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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7:03:13  浏览:94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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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的通知

安委办〔201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中央企业:

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以下简称《意见》)。为认真学习好、宣传好、贯彻落实好《意见》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意见》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意见》是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以下简称《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之后,国务院下发的又一重要文件,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意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和全局高度,进一步强调了安全发展的重大意义和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明确了现阶段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提出了加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安全发展的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是与国务院审议印发的《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国办发〔2011〕47号)相配套、对“十二五”时期乃至更长远一个时期的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要指导作用的纲领性、规范性文件。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紧紧抓住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这个主题,加深对《意见》精神的理解,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

一是要深刻认识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重大意义,积极探索实施安全发展战略。要把安全发展作为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组成部分,真正纳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布局。按照《意见》精神和《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要求,统筹经济社会发展与安全生产的关系,把安全生产切实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改革发展的规划,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前提和保障,把发展真正建立在企业和全社会安全保障能力持续增强、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得到切实保障的基础之上。

二是要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安全生产工作全局,进一步完善促进安全发展的工作思路和政策措施。要深入探索和努力把握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进程中安全生产的规律和特点,主动适应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带来的变化,针对目前高危行业和社会公共安全基础仍然薄弱、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安全责任不落实、防范和监督管理不到位等突出矛盾和问题,探索采取更加行之有效的对策措施,更加奋发有为地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与发展的有机统一。

三是要进一步增强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自觉性,意志坚定地推进安全发展。既要认清安全生产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自觉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又要认清我国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必然趋势,看到近年来安全生产工作取得的积极进展和明显成效,进一步增强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正确领导下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信心和决心,继续扎实有效地抓好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和宣教等重点工作,抓紧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安全保障能力等长效机制建设,坚定不移地推进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二、全面把握《意见》的丰富内涵和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创新发展

《意见》逻辑严密,内涵丰富,对安全生产领域各方面工作都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体现了宏观与微观的统一。既有宏观战略和总体思路的要求,又强调了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责任落实、基础管理和安全保障能力建设等关键环节的工作,体现出党中央、国务院致力于建立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和长效机制、把安全生产纳入依法规范高效运行轨道的决心;同时对重点行业领域当前必须突出抓好的重点工作,如煤矿瓦斯治理、道路交通领域的长途客运和校车安全、城市地下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整治等也作了强调,有助于提高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二是体现了治标与治本的统一。既重视解决目前一些地方和单位存在的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监管不严、执法治理不力、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等突出矛盾和问题,又注重把加强安全生产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紧密结合起来,强调要从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大安全投入、发挥科技支撑作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等环节入手,努力解决影响制约安全生产的深层次问题,从根本上提高安全保障能力。三是体现了继承与创新的统一。既重申和延续了国务院2004年《决定》、2010年《通知》的基本精神,又针对目前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现实问题,提出了一系列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对策举措。

《意见》在安全生产理论和实践上的创新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对安全生产理论作出了重大创新和发展。《意见》明确提出了安全生产的“三个事关”(即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形象和声誉),要求始终把安全生产摆在经济社会发展重中之重的位置,进一步确立了新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深刻阐述了安全发展的科学内涵,强调要把安全真正作为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使经济社会发展切实建立在安全保障能力不断增强、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得到切实保障的基础之上,确保人民群众平安幸福地享有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成果;提出了衡量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标准,要求把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这一重要思想和理念落实到生产经营建设的每一个环节,使之成为衡量各行业领域、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标准;在确认“事故易发期理论”的基础上,提出要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作用。

二是在继承发扬以往各项行之有效对策措施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了一系列的新制度新举措。包括地方政府行政首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制度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审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前置制度;企业安全生产全员培训制度;加强公路客运和校车安全监管制度,以及长途客车驾驶员强制休息制度;非煤矿山主要矿种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制度;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政府引导带动、各方共同承担的安全生产投入制度;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制度;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奖惩制度;把安全生产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体系之中的相关工作制度;安全生产政务公开和接受监督制度等。

