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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02:44:25  浏览:90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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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

财政部


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

引言
1.本准则规范企业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2.非货币性交易会计核算的主要问题是换入、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计价,以及相关损益的确认;本准则不涉及以下事项:(1)放弃非现金资产(不包括股权)取得股权;(2)企业合并中所涉及的非货币性交易。
定义
4.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1)非货币性交易,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2)货币性资产,指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到期的债券投资等。(3)非货币性资产,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以及不准备持有到期的债券投资等。(4)待售资产,指企业为出售而持有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商品、短期股票投资以及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5)非待售资产,指待售资产以外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库存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6)公允价值,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
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5.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包括:(1)待售资产之间的交换;(2)非待售资产之间的交换;(3)同时换入或换出多项资产,或同时换入、换出多项资产。
6.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但是,如果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应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7.在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如果发生补价,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支付补价的,应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与补价之和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但是,如果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应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补价之和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收到补价的,应以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为基础,确认收益;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扣除补价;加上已确认的收益,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但是,如果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应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减去补价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8.在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全部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但是,如果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总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总额,则应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全部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总额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9.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指待售资产与非待售资产之间的交换。10.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无法确定,应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两者的公允价值都无法确定,应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不确认损益。11.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时如果发生补价,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支付补价的,应以换入资产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换入资产公允价值减去补价后,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无法确定,应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补价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换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都无法确定,应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上补价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不确认损益。收到补价的,应以换入资产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换入资产公允价值加上补价后,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无法确定,应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减去补价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换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都无法确定,应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减去补价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不确认损益。12.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时,如果交换行为并没有实现交换的最终目的,比如,换入的资产还需再次进行非货币性交易的,在交换最终目的实现之前,应按本准则第6.7.8条的规定处理。
披露
13.企业应披露如下有关非货币性交易的信息:(1)非货币性交易的类型;(2)非货币性交易涉及的金额;(3)非货币性交易的计价基础以及实现的损益。
附则
14.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15.本准则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指南
一、基本要求
(一)企业应分清非货币性交易与货币性交易的界限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类交易,按照交易对象的属性,可分为非货币性交易和货币性交易。非货币性交易不同于企业发生的一般交易行为,它是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本准则旨在规定非货币性交易中换入、换出资产如何计价,以及相关损益如何确认的问题。
在非货币性交易中,有时也会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这里的货币性资产,称为补价。非货币性资产进行交换,并不意味着不涉及任何货币性资产,如果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则仍属于非货币性交易。为便于判断,一般以25%作为参考比例。如果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或,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支付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低于25%(含25%),则视为非货币性交易,应根据本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如果这一比例高于25%(不含25%),则视为货币性交易,应根据货币性交易的核算原则进行会计处理。例如,甲公司用一台设备A1交换乙公司的设备A2,以利于生产经营。在交换日,设备A1的账面原值为100000元,累计折旧为20000元;设备A2的账面原值为90000元,累计折旧为15000元。设备A1的公允价值为65000元,设备A2的公允价值为70000元。甲公司另支付银行存款5000元给乙公司。在这项交易中,甲公司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即,银行存款)5000元占换入设备A2公允价值70000元的比例为7.14%(5000/70000)。由于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为7.14%,低于25%,所以,可以断定这项交易为非货币性交易,应根据本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又如,上例中,如果设备A2的公允价值为90000元,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甲公司需另支付银行存款25000元。在这项交易中,甲公司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即,银行存款)25000元占换入设备A2公允价值90000元的比例为27.78%(25000/90000)。由于货币性资产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为27.78%,高于25%,所以,可以断定这项交易为货币性交易,应根据货币性交易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二)企业应分清盈利过程完成的非货币性交易与盈利过程没有完成的非货币性交易的界限
盈利过程是否完成是非货币性交易会计核算中的重要概念。这里所讲的盈利过程是否完成,强调的是持有换入资产相对于换出资产的目的是否发生变化。比如,换入的资产,其用途不同于换出的资产,则这一交易的盈利过程已经完成,换出资产所蕴含的经济利益已经实现;又如,换入资产的用途与换出资产的用途是一样的,只是改变了资产的具体形态,仍然服务于原来的目的,则这一交易的盈利过程就没有完成,换出资产所蕴含的经济利益还没有实现。如果非货币性交易盈利过程已经完成,则采用公允价值作为计量标准,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非货币性交易盈利过程没有完成,则采用账面价值作为计量标准,一般不确认损益。如果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即发生了减值,则应确认损益。因此,企业必须分清盈利过程完成的非货币性交易与盈利过程没有完成的非货币性交易的界限。
需要注意的是,有的非货币性交易,虽然换入资产的用途不同于换出资产,但换入资产还需再次用于非货币性交易,才能实现交易的最终目的。在这种情况下,也应视为盈利过程没有完成。比如,用商品换入一台设备,计划再用该设备换取另一种设备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这一交易的盈利过程就没有完成。当然,在盈利过程没有完成的情况下,如果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也应确认换出资产的减值损失。
(三)企业应合理划分非货币性交易损益的归属
非货币性交易是企业的特殊交易行为,不同于一般的商品交易。为正确核算非货币性交易损益,企业必须正确区分非货币性交易损益的性质,合理划分非货币性交易损益的归属。
对于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产生的损益,企业应正确区分其性质,确定其归属。例如,在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如果换出的资产是原材料、库存商品,则其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可记入“存货跌价损失”科目;如果换出的资产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则其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可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如果换出的资产是长期股权投资,则其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可记入“投资收益”科目。在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补价时,以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为基础确认的收益,其会计处理方法是:如果换出的资产是原材料、库存商品所确认的收益可记入“非货币性交易收益”科目,并在利润表中“其他业务利润”项下增设“非货币性交易收益”项目加以反映;如果换出的资产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确认的收益可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如果换出的资产是长期股权投资,所确认的收益可记入“投资收益”科目。
对于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产生的损益,企业应正确区分其性质,分别归属于“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具体地说,如果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产生的损益与主营业务内容有直接关系,应在“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核算;如果与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销售或其他业务有关,应在“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支出”科目核算;如果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应在“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如果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涉及固定资产,应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然后转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
