇


1.网络游戏服务商的权利与义务

  ①维护和管理游戏,制定并执行游戏的规则,确保游戏的正常运行,并有规则修改后及时公告通知玩家的义务。从前文所述可知网络游戏的服务商不仅是游戏的提供者,而且还是游戏的管理维护者,其有权制定相关的游戏规则,并在游戏中予以执行。同时服务商还应该提供运行正常的服务器,在不发生停机维护或意外事件等不可抗力的情况时,按约定时间开放,供玩家通过网络连接实现其游戏的目的。

  ②向游戏玩家收取服务费,并在玩家不交费或交费服务期间届满时,终止向该玩家提供服务。但服务商有义务在一定合理期限内保留该玩家游戏数据,供其续费继续游戏。笔者认为该期限以6个月为宜,时间过短不宜于保护玩家的利益,在玩家由于工作、学习、生活等正常原因而短期不能进行游戏时即删除玩家的游戏信息资料有失公允;而时间过长则不宜于保护服务商的利益,当玩家已放弃该游戏时,如果让服务商长期保存该玩家的资料而占用服务商的服务器空间,同样是不公平的。因此确定6个月的合理期限,当玩家超过6个月仍不续费游戏时,服务商应该有权从服务器删除该玩家ID。

  ③对于游戏玩家因个人原因造成的账户被盗、虚拟装备、物品的丢失不负经济赔偿责任,但应在技术可能的情况下恢复该玩家的数据;同时应确保服务器的数据安全,及时做好数据备份,对于服务器被黑或出现异常情况时造成的数据更改、删除,应及时恢复数据。

  ④服务商无对玩家之间进行的物品互易或人民币交易进行担保的义务,并不承担因交易失败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及费用。但如果服务商与玩家之间有约定,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7、18、19条的规定履行担保责任。

  ⑤在玩家账户被盗或遗忘密码情况下,当玩家提供密码保护或个人资料确定身份后,服务商应为玩家找回账户或密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这一规定,服务商应对玩家密码保护及个人资料予以保密,不得随意泄露,仅有权在法律机关要求提供时予以提供,如因泄露而给玩家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 玩家的权利与义务

  ①玩家有权按照自己的方式合法进行游戏,但应遵守服务商制定的游戏规则,不得侵入、拦截、破坏、修改游戏程序,因上述行为而所得非法装备、物品或经验,服务商有权予以删除、修改该玩家的游戏数据或封存该玩家的账户。

  ②玩家在游戏中言论自由,但不得对其他游戏用户以及游戏工作人员进行任何具有侮辱、诽谤、猥亵等言词攻击的行为。如因自身言论或行为,而引起法律诉讼时,由玩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③玩家有权在密码丢失或账户被盗后,要求服务商提供密码找回服务,但应提供服务商要求的能确认玩家身份的资料。

  ④非因玩家个人原因而造成的玩家在游戏中的虚拟装备、物品丢失或被盗,有权要求服务商恢复数据,提供装备的流向。但因玩家在游戏中买卖等正常游戏行为造成的,服务商有权不予恢复数据。

  ⑤玩家应通过合法账户按时交费游戏,其游戏人物的等级、经验、装备、物品应受到服务商的保护,不得被随意删除、修改,但玩家通过非法账户(如盗取他人账号等)所进行的行为及收益不受服务商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