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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专利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8:51:23  浏览:92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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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专利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专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加强专利管理,促进科学技术的以展,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专利工作和办理专利事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的专利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管理工作。其主要职现责是:制定专利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指导省直部门和地州、 市的专利工作;管理专利服务机构;调处专利纠纷;负责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审核和专利技术计划许可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工矿企业,应将专利工作纳入经济与科技管理体系,确定分管专利工作的机构或人员。

  第五条 各单位对有专利性的发明创造,应及时组织专利申请;需要鉴定的,先申请专利,待取得专利申请日后,再组织鉴定。

  在技术引进工作中涉及专利技术时,应有专利工作人员参加。

  第六条 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在制定星计划和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科技成果推广等计划,均应先采用专利技术,使专利技术尽快转化为生产力。

  第二章 专利代理的管理

  第七条 凡成立专利代理机构,必须向省专利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经批准后,方能开业。

  第八条 申请成立专利代理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资格;

  (二)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具备专利代理人资格;

  (三)有3名以上(含3名)专职的专利代理人。

  第九条 专利代理机构主要承担专利申请代理、许可证贸易代理和专利诉讼代理工作。

  第十条 专利代理机构应建立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制度。对群众来信的答复,从收到信件之日起,不得超过15天;逾期不答复而造成严重损失的,应追究经办人责任。

  第十一条 具备中国专利局发布的《专利代理暂行规定》第六条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拟向中国专利局申请登记为专利代理人的,必须先经省专利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二条 专利代理人必须持有中国专利局签发的专利代理人证书,依照《专处代理暂行规定》执行职务,由专利代理机构委派工作并统一收费,不得自行接受委托和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代理专利申请应进行中国专利文献检索,检索工作由代理人或者他人进行,检索后由检索报告;如由他人进行检索,代理人事先应给检索人写出技术要点和最低文献量。

  第十四条 委托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事务,应提交委托书和撰写申请文件必须的技术资料。专利代理机构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写出合格的申请文件。

  第十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从收到委托人的委托书和撰写申请文件必须的技术资料之日起,应当在1个月内向中国专利局提交全部申请文件;不能按期提交的,应提前7天通知委托人,并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 专利代理机构向承办专利事务,未按期完成而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专利代理机构给予赔偿。

  第十七条 专利代理机构向中国专利局提交申请文件时,应将申请文件的副本抄送委托人或省专利主管部门。

  第三章 专利许可证贸易管理

  第十八条 进行专利许可证贸易,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必须签订专利许可证贸易合同。

  第十九条 进行专利许可证贸易,许可方和被可方必须是所提供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提供的技术可靠、完整、无误;被许可方应当按照双方商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许可方提供的专有技术负责保密。

  第二十条 专利许可证贸易的代理业务,由省专利主管部门批准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二十一条 凡在我省境内签订的专利许可证贸易合同,必须经我省专利主管部门鉴证。当事人双方属本省同一地、州、市的,由该地、州、市专利主管部门鉴证,当事人双方不属本省同一地、州、市或一方属外省的,由省专利主管部门鉴证或其授权的单位就近鉴证。

  第二十二条 专利许可证贸易合同经鉴证的专利主管部门发给许可专利技术使用费取款审核凭证,许可方必须持该证,方可从银行转帐或提取现金。 #13第二十三条 签订专利许可证贸易合同,专利权人在我省境内的,专利权人应在合同有效后3个月内,向所在地、州、市专利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专利纠纷的调处

  第二十四条 专利主管部门调处专利纠纷或争议,必须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无效的,应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 地、州、市专利主管部门受理下列专利纠纷或争议:

  (一)发明人或设计人与其所在单位对其职务创造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争议;

  (二)发明人或设计人与其所在单位对其职务发明创造是否提出专利申请的争议;

  (三)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合同纠纷;

  (四)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第二十六条 省专利主管部门受理下列专利纠纷或争议;

  (一)专利侵权纠纷;

  (二)专利申请公布 后至专利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费用纠纷;

  (三)对地、州、市 专利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纠纷(四)其他应当由省专利主管部门调处的纠纷争议。

  第二十七条 向专利主管部门提出调处请求,应符合列条件:

  (一)请求人必须是与专利纠纷或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二)纠纷或争议发生在本省境内而未超过两年的;