二、关于引言
本准则在引言部分指出,下述事项不包括在本准则范围之内:(1)放弃非现金资产(不包括股权)取得股权;(2)企业合并中所涉及的非货币性交易。
放弃非现金资产(不包括股权)取得股权,已在《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中规范,不包括在本准则范围内。放弃股权以取得股权,如果属于企业合并,将由相关准则或制度规范;如果不属于企业合并,则按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三、关于定义
本准则对“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交易”、“待售资产”、“非待售资产”、“公允价值”进行了定义,以下分别加以说明。
1.货币性资产
货币性资产,指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这里的现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货币性资产是相对于非货币性资产而言的。二者区分的主要依据是资产在将来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即货币金额是否是固定的或可确定的。如果资产在将来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即货币金额是固定的或可确定的,则该资产是货币性资产;反之,如果资产在将来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即货币金额是不固定的或不可确定的,则该资产是非货币性资产。
一般来说,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项目中属于货币性资产的项目有:货币资金、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账款、应收补贴款、其它应收款等。
2.非货币性资产
非货币性资产,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以及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非货币性资产有别于货币性资产的最基本特征是,其在将来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即货币金额是不固定的或不可确定的。例如,企业持有固定资产的主要目的是用于生产经营过程,通过折旧方式将其磨损价值转移到产品成本中,然后通过该产品销售获利,固定资产在将来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即货币金额是不固定的或不可确定的,因此,固定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
一般来说,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项目中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项目有:股权投资、预付账款、存货(在途物资、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委托代销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生产成本)、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3.非货币性交易
非货币性交易,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通常情况下,商品交易是用货币性资产(如现金)来交换非货币性资产(如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在这里,所交换的货币性资产的金额,是计量企业收到的非货币性资产成本的基础,也是计量企业转出非货币性资产的收益或损失的基础。但是,非货币性交易一般不涉及货币性资产,表现为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与非货币性资产相交换。
当然,非货币性交易中,有时可能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本准则指南提出了一个参考比例,即,如果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或,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支付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低于25%(含25%),仍视为非货币性交易;如果这一比例高于25%(不含25%),则视为货币性交易。
4.待售资产
待售资产,指企业为出售而持有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商品、短期股票投资以及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待售资产是相对于非待售资产而言的。二者区分的主要依据是企业持有资产的目的不同;待售资产是指企业为出售而持有的非货币性资产。企业持有待售资产的目的不是为在生产商品或提供劳务过程中使用,而是为了通过出售获利。例如,企业持有商品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通过销售获利,而不是为了通过使用获利,所以,商品属于待售资产。
5.非待售资产
非待售资产,指待售资产以外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库存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
非待售资产是指企业不是为出售而持有的非货币性资产。企业持有非待售资产的主要目的是,作为劳动对象或劳动手段,在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发挥作用,而不是通过出售获利。例如,企业持有库存材料的主要目的是作为劳动对象,通过在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其进行加工形成商品,然后通过销售获利;企业持有固定资产的主要目的是作为劳动手段,通过在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作用于劳动对象,或服务于生产经营过程,同时以折旧方式将其磨损价值转移到产品成本中,最后通过销售该产品获利。所以,库存材料、固定资产都属于非待售资产。
6.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
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原则是:如果该资产存在活跃市场,则该资产的市价即为其公允价值;如果该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但与该资产类似的资产存在活跃市场,则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应比照相关类似资产的市价确定;如果该资产和与该资产类似的资产均不存在活跃市场,则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可按其所能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以适当的折现率贴现计算的值值评估确定。
具体地说,公允价值可按以下方法确定:(1)有价证券,按现行市价确定;(2)非有价证券,应根据同类企业类似证券的市盈率、股利率及其预期增长率等因素估计确定;(3)存货,按其形态分别确定;
产成品和商品,按其售价减去处置费用和合理利润后的余额确定;在产品,按其产成品的售价减去至完工时尚需发生的成本、处置费用和合理利润后的余额确定;
原材料,按现行重置成本确定;(4)固定资产,区分不同情况确定:
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现行重置成本确定;暂时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具有类似生产能力的固定资产的现行重置成本与可变现净值二者孰低确定;为出售而持有的固定资产,按可变现净值确定;(5)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按评估价值确定。
四、关于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一)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范围
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待售资产与待售资产之间的交换以及非待售资产与非待售资产之间的交换。例如,库存商品与库存商品相交换、库存商品与短期股票投资相交换、原材料与原材料相交换、原材料与固定资产相交换、原材料与无形资产相交换,等等。
此外,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如果企业以一项资产同时换入多项资产,或同时以多项资产换入一项资产,或以多项资产同时换入多项资产,也视为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二)不涉及补价情况下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但是,如果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应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需要说明的是,在换出资产没有发生减值的情况下,如果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仍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期末再接资产减值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这里所讲的“账面价值”,一般为资产的账面余额扣除(或加上)有关备抵账户(或附加账户)金额后的净值。其中,“账面余额”是指账户在期末的实际余额,即,账户未扣除相关准备之前的余额。例如,存货的账面价值,就是存货的账面余额扣除有关存货跌价损失准备后的金额;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的账面价值,就是债券投资的面值,加应收利息,再加(或减)未摊销溢价(或折价)后的金额,扣除有关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对于非货币性交易中发生的增值税,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例如,如果非货币性交易涉及的非货币性资产是存货,则有关增值税应分别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或“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如果非货币性交易涉及的非货币性资产是固定资产,则有关增值税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发生的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金,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例如,如果非货币性交易涉及的非货币性资产是存货,则有关营业税金、消费税金应分别记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如果非货币性交易涉及的非货币性资产是固定资产,则有关营业税金应记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如果非货币性交易涉及的非货币性资产是无形资产,则有关营业税金应记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
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发生的一些费用,如资产评估费、运杂费等,可以根据资产计价原则直接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举例——例1资料:甲公司以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车床A交换乙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车床B。甲公司换入乙公司车床B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自用。车床A原值为100000元,在交换日的累计折旧为50000元,公允价值为75000元,车床B的原值为200000元,在交换日的累计折旧为120000元,公允价值为75000元。假设整个交易过程没有发生相关税费。
分析:甲公司拥有车床A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在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而不是为了通过出售获利;换入乙公司车床B的主要目的也是为了自用,而不是为了通过出售获利,即,甲公司换入、换出的车床都属于非待售资产。所以,甲公司进行的非货币性交易属于非待售资产与非待售资产相交换,即,同类非货币性资产相交换。
会计处理:甲公司
第一步,确定换出资产车床A是否发生减值
换出资产设备A的公允价值为75000元,换出资产设备A的账面价值为50000元(原值100000元-累计折旧50000元),换出资产设备A的公允价值超过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为25000元(75000元-5000元),即,换出资产设备A没有发生减值。因此,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
第二步,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50000
累计折旧 50000
贷:固定资产-A 100000
借:固定资产-B 5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50000
举例——例2资料:甲公司以一批库存商品茶杯交换乙公司的一批库存商品保健杯,以备销售。库存商品茶杯的账面价值为150000元,公允价值为135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计税价格等于公允价值。库存商品保健杯的账面价值为123000元,公允价值为135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计税价格等于公允价值。假设整个交易过程除增值税以外没有发生其他相关税费。
分析:甲公司持有库存商品茶杯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在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通过销售获利,而不是为了自用;换入乙公司库存商品保健杯的主要目的也是为了在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通过销售获利,而不是为了自用,即,甲公司换入、换出的库存商品都属于待售资产。所以,甲公司进行的非货币性交易属于待售资产与待售资产相交换,即,同类非货币性资产相交换。
会计处理:甲公司
第一步,确定换出资产库存商品茶杯是否发生减值
换出资产库存商品茶杯的公允价值为135000元,账面价值为150000元,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有15000元(135000元-150000元),即,换出资产库存商品茶杯已发生减值。因此,应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第二步,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
