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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清远市中小企业贷款贴息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14:38:15  浏览:85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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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清远市中小企业贷款贴息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


印发清远市中小企业贷款贴息暂行办法的通知

清府(2009)62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中小企业贷款贴息暂行办法》,经2009年4月2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八月十四日

清远市中小企业贷款贴息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提升核心竞争力,推进我市中小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建立有利于企业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进步机制,有效发挥政府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特制定《清远市中小企业贷款贴息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设立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局、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的制造业企业、商品流通企业、旅游企业。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贴息必须是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半年期以上(含半年期)的贷款,或已在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市金融服务办和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联合备案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半年期以上(含半年期)的贷款。
第四条 贷款主要用于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证券市场上的投资。
第五条 申请贷款贴息必须是按规定依法缴纳税款,同时不拖欠职工工资以及社保费用的合法经营企业。
对我市重点扶持和发展的行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由省主管部门认定)、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的科技型企业(由市以上主管部门认定)、吸纳下岗人员(占企业职工人数15%以上)再就业企业优先扶持;其余按照税收贡献大小为基本原则进行安排。

第三章 贴息的范围及方式

第六条 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的原则,即符合条件的企业必须凭贷款银行或已在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市金融服务办和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联合备案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具的利息支付清单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
第七条 贴息补助标准:原则上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贷款贴息金额为该贷款额相应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50%,每家企业年度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全市贴息总额不得超过当年财政专项预算安排。
第八条 按照我市行业分布情况,贷款贴息分配比例原则上为制造业占50%、商品流通企业占30%、旅游企业占20%。

第四章 申请及审批

第九条 每年3月20日前,企业就上年度贷款期届满、并已偿还本金和利息的贷款向市经贸局、市旅游局提出贷款贴息申请,按要求填制清远市中小企业贷款贴息申请表一式两份,到有关部门确认盖章,并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证、银行贷款卡记录(原件、复印件)、借款合同、信用担保合同、银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签证利息单等材料(复印件);属于优先扶持企业还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市财政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联合有关部门对申请企业的资格及上报的贴息材料进行审查后,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的贴息资金规模,按项目逐个核定贴息的额度,并将初审情况汇总报市政府审批后拨付贴息款给企业。对不符合条件或超过规定时间申报的企业,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同一贷款项目不得多头重复申报本市有关专项资金扶持(即同一贷款项目不能同时向外经贸、经贸、科技等部门申报市财政性专项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企业收到的贴息资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要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贴息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该项资金及时到位和正确使用,必要时可提请市审计局或委托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贴息的单位,市财政局追回发放给该企业的全部补贴资金,同时取消该企业3年内申请本市各项财政性扶持资金的资格。
第十五条 贷款贴息的审批过程中,审批人员违反规定操作、徇私舞弊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时间暂定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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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7〕27号通知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紧急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7〕27号通知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紧急通知