  (三)属于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项的纠纷而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第二十八条 请求调处专利纠纷或争议,应当提交请求书。专利主管部门接到请求书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应当在10日内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专利主管部门立案后,应当在10日内将请求书送达当事人另一方。当事人另一方收到请求书副本后,应当在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当事人另一方没有按时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专利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 办案人员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专利主管部门调处专利纠纷或争议时,应将调处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经两次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或未经专利主管部门许可中途退出的,如果是请求人,则视为自动撤回请求;如果是当事人另一方,则不影响专利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二条 由办案人员主持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协义内容不得违背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专利主管部门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项纠纷的决定不服的,应当按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至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专利主管部门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涉外专利纠纷或争议,要求专利主管部调处的,由省专利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承办专利事务和专利主管部门调处专利纠纷的收费标准及其管理办法,由省专利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专利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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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审理国有企业破产案件的问题
孙汉忠

  一、部分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和职工思想观念没有转变,对企业破产的认识不够。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产生的“铁饭碗”思想在部分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和职工的头脑里根深蒂固,认为企业破产是法院和政府的事,与法院的协调配合差,给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带来较大的困难。主要表现在:个别破产企业的负责人不愿破产,少数主管部门对清算组的推派、企业资产评估、职工的安置与分流等工作不主动,等靠思想比较严重;部分破产企业出现职工上访,影响社会稳定。
  二、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破产企业职工安置仍很困难。原因主要在于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不完善,标准也很低,破产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等不能很好地落实,再加上破产企业职工的“铁饭碗”思想严重、选择就业的机会和去向较狭窄等因素,致使破产企业职工难以妥善安置。虽然在这方面,法院只是协助政府做好工作,但出于社会稳定考虑,法院仍把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作为一项大事来抓,而且按照国务院(1994)59号文件及(1997)10号文件规定的破产政策,把国有企业的资产变现大部分用于安置企业职工,虽然取得了些成效,但仍感困难重重。
  三、破产清算组的组成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按照《企业破产法(试行)》等有关法律规定,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破产企业的主管部门、当地经委、财政、土地、国资、人行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法律规定得不错,但具体执行起来较困难,有关部门在成立清算组时往往不愿把业务骨干安排在清算组,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难以保证,直接影响破产案件的审理。
  四、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制作规范、明确的法律文书是人民法院审理好破产案件的基本要求,但对破产案件审理中的各种法律文书如何制作,法律本身规定不明确,最高法院的司法文书样式也没有具体规范,破产案件审理中的法律文书格式写法、内容等等,只能自撰,造成各地法院的不统一。
  五、企业人员的离退休工资、医疗费的数额没有具体标准。国发(1997)10号文件规定,破产企业没有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或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不足的,从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中支付;处置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所中依次支付。这一规定不像职工安置费那样具体、明确,不便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具体操作。
  六、立法不完善,造成实际操作困难。《企业破产法(试行)》适用于国有企业,但因颁布于1984年,距今将近20年,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向纵深发展,已满足不了法院当前审理国有企业破产案件的需要,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破产还债程序只适用于国有企业以外的企业法人,不适用于国有企业。因此在实践中,法院在程序上更多的是按司法解释操作,实体上只能按有关政策处理,往往出现法律与政策的冲突,影响法院顺利审理案件。
  七、追索企业债权比较困难。破产企业债权作为破产财产的一部分,按照法律的规定应当作为破产财产一并处理,但在实际操作中,对破产企业债权的追索比较困难,是一个相当棘手的问题。一是破产企业的债权对象分布广,追索债权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且往往得不偿失,特别是一些在外省的债务人,由于地方保护主义作怪,对其往往难以催收,破产企业的债权名存实亡。二是破产企业的债务人也属于亏损企业,如果向企业追索债权,则可能会导致该企业破产,造成企业破产的恶性循环,不利于社会稳定。
  (作者单位: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教育部关于组织实施《新世纪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内容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组织实施《新世纪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内容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研究高职高专教育跨世纪发展战略和改革措施,整体推进高职高专教育教学改革,我部决定组织实施《新世纪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内容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
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计划》以邓小平同志“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为指导思想,既要积极吸收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新成果,大胆借鉴世界各发达国家高等技术应用性人才培养的有益经验,又要大力弘扬祖国的优秀传统文化,培养和造就适应时代发展需要的建设者。本计划要达
到的目标是:经过五年的努力,初步形成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内容体系。
二、本《计划》选题大体可分为三类:一是人才培养模式方面课题的研究;二是有关专业大类人才培养模式与教学内容体系建设与改革的研究;三是有关基础课程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建设与改革的研究。本《计划》的实施分为立项、研究与实践、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四个阶段进行。
三、本《计划》研究项目的立项采取学校申请、主管部门推荐、专家评审和教育部审批的方式进行。提倡若干学校联合,或者学校同社会、企业联合成立项目组共同提出申请。申请者必须按本《计划》的要求,填写《项目申请表》,由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几校联合的由牵头学校主管部
门审核同意)后,汇同申报项目已有的改革成果简介等有关材料(一式三份)于2000年2月底前报全国专科教育人才培养工作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教育部高教司内),由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和综合归纳后,正式确定立项项目主持单位与参加单位。省市教育行政部门也可
申报有关课题研究工作。
四、本《计划》研究项目涉及高职高专教育的地位、作用、性质、培养目标、培养模式、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教学方法与手段、教学管理等诸多方面。但重点是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和教学内容体系改革,先导是教育思想的改革和教育观念的转变。
五、项目的研究要从教育思想观念的改革入手,坚持理论研究与改革实践相结合,边研究、边实践、边改革、边建设。要注意调查研究有关科学技术领域的发展趋势和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需求的变化,注意总结历史经验。要根据未来社会的需要建立更为合理的高职高专人才知识、能力
和素质结构,优化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提高人才的培养质量。
六、本《计划》包括34个研究项目,其中有些项目又可分为若干个子项目。各校要从学校优势和特点出发,选择项目进行研究和改革,并组织好申报立项工作。鼓励各院校组织专家和教学管理人员主持研究项目,以老、中、青三结合的梯队形式参与项目研究工作,支持高校与有关部
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学术团体合作开展研究项目。项目主持人必须具有改革创新精神、学术造诣较高、教学经验丰富,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
七、教育部将给予立项项目一定的资助。项目主持学校和参加学校的主管部门要提供相应的项目研究资助资金。每个研究项目的主持学校与参加学校也应提供不少于项目研究资助资金数额的项目研究经费。
八、本《计划》是教育部组织的重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改革项目的领导与支持,做好本《计划》的宣传和组织申报工作;各类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与成人高等学校应充分重视这项工作,动员广大教师投身于这项改革中来,为项目开展提供良好的条
件与必要的经费。
附件:
一、《新世纪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内容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计划》项目目录
二、《新世纪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内容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计划》项目申请表(略)