根据增值税的有关规定,企业以库存商品与库存商品相交换,视同销售行为发生,应计算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缴纳增值税。
换出商品的销项税额为 135000×17%=22950元
换入商品的进项税额为 135000×17%=22950元
第三步,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保健杯 13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2950
存货跌价损失 15000
贷:库存商品——茶杯 1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2950
(三)涉及补价情况下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过程中如果发生补价,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支付补价: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支付补价的,如果换出资产没有发生减值,即,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不低于其账面价值,基本原则是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与补价之和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用公式表示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如果换出资产发生减值,即,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则应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补价之和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用公式表示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补价确认的损失额=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
2.收到补价: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收到补价的,如果换出资产没有发生减值,即,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不低于其账面价值,基本原则是以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为基础,确认收益;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扣除补价,加上已确认的收益,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确认收益的计算公式为:确认的收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计算公式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确认的收益或者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
如果换出资产发生减值,即,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则应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减去补价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用公式表示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补价确认的损失额=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
举例——例3资料:M公司拥有一个出租车队以经营出租业务,其主要车辆是福特公司的汽车。M公司希望通过增加通用公司的汽车来提高出租车队汽车的种类。因此,M公司与也拥有一个出租车队经营出租业务的N公司商定,M公司用一辆福特汽车交换N公司的一辆通用汽车。福特汽车的原值为150000元,在交换日的累计折旧为15000元,公允价值为160000元;通用汽车的原值为200000元,在交换日的累计折旧为64000元,公允价值为170000元。M公司另外向N公司支付银行存款10000元。假设整个交换过程没有发生相关税费。
分析:M公司拥有出租车队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在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通过经营出租业务获利,而不是为了出售获利;换入N公司拥有的通用公司汽车的主要目的也是为了在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通过经营出租业务获利,而不是为了出售获利,即,M公司换入、换出的汽车都属于非待售资产。所以,M公司进行的非货币性交易属于非待售资产与非待售资产相交换,即,同类非货币性资产相交换。
N公司拥有出租车队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在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通过经营出租业务获利,而不是为了出售获利;换入M公司拥有的福特公司汽车的主要目的也是为了在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通过经营出租业务获利,而不是为了出售获利,即N公司换入、换出的汽车都属于非待售资产。所以,N公司进行的非货币性交易属于非待售资产与非待售资产相交换,即,同类非货币性资产相交换。
会计处理:M公司
第一步,计算确定所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支付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支付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为:10000/(10000+160000)=5.88%
由于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支付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为5.88%,低于25%,因此,这一交换行为属于非货币性交易,应按非货币性交易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步,计算确定换出资产福特汽车是否发生减值。换出资产福特汽车的公允价值为160000元,换出资产福特汽车的账面价值为135000元(原值150000元-累计折旧15000元),换出资产福特汽车的公允价值超过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为25000元(160000元-135000元),即,换出资产福特汽车没有发生减值。因此,M公司应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与补价之和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
第三步,计算确定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入资产入账价值=135000+10000=145000元
第四步,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135000
累计折旧 15000
贷:固定资产——福特汽车 15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借:固定资产——通用汽车 145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45000
会计处理N:公司
第一步,计算确定所收到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收到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10000/170000=5.88%
由于收到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为5.88%,低于25%,因此,这一交换行为属于非货币性交易,应按非货币性交易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步,计算确定换出资产通用汽车是否发生减值。换出资产通用汽车的公允价值为17000元,账面价值为136000元(原值200000元-累计折旧64000元),公允价值超过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为34000元(170000元-136000元),即,换出资产通用汽车没有发生减值。因此,N公司应以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为基础,确认收益;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扣除补价,加上已确认的收益,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
第三步,计算确定应确认的收益及换入资产入账价值。应确认的收益=10000-(10000/170000)×136000=2000元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136000-10000+2000=128000元
第四步,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136000
累计折旧 64000
贷:固定资产——通用汽车 200000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000
借:固定资产——福特汽车 128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28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2000
贷:营业外收入 2000
举例——例4资料:甲公司决定与乙公司交换不同型号的收款机。甲公司拥有收款机的目的是为了在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乙公司拥有收款机的目的也是为了在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甲公司收款机原值为12000元,在交换日的累计折旧为4000元,经过评估的公允价值为7000元;乙公司收款机原值为16000元,在交换日的累计折旧为6000元,经过评估的公允价值为9000元。甲公司向乙公司另支付银行存款2000元。假设整个交易过程没有发生相关税费。
分析:甲公司拥有收款机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在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而不是为了出售;换入乙公司收款机的主要目的也是为了在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而不是为了出售,即,甲公司换入、换出的收款机都属于非待售资产。所以,甲公司进行的非货币性交易属于非待售资产与非待售资产相交换,即,同类非货币性资产相交换。
乙公司拥有收款机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在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而不是为了出售;换入甲公司收款机的主要目的也是为了在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而不是为了出售,即,乙公司换入、换出的收款机都属于非待售资产。所以,乙公司进行的非货币性交易属于非待售资产与非待售资产相交换,即,同类非货币性资产相交换。
会计处理:甲公司
第一步,计算确定所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支付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支付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为:2000/(7000+2000)=22.22%
由于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支付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为22.22%,低于25%,因此,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换行为属于非货币性交易,应按非货币性交易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步,确定换出收款机是否发生减值。换出资产收款机的公允价值为7000元,账面价值为8000元(原值12000元-累计折旧4000元),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为1000元(7000元-8000元),即,换出资产收款机已发生减值。因此,应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补价之和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第三步,计算确定换入资产入账价值及确认的损失。换入资产入账价值=7000+2000=9000元 确认的损失=(12000-4000)-7000=1000元
第四步,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8000
累计折旧 4000
贷:固定资产——收款机 12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2000
贷:银行存款 2000
借:固定资产——收款机 9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9000
借:营业外支出 1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00
会计处理:乙公司
第一步,计算确定所收到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收到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2000/9000=22.22%
由于收到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为22.22%,低于25%,因此,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换行为属于非货币性交易,应按非货币性交易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步,计算确定换出资产收款机是否发生减值。换出资产收款机的公允价值为9000元,账面价值为10000元(原值16000元-累计折旧6000元),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为1000元(9000元-1000元),即,换出资产收款机发生减值。因此,应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减去补价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第三步,计算确定换入资产入账价值及确认的损失。换入资产入账价值=9000-2000=7000元应确认的损失=(16000-6000)-9000=1000元
第四步,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10000
累计折旧 6000
贷:固定资产——收款机 16000
借:银行存款 2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000
借:固定资产——收款机 7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7000
