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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部关于对部分进口钢铁产品实施最终保障措施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8:15:56  浏览:81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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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部关于对部分进口钢铁产品实施最终保障措施的公告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外经贸部关于对部分进口钢铁产品实施最终保障措施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48号公告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29条规定,"因进口产品数量增加,使国内相同产品或者与其直接竞争的产品的生产者受到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的威胁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第20条规定,"终裁决定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保障措施";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做出的《关于对部分进口钢铁产品保障措施调查的终裁决定》,终裁决定见附件一;
  鉴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建议已做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如下:
  一、 自2002年11月20日起,对热轧普薄板、冷轧普薄板(带)、彩涂板、无取向硅电钢、冷轧不锈薄板(带)等5类进口钢铁产品实施最终保障措施。最终保障措施采取"关税配额、先来先办"的方式。在规定数量内进口产品仍执行现行适用关税税率,规定数量外进口产品在执行现行适用关税税率的基础上加征关税。最终保障措施在实施期间将逐步放宽。最终保障措施适用的产品、关税配额数量及加征关税税率详见附件二。
  二、 最终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为3年(包括临时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自2002年5月24日至2005年5月23日。
  三、 不适用最终保障措施的临时保障措施涉案产品在临时保障措施实施期间加征的关税将予以退还,有关办法另行公布。
  四、 对进口份额不超过该类产品进口总量3%的原产于发展中国家/地区的产品不适用最终保障措施,但进口商需提供来自不适用最终保障措施国家/地区的产品原产地证明。不适用最终保障措施的发展中国家/地区产品见附件三。
  五、 最终保障措施实施期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可以根据有关情况的变化,依法审查最终保障措施的形式和水平。

  特此公告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部分进口钢铁产品保障措施调查的终裁决定》
  附件二:《《最终保障措施适用的产品、关税配额量及加征关税税率表》
  附件三:《《不适用最终保障措施的发展中国家/地区产品表》

二OO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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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实施重大项目代理跑办制的暂行办法

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沧州市实施重大项目代理跑办制的暂行办法

    

沧政办发〔2007〕7号 2007年5月10日

  



  

招商引资和加快项目建设步伐,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改善和优化我市投资和发展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决定对全市重大项目前期手续实行全程无偿代理跑办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代理内容

  

(一)对代理跑办的项目“一门受理、全程代办、限时办结”,为投资者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

  

(二)提供办事程序、项目申请报告的批复、核准、备案等有关法律和政策咨询服务;

  

(三)委托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跑办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及环评审批、土地预审、选址意见、工商注册等行政许可手续。

  

二、代理范围

  

凡在我市境内投资建设的重大建设项目,经项目单位的申请,项目的前期手续均可委托项目代理跑办小组代为办理。

  

三、运行程序

  

(一)申报

  

投资者向项目代理跑办小组办公室提交项目有关申报资料。

  

(二)咨询

  

对于提出代理申请的项目业主,重大项目代理跑办小组办公室提供各类投资政策以及有关办事程序的咨询,指导服务对象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对项目业主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审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提出修改意见。

  

(三) 代理

  

对符合代理条件的,重大项目代理跑办小组办公室与项目业主协商代理事项,签订代理协议书,实施项目代理。

  

(四)协调

  

接受委托后,重大项目代理跑办小组办公室将相关项目审批、注册登记所需要的材料分别送达相关部门,并负责完成相关代理服务工作,并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不同性质,确定一个难点部门重点跑办,相关职能部门协助办理前期手续。代理事项送达后,重大项目代理跑办小组办公室对代理事项实行全程跟踪服务,积极联系相关部门,加快资料传递。

  

(五)办结

  

代理服务事项办结后,将领取的证照(或批准文件)以及办理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种资料逐件核实,当面送达服务对象。项目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服务对象,说明延期理由,做好向项目业主解释工作。

  

(六)监督

  

代理服务工作要严格管理,规范运作,自觉接受项目业主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代办的事项按时限或提前办结,真正让项目业主感到方便、满意。

  

四、限时办结规定

  

需要省级或省级以上部门报批的项目,严格按照省级或省级以上部门的时限要求办理;市级重大建设项目严格按照《沧州市政务公开服务指南》中的时限要求办理。

  