1998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7〕27号《关于冻结、划拨证券或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营或期货经纪机构清算帐户资金等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27号通知)下发后,多数法院执行是好的,但少数法院未能严格执行,有的地区甚至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为保障金融和社会秩序的稳定,现就有关贯彻27号通知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为债务人的案件,在保全或执行其财产时,首先要指令该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提供可供执行的不动产或其它财产。经查明该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确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或其它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先执行该财产。
二、如无上述可供执行的财产,需要执行证券经营机构或期货经纪机构清算资金时,必须严格按27号通知第一条的有关规定冻结、划拨其自营帐户中的资金。
三、对未开设自营帐户而进行自营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需采取冻结其在证券或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异地清算代理机构清算帐户内的清算资金措施时,必须十分慎重。只能依法在债务人承担的债务数额范围内予以冻结。同时,依据27号通知第一条的有关规定,必须保障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的举证权利,如有证据证明上述帐户中的资金是其它投资者的,必须对其它投资者的资金及时解除冻结。
四、在执行27号通知时,如遇有影响金融和社会秩序安定的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暂缓或中止执行措施。
特此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劳动监察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劳动监察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位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现将《全国劳动监察工作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全国劳动监察工作会议纪要
1994年10月19日至21日,劳动部在福建省厦门市召开了全国劳动监察工作会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领导及劳动监察处长、六个计划单列市的劳动局长参加了会议。劳动部副部长朱家甄同志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劳动关系与监察司司长任泽民同
志作了题为《抓住机遇,大力推进劳动监察工作》的工作报告和总结讲话。会议总结了一年来全国开展劳动监察工作的情况,交流了经验,结合贯彻《劳动法》,认真研究了新形势下劳动监察工作的任务。
会议认为,一年来,通过各级劳动部门的共同努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劳动监察体制已初步建立,并取得了明显成效。
第一,加强了劳动监察组织建设。各地劳动部门结合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积极建立劳动监察队伍。目前,广东、天津、湖北、海南、云南等近十个省级和近千个市县劳动部门建立了劳动监察机构,配备了专职劳动监察员。机构改革尚未进行的地区,劳动行政部门也指定了有关机构和
人员负责劳动监察工作。
第二,第一步完善劳动监察法规制度。《劳动法》的颁布,为劳动监察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与《劳动法》配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监察条例(草案)》、《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劳动监察案件统计制度》、《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动监察规程》等规定,有的
正在制定,有的已经发布。一些地方还制定了地方性劳动监察法规和保护职工合法权益法规。劳动监察工作初步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第三,加强监察员培训工作,提高了监察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各地通过举办劳动监察培训班等形式培训监察人员,据不完全统计,参加劳动部和省级劳动部门培训的干部有近万人。
第四,全面开展了劳动监察工作。各地劳动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宣传车、大型横幅标语,以及开展社会咨询活动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劳动法律、法规知识,教育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知法、懂法、守法,自主协调劳动关系。一些地方劳动监察机构建立群众举报制度,设立
了举报信箱,开通了举报电话,受理和查处了大量的违法案件。目前,福建、广东、天津、湖北、海南、云南等地已形成省、市、县三级受理群众举报的网络。今年,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首次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企业劳动用工大检查。对部分企业暴露出的严重问题进行了处理,维
护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社会有关方面的肯定和赞扬。
虽然劳动监察工作发展较快,但仍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与保障《劳动法》全面贯彻实施的要求也有一定的距离。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劳动监察工作发展不平衡,有的领导对劳动监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足,甚至把开展劳动监察工作与吸引外资对立起来;部分地区劳动监察工作
没有形成制度化、经常化,少数地方还没有明确劳动监察工作的管理机构和监察人员;劳动监察与外部和内部的工作关系也有待理顺。
会议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劳动法律监督检查机制的意见。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法律监督检查机制是: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政府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进行监督和工会组织、新闻单位等开展社会监督,大家共同做好劳动法律的实施工作。从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看,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在劳动行政业务管理的同
时做好行政监督,即劳动行政部门内的各行政业务管理机构在从事某方面的管理业务时,同时对所管理的业务进行监督;二是根据工作需要在各业务机构内任命兼职监察员,他们的主要职责是劳动行政业务管理,兼职从事与其业务有关的单项监督检查工作;三是劳动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遵
守劳动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并依照有关规定具体负责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会议提出1995年劳动监察工作目标:(1)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使绝大多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增强劳动法制观念,自觉遵守劳动法律、法规。(2)初步形成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法律监督检查、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的机制。(3)
各地都要建立和健全劳动监察法规和劳动监察工作制度,依法开展监察工作。(4)建立健全劳动监察机构,在1995年年底前要在全国形成劳动监察组织体系,建立从中央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四级劳动监察机构,配备专职劳动监察员,建立一支严明高效的专业劳动
监察执法队伍。(5)强化监察力度,基本做到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能及时查处,对投诉和举报的问题件件有结果,基本改变职工投诉无门,纠正不力的状况。
会议对近期工作进行了安排和部署。
第一,学习贯彻《劳动法》,认真履行劳动监察职责。《劳动法》规定了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职责。各级劳动监察机构的人员要逐条逐字学习《劳动法》,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掌握其精神实质。各地都要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推动劳动监察工作上一个新台阶,做
到劳动监察活动经常化、制度化,监察行为规范化。会议提出,在下次劳动监察工作会议上,对监察工作做得好的要进行表彰,对开展监察工作不力的要提出批评。
第二,加强劳动监察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劳动监察机构和队伍是开展劳动监察工作的组织保证。当前,地方政府机构正在进行改革,各地劳动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建立劳动监察专门机构,配备一定数量政治素质好、业务熟悉的专职劳动监察员。对劳动监察员的培训,要形成制度,一是
上岗前的培训,要求“先培训后上岗”;二是常规培训,即每年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政治和业务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劳动监察员的素质。
第三,加强劳动监察法规制度建设。当前,要抓紧制定与《劳动法》配套的劳动监察工作制度。一是抓紧制定《劳动监察条例》,争取国务院尽快发布实施;二是拟定《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力争年内发布实施;三是制定《劳动监察规程》、《劳动监察工作纪律》、《劳动
违法行为举报案件受理查处工作程序规定》及劳动监察法律文书等;四是制定《劳动监察工作奖惩办法》等,逐步使劳动监察工作制度化、监察行为规范化。
第四,全面开展劳动监察工作。在开展正常的巡视检查外,还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劳动法制宣传咨询及教育活动;二是建立举报制度,形成省市县三级举报网;三是结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拟于1995年5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一次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情况的
大检查,进一步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纠正违法行为;四是建立企业劳动规章(厂纪厂规)审查制度,以便把劳动违法侵权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五是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开展企业用人监察年度审查制度,使劳动监察工作更加积极主动地开展起来。在监察工
作中,还要不断探索新的工作方式,如怎样解决职工的欠薪支付等问题。
第五,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的配合、协作,逐步建立起劳动法律监督机制。在劳动监察工作中,劳动行政部门要与工会、企业主管部门、工商部门、公安部门、法院等保持密切的联系,必要时,可开展联合执法活动。在执法活动中要注意宣传报道,对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做
得好的单位要进行宣传表扬,对严重违法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要有选择性的曝光,其行为触犯刑律的要绳之以法。在社会上,形成遵循劳动法律、法规的环境和气氛。
第六,加强对劳动监察工作的领导。开展劳动监察工作,领导是关键。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把加强劳动监察工作摆在劳动工作的重要位置上,继续关心和支持劳动监察工作,帮助解决劳动监察体制建设中遇到的问题,逐步改善劳动监察工作的办公条件,促进劳动监察工作的健康发展。


会议号召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十分珍惜这次《劳动法》颁布施行的历史机遇,抓紧建立健全劳动监察体制,勇于创新,力争使劳动监察工作上一个新台阶。



199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