借:营业外支出 1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00
(四)非货币性交易中涉及多项资产
在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分别是否涉及补价,参照本准则第6条、第7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1.未涉及补价
在未涉及补价的情况下,基本原则是按换人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全部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各项资产的购面价值总额进行分配,以确定换入各项资产的入账价值。但是,如果换出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总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总额,则应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全部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总额进行分配,以确定换入各项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各项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与其账面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举例——例5资料:甲公司以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一辆货运汽车和一辆客运汽车同时交换乙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一台机床和一台电脑。甲公司货运汽车的原值为200000元,在交换日的累计折旧为100000元,公允价值为15000元;客运汽车的原值为100000元,在交换日的累计折旧为50000元,公允价值为75000元。乙公司机床的原值为300000元,在交换日的累计折旧为200000元,公允价值为160000元;电脑的原值为80000元,在交换日的累计折旧为20000元,公允价值为65000元。假设整个交换过程没有发生相关税费。
分析:甲公司以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一辆货运汽车和一辆客运汽车同时交换乙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一台机床和一台电脑,为多项资产与多项资产相交换,且属于同类非货币性资产相交换。
会计处理:甲公司
第一步,计算确定换出资产货运汽车和客运汽车是否发生减值。换出资产货运汽车的公允价值为150000元,客运汽车的公允价值为75000元;换出资产货运汽车的账面价值为100000元(原值200000元-累计折旧100000元),客运汽车的账面价值为500000元(原值100000元-累计折旧50000元)。换出资产货运汽车和客运汽车的公允价值总额为225000元(150000元+75000元),换出资产货运汽车和客运汽车账面价值总额为150000元(100000元+50000元),换出资产货运汽车和客运汽车公允价值总额超过其账面价值总额的差额为75000元(225000元-150000元),即,换出资产货运汽车和客运汽车没有发生减值。因此,应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全部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进行分配,以确定换入各项资产的入账价值。
第二步,计算确定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全部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机床公允价值占换入全部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160000/(160000+65000)=71%
电脑公允价值占换入全部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65000/(160000+65000)=29%
第三步,计算确定换入各项资产的入账价值。机床的入账价值:(100000+50000)×71%=106500元电脑的入账价值:(100000+50000)×29%=43500元
第四步,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150000
累计折旧 150000
贷:固定资产——货运汽车 200000
——客运汽车 100000
借:固定资产——机床 106500
——电脑 435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50000
举例——例6资料:M公司决定以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一间厂房和一台搅拌机同时交换N公司用于生产经营过程的一批原材料和一块土地,该土地拟用来建造厂房。M公司厂房的原值为100000元,在交换日的累计折旧为20000元,公允价值为65000元;搅拌机的原值为90000元,在交换日的累计折旧为15000元,公允价值为7000元。N公司原材料的帐面价值为2000元,市价(含增值税)为351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土地的账面价值为80000元,公允价值为99900元。假设整个交换过程没有发生其他相关税费。
分析:M公司以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一间厂房时一台搅拌机同时交换N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和一块土地,为多项资产与多项资产相交换,且属于同类非货币性资产相交换。
会计处理:M公司
第一步,计算确定换出资产厂房和搅拌机是否发生减值。换出资产厂房的公允价值为65000元,搅拌机的公允价值为70000元;换出资产厂房的账面价值为80000元(原值100000元-累计折旧20000元),搅拌机的账面价值为75000元(原值90000元-累计折旧15000元)。换出资产厂房和搅拌机的公允价值总额为135000元(65000元+70000元),换出资产厂房和搅拌机的账面价值总额为155000元(80000元+75000元),换出资产厂房和搅拌机公允价值总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总额的差额为20000元(135000元-155000元),即,换出资产厂房和搅拌机发生减值。因此,应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全部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总额进行分配,以确定换入各项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各项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与其账面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第二步,计算确定原材料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原材料的增值税进项税额:35100/(1+17%)×17%=5100元
第三步,计算确定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全部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
土地公允价值占换入全部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
99900/(99900+35100)=74%
原材料公允价值占换入全部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
35100/(99900+35100)=26%
第四步,计算确定换入各项资产的入账价值
土地的入账价值:(65000+70000)×74%=99900元
原材料的入账价值(含增值税):(65000+70000)×26%=35100元
原材料的入账价值(不含增值税):3500-5100=30000元
第五步,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155000
累计折旧 35000
贷:固定资产——厂房 100000
——搅拌机 90000
借:原材料 3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00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999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35000
借:营业外支出 2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0000
2.涉及补价
在涉及补价的情况下,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支付补价的,基本原则是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全部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各项资产账面价值总额与补价之和进行分配,以确定换入各项资产的入账价值。但是,如果换出各项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总额,则应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全部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各项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与补价之和进行分配,以确定换入各项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各项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与其账面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收到补价的,基本原则是按补价占换出各项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为基础,确认收益;以换出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扣除补价,加上已确认的收益,作为换入各项资产的入账价值总额,并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全部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各项资产的入账价值总额进行分配,以确定换入各项资产的入账价值。但是,如果换出各项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总额,则应以换出各项资产公允价值总额减去补价作为换入各项资产的入账价值总额,并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全部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各项资产的入账价值总额进行分配,以确定换入各项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各项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与其账面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举例——例7
资料:M公司拥有一个出租车级经营出租业务,其主要车辆是福特公司的汽车和长春一汽公司的汽车。M公司希望通过增加通用公司的汽车和丰田公司的汽车来提高出租车队汽车的种类,因此,M公司与也拥有一个出租车队经营出租业务的N公司商定,M公司用一辆福特汽车和一辆长春汽车交换N公司的一辆通用汽车和一辆丰田汽车。福特汽车的原值为150000元,在交换日的累计折旧为15000元,公允价值为160000元;一汽汽车的原值为1000000元,在交换日的累计折旧为600000元,公允价值为500000元。通用汽车的原值为200000元,在交换日的累计折旧为64000元,公允价值为170000元;丰田汽车的原值为800000元,在交换日的累计折旧为450000元,公允价值为500000元。M公司另外向N公司支付银行存款10000元。假设整个交换过程没有发生相关税费。
分析:M公司以拥有的一辆福特公司汽车和一辆长春一汽公司汽车同时交换N公司拥有的一辆通用汽车和一辆丰田汽车,为多项资产与多项资产相交换,且属于同类非货币性资产相交换。
会计处理:M公司
第一步,计算确定所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支付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
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支付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为
10000/160000+500000+10000)=1.49%
由于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支付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为1.49%,低于25%,因此,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换行为属于非货币性交易,应按非货币性交易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步,计算确定换出资产福特汽车和一汽汽车是否发生减值
换出资产福特汽车的公允价值为160000元,一汽汽车的公允价值为500000元,换出资产福特汽车的账面价值为135000元(原值150000-累计折旧15000元),一汽汽车的账面价值为400000元(原值1000000元-累计折旧600000元)。换出资产福特汽车和一汽汽车的公允价值总额为660000元(160000元+500000元),换出资产福特汽车和一汽汽车的账面价值总额为535000元(135000元+400000元),换出资产福特汽车和一汽汽车公允价值总额超过其账面价值总额的差额为125000元(660000元-535000元),即换出资产福特汽车和一汽汽车没有发生减值。因此,M公司应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全部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各项资产账面价值总额与补价之和进行分配,以确定换入各项资产的入账价值。
第三步,计算确定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全部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
通用汽车公允价值占换入全部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
170000/(170000+500000)=25%
丰田汽车公允价值占换入全部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
500000/(170000+500000)=75%
第四步,计算确定换入各项资产的入账价值
通用汽车的入账价值:(135000+400000+10000)×25%=136250元
丰田汽车的入账价值:(135000+400000+10000)×75%=408750元
第五步,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535000
累计折旧 615000
贷:固定资产——福特汽车 150000
——一汽汽车 1000000
借:固定资产——通用汽车 136250
——丰田汽车 408750
贷:固定资产清理 545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会计处理:N公司
