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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连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7:59:30  浏览:80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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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连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大连市公安局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等


关于印发《大连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办法》的通知

大劳发〔2008〕79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分局、法院、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人民银行各支行:

为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树立用人单位诚信守法的社会形象,不断提高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工作的公信力和社会影响,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现将《大连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大连市公安局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大连市总工会

大连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



大连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贯彻落实,推动用人单位建立依法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激励、自我发展的劳动保障管理模式和守法诚信意识,树立用人单位诚实守信的社会形象,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关于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2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行使国家劳动保障监察权,通过有关部门和单位掌握和采集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的信息,并建立档案,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将用人单位评定为不同诚信等级,并实行分类监管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建立劳动关系的各类用人单位,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 建立市及区市县两级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机构。成立由市劳动保障、公安、法院、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人民银行等部门和组织组成的大连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评价工作的实施,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及区市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以下简称“评价办”),负责评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工作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分别由市及区市县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机构组织实施,由市评委会统一确定并向社会发布评价结果。

第六条 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分为诚信和失信两类,诚信等级由高到低分为AAA级诚信单位、AA级诚信单位、A级诚信单位三个等级。



第二章 诚信等级评价方法



第七条 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工作按照依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用人单位申报,评价办初评,评委会审核,媒体公示,评委会确认的方式和步骤进行。

(一)用人单位申报。由市评价办发布年度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通告,通知申报时间、条件等事项。

(二)初步评价。由市及区市县评价办根据对申报的用人单位在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方面的监督检查情况,按照诚信等级评价内容和标准进行初评。

(三)评委会审核。由评委会成员单位对初评结果,按照所掌握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提出评价审核意见。

(四)社会公示。由市评价办根据市及区市县评委会审核意见,对诚信单位在新闻媒体和大连劳动保障网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五)评委会确认。评委会按照公示情况,确定年度全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结果,并在大连市新闻媒体和大连劳动保障网公布。

(六)由评委会向诚信用人单位颁发不同诚信等级牌匾。

第八条 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工作全市统一、同步进行。市评价办负责对区市县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九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工作按年度进行,每年第一季度评价上一年度用人单位诚信等级。

第十条 用人单位未申报诚信评价的,视为放弃诚信等级评价。



第三章 诚信等级评价内容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内容:

(一)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情况;

(二)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情况;

(三)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情况;

(四)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

(五)遵守公平就业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况;

(六)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

(七)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

(八)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公示缴费工资,按时发放职工个人帐户对帐单,及时办理变更和年检手续,依法接受并配合社会保险稽核,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发放采暖费补贴情况;

(九)遵守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教育经费提取,技术工种持证上岗规定情况;

(十)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事项情况。



第四章 诚信等级评价标准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评价为年度劳动保障守法A级诚信单位:

(一)具备合法资质,正常生产经营满一年以上;

(二)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健全、合法并落实到位;

(三)评价年度劳动保障资料审查合格;

(四)没有发现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

(五)用工全部办理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连续两年具备劳动保障守法A级诚信评价条件的,可评价为年度劳动保障守法AA级诚信单位;用人单位连续3年以上具备劳动保障守法A级诚信评价条件的,可评价为年度劳动保障守法AAA级诚信单位。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评价为劳动保障违法失信单位:

(一)拒不参加劳动保障书面资料审查、社会保险年检或审查、年检不合格的;

(二)评价年度内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有两起以上投诉举报或引发劳动者集体上访、发生集体劳动争议事件的;

(三)连续两年出现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

(四)评价年度内被查处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未改正或未完全改正,以及改正后又有新的违法行为发生的;

(五)阻挠劳动保障监察或打击报复监察员、证人、举报人的;

(六)未履行劳动保障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的。

第十五条 原被评价为诚信单位的用人单位,被发现在评价为诚信单位的年度里有失信情况之一的,由评委会取消该年度诚信等级,责成评价办收回诚信牌匾,并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确定诚信等级。



第五章 诚信信息采集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信息由以下来源构成:

(一)劳动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的各项检查,包括劳动保障书面资料审查、日常巡视检查、举报投诉检查、专项检查和社会保险稽查等;

(二)评委会成员单位掌握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

(三)拟评价的诚信单位在公示时,社会各方反映并查实的情况。

第十七条 评委会成员单位负责提供用人单位以下情况:

(一)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

(二)工会提供用人单位集体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以及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况;

(三)公安机关提供用人单位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的核实情况;

(四)法院提供用人单位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引起诉讼案件情况;

(五)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提供成员单位守法情况。

第十八条 评委会成员单位应建立日常联系和信息沟通机制,保证用人单位守法诚信评价工作的公平、公正,不断提高评价工作的公信力。

第十九条 评价办要按照评委会成员单位提供的用人单位守法情况和评价结果,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数据库。



