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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使用办税服务厅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9:06:07  浏览:80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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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使用办税服务厅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使用办税服务厅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优化纳税服务,统一和规范税务形象,税务总局决定全国税务系统统一开展推广应用办税服务厅标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识类别
  办税服务厅标识是税务机关为引导和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具有纳税服务理念和要求的视觉识别系统,可应用于户外和户内。本次税务总局统一推广应用的办税服务厅标识仅限于户外,其应用类型主要有:
  (一)横向标识。办税服务厅原则上应选用横向标识。横向标识位于办税服务厅正门上方醒目位置。
  (二)竖向标识。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应用横向标识的办税服务厅,可选用竖向标识。竖向标识位于办税服务厅正门侧方。
  (三)立式标识。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应用横向标识的办税服务厅,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选用于户外矗立的立式标识。
  二、标识元素
  办税服务厅标识由名称、图案、颜色等元素组成。
  (一)名称。办税服务厅标识名称包括普通样式和少数民族样式两种类型。普通样式由中英文两种文字组成,少数民族样式由少数民族文字和中文两种文字组成。文字标准如下:
  1.中文。标准字为“办税服务厅”,字体为方正大黑简体。
  2.英文。标准字为“TAXPAYER SERVICE HALL”,字体为TIMES NEW ROMAN.
  3.少数民族文字。限于少数民族地区使用。其标准字为“办税服务厅”的少数民族文字译文,字体由少数民族地区决定。
  (二)图案。办税服务厅标识图案为税徽。
  (三)颜色。
  1.底色。标识底色为古蓝色:pantone 2945 c.
  2.图案色。标识中,税徽的红色填充色为pantone 1795 c,黄色填充色为pantone yellw c.
  3.文字色。标识名称文字色为pantone 白色。
  此外,标识中,图案、文字的位置相对固定。立式标识的正、背面标识元素保持一致。
  办税服务厅标识样式图示见附件。
  标识效果图及网格图,见税务总局FTP/征收管理司/纳税服务处《办税服务厅标识效果图及网格图示》。
  三、标识规格
  为了提高集中采购效率,降低成本,经广泛征求意见,税务总局根据各省国、地税局报送的办税服务厅规格状况,提出了有关规格标准。各地可结合实际,根据规格标准选择套用;如规格标准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可据实提出个性化规格需求。标识规格标准如下:
  (一)横向标识。包括:50×250、75×375、100×500、125×625、150×750(单位:宽cm×长cm)等5种规格。
  (二)竖向标识。包括:160×40、200×50、240×60(单位:高cm×宽cm)等3种规格。
  (三)立式标识。规格为:400×80(单位:高cm×宽cm)。
  四、标识材质、制作工艺及要求
  根据全国气候、温度、湿度等自然条件和实际状况,本着美观耐用、成本节约、便于维护的原则,办税服务厅标识材质选用铝合金底板;标识制作工艺为氟碳静电粉末喷图加丝印字制作,同时含有对龙骨结构和拼接方式的具体要求。
  具体制作工艺标准:见税务总局FTP/征收管理司/纳税服务处《办税服务厅标识制作工艺标准(含拼接)》和《办税服务厅标识结构图(含龙骨)》。
  五、标识应用场所
  标识应用应符合税务系统机构设置原则和有关规定。原则上,县以上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应用标识。以下两种场所暂不应用标识:
  (一)农村、乡镇的办税服务室或征收点。
  (二)车辆购置税大厅。
  六、标识推广应用工作安排
  各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标识安装于2008年4月1日完成,其他地区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标识安装于2008年5月31日完成。
  (一)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税务局系统标识推广应用工作由税务总局通过集中采购方式统一安排,投标人负责标识的制作、运输、安装、维护与服务等事项,经费由税务总局支付。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1.提供交付地址。各省国税局要加强与中标人(承建商)的沟通与合作,及时提供标识详细交付地址,以便准确送达。
  2.提供办税服务厅设施情况。在国家税务局系统办税服务厅标识项目集中采购过程中,鉴于各地安装条件不同,税务总局对标识安装作了原则性要求,未对标识安装具体方式作统一要求。税务总局FTP/征收管理司/纳税服务处《办税服务厅标识安装施工结构图(参考)及说明》仅供参考,中标人(承建商)将根据办税服务厅的实际状况进行有关制作和安装。各地国税机关要积极配合中标人(承建商)的标识安装工作,向其提供有关办税服务厅的环境、设施(含墙体材料、承重力等因素)、所在地气候状况等情况,确保标识安装美观、牢固。
  3.验收。各地国税机关承担标识验收责任。验收包括安装前的初步验收和安装后的二次验收。
  (1)初步验收。中标人(承建商)将标识运抵办税服务厅现场后,各地国税机关在标识安装前,审验其提供的货物及配件清单、合格证和质检报告等,并聘请专业监理单位对标识材质、外观(颜色、字体等)、规格(长、宽、厚等)、数量、配件等进行验收。验收时,标识材质及制作工艺等要参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见税务总局FTP/征收管理司/纳税服务处《产品质量工艺技术标准》)等质量标准。
  (2)二次验收。中标人(承建商)将标识安装完成后,各地国税机关须聘请专业监理单位对其安装位置、牢固程度、美观性等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标识使用部门所属税务机关须在验收单上加盖公章。
  4.其他事项。2008年5月31日后,各地国税机关因办税服务厅改建、搬迁、新增等原因而产生的新的应用需求,可向中标人(承建商)提出制作、安装需求,费用自理。
  (二)地方税务局系统。地方税务局系统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办税服务厅标识类别、标识元素(含色标样板)、标识材质、应用场所、工作安排和要求自行开展标识推广应用(含标识制作、运输、安装、维护、服务)工作,费用自理。标识制作工艺及要求和其他相关材料可供参考。地方税务局的跟标采购事宜,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自行办理。
  本次全国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户外标识推广应用完成后,各省国、地税局可结合实际,按照税务总局确定的全国办税服务厅户外标识的颜色、字体等元素的要求,逐步将其应用于办税服务厅内对纳税人开放的具有指引作用的各类服务设施,可分为服务设施系列标识、办税公开系列标识、服务形象系列标识和其他标识。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各地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推广应用办税服务厅标识的重要性,周密安排,精心组织,确保标识推广应用工作圆满完成。各级税务机关征管部门或纳税服务专门工作机构(指地方税务局系统已成立纳税服务专门工作机构)牵头负责标识推广应用工作,办公室、财务、集中采购中心、机关服务中心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把标识推广应用工作做好。
  (二)坚持原则,统一规范。各地税务机关在推广应用办税服务厅标识时,应严格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安排和要求,本着公开、效率、节约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不得擅自变更标识元素,坚决防止借标识推广应用之机大兴土建等不良现象。已有户外标识的地区,如原有户外标识与全国标识不符,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更换为全国统一标识。标识宣传报道工作由税务总局统一安排。
  (三)妥善安排,确保安全。中标人(承建商)安装标识时,各地应尽量避开申报征收期,以免给纳税人造成的影响和不便。安装完成后,各地必须定期对标识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与中标人(承建商)取得联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全国税务系统推广应用办税服务厅标识工作结束后,税务总局将对各省国税局、地税局推广应用标识工作进行检查并通报有关情况。
  