第一步,计算确定所收到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
收到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为
10000/(170000+500000)=1.49%
由于收到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为1.49%,低于25%,因此,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换行为属于非货币性交易,应按非货币性交易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步,计算确定换出资产通用汽车和丰田汽车是否发生减值
换出资产通用汽车的公允价值为170000元,丰田汽车的公允价值为500000元;换出资产通用汽车的账面价值为136000元(原值200000元-累计折旧64000元),丰田汽车的账面价值为350000元(原值800000元-累计折旧450000元)。换出资产通用汽车和丰田汽车的公允价值总额为670000元(170000元+500000元),换出资产通用汽车和丰田汽车的账面价值总额为486000元(136000元+350000元),换出资产通用汽车和丰田汽车公允价值总额超过其账面价值总额的差额为184000元(670000元+486000元),即,换出资产通用汽车和丰田汽车没有发生减值。因此,N公司应按补价占换出各项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为基础,确认收益;以换出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扣除补价,加上已确认的收益,作为换入各项资产的入账价值总额,并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全部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各项资产的入账价值总额进行分配,以确定换入各项资产的入账价值。
第三步,计算确定确认的收益及换入各项资产的入账价值总额应确认的收益为:
10000-10000/(170000+500000)×(136000+350000)=2746元换入各项资产入账价值总额为:
(136000+350000)-10000+2746=478746元
第四步,计算确定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全部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
福特汽车公允价值占换入全部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
160000/(160000+500000)=24%
一汽汽车公允价值占换入全部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
500000/(160000+500000)=76%
第五步,计算确定换入各项资产的入账价值
福特汽车的入账价值:478746×24%=114899元
一汽汽车的入账价值:478746×76%=363847元
第六步,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486000
累计折旧 514000
贷:固定资产——通用汽车 200000
——丰田汽车 800000
借:固定资产——福特汽车 114899
——一汽汽车 363847
贷:固定资产清理 478746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2746
贷:营业外收入 2746
举例——例8
资料:甲饮食公司决定以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餐厅和一台食品加工机换入乙出租汽车公司的一辆丰田汽车和一辆奔驰汽车,用于经营目的。乙出租汽车公司拥有丰田汽车和奔驰汽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经营出租业务。甲饮食公司餐厅的原值为800000元,在交换日的累计折旧为105000元,公允价值为600000元;食品加工机的原值为1000000元,在交换日的累计折旧为400000元,公允价值为500000元。乙出租汽车公司丰田汽车的原值为1850000元,在交换日的累计折旧为1000000元,公允价值为750000元;奔驰汽车的原值为800000元,在交换日的累计折旧为300000元,公允价值为450000元,甲饮食公司另外向乙出租汽车公司支付银行存款100000元,假设整个交换过程没有发生相关税费。
分析:甲饮食公司以拥有的餐厅和一台食品加工机同时交换乙出租汽车公司拥有的一辆丰田汽车和一辆奔驰汽车,为多项资产与多项资产相交换,且属于同类非货币性资产相交换。
会计处理:甲饮食公司
第一步,计算确定所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支付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
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支付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为:
100000/(600000+500000+100000)=8.31%
由于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支付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8.3%,低于25%,因此,这一交换行为属于非货币性交易,应按非货币性交易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步,计算确定换出资产餐厅和食品加工机是否发生减值
换出资产餐厅的公允价值为600000元,食品加工机的公允价值为500000元;换出资产餐厅的账面价值为695000元(原值800000元-累计折旧105000元),食品加工机的账面价值为600000元(原值1000000元-累计折旧400000元)。换出资产餐厅和食品加工机的公允价值总额为1100000元(600000元+500000元),换出资产餐厅和食品加工机的账面价值总额为1295000元(695000元+600000元),换出资产餐厅和食品加工机账面价值总额超过其公允价值总额的差额为195000元(1295000元-1100000元),即,换出资产餐厅和食品加工机发生减值。因此,甲饮食公司应以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全部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各项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与补价之和进行分配,以确定换入各项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各项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与其账面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第三步,计算确定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全部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
丰田汽车公允价值占换入全部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
750000/(750000+450000)=62.5%
奔驰汽车公允价值占换入全部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
450000/(750000+450000)=37.5%
第四步,计算确定换入各项资产的入账价值
丰田汽车的入账价值:(600000+500000+100000)62.5%=750000元
奔驰汽车的入账价值:(600000+500000+100000)×37.5%=450000元
第五步,会计分录
借:固 定 资 产 清 理 1295000
累 计 折 旧 505000
贷:固定资产——餐厅 800000
——食品加工机 1000000
借:固定资产——丰田汽车 750000
——奔驰汽车 45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20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1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
借:营业外支出 195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95000
会计处理:乙出租汽车公司
第一步,计算确定所收到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
收到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为:
100000/(750000+450000)=8.3%
由于收到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为8.3%,低于25%,因此,这一交换行为属于非货币性交易,应按非货币性交易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步,计算确定换出资产丰田汽车和奔驰汽车是否发生减值
换出资产丰田汽车的公允价值为750000元,奔驰汽车的公允价值为450000元;换出资产丰田汽车的账面价值为850000元(原值1850000元-累计折旧1000000元),奔驰汽车的账面价值为500000元(原值800000元-累计折旧300000元)。换出资产丰田汽车和奔驰汽车的公允价值总额为1200000元(750000元+450000元),换出资产丰田汽车和奔驰汽车的账面价值总额为1350000元(850000元+500000元),换出资产丰田汽车和奔驰汽车公允价值总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总额的差额为150000元(120000元-1350000元),即,换出资产丰田汽车和奔驰汽车发生减值。因此,N出租汽车公司应以换出各项资产公允价值总额减去补价作为换入各项资产的入账价值总额,并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全部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各项资产的入账价值总额进行分配,以确定换入各项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各项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与其账面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第三步,计算确定换入各项资产的入账价值总额
换入各项资产的入账价值总额:(750000+450000)-100000=1100000元
第四步,计算确定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全部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
餐厅公允价值占换入全部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
600000/(600000+500000)=54.5%
食品加工机允价值占换入全部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
500000/(600000+500000)+45.5%
第五步,计算确定换入各项资产的入账价值
餐厅的入账价值:11100000×54.5%=599500元
食品加工机的入账价值:1100000×45.5%=500500元
第六步,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1350000
累计折旧 1300000
贷:固定资产——丰田汽车 1850000
——奔驰汽车 800000
借:固定资产——餐厅 599500
——食品加工机 5005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100000
借:银行存款 1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0000
借:营业外支出 15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50000
五、关于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待售资产与非待售资产之间的交换。例如,库存商品与固定资产相交换、库存商品与原材料相交换、库存商品与固定资产相交换、库存商品与无形资产相交换,等等。
(一)不涉及补价情况下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基本原则是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无法确定,应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两者的公允价值都无法规定,应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不确认损益。
举例——例9
资料:甲木器加工公司决定以生产的账面价值为8500元的一张办公桌换入乙板材加工公司的二立方米木材,木材的账面价值为8000元。甲木器加工公司换入木材的主要目的是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将其加工成产品。办公桌的公允价值为10000元,木材的公允价值为10000元。甲木器加工公司销售办公桌的增值税税率为17%,计税价格等于公允价值。假设交易过程中没有发生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
分析:甲木器加工公司持有办公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在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通过销售获利,而不是为了自用;换入乙板材加工公司持有的木材是为了自用,而不是为了销售获利,即,甲木器加工公司换出的办公桌属于待售资产,换入的木材属于非待售资产。所以,甲木器加工公司进行的非货币性交易属于待售资产与非待售资产相交换,即,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相交换。由于办公桌和木材的公允价值都是已知的,固此,甲木器加工公司应以换入木材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
会计处理:甲木器加工公司
第一步,计算确定非货币性交易产生的损益
换出资产办公桌的公允价值为10000元,换出资产办公桌的账面价值为8500元,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超过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为1500(10000元-8500元),因此,非货币性交易产生收益,应予以确认。
第二步,计算换入资产木材增值税进项税额、换出资产办公桌销项税额
换入资产木材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0000×17%=1700元
换出资产办公桌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0000×17%=1700元
第三步,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500
贷:库存商品 8500
举例——例10
资料:甲销售公司决定用一批商品交换乙公司的一台设备。甲销售公司换入设备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自用。商品的账面价值为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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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法制工作的改革

