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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1:45:00  浏览:80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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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政发〔2006〕37号
关于印发《青岛市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二○○六年九月十二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农民工的基本医疗,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三条 农民工医疗保险费实行市级统筹,分步实施。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的医疗保险费按本规定纳入市级统筹;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的医疗保险费,暂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筹集和管理,适时纳入全市统筹。
  第四条 来自本市农村的农民工,应当按照《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
  第五条 非本市户籍农民工,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参加医疗保险:
  (一)参加青岛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计算缴费年限,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对于在青务工时间短、流动频繁,未参加青岛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用人单位以上年度全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2%的比例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其中含每月5元大额医疗补助金),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于医疗统筹,农民工不建立个人账户,不计算缴费年限,享受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待遇。具体管理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 对由按第五条第二项投保改为按第一项投保的农民工,从按第一项投保之日起,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享受相关待遇,计算缴费年限。
  根据本人申请,农民工可以对按第五条第二项投保的期间进行补缴,补缴基数为补缴时上年度全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补缴比例为上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与2%之差。补缴后,可与按第五条第一项缴费的时间累加计算为缴费年限,但不补记补缴期间的个人账户。
  第七条 凡在本市累计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农民工,退休后可以享受与本市城镇户籍退休职工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可以在退休时办理一次性补缴。补缴标准按照《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补缴期间不补记个人账户。
  第八条 农民工离开本市停止投保时,对按第五条第一项投保的,其缴费年限予以保留,并可与其再回本市务工投保时的缴费年限累加计算。其个人账户金可一次性结算,也可与其再回本市务工投保时的个人账户衔接使用。
  第九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未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及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或参保农民工弄虚作假,恶意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追回骗取的医疗保险基金,并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条 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适时调整有关政策,并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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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若干规定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


《韶关市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若干规定》已经2010年7月5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1994年12月19日发布的《颁发<韶关市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韶府发[1994]122号)同时废止。


市长:艾学峰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韶关市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发动群众参加全民义务植树运动,促进城乡绿化建设,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广东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常住本市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男11—60岁,女11—55岁)和在本市就业而暂住本市的外省、市适龄公民(以下统称适龄公民),均应完成所在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分配的义务植树任务。18岁以上适龄公民每人每年义务植树3—5株(包种、包管、包成林)或完成两个劳动日的其他绿化劳动。欢迎暂住本市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人员在自愿的原则下参加义务植树运动。
二、义务植树实行单位负责制。驻市区的中央、省属单位和市直单位的义务植树任务,由市绿化委员会统一分配;市辖区属单位及区内个体工商户的义务植树任务,由区绿化委员会统一分配;县(市)属单位、驻县(市)中央、省、市属单位及县(市)内个体工商户的义务植树任务,由县(市)绿化委员会统一分配。绿化委员会按各单位在册适龄公民人数,分别下达义务植树任务。各单位必须按期、保质、保量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编报在册适龄公民人数、组织好义务植树活动和督促检查工作,在册适龄公民人数应于每年12月底前据实上报当地绿化委员会。
三、全面实行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对辖区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实行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在农村实行造林绿化积累工和义务工制度,每年对各单位的适龄公民人数、义务植树任务数、实际参加义务植树人数、完成任务的数量和质量以及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等情况登记考核一次,并根据实绩进行奖惩。义务植树登记卡由市绿化委员会根据考核内容统一印制。
四、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适龄公民和没有完成任务的单位应当缴纳绿化费。绿化费的缴纳标准和办法是:适龄公民每人每年缴纳15元;单位适龄公民的义务植树绿化费由单位统一缴纳;在个体工商户从业的适龄公民的义务植树绿化费由业主统一缴纳;在“三资”企业从业的中方适龄公民的义务植树绿化费,由所在企业统一缴纳。每个单位、每名适龄公民每年只缴纳一次义务植树绿化费,有关单位不得重复收费。单位和个人应按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增收5‰的滞纳金。各单位的义务植树绿化费,可在单位事业或管理费内列支。驻市区中央、省属单位、市直属单位的义务植树绿化费由韶关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统一收缴;区属单位及区内个体工商户的义务植树绿化费由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统一收缴;县(市)属单位、驻县(市)的中央、省、市属单位及县(市)内个体工商户的义务植树绿化费由县(市)绿化委员会统一收缴。乡(镇)、街道办事处属下单位的义务植树绿化费,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可委托乡(镇)、街道办事处绿化领导小组或林业站代为收缴。
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收据。
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校的在校学生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可免缴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免缴义务植树绿化费,但应参加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绿化宣传等活动。
对进入省级产业转移园的企业免缴义务植树绿化费,欢迎园内企业自愿主动参加义务植树运动。
五、义务植树绿化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收缴的义务植树绿化费全额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在年初编制义务植树绿化费的使用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所需资金。
义务植树绿化费使用于支付为补救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单位和个人的植树任务所雇佣的植树人员劳动报酬,不得用于绿化部门自身及与绿化无关方面的支出。
六、各级绿化委员会必须强化义务植树的管理,抓好义务植树规范化、基地化、科学化和制度化的建设。要与当地造林绿化规划相结合,制定出切实可行的义务植树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动员适龄公民广泛参加全民义务植树。建立固定的义务植树基地,按设计施工,按项目管理,严格检查验收,实行种植、抚育和管护“一条龙”管理。绿化委员会应会同国土、林业部门明确义务植树基地的界限、山权和林权,建立档案,记载参与建设的单位名称、各单位的投资、投劳数量和经济收益及其分配等情况。
七、占用义务植树各种基地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当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补偿损失。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将补偿费用于新建义务植树基地或公共绿地的造林绿化。
八、各级绿化委员会要对当年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数量和质量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同级政府和上级绿化委员会报告。要从实际出发,制定义务植树评比条件和奖惩办法,定期(一般是县、市、区一年一次,全市两年一次)进行检查评比,实行奖惩。各级绿化委员会要注意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使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在宣传动员、组织发动、规划设计、整地种植、检查验收、评比奖惩、成果管护等方面形成配套的制度,并严格加以执行。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1994年12月19日发布的《颁发〈韶关市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韶府发〔1994〕122号)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依法行政考核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4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已经2009年2月1日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马 飚