  附件:《办税服务厅标识样式图示》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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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航空口岸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航空口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政〔1996〕45号 1996年7月4日


  石家庄航空口岸已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为切实搞好口岸管理,现将《石家庄航空口岸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石家庄航空口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石家庄航空口岸管理,促进有关部门的协作和配合,为改革开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口岸办)主管石家庄航空口岸工作。
  省口岸办派出的驻石家庄航空口岸办事处(以下简称口岸办事处)负责对石家庄航空口岸有关工作进行具体管理、监督和协调。


  第三条 在石家庄航空口岸建立由省口岸办、边防、海关、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民航等部门和省旅游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口岸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石家庄航空口岸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联席会议一般由口岸办事处召集,口岸有关部门现场负责人参加;必要时由省口岸办召集,口岸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口岸有关部门必须执行。


  第四条 边防、海关、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等部门(以下统称联检部门)负责对入出境人员及其行李物品、货物、飞机等分别进行查验和监督管理。
  联检部门应组成联检组,由机场边防检查站负责人担任联检组组长,主要负责召集联检部门办理联检手续。


  第五条 联检部门实施查验工作所需场地、用房、台位、通讯设施及水、电、暖供应等由民航部门无偿提供;所需仪器设备、交通工具和日常办公费用等由联检部门自行解决。


  第六条 检验厅、隔离厅、国际停机坪、国际货运查验区(以下简称查验区)是联检部门进行查验和监管的场所,查验区内的设施由省口岸办统一管理和监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变更。 
  工作人员进入查验区,应按规定着装及佩戴统一制发的证件,并履行必要手续后到指定区域进行工作。
  查验区工作人员的证件,应报口岸办事处和民航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机场公安部门负责制发并进行管理。


  第七条 民航运输部门应在入境飞机抵达机场前30分钟或出境飞机起飞前2小时,将本航班航空公司代号、航班号、机型机号、飞行任务、始发站、经停站、目的站、抵达和起飞时间、机组和旅客人数、载量以及飞机飞行过程中发生或发现的异常情况通报口岸办事处和联检部门。


  第八条 联检部门工作人员应在入境飞机抵达机场前30分钟、出境飞机起飞前2小时到达工作岗位;在每日末班出境飞机起飞20分钟后或末班入境飞机的旅客及行李物品、货物等办完有关手续后离开工作岗位。
@2 第九条 联检部门工作人员对出境飞机进行清舱查验,必须做到货舱在飞机到位后即进行清舱查验,客舱在公布的航班飞机起飞前30分钟清仓查验完毕。经联检部门工作人员清舱查验合格,边防工作人员核准旅客人数后,由联检组组长通知民航运输值机人员安排旅客登机和行李物品、货物装机。