宁阳县政府法制办 张明勇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现实已经把政府体制改革提上了日程,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方针的确立则标志着政府法制工作的改革已成为政府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面对新世纪,政府法制工作作如何更好地适应新形势;面对新挑战,政府法制部门如何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笔者通过长期的工作实践,对政府法制工作的改革有了一些浅显的认识,现论述如下:
一、政府法制机构的改革
政府法制机构是政府法制工作的载体,政府法制工作的改革应当首先从机构的改革开始,现有的政府法制机构基本上是在旧的经济体制下建立的政府直属行政机构:1954年国务院成立法制局,1958年撤销,1980年成立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局,1986年又改为国务院法制局,1988年机构改革中,全国各省、地、县都成立了法制工作机构,这样形成了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法制网络。1998年开始的机构改革,国务院法制局更名为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并升格增编,地方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也在此次改革中得到加强。各级政府法制机构都是一个机构两个牌子,除了政府法制机构外还有一个行政复议办公室的牌子。政府法制部门的级别开始为二级行政单位,后来随着国家对法制的重视,逐渐升为一级单位,但在个别经济欠发达地区,政府法制部门地位还得不到提高,有的仍是二级单位,还有的把其设立为政府办公室的一个科室,地位没有,人员配置更差,这样大大制约了政府法制工作的开展。
改革现有的政府法制机构,笔者认为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从立法上明确政府法制机构的地位和名称。建议国务院尽快制定《政府法制工作条例》,明确政府法制机构为同级政府的常设办事机构,这样从中央到地方政府法制机构在编制分配、人员配置、工作条件等方面能得到理所当然的照顾。明确法律地位后,应该再统一其名称,全国统一称为政府法制办,避免局、办、室、处、科并存的混乱局面。2、政府法制部门应具有相对独立性。政府法制部门虽然也是政府部门之一,但法制工作的性质决定了其特殊性,政府法制部门必须和其他政府部门相对独立,独立性应体现在政府法制部门只对行政首长负责,并且直接受行政首长领导,尤其是行政复议活动不受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只有这样,政府法制部门才能真正地行使自身职权,开拓工作。3、关于行政复议办公室的地位。行政复议作为政府法制部门的主要工作之一,对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维护政府形象有着重要的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人民政府”是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机关,法制办作为政府专职法制的部门,当然成为行政复议受理、决定、机关,完全没有必要再挂一个可有可无的行政复议办公室的牌子,政府法制部门可以内设复议科室,专门处理行政复议案件,但对外只能以政府法制部门的名义展开工作。4、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与当地仲裁委员会脱钩。现在许多设有仲裁机构的地方存在这样一种现象:政府法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当地仲裁委员会主任为同一人,双方工作人员相互兼职、混为一体,仲裁委员会对外以政府法制部门名义来提高地位,开辟案源,政府法制部门常常以行政干涉力来为仲裁委员会服务。仲裁委员会是法定社团组织,而政府法制部门作为行政机关,二者混在一起有悖法律,也影响政府形象,政府法制部门只能指导而不能干涉其工作,只能象为社会其他群体服务一样为仲裁委服务。所以二者必须脱钩,相互独立。
二、政府法制工作队伍的改革
政府法制工作人员是政府法制工作的核心,也是政府法制工作兴衰的决定因素。在现有的体制下,政府法制工作人员属于普通的国家公务员,除了参加一些公务员的培训、考试外,对专业几乎没有任何要求,在提倡“依法行政”的今天,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性愈加体现,对其工作人员的专业要求也越来越高,作为一级政府的法律参谋和助手,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监督行政执法、代理政府诉讼是政府法制部门的基本工作职责,如果沿用旧的用人方式,显然不符合社会对政府法制工作的要求。同为法律职业者的律师、法官、检察官、司法行政人员的用人条件早就发生了巨大变化:我国自1986年开始的全国统一律师资格考试制度,是对行业从业人员实行准入制的良好开端,199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了律师报考条件:高等院校法律大专、非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品行良好、拥护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考取律师资格后,应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才有律师执业资格。2001年12月经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又把上述法律大专条件改为法学本科以上学历。这种严格的规定是前所未有的,科学的制度必将产生惊人的成果,实践证明,我国律师整体素质在各类法律职业者中是最高的,正是这个优秀的团体为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做出了卓越的贡献。
199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检察官法》经过2001年6月的修订,对法官、检察官任职条件也明确规定为本科以上学历、具有司法资格。最近,《司法部关于当前公证工作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45岁以下的公证员5年以内达到本科学历,并且以后要从具有司法资格的人选中选任公证员。
针对其他法律职业的改革接连不断,唯有政府法制部门按兵不动,是不需要吗?政府法制部门的门槛谁都可以自由进出吗?决不是!政府法制对人员的要求应该更高,政府法制工作队伍的改革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统一名称。为提高政府法制工作人员的社会地位,体现其工作性质,政府法制工作人员可以统一称为政府法制员,这样既和同为法律职业者的法官、检察官、公证员相一致,又和国外的政府律师相区别,这种名称的统一可以通过行政立法,即上述《政府法制工作条例》的形式表现。2、政府法制员应采取严格的准入制度,这一点可以模仿改革较早的律师、法官、检察官的任职条件,规定必须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把非法学本科排除在外)、拥护宪法,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品行良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考取司法资格,且在法制部门工作一年以上获取司法执业证书,方可担任政府法制员。对现有的政府法制队伍而言,上述要求显然偏高,但是可以采取渐进式的方式改革。3、政府法制员采取首任制。从政府法制员中选取优秀人才担任首任政府法制员,规定只有首任政府法制员才能对外代表政府法制部门,才能为行政首长签署法律意见书,才能提出政府立法计划,才能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才能代理政府参与诉讼和非诉讼等活动。也就是说只有首任政府法制员才能独立从事政府法制工作,每位首任政府法制员可以配备1-2名法制助理。4、特殊的工作性质理应得到特殊物质补助。政府法制员在工资、福利等待遇上可以略高于普通公务员,这样能够保证政府法制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依法行政的进程。
三、政府法制工作职权的改革
国务院法制办在表述本部门工作职权时,共分了11条:1、统筹考虑,统一规划国务院的立法工作,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安排,报经国务院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督促指导。2、审查修改各部门报到国务院的法律草案,从法律的角度审查部门送国务院审核的,我国缔结者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3、起草或组织起草若干重要的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4、承办行政法规的立法解释工作。5、研究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执行等涉及政府行为共同规范的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向国务院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拟订有关配套的行政法规文件和答复意见。6、协调部门之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中的矛盾和争议。7、办理地方性法规、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和国务院部门规章的备案审查工作,审查其与宪法、行政法规是否抵触以及它们相互之间是否的矛盾,根据不同的情况提出处理意见。8、清理编纂行政法规,编辑国家出版的法律、行政法规汇编正式版本。9、组织翻译、审定国家出版的行政法规外文文本和民族语言文本。10、开展政府法制理论、政府法制工作研究和交流,开展对外法制业务交流。11、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地方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基本上按照上述内容,结合地方特殊情况,作出自身职权划分的。由此可见现有的政府法制机构职权基本如下:1、行政立法或制定规范性文件。2、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协调、审查备案。3、法律、行政法规的汇编。4、政府法制理论研究和对外交往。
笔者认为这些远远不够,今后的政府法制工作应该从以下几方面来强化或改革:1、参与政府重大决策活动。政府召开常务会议讨论重大事情,政府法制部门负责人应当列席并从法律角度提出意见或建议;政府对外谈判,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全过程参与;政府所有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和政府对外订立合同必须有政府法制部门签署的意见;政府法制部门应定期或针对重大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政府法制部门还应担负起政府领导学法用法的普及任务。总之政府的任何重大活动,政府法制部门应当服务在前,参与其中,并积极善后。2、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虽然有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和人民群众等主体的多层次监督,但这些监督方式都没有政府法制机构对其监督直接、便捷,政府法制部门可以对行政执法机关定期检查、听取汇报,要求备案审查等多种形式进行监督,将监督结果直接报本级政府,并建议政府对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奖惩,当然政府法制部门也可享有一定范围内的奖惩权。3、扩大复议范围,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把政府一切行政行为均纳入复议范围,复议机关可以审查下级行政任何行为,包括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任免、处分、待遇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行政复议的作用,才能加快依法行政的步伐。
以上各项改革内容,希望能够科学系统地体现在今后的国家立法上,只有用法律、行政法规的形式,对政府法制部门明确地位、名称,理顺内部机构,严格准入制度,扩大职权范围,才会使政府法制工作与时俱进,勇创佳绩。