第六章 诚信评价奖惩



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单位可获得以下奖励:

(一)由评委会授予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单位牌匾;

(二)由评委会在本地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并予以宣传;

(三)免于次年度劳动保障各类检查(除劳动保障资料审查,以及有劳动者投诉举报和信访情况);

(四)推荐参加各类先进评比;

(五)建议银行等金融机构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第二十一条 劳动保障违法失信单位,评委会成员单位要对其进行重点监管和查处。

(一)评委会成员单位对其进行全面检查;

(二)劳动保障部门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对其违法行为,依法给以行政处罚,并按规定将其违法行为向社会披露;

(三)劳动保障违法失信单位的相关信息将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为商业银行审核贷款时提供依据;

(四)在参加各类评先活动中,评委会成员单位予以一票否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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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次中日韩领导人会议关于森林可持续经营、防治荒漠化和野生动物保护合作的联合声明

中国 日本 韩国


第五次中日韩领导人会议关于森林可持续经营、防治荒漠化和野生动物保护合作的联合声明

(2012年5月13日,中国北京)


  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召开20周年之际,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大会召开前夕,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韩民国和日本国的领导人,

  认识到,森林具有可再生性、多样性和多功能性,发挥森林在经济、社会和环境等方面的多重效益是实现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的重要手段之一;

  响应2011年联合国森林论坛第九届会议《部长级宣言》的呼吁,促进气候变化与森林可持续经营活动的协同增效,努力推动森林可持续经营的实施和全球森林目标的实现,在《国际森林文书》作为国家行动和国际合作的统一框架下;

  忆及2010年在日本横滨通过的《APEC领导人宣言》,要求努力实现《悉尼宣言》确立的通过加强合作推进森林恢复与可持续经营的目标;

  亦忆及2011年9月在中国北京举行的首届APEC林业部长级会议通过的《北京林业宣言》和2011年10月在韩国昌原举行的《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昌原倡议;

  决定加强中日韩三国在森林可持续经营、防治荒漠化和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合作。

  一、森林可持续经营

  我们认识到,在改善生态、追求可持续发展过程中,森林可持续经营是永恒的主题,有利于三国应对气候变化、保护生物多样性和促进绿色增长。有必要加强并深化三国在森林可持续经营领域的合作。

  我们确认,建立中日韩森林可持续经营对话,分享森林可持续经营的成功经验,加强在森林可持续经营政策、管理、技术等方面的深层次、全方位合作,增进对林业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理解与共识,并探讨在林业生物质能源开发利用领域进行交流、开展试点与示范项目的可能性。

  二、防治荒漠化

  我们认识到,荒漠化、土地退化和干旱制约区域可持续发展,威胁生态环境,是造成区域沙尘暴危害的主要原因之一。可持续土地管理和恢复沙区植被是预防和减缓荒漠化、土地退化和干旱以及沙尘暴的有效手段。恢复和重建干旱地区物种栖息地、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可为区域绿色经济发展提供资源和生态支撑。

  我们对以往在此领域开展的合作表示满意。我们将继续密切合作,落实《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第十次缔约方大会达成的共识,并充分利用和发展现有合作框架,进一步加强在荒漠化防治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促进恢复和培育林草植被、可持续土地管理和资源利用,做好东北亚区域沙尘暴的预防和治理。

  三、野生动物保护

  我们认识到,鉴于多种原因特别是栖息地缩减和气候变化导致全球物种数量急剧下降,加强野生动物包括濒危物种保护对促进生物多样性起着重要作用。

  我们决定,在濒危物种及其栖息地恢复和保护领域加 强信息交流,并探讨开展项目以推进合作的可能性。我们确认,中日韩气候和地理密切相关,希望推动朱鹮种群恢复和迁徙鸟类保护的合作和技术交流。

  我们确认,利用现有框架进一步努力推进工作层官员的交流与沟通,加深对各自森林可持续经营、防治荒漠化和野生动物保护政策和立场的相互理解。

  我们重申致力于加强中国、韩国和日本在森林可持续经营、防治荒漠化和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合作,同意探索将合作扩展到东亚地区的可能性。




河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财政局: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健全政府采购机制,保证政府采购规范有序地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河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宣传工作。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附件:《河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二OO二年七月十五日



河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健全政府采购机制,保证政府采购规范有序地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政府采购业务委托,在委托权限内,对货物、工程、服务实行政府采购代理活动的组织。

第三条 河南省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审查、认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分甲级、乙级、乙级(预备)三级。