  第十条 出境飞机经查验后,除本机旅客和机组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登机。联检部门工作人员有特殊情况必须登机的,需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和机场边防检查站负责人同意。


  第十一条 出境飞机起飞前30分钟,联检部门应停止办理出境手续,民航运输值机人员应及时将旅客名单送交口岸办事处、边防和海关。对迟到的旅客,由联检组组长商民航运输值机人员和其他联检部门工作人员同意后办理出境手续。  


  第十二条 入境飞机抵达机场后,联检部门应各派1至2人登机,在客舱门前收取机组人员递交的有关单证,经核查无误,方可允许旅客和机组人员下机。
  行李物品、货物应在海关监管下起卸,货主及其代理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查验。需要其他联检部门查验或处理的物品,应同时向有关联检部门申报。


  第十三条 飞机起飞后因故返航,联检部门和机场安检部门应对旅客及返航飞机进行监护,待问题解决,由边防和海关工作人员对旅客及飞机进行核查,确认无误后方可放行。


  第十四条 旅客办完乘机检验手续进入隔离厅后,当日航班取消改为他日飞行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乘机查验手续;行李物品办理了托运手续的,可由海关监管存放,也可提取自己携带。


  第十五条 入境旅客接受查验前和出境旅客接受查验后严禁与迎送人员接触。
  享受有关礼遇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出境手续。其他确需提供礼遇的宾客,由接待单位在宾客抵达或离开口岸前2日,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信函与口岸办事处联系,由口岸办事处商有关部门同意,到机场公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机场安检部门负责对飞机进行监护和客货舱口的管理以及从安检台至登机口的隔离警戒工作。
  隔夜飞行的飞机由机场武警部队负责监护。


  第十七条 民航运输部门负责装卸行李物品和货物,并做好记录。
  民航运输部门应加快入境旅客托运行李的卸运速度,做到旅客下机后至取到第一件行李的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


  第十八条 对入出境飞机上清除下来的垃圾,须经卫生检疫和动植物检疫工作人员查验并在其监督下由民航部门负责处理;废旧物品由海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在查验区和飞机上无人认领的物品,经有关联检部门查验后由海关监管,民航运输部门负责登记、保管、查询和发还;自登记之日起超过90日无人认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国际(地区)航线、航班和包机的增减,经营单位应报省口岸办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程序办理有关报批手续。因故临时变更起降时间和增开加班包机,民航运输值机部门应分别提前1日和2日报口岸办事处及联检部门。


  第二十一条 外地国际(地区)航班、包机因故在石家庄航空口岸停降时,民航运输部门应尽快将详细情况通报口岸办事处和联检部门,联检部门接通知后应迅速组织人员上岗。飞机停留期间,不上下旅客,不装卸行李物品,可免于查验,由边防、海关和机场安检部门对飞机实施监管;旅客需要下机,必须经联检部门检验准许后,方可下机进入隔离厅;旅客需要在本地住宿,联检部门应为旅客和机组人员办理入境手续。旅客托运的行李物品需要下机,应在海关监管下卸运存放;不需要下机,由机场武警部队负责监护。
  民航部门负责将查验情况通报目的地口岸部门。


  第二十二条 查验区的安全保卫工作由机场公安部门负责。
  建筑设施的维修和公共场所的卫生保洁工作由民航部门负责。
  联检部门的办公用房及工作台位的清洁工作由使用部门负责。


  第二十三条 口岸有关部门应积极推进查验制度改革,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提高口岸查验工作效率。


  第二十四条 口岸有关部门应积极开展共建精神文明口岸活动,加强职业道德和涉外纪律教育,树立为旅客服务的思想,自觉维护口岸的形象和信誉。


  第二十五条 对在石家庄航空口岸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省人民政府或省口岸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由省口岸办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关于1963年农业税照加7%机动数的通知

中共中央


中共中央关于1963年农业税照加7%机动数的通知
中发[1962]666号

1962-12-09中共中央


  1961年,中央曾决定将全国农业税的征收任务由1958年的×××亿斤(细粮,下同),调减为×××亿斤,并且确定稳定三年不变。农业税负担虽然减轻了很多,但是由于没有集中掌握一笔应付灾歉减免的机动数,1961年的农业税未能完成。为了解决这个问题,1962年3月中央批转财政部党组的报告中,确定各地区一律增加7%的特大灾歉减免机动数,由中央统一掌握,作为对少数特大灾歉地区的减免之用。因为各地布置较晚,有些省和自治区未能把机动数加上去,1962年农业税又完成得不好。为了确保1963年能完成×××亿斤的征收任务,凡是没有增加7%机动数的地区,1963年都必须加上去。要向农民解释,增加了这个机动数以后,在遇有特大灾歉的情况下,既可以对重灾地区给予减免照顾,又不致影响国家收入。这是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措施,同当前稳定农民负担的政策是一致的。

中共中央
一九六二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