三是明确提出了一系列具有长远意义的安全生产重点建设和发展任务。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任务,要求充分运用科技和信息手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任务,要求加大对企业达标创建工作的督促指导力度;应急救援队伍和基地建设任务,要求抓紧7个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14个区域性矿山应急救援队和基地建设,加快推进重点行业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专业化的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设,要求建立以岗位职责为基础的能力评价体系,加强在岗人员业务培训,提升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履职能力;安全技术创新体系建设,要求整合安全科技优势资源,建立完善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安全技术创新体系;安全文化建设任务,要求在中小学广泛普及安全基础教育,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应急避险和职业健康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活动;安全产业发展任务,要求把安全产业纳入国家重点支持的战略产业,积极发展安全装备融资租赁业务,促进企业加快提升安全装备水平。

三、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切实搞好《意见》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学习宣传贯彻《意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首要任务,摆上重要日程,切实加强领导,采取得力措施,认真组织实施。

一是要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电视、互联网、报纸、广播等途径,以及讲座、研讨、集中培训等方式方法,在全社会开展声势浩大、广泛深入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使党中央、国务院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重大决策部署深入人心,进一步强化安全发展的共识和合力;使《意见》建立的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前置、加强长途客运和校车安全监管等重要制度措施家喻户晓,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创造有利的社会舆论氛围。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和全体工作人员尤其要认真学习、全面把握《意见》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

二是要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贯彻实施方案。要紧密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措施,并把相关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同级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要进一步加强对基层政府、各类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意见》和地方党委、政府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切实得到贯彻落实。加强调查研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使安全生产工作得到切实有效的加强和改进。

三是要密切结合、统筹做好各方面工作。要把学习贯彻《意见》与抓好年底各项工作结合起来,尤其要抓实抓好隐患排查治理、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煤矿瓦斯防治等重点工作,落实冬季安全防范措施,坚决遏制一些行业领域和一些地区第四季度以来重特大事故反弹的严重态势,坚决夺取“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良好开局;要与贯彻实施《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结合起来,以贯彻落实《意见》为契机,加快制定完善地方安全生产规划和行业规划中的安全生产专篇专章等,加快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和重点项目,推动企业安全保障、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安全科技支撑、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应急救援、宣教培训等“六大体系”建设;要与总结谋划年度工作结合起来,在《意见》精神的指导下,认真总结今年工作的成败得失,统筹谋划明年工作的思路和对策,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前瞻性,更好地坚持和推动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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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驻国家体育总局纪检组监察局落实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体党字(2004)25 号
关于印发《驻国家体育总局纪检组监察局落实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
  党中央决定中央纪委监察部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是纪检监察体制的重大改革,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举措。为确保这一改革目标的实现,总局党组、驻总局纪检组监察局根据中央精神制定了《驻国家体育总局纪检组监察局落实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该方案已经中央纪委监察部正式批准,现印发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七月十九日

主题词:总局党组  纪检监察  实施方案  通知
抄送:中央纪委、监察部,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建设兵团体育局。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       2004年7月19日印发