第五条 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乙级资格审查、认定和管理监督工作。

各省辖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乙级资格初步审查。

各省辖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预备)资格的审查、认定和管理监督工作。资格认定后报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资格的管理和年检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条 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组织,必须依法取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认定的代理机构资格。

从事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须应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及以上资格。

从事政府采购项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建筑工程招标、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药品招标等国家有专门规定的项目招标代理,应取得国家或省有关部门授予的相应资格。

第二章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取得

第七条 在省级或者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组织,直接向省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申请取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乙级资格。

在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组织,申请取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乙级资格,由各省辖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初审,报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认定发证。

第八条 申请政府采购业务代理的组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及办公条件,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过省级或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的人员比例达到在职人员总数的1/3以上;

(四)具有技术、经济、法律专业中级和高级职称的人员分别占在职人员总数的60%和20%以上;

(五)具有从事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活动所需要的足够的资金和设施等专业技术信息系统,能采用现代科技手段完成政府采购代理工作;

(六)在申请资格前三年内,未发现法人、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没有被停业整顿及主要管理人员没有职业犯罪的记录;

(七)能够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规、政策和规定,自觉接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和有关方面监督;

(八)已获得有关部门颁发的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并通过年检。

第九条 申请甲级政府采购代理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近三年内代理招标项目中标金额在1亿元以上(需有中标通知书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三)法定代表人、各类技术经济负责人、财会人员为本单位专职人员,其中技术经济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或者相应执业注册资格,并有七年以上从事相关专业的经验。

(四)已获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一个以上甲级招标代理资格证书或省级以上有关部门颁发的两个以上招标资格证书。

第十条 申请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近三年内代理招标项目中标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需有中标通知书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三)法定代表人、各类技术经济负责人、财会人员为本单位专职人员,其中技术经济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或者相应执业注册资格,并有五年以上从事相关专业的经验。

第十一条 申请乙级(预备)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二)法定代表人、各类技术经济负责人、财会人员为本单位专职人员,其中技术经济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或者相应执业注册资格,并有三年以上从事相关专业的经验。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承担的业务范围:甲级资格代理机构可根据国家或省有关部门授予的相应资格,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乙级资格代理机构可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授予的相应资格,代理一次性项目预算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政府采购业务。乙级(预备)资格代理机构可代理一次性项目预算3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业务。

第十三条 凡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组织,应当按照第六条规定程序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申请文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复印件加盖原登记机关的确认章);

(三)招标资格证书(复印件,乙级(预备)无须提供),最近一次年检证明;

(四)机构简介、章程、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法定代表人及主要技术经济人员的认证文件、职称证件或执业注册资格证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五)具有合法的验资单位出具的验资证明,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六)与上述第八、第九、第十条、第十一条有关要求的书面证明材料;

(七)近三年内招标代理业绩(委托书、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采购单位对代理招标情况的评价材料),承担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能力分析;

(八)完整的专家库人员名单(包括专业领域、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务/职称、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参加评标次数等基本信息);

(九)接受处罚及投诉情况;

(十)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材料;

任何单位不得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手段骗取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河南省行政区域以外的组织,申请取得河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必须依法在河南省境内设有办事机构。

第十五条 对审查合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颁发《河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同时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十六条 《河南省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各一份,每年进行一次年检。

第三章 代理机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代理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政府采购活动;

(二)按照有关规定、标准或协议约定,收取代理服务费用;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代理机构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按委托协议要求,及时向采购委托人提供招标文件资料。

(三)有义务保守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不能公开的资料、信息、商业秘密;

(四)在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接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监督;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代理机构的年检及资格的变更和终止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每年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进行一次年检。

第二十条 资格年检在当年工商年检后的两个月内进行。年检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 当年工商年检证明;

(二) 有关招标资格证书的最近一次年检证明;

(三) 上年度业务开展情况,资料包括采购委托书、中标通知书等

第二十一条 年检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资格,收回《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取得乙级(预备)资格的代理机构应在三年内申请取得乙级及以上资格,三年内仍未取得乙级及以上资格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收回《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分立或合并,应按第六条规定程序书面报告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并办理有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变更或注销手续。采购代理机构宣告解散或因其他原因终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时,应书面报告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并交回《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证书》。

第五章 采购代理机构的违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

(二)超出代理权限承接政府采购业务的;

(三)与供应商串通,损害政府采购当事人利益的;

(四)在采购过程中违规操作的;

(五)拒绝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检查或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六)伪造、涂改、出借、转让《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证书》的;

(七)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采购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操作,保证采购工作的公开、公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从事与政府采购有关的工作,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个人及所在代理机构的责任。

(一)在一家以上采购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工作,或将从业人员证书转借他人使用的;

(二)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政府秘密或商业秘密;

(四)与第三者串通,损害国家及他人利益;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