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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09:48:50  浏览:99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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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试行办法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铜陵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的意见》(皖政〔2009〕109 号)和《安徽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试行办法》(皖人社发〔2010〕1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成立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分管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为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审计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督查室,具体负责目标考核工作的汇总、审查、报批、下达、督查和组织年中、年终考核等日常工作。

第三条 目标考核工作责任单位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铜陵县政府(以下简称责任单位)。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目标考核内容为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执行情况、主要目标完成情况、基础工作情况等。根据每年初省下达的目标任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进行分解,考核办公室汇总,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由考核办公室对各责任单位下达。具体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见《铜陵市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评分细则》(见附件)。

第五条 因国家或省政策调整及其它因素引起考核目标不符合实际而难以完成,由责任单位报考核办公室汇总,经领导小组研究后向省提出调整意见。



第三章 部门责任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和保障局负责养老保险政策执行,负责对社保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社保经办机构按照政策规定努力做好养老保险扩面、稽核、个人账户管理、基本养老金发放、社会化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建设等各项经办工作。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使用和运行及监督检查,负责筹措资金,确保养老金发放,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八条 市地税局负责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按照政策规定,依法征收;认真执行基金收入预算和基金收入征缴计划,加大养老保险费清欠力度,确保养老保险费应征尽征。

第九条 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税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共同促进预算编制工作顺利开展:

(一)市社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编制养老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其中基金收入预算草案会同市地税部门共同编制。

(二)基金预算草案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由领导小组报市政府审批。

(三)审批后的基金预算分别报省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以及地税部门。

第十条 铜陵县政府按照市下达的目标考核任务,切实抓好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执行、扩面征缴和各项经办工作,建立目标责任制并按年度进行工作考核。



第四章 考核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坚持日常考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综合部门考核与业务主管部门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定量考核。

第十二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在市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考核办公室组织实施。具体考核步骤如下:

(一)考核办公室按照年初下达的目标任务数,根据考核评分细则,按季通报各责任单位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二)市社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各项考核目标完成情况的收集、整理、审核、汇总等工作。同时,建立相应管理台账,定期将有关情况报考核办公室。

(三)市社保经办机构按照要求按月(季)向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报送国家统一标准的信息联网数据、会计数据、统计数据。按季(第二个季度前5个工作日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地税部门和上级经办机构报告预算执行情况,与预算进行比较,分析、检查预算执行的进度情况。

(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和市地税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铜陵县开展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按照序时进度检查目标考核内容完成情况,并将检查结果报考核办公室。

(五)各责任单位于每年终对各自承担的全年目标考核内容完成情况进行自评,自评报告由考核办公室汇总。

(六)考核办公室每年年中、年底对各责任单位目标考核内容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于年终形成考核报告。考核报告经市领导小组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和市政府。



第五章 奖惩办法



第十三条 各责任单位的考核目标,纳入市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对铜陵县的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县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基金缺口补助的依据。

第十四条 市政府每年对完成考核工作目标任务,并在考核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责任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对未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相应扣减年终考核综合得分。

第十五条 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各项工作中获得省通报表彰的,在年终综合考核中增加5—10分;因工作不力引发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等,在年终综合考核中扣减5—10分;参保人员举报违规办理养老保险业务,经查实的,在年终综合考核中,按每次1分扣减得分。

第十六条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奖励机制。对完成征缴任务的各责任单位安排专项奖励资金,用于弥补各责任单位征缴经办机构工作经费之不足,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十七条 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一票否决制。发生基本养老保险金未按时足额发放,违反国家和省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使用法律、法规及政策,受到行政处分及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单位,其目标考核均一票否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铜陵市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评分细则




附件

铜陵市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评分细则



责任部门
考核内容
评 分 标 准























(100分)
预算编制

(10分)
按规定编制上报基金预算方案。未按时上报的,扣5分。

扩面完成情况

(10分)
每超出任务数1个百分点,加0.1分,最多加2分。

每低于任务数1个百分点,扣0.1分。

缴费率

(10分)
缴费人数占参保人数比例以90%为基准,每提高1个百分点,加0.2分,最多加2分。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0.1分。

缴费核定

(10分)
按月核定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参保单位和人员反映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不实的,经查实属核定不准的,发生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基金征缴率

(10分)
实际征收额占应征额比例以90%为基准,每提高1个百分点,加0.2分,最多加2分。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0.2分。

企业欠费清理

(10分)
每超出任务数1个百分点,加0.1分,最多加2分。

每低于任务数1个百分点,扣0.1分。

执行养老保险政策 (20分)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

(10分)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未按时足额发放,实行一票否决制。

退休审批

(2分)
违反行政审批规定,违规办理退休、退职(含提前或延期),以及未及时办理参保人员退休审批手续的扣2分。

责任部门
考核内容
评 分 标 准























(100分
执行养老保险政策 (20分)
参保范围

(2分)
违反参保政策,扩大参保范围扣2分。

统筹支付项目

(2分)
扩大基本养老金统筹支付范围扣2分。

统筹支付标准

(2分)
违规提高支付标准的扣2分。

基金管理

(2分)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违规的扣2分。

基础工作

(10分)
信息系统建设

(5分)
信息系统传输顺畅得3分,数据准确率达90%及以上得1分,日常维护到位得2分。信息系统传输不畅或系统维护混乱各扣1分。数据准确率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0.2分,最多扣2分。