驻国家体育总局纪检组监察局落实
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党中央决定中央纪委监察部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是纪检监察体制的重大改革,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举措。为确保这一改革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关于对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04]12号)的规定,结合国家体育总局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认真履行纪检组监察局的职责
  (一)监督检查职责
  纪检组监察局对总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务院命令的情况;对总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主要方式方法为:
  1、纪检组组长继续担任总局党组成员,参加总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等会议,参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方面的重要工作。对党组和行政领导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定和指示的情况进行监督。监察局局长参加总局局务会议和列席有关行政领导会议,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
  2、纪检组组长和监察局局长分别参加和列席总局党组民主生活会。根据总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员、干部、群众对总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强化党内监督、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等方面情况的反映,及时向总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反馈,并提出改进或纠正的建议。
  3、纪检组监察局根据工作需要参加总局的重要会议、重要业务活动、重大专项稽查和执法检查工作,紧密结合总局的中心工作和业务工作,认真搞好调查研究,积极开展行政执法监察和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对总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依法行政、加强廉政勤政建设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督促,协助总局总结推广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经验和先进典型。
  4、配合中央纪委监察部对总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检查。结合总局年终工作总结和领导干部的述职考评,对总局领导班子成员分管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总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通报有关情况,提出解决存在的问题,制定和完善有关制度、措施和建议。
  (二)受理群众举报和查办案件职责
  纪检组监察局查办案件的职责:经批准,初步核实总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参与调查总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调查总局司局级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受理对总局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总局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
履行查办案件职责的程序、方法、分工及要求:
  1、纪检组监察局直接收到反映总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信访举报,或者发现总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及其他重要情况,可直接向中央纪委监察部领导报告。 
  2、经中央纪委监察部领导批准,纪检组监察局可对反映总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进行初步核实;需要立案调查的,由中央纪委监察部有关纪检监察室按规定程序办理,纪检组监察局可参与调查。
  3、纪检组监察局负责调查总局司局级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可以决定立案,但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总局党政主要领导的意见。意见不一致的,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决定。调查结束后,将结果向总局党组通报。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由纪检组监察局提出处理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处分批准权限履行处分程序。
  4、总局系统处级及其以下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由总局直属机关纪委或直属单位纪委负责调查处理,纪检组监察局要加强协调、指导。重要案件可由纪检组监察局直接查办。
  (三)组织协调职责
  纪检组监察局按照职责要求,协助总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组织协调总局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并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主要任务是:
  1、协助总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及任务分解,健全和完善组织协调机制,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纪检组监察局继续与总局直属机关纪委实行联合办公,对直属机关纪委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
  2、协助总局党组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抓好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廉政勤政教育和廉洁自律工作。
  3、按照中央纪委监察部的部署,协助总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开展纠正体育行业不正之风的工作,总结交流体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经验。
  4、协助总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方面的制度建设。调查研究体育活动中容易发生问题的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及腐败案件的特点规律,查找在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从深化改革、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等方面提出源头治理的意见和建议。
  二、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
  1、纪检组监察局开展监督工作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中央纪委监察部第三纪检监察室或有关综合室报告,重要情况或问题直接向中央纪委监察部领导请示、汇报。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央纪委监察部报送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统计报表、工作信息等文件资料。
  2、纪检组监察局对中央纪委监察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及时向总局党组传达;纪检组监察局的工作安排和进展情况,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总局主要领导通报。涉及总局及系统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部署和反腐败重要案情,要提交总局党组研究决定。
  3、总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对总局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驻总局纪检组监察局按照职责积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总局局长、党组书记对总局及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总局局长为第一责任人;总局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司局和直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为适应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改革后工作需要,取消总局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议制度,成立总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由总局党组书记任组长,派驻纪检组组长任副组长,总局有关职能司局和派驻监察局的主要领导为成员,在总局党组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总局及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和抓源头治理工作。
  4、纪检组监察局建立与总局机关各业务司局的工作联系机制,对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及业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制度建设、重要改革等,及时沟通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5、纪检组监察局按照职责协助总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对体育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可召开体育系统纪检监察工作会议或专题研讨、座谈会议,沟通情况,交流经验,重点研究部署纠正体育行业不正之风工作。
  三、完善干部管理机制
  1、纪检组监察局干部考察任免、录用调配,由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除中管干部外,纪检组监察局其他干部的档案正本由中央纪委监察部管理,总局建立派驻纪检监察干部档案副本。
  2、纪检组监察局干部可参加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和总局组织的竞争上岗;监察局副局长空缺时,可面向总局、纪检组监察局、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以及其他派驻机构进行竞争上岗。
  3、纪检组监察局干部可在总局、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其他派驻机构等范围内进行交流,由中央纪委监察部商总局实施。
  4、纪检组监察局干部的教育培训由中央纪委监察部和总局共同负责。总局继续安排纪检组监察局的干部参加有关培训和出国(境)考察任务。
  5、纪检组组长、监察局局长按照规定向中央纪委监察部述职述廉;纪检组组长的年度考核按照中管干部统一安排和要求进行;纪检组监察局其他干部的年度考核按照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统一部署进行,考核结果由中央纪委干部室向纪检组监察局和总局通报;纪检组监察局及其干部在纪检监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或做出突出贡献的,由中央纪委监察部给予表彰奖励,其他方面的表彰、奖励,由总局负责。
  6、纪检组监察局的干部按照规定范围参加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和总局后备干部推荐;符合后备干部条件和资格的,中央纪委监察部和总局均可列为后备干部人选。
  7、纪检组监察局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干部队伍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纪检组监察局及其工作人员要接受中央纪委监察部的监督,同时接受总局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群众的监督。
8、纪检组监察局及其干部有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由中央纪委监察部会同总局进行调查处理。
  四、落实后勤保障工作
1、纪检组监察局工作条件、生活待遇和后勤保障仍由总局负责。
  2、纪检组监察局干部的工资关系、党(团)组织关系、群团关系总局负责管理。纪检组监察局干部享受总局同职级干部待遇、工资外津(补)贴、补助(奖金)以及生活福利、住房、医疗、退休等事宜由总局负责。
  3、总局纪检组监察局查办由中央纪委监察部领导批准的案件,经费由中央纪委监察部专项办案经费中列支,到中央纪委监察部财务部门拨款;其他办案经费、办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由总局负责。
4、纪检组监察局干部持有中央纪委监察部的工作证和总局的工作证。