作者:张明勇 (271400) 0538-5621779
宁阳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转发中组部《关于在全国组织系统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 开展以公道正派为主要内容的“树组工干部形象”集中学习教育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


国资委党委办公室文件

国资党办党建[2003]16号


转发中组部《关于在全国组织系统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 开展以公道正派为主要内容的“树组工干部形象”集中学习教育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中央企业党委(党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全国组织工作会议精神,中央组织部印发了《关于在全国组织系统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开展以公道正派为主要内容的“树组工干部形象”集中学习教育活动的意见》(组通字[2003]20号),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现对中央企业组织人事部门开展集中学习教育活动提出如下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重在转变作风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党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的通知》(中发[2003]8号)精神,中组部对在全国组织系统开展以公道正派为主要内容的“树组工干部形象”集中学习教育活动作出了部署。这是在全国组织系统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的一个重要载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中央企业组织人事部门和组工干部来说,就是要在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践活动中,切实转变作风,坚定不移地贯彻公道正派原则,在企业党委(党组)的领导下,选好人用好人,配备好企业领导班子,把企业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好,为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提供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

  二、联系工作实际,着力解决突出问题

  通过集中学习教育活动,要深刻领会坚持公道正派的重要意义,按照“对已清正、对人公正、对内严格、对外平等”的要求,把公道正派作为组织人事干部必须具备的思想品质、必须始终坚持的职业道德、必须严格遵守的政治纪律。对照公道正派的要求,查找部门和个人工作、思想、作风上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

  三、完善工作制度,使公道正派的要求规范化制度化

  企业组织人事部门既要大力弘扬坚持公道正派的好传统、好作风,又要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赋予公道正派以新的时代内涵。要通过集中学习教育活动,联系实际对今后树立公道正派形象的具体要求作出准确概括,建立完善工作制度和长效机制,使公道正派的要求规范化制度化。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指导检查

  各中央企业要认真按照中央组织部的部署和要求,于8月至10月组织开展集中学习教育活动。中央企业党委(党组)要对本企业系统开展的这次活动,加强领导,提出要求。企业组织人事部门要作出具体安排,认真组织实施并及时向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映情况。

  有关中央企业“树组工干部形象”集中学习教育活动的日常联络工作,由国资委党委组织部负责,拟选择部分中央企业作为重点联系单位并加强指导检查。集中学习教育活动结束后,请各有关中央企业组织人事部门于2003年10月20日前将总结报告报国资委党委组织部。

  联系人:车家发、王小凌,电话:64471553、64471585。

          国资委党委办公室

          2003年8月21日



  请各有关中央企业到国资委安定门办公区0440房间取《树组工干部形象》学习材料。联系电话:64470440、64470434。



中共中央组织部文件

组通字[2003]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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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国组织系统兴起
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
开展以公道正派为主要内容的“树组工干部形象”
集中学习教育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各副省级城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