五、管理

  

(一)代理工作要按照“零障碍、零距离、零投诉”和“一个窗口对外、全程跟踪服务”的要求开展工作。

  

(二) 在代理具体实施工程中,要结合实际,通过各部门相互学习、召开项目业主座谈会、回访等方式,倾听各方建议,总结经验,弥补不足,完善保障机制,确保代理制见实效。

  

(三)受理服务后,要统一协调,明确专人对每项服务工作提供全程跟踪服务,保证每项服务有答复、有落实。要建立回访制度,定期对申办人进行回访,及时了解全程办事代理制实施情况,提出改进意见。

  

六、成立全市重大项目代理跑办小组,由发改委、规划局、国土局、环保局、建设局、工商局、地税局、国税局、市供电公司、市供排水集团公司等部门组成(名单附后),跑办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重点办,李兰枫任组长,负责代理项目跑办的协调工作。

印发《中山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中府[2002]94号 印发《中山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O二年八月三十日

中山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维护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02年冬季以后退出现役的城镇退役士兵。 第三条 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所称城镇退役士兵包括: (一)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 (二)城镇复员士官; (三)转业士官; (四)政策规定安置的退役士兵。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引导、扶持和帮助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市人民政府接待安置复员退伍军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置办),具体负责城镇退役士兵安置的日常工作。 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指导和介绍城镇退役士兵进行自谋职业,社会职业培训机构要帮助城镇退役士兵提高就业技能,指导、介绍就业。 第五条 对城镇退役士兵实行自谋职业与重点安置相结合制度,采取各种优惠政策和保障措施鼓励城镇退役义务兵自谋职业,并对重点对象实行安置就业。 第六条 下列城镇退役士兵为重点安置对象: (一)在部队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军人; (二)二等以上伤残军人; (三)转业士官。 上述重点安置对象,在考虑本人意愿的基础上,也可实行重点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 第七条 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实行一次性经济补助制度。 一次性经济补助采取属地管辖原则,由市、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有关单位发给经济补助金,市财政负责50%补助金,其余50%由各镇(区)、入伍前所在单位负责。对符合条件由我市接收安置的易地转业士官,其经济补助金由市财政负责。 第八条 经济补助金按下列标准发给: (一)城镇退役士兵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1.5倍发给; (二)城镇复员士官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5—2倍发给; (三)转业士官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3倍发给。 对城镇复员士官、转业士官除按前款第(二)、(三)项发给补助金外,每服役一年,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增发一个月经济补助金。 第九条 申请经济补助金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在待安置期间,由城镇退役士兵本人向镇政府(区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递交所在地镇区社会事务办; (二)镇区社会事务办填写《广东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审批表》,并报镇政府(区办事处)同意; (三)镇政府(区办事处)与城镇退役士兵签订书面协议(协议为一式三份:本人持一份,镇区持一份,市安置办存档一份); (四)镇区社会事务办将审批表和协议书报市安置办批准,市安置办对符合条件领取经济补助金的城镇退役士兵发给领款通知书; (五)城镇退役士兵凭市安置办填发的领款通知书到镇政府(区办事处)领取经济补助金。 第十条 市安置办应组织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参加社会职业培训机构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对城镇退役士兵的职业技能培训,在退出现役的第二年底前完成。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可以自主选择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或参加市安置办统一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 对自主选择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给予500元培训费补贴;除符合条件由我市接收安置的易地转业士官的培训费补贴由市财政负责解决外,城镇退役士兵培训费补贴由其所在地镇政府(区办事处)负责解决。 第十一条 建立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目标管理责任制,将落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作为评选民政工作先进镇区的重要条件,对在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建立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安置保障金制度,各镇区应采取各种渠道筹集安置保障金,并加强管理,保证专款专用,统一发放。安置保障金的筹集渠道: (一)当地财政划拨; (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收缴; (三)义务兵家属优待金节余部分; (四)其他可用于城镇退役士兵安置的资金。 第十三条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或个体经营、创办经济实体的,享有下列优惠待遇: (一)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1号)以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1]52号)的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二)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的,有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减免登记、管理、证照、服务等有关费用。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城镇退役士兵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手续。 第十五条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必须持有市安置办出具的有关证明,才能办理享受税费优惠政策手续。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