关于印发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与健康工作协作机制的通知

卫生部 国家环保总局


关于印发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与健康工作协作机制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7〕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环保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环保局:

  为在环境保护和健康保护工作中更好地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以人为本理念,进一步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推进国家环境与健康工作持续、健康、顺利开展,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制定了《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与健康工作协作机制》,现予印发。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相应协作机制,共同做好环境与健康工作。

  卫生部 国家环保总局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五日

  
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与健康工作协作机制
  

  为进一步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推进国家环境与健康工作持续、健康、顺利开展,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根据双方各自职能及工作特点,建立以下协作机制。

  一、建立环境与健康工作组织机构

  (一)建立环境与健康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采取双组长制,组长由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业务司局司局级领导担任。领导小组负责研究拟出台或需进行重大调整的环境与健康工作宏观管理政策,指导环境与健康工作的发展。

  (二)建立环境与健康工作联合办公室。联合办公室采取双办公室制,分别设在卫生部卫生监督局和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相应处室,办公室主任分别由两部门主管环境与健康工作的处级领导担任。联合办公室是领导小组下设的办事机构,负责环境与健康相关工作的运转和协调。

  (三)建立环境与健康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由两部门推荐技术机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从事相关领域工作的技术专家和学者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为环境与健康工作的开展提供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四)建立环境与健康主题工作组。主题工作组根据环境与健康工作的重点领域设置,组长单位由卫生部和国家环保总局共同确定,组员单位可为相关行政部门、技术机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各主题工作组承担某一重点领域的具体工作。

  二、建立环境与健康工作协调机制

  (一)领导小组例会制度。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通报相关重大政策信息,交流相关管理工作计划和进展情况,听取联合办公室及各主题工作组年度工作汇报,并对下一年度工作进行部署,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会议。领导小组例会后由双方共同编印会议纪要。

  (二)联合办公室工作制度。联合办公室定期召开工作会议,交流工作信息,落实相关事项。按照国际组织与国家主管部门对口衔接原则牵头组织工作,即世界卫生组织牵头的工作,由卫生部牵头负责;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牵头的工作,由国家环保总局牵头负责;须由其它部门牵头负责的工作,两部门协商决定各自负责的协调任务。组织制定并实施国家环境与健康行动计划,召集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协调主题工作组开展工作。

  (三)共同协调地方工作制度。环境与健康工作涉及地方政府部门配合时,采取两部门联合下发文件的方式要求当地卫生、环保部门积极协调合作,支持工作顺利开展。

  三、监测、调查和研究

  (一)根据需要开展环境与健康监测工作。卫生部负责组织实施环境因素导致的健康影响监测,国家环保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导致健康影响的环境因素监测,两部门共享监测方案和监测信息,协调开展环境污染健康影响评估和预警工作。

  (二)协作开展环境与健康相关调查研究。双方合作开展重大环境与健康状况调查,联合组织实施重大项目和科研攻关;协作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

  四、环境与健康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

  建立环境与健康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定期通报和重大事件及时通报制度,加强交流合作,不断完善两部门应对环境与健康突发公共事件的机制建设及应急能力建设。一旦发生环境与健康突发公共事件,相关工作由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分管应急工作司局相应处室负责,双方联动,共同保障社会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五、宣传、教育和培训

  双方联合开展环境与健康相关专题社会宣传,提高公众环境保护和健康保护意识。共享教育和培训资源,安排双方管理和技术人员进行工作和学习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