  现将《关于在全国组织系统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开展以公道正派为主要内容的“树组工干部形象”集中学习教育活动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

          2003年7月4日

 

关于在全国组织系统兴起学习
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
开展以公道正派为主要内容的“树组工干部形象”
集中学习教育活动的意见

  今年上半年,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全国组织工作会议精神,努力把组织部门建设成为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表率部门,中央组织部机关开展了以公道正派为主要内容的“树组工干部形象”集中学习教育活动,并取得初步成效。考虑到组织工作上下结合比较紧密的特点和组织部门自身建设的实际状况,根据一些地方、部门的建议和要求,现就在全国组织系统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开展以公道正派为主要内容的“树组工干部形象”集中学习教育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以公道正派为主要内容的“树组工干部形象”集中学习教育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在全党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是党的事业继往开来、与时俱进的战略任务。对于组织部门和组工干部来说,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公道正派原则,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把干部选准、把领导班子配强、把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好,为推动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发展、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因此,在全国组织系统开展以公道正派为主要内容的“树组工干部形象”集中学习教育活动,是在组织系统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的一个重要载体,是把组织部门建设成为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表率部门的一项具体举措,是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组织工作的一个实际步骤,对于进一步增强广大组工干部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在组织工作中更好地落实“三个代表”的要求具有重要意义。

  坚持公道正派,是做好党的组织工作的客观要求,是组织部门自身建设的迫切需要和组工干部职业道德建设的核心内容。组织工作的对象主要是党员、干部,是做人的工作的。对于每一名组工干部来说,能不能做好本职工作,既要看业务水平如何,更要看是否公道正派。长期以来,组织部门之所以能承担起党和人民赋予的重大职责、赢得广大干部群众的支持和信任,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就是继承和发扬了公道正派的优良传统。当前,组工干部队伍在坚持公道正派方面总体上是好的,但也必须看到,在有些同志身上还存在种种不符合公道正派要求的问题,有的甚至严重损害了组织部门的形象,影响了党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的大局,是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相背离的。贯彻中央部署,在组织系统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就要把树立公道正派形象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落实,着力解决好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组织部门作风的进一步转变,加强和改进组织工作,从而使“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在组织工作中更好地得到全面落实。各级组织部门和全体组工干部都要充分认识在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中,开展以公道正派为主要内容的“树组工干部形象”集中学习教育活动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政治热情,积极投身到学习教育活动中来。

  二、开展集中学习教育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应达到的目标

  开展集中学习教育活动,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党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的通知》的部署。深刻领会胡锦涛总书记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研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紧密结合新世纪新阶段组织工作的任务,以树立公道正派形象为主题,按照“对己清正、对人公正、对内严格、对外平等”的要求,着眼于提高组工干部思想政治素质、解决突出问题、转变作风、推动工作,真正把组织部门建设成为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表率部门。

  这次集中学习教育活动要努力从三个方面取得实效:

  1、把公道正派的理念牢固地印在组工干部的心中。要引导组工干部围绕进组织部为了什么、在工作岗位上干了什么、在干部群众中的形象如何等问题深入思考,深刻领会坚持公道正派的重要意义,全面理解“对己清正、对人公正、对内严格、对外平等”的要求,把公道正派作为必须具备的思想品质、必须始终坚持的职业道德、必须严格遵守的政治纪律,使之成为组工干部形象最鲜明的特征。

  2、紧密联系实际,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对照公道正派的要求,找出部门和个人工作、思想、作风上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改进措施。解决问题要雷厉风行,能够马上改的,就立即改正;需要一定时间的,要制定改进措施,明确改正时限,跟踪督查落实;属于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的,要见微知著、举一反三,解决在萌芽状态。对个别问题严重、经教育仍然不改的干部,要坚决调离组织部门。

  3、建章立制,使公道正派的要求规范化、制度化。既要大力弘扬组织部门坚持公道正派的好传统、好作风,更要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赋予公道正派以新的时代内涵。要把集中学习教育活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纳入到组织部门自身建设的经常性工作之中,建立起长效机制。

  三、开展集中学习教育活动的范围、方法和要求

  开展这次集中学习教育活动的范围是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及下属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组织人事部门。整个活动采取自上而下、分级实施的办法,原则上今年下半年完成。集中学习教育活动要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活动开展前,要向党委(党组)汇报;活动开展过程中,也要注意及时报告进展情况,落实好党委(党组)的有关要求。市(地)、县(市)组织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下属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的集中学习教育活动,由各地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安排部署。

  开展集中学习教育活动,要注意抓好以下几个环节:

  1、认真做好动员部署。要根据胡锦涛总书记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研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党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的通知》的要求,按照本《意见》的安排,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对开展活动作出具体部署,制定工作方案。要认真做好思想发动工作,引导组工干部充分认识开展集中学习教育活动的意义,统一思想,积极参加集中学习教育活动。

  2、深入学习、深化认识。要组织组工干部认真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研讨会上的重要讲话和中央《通知》规定的学习内容,认真学习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组织部门自身建设的重要论述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文件,进一步加深对公道正派内涵的理解。学习可采取个人自学、集中研读文件、交流研讨、举办党课、请老同志讲传统、开展征文活动等多种方式进行,以增强学习效果。

  3、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认真查找差距,制定改进措施。通过自查、互查和发放征求意见表、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征求工作对象、服务对象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列为讨论的重点题目,以严以律己的精神查找不公道、不正派的表现,深入剖析原因,制定改进措施。

  4、认真总结,完善制度。要从部、处的角度,对学习讨论成果和思想收获进行提炼,联系实际对今后树立公道正派形象的具体要求作出准确概括,建立和完善相应制度。集中学习教育活动结束后,要对整改措施落实的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注意“回头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加强对集中学习教育活动的组织领导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对集中学习教育活动要高度重视,摆上重要日程。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领导干部要带头参加学习讨论,带头对照检查,带头改进提高,切实作出表率。要注意把握好活动进度和节奏。可以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对活动的时间安排灵活掌握,但是标准不能降低,开展集中学习教育活动的总体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要注意调动干部的积极性,增强自我教育、自我提高的自觉性。要从本部门实际出发,努力创新活动形式,力求既生动活泼,又扎实有效。

  上级组织部门对下级组织部门开展活动的情况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注意发现、总结好的经验,对成效不明显或存在差距的,要明确指出,及时帮助改正和弥补,保证活动的健康开展。要正确处理集中学习教育活动与日常工作的关系,统筹考虑,合理安排,切实做到“两不误、两促进”。

  请各地各部门将开展活动的方案和每个阶段的进展情况,活动开展中好的经验、做法、先进典型以及遇到的问题,及时报中央组织部办公厅。活动结束后,各地各部门要向中央组织部作出总结报告。

          中共中央组织部

          2003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