附件一:《新世纪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内容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计划》项目目录

(一)
1.高职高专教育性质、地位、作用与人才培养模式的研究;
2.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与管理问题的研究;
3.高职高专教育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结构与培养计划总体设计的研究与实践;
4.高职高专教育课程设置与教学内容体系原则的研究;
5.高职高专教育实践教学体系、基地建设与改革的研究与实践;
6.高职高专教育产学结合人才培养途径与机制的研究与实践;
7.高职高专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的研究;
8.高职高专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教学评价体系的研究与实践;
9.高职高专教育专业教学改革试点工作的研究与实践;
10.高职高专教育示范性学校建设的研究与实践;
11.现代远程教育手段在高职高专教育领域中的应用研究与实践;
12.高职高专教育考试方法改革的研究与实践;
13.高职高专教育文化素质教育体系改革、建设的研究与实践;
(二)
14.高职高专教育文科类专业人才培养规格和课程体系改革、建设的研究与实践;
15.高职高专教育财经类专业人才培养规格和课程体系改革、建设的研究与实践;
16.高职高专教育政法类专业人才培养规格和课程体系改革、建设的研究与实践;
17.高职高专教育农学类专业人才培养规格和课程体系改革、建设的研究与实践;
18.高职高专教育林学类专业人才培养规格和课程体系改革、建设的研究与实践;
19.高职高专教育医学类专业人才培养规格和课程体系改革、建设的研究与实践;
20.高职高专教育药学类专业人才培养规格和课程体系改革、建设的研究与实践;
21.高职高专教育机电类专业人才培养规格和课程体系改革、建设的研究与实践;
22.高职高专教育土建水利类专业人才培养规格和课程体系改革、建设的研究与实践;
23.高职高专教育化工类专业人才培养规格和课程体系改革、建设的研究与实践;
24.高职高专教育计算机类专业人才培养规格和课程体系改革、建设的研究与实践;
25.高职高专教育管理类专业人才培养规格和课程体系改革、建设的研究与实践;
(三)
26.高职高专教育英语课程教学内容体系改革、建设的研究与实践;
27.高职高专教育高等数学课程教学内容体系改革、建设的研究与实践;
28.高职高专教育物理课程教学内容体系改革、建设的研究与实践;
29.高职高专教育化学课程教学内容体系改革、建设的研究与实践;
30.高职高专教育力学课程教学内容体系改革、建设的研究与实践;
31.高职高专教育电工课程教学内容体系改革、建设的研究与实践;
32.高职高专教育机械基础课程教学内容体系改革、建设的研究与实践;
33.高职高专教育计算机课程教学内容体系改革、建设的研究与实践;
34.高职高专教育经济管理课程教学内容体系改革、建设的研究与实践。



2000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