                    二○○九年二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自治区政府部门的依法行政考核,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市县人民政府包括设区的市、城区、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政府部门包括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


  第三条 依法行政考核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统一组织、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依法行政考核。考核具体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依法行政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考核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本级政府部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考核县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政府部门,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考核本级政府部门;自治区垂直管理的部门纳入当地人民政府的考核。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切实承担起依法行政的组织领导责任:

  (一)把依法行政作为政府运作的基本准则,制定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落实依法行政阶段性部署和年度工作任务,行政首长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二)建立并实行依法行政报告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接受人大常委会审议,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书面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政府部门每年年底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

  (三)上级行政机关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关制度;

  (四)充分发挥政府法制部门和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


  第七条 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一)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

  (二)重大行政决策经过合法性审查;

  (三)重大行政决策经过集体决定;

  (四)实行行政决策纠错和过错责任追究;

  (五)建立并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


  第八条 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的规定: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政策规定;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按规定听取意见;

  (三)发布规范性文件经集体讨论决定;

  (四)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布并按规定报送备案;

  (五)实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二)按照公布的目录和法定的条件、程序、期限实施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

  (三)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行政执法主体合格,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

  (五)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六)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制度;

  (七)按规定填报行政执法统计报表。


  第十条 完善行政行为自律机制,依法接受监督:

  (一)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依法行政工作并按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整改;

  (二)依法公开政府信息;

  (三)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督和行政监察;

  (四)依法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五)依法处理群众举报投诉和信访事项。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依法化解行政争议:

  (一)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

  (二)注重运用调解、和解手段化解行政争议;

  (三)依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四)依据《行政复议法》落实行政复议经费;

  (五)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


  第十二条 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加强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增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意识和能力:

  (一)市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和专题法制讲座制度;

  (二)对拟任市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在任职前考查其是否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以及依法行政情况;

  (三)定期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


  第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对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考核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考核方法


  第十四条 依法行政年度考核纳入机关绩效考评体系,与年度机关绩效考评同步进行,实行单独考核。


  第十五条 全区实行统一的依法行政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考核以计分制一百分为标准,分解确定各项分值。年度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由自治区依法行政办公室制定,并于每年年初公布施行。


  第十六条 依法行政考核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被考核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自治区政府部门(以下简称被考核行政机关)按照考核工作要求做好自查自评,并向负责考核具体工作的依法行政办公室书面报送自查自评情况;

  (二)依法行政办公室组织考核组,对被考核行政机关进行考核;

  (三)依法行政办公室对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拟定综合评价意见;

  (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七条 依法行政办公室根据自治区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目标,制定考核方案,组织依法行政考核组,对被考核行政机关进行考核。

  依法行政考核组由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派员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考核组。


  第十八条 依法行政考核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听取被考核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自查自评情况汇报;

  (二)检查或者抽查被考核行政机关有关依法行政工作的会议记录、情况报表、执法案件卷宗等;

  (三)向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核实被考核行政机关的有关情况;

  (四)召开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公民代表等参加的座谈会,听取对被考核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见;

  (五)向被考核行政机关反馈考核情况。


  第十九条 被考核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要求认真做好自查自评,并向依法行政考核组提供下列材料:

  (一)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自查自评报告;

  (二)各专项考核自评结果及依据;

  (三)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会议记录、情况统计报表、执法案卷等;

  (四)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依法行政情况统计制度,按照规定填报依法行政情况统计报表。依法行政情况统计数据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被考核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加分:

  (一)创新开展依法行政工作,得到上级机关总结推广;

  (二)依法行政工作被评上全国、全区先进;

  (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四)其他可以加分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1分以上)、良好(76分至90分)、合格(60分至75分)、不合格(59分以下)四个等次。

  被考核行政机关年度内发生严重违法行政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考核结果降低等次。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 依法行政考核结果与奖励惩处、干部任免挂钩。

  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不合格的,当年机关绩效考评不得评为优秀。


  第二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连续两年依法行政考核为优秀的,可以参加评选全区依法行政先进市县。依法行政先进市县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可以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被考核行政机关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制定措施,限期整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等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