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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保障和促进长株潭城市群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工作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1:04:27  浏览:84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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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保障和促进长株潭城市群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工作的决定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保障和促进长株潭城市群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工作的决定



(2008年7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保障和促进长株潭城市群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以下简称“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工作,根据国家对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决策和中共湖南省委的部署,结合长株潭城市群的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设立,是国家在新的发展阶段的重大战略布局,是新时期赋予湖南的重大历史使命,是我省实现科学跨越、富民强省的 重大历史机遇。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支持省人民政府在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建设中,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省统筹、市为主、市场化”的原则,解放思想,勇于创新,全面推进各个方面改革,牢牢把握“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总体要求,率先形成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的新机制,率先积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新经验,率先形成城市群发展的新模式,努力把长株潭城市群建设成为全国“两型”社会的示范区、全省新型工业化、新型城市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引领区、湖南经济发展的核心增长极、具有国际品质的现代化生态型城市群。
  二、“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是一项艰巨的创新工程。省人民政府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原则的前提下,可以就长株潭城市群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城乡发展、行政管理和运行体制等综合配套改革重大事项适时决策,先行先试。省人民政府制定的相关文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改革试验工作的情况和需要,适时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并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和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为“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四、省人民政府和长沙、株洲、湘潭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条例》有关长株潭城市群禁止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空间管治的要求,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加强空间管治区域的有效管治,保护生态环境。
  五、全省各级国家机关要按照中共湖南省委、省人民政府的总体部署,统一思想,坚定信心,积极支持,全力推进改革试验,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富民强省的宏伟目标而奋斗!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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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定企业经济性质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关于核定企业经济性质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核定企业经济性质几个问题的请示》(辽工商〔1996〕3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应司法机关、纪检机关或当事人的请求,原登记机关可以对企业的经济性质予以重新核定。当事人对原登记机关重新核定的决定不服的,按行政复议程序处理。
二、重新核定企业的经济性质应重新审查企业开业登记时提交的文件材料所反映的财产所有权、资金来源、分配形式,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1、经审查原提交的文件材料,原核定企业经济性质正确的,予以维持;
2、经审查原提交的文件材料,原核定的企业经济性质有误的,应予以纠正。
三、经司法机关、纪检机关、当事人双方证实或经登记机关审查发现原提交的文件材料为虚假的,原登记机关应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罚后仍可继续存续的,重新核定企业的登记注册事项。
四、对于经审查应改变原企业经济性质的,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重新予以核定。涉及到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的,应要求企业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意见。
五、经审查原登记为全民或集体性质的企业,主办单位实际未出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者也未投入,而主要靠贷款、借款和政策扶持等开展经营的,原核定的企业经济性质不变。这类企业歇业或被吊销执照,其资产和债权债务应按有关全民所有制企业或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法
律、法规和政策处理。



1996年7月19日

人大代表重要意见和建议专送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大常委会


人大代表重要意见和建议专送暂行办法

(2009年12月25日市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搭建集中民智、反映民意的平台,为党委决策当好参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大代表重要意见和建议专送的主要来源:

(一)各级人大代表反映集中的问题和建议;

(二)调查、视察、检查中反映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三)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四)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反映集中的问题和建议。

第三条 每年,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要针对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反映的重要问题,有计划地开展调研工作,向市委专送重要意见和建议。

专送的重要意见和建议必须内容详实,有事实,有分析,建议要有针对性、操作性。

第四条 专送重要意见和建议,由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报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提出处理意见,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签批后,专送市委书记、市长。

第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