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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1:26:11  浏览:93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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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

中国银行业协会


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条 为保证我国银行业依法合规经营,维护银行业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共同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银行业健康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开展业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客户利益和行业利益。

  第三条 遵循公平竞争原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遵守商业道德,不得以诋毁行业内其他单位的商业声誉、泄露其商业秘密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不得利用政府行政资源干预或影响市场竞争,不得不计成本地争揽客户,扰乱正常的经营秩序。

  第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利率、汇率政策,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利率及汇率浮动标准,不得违规或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不得向客户承诺法律法规、政策许可之外的利益。

  第五条 严格执行贷款审批程序,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要一视同仁,不得采取降低贷款条件等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

  第六条 开展中间业务要加强同业之间的沟通,杜绝恶性竞争、垄断市场等行为,不得以减免或承担相关费用为条件进行不正当竞争。针对不同客户实行的差异化定价策略,其浮动范围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 严格执行有关帐户和现金管理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强拉客户开立帐户,不得为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客户开立银行帐户,不得以放松现金管理为条件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八条 制定科学的银行卡业务财务管理规定,规范收费标准,防范支付风险,严格成本核算。在银行卡业务规定中不得有同业内排斥性条款。

  第九条 建立健全以资本金管理为核心的约束机制。加大不良资产的清收处置力度、依法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建立长效的资本补充机制,不断提高整体竞争力。

  第十条 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强化内控文化建设,提升风险管理能力,针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制定积极可行的防范措施。建立重大案件责任追究制度,深入开展案件综合治理,确立防范案件风险的长效机制。

  第十一条 及时、准确、充分地披露年度报告等信息,真实反映利润及不良资产状况。在推出新业务、新产品时,应在产品推广的同时强化信息披露,及时向客户和投资者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二条 不得对产品进行弄虚作假、故意夸大、引人误解或有歧义的宣传,不得贬低同业内其他单位的产品或服务。

  第十三条 互通信息、团结互助、加强合作、共谋发展,共同维护银行业在全社会的良好形象。支持和促进人员的有序正常流动,不得录用尚未与原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和其他依法不得录用的人员。

  第十四条 各会员单位有责任和义务督促分支机构及全体员工按照本公约的约定加强自我约束,实现自我管理,将诚信意识贯穿于各项业务的各个环节,共同营造良好的行业氛围。

  第十五条 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十六条 加强员工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教育,倡导无私奉献和克己奉公。强化廉洁自律,坚决反对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不法行为,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和廉洁从业有关规定,加大反腐倡廉的工作力度,完善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可根据本公约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组织对会员单位公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本公约经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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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关于落实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关于落实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的通知

工信部联装【2009】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有关汽车行业协会:
  经国务院批准,对2009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使该项政策落到实处,促进和拉动汽车消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减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重要意义
  2008年下半年以来,我国汽车市场产销同比大幅下滑,汽车工业各项经济指标出现了严重的负增长。实施积极的汽车消费政策,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需求,对妥善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推动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缓解就业压力,维护社会稳定,保持国民经济平稳增长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工业、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与财政、税务部门沟通和配合,确保有关促进汽车消费的政策措施顺利实施。
  二、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一是要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和稳定市场秩序,防止生产环节、消费环节变相加价,汽车生产企业、经销商不得以配置调整、收取“提车费”等名目进行变相加价,确保消费者真正受益。二是汽车生产企业要加强企业管理,加大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提高产品质量,增加产品品种,满足汽车消费者需求。三是汽车经销商要和生产企业加强合作,及时反馈市场需求信息,保证相关汽车商品货源充足。四是汽车生产、流通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要加强行业自律,为扩大汽车消费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确保我国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加大宣传力度,密切关注市场动态
  调整车辆购置税是稳定汽车市场、振兴汽车产业的重要举措。各地工业、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大车辆购置税调整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汽车生产企业和经销商要保证汽车价格信息的公开透明。汽车消费者发现价格违法行为,可依法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汽车行业中介组织和汽车生产企业、经销商要密切关注和了解汽车生产和市场销售情况,及时向工业、商务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情况和政策措施建议。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二OO九年一月十九日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海南省海口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海南省海口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国函〔2007〕26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申报海口市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琼府〔2006〕7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海口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二、海口市城市发展历史悠久,文化遗存丰富,历史遗迹保存较好。海口市历史上作为连接我国内陆与东南亚地区的重要枢纽,形成了特色鲜明的文化积淀。
  三、你省及海口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在充分研究城市发展历史和传统风貌的基础上,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以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为重点,制订严格的保护措施和控制要求。要严格按照规划,加强对老城区传统格局、文物古迹和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保护,完善相关设施,整治文物古迹的周边环境,不得进行任何与历史文化名城环境和风貌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
  四、你省和建设部、文物局要加强对海口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二○○七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