信息报送

(5分)
及时报送联网、统计、财务数据得5分;未及时按要求报送的,每发生一起扣1分,直到扣完。

退休人员管理服务

(10分)
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率达85%,得4分,每高于1个百分点加0.2分,最多加2分。

按要求开展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的(以工作计划、总结和随机检查为依据)得2分。未开展的扣2分。

业务与退休人员档案管理规范得2分。不规范扣1分。

发现冒领养老保险基金及时查处并追回的得2分,未及时查处或追回的,发现一起扣0.5分,直至扣完。

责任部门
考核内容
评 分 标 准









(100分)
预算编制

(20分)
按规定编制上报基金预算方案。未按时上报的,扣5分。

基金拨付

(40分)
根据社保经办机构基金月度用款计划,按月足额拨付养老保险基金。未按月足额拨付的,每发生一次扣0.2分。

确保基金支出户留足相当于2个月的基本养老金支付费用。未按时足额到位,每发生一次扣0.2分。

预算缺口补助

(20分)
按规定对基金缺口予以补助。未按时足额到位的,扣2分;及时争取省对基金缺口补助的加5分。

基金划拨

(10分)
征缴的养老保险费按月足额划入财政专户。未按月足额划入的,每发生一次扣0.2分。

基金管理监督

(10分)
按规定设立财政专户和支出户得5分;多头开户,发现1户扣1分。

没有其它违反国家基金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得5分;违规的,发现一次扣1分。









(100分)
预算编制

(10分)
按规定编制基金收入预算草案。未及时编制的扣5分。

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

(45分)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和保障部门核定的缴费人数及基数足额征缴。实际征收额占应征额比例以90%为基准,每提高1个百分点,加0.2分,最多加2分。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0.2分。

基金入库

(10分)
每月征缴的养老保险费按规定就地及时入库。未按月足额入库的,每发生一次扣0.2分。

清理企业欠费

(25分)
每超出任务数1个百分点,加0.1分,最多加2分。每低于任务数1个百分点,扣0.1分。

信息系统传输

(10分)
与人力资源社会和保障部门的信息系统传输不畅或系统维护混乱各扣2分。数据准确率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0.2分,最多扣2分。

责任部门
考核内容
评 分 标 准











(100分)
完成主要目标任务

(70分)
预算收入完成情况

(60分)
按规定编制上报基金预算方案。每超收预算目标数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3分。每低于预算目标数1个百分点,扣1分。

扩面完成情况
每超出任务数1个百分点,加0.1分,最多加2分。每低于任务数1个百分点,扣0.1分。

参保缴费率
缴费人数占参保人数比例以90%为基准,每提高1个百分点,加0.2分,最多加2分。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0.1分。

缴费核定
按月核定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参保单位和人员反映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不实的,经查实属核定不准的,发生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基金征缴率
实际征收额占应征额比例以90%为基准,每提高1个百分点,加0.2分,最多加2分。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0.1分。

清理企业欠费
每超出任务数1个百分点,加0.1分,最多加2分。每低于任务数1个百分点,扣0.1分。

预算缺口补助
按规定对基金缺口予以补助。未按时足额到位,扣1分。

执行养老保险政策

(20分)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

(10分)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未按时足额发放,实行一票否决制。

退休审批

(2分)
违反行政审批规定,违规办理退休、退职(含提前或延期),以及未及时办理参保人员退休审批手续的扣2分。

责任部门
考核内容
评 分 标 准











(100分)
执行养老保险政策

(20分)
参保范围

(2分)
违反参保政策,扩大参保范围扣2分。

统筹支付项目

(2分)
扩大基本养老金统筹支付范围扣2分。

统筹支付标准

(2分)
违规提高支付标准的扣2分。

基金管理

(2分)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违规的扣2分。

基础工作

(10分)
信息系统建设

(3分)
信息系统传输顺畅得1分,数据准确率达90%及以上得1分,日常维护到位得1分。信息系统传输不畅或系统维护混乱各扣1分。数据准确率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0.2分,最多扣2分。

信息报送

(3分)
及时报送联网、统计、财务数据得3分;未及时按要求报送的,每发生一起扣1分,直到扣完。

退休人员管理服务

(4分)
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率达85%,得0.5分,每高于1个百分点加0.1分,最多加0.5分。

按要求开展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的(以工作计划、总结和随机检查为依据)得1分。未开展的扣1分。

业务与退休人员档案管理规范得1分。不规范扣1分。

发现冒领养老保险基金及时查处并追回的得1分,未及时查处或追回的,发现一起扣0.5分,直至扣完。

注: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可根据工作情况每年进行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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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2005年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2005年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昆政发〔2005〕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和人才强市战略,促进自主创新,奖励为发展我市科技事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和组织,根据《昆明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经昆明市科学技术奖励专业评审委员会评审、昆明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和市科技局审核,昆明市人民政府决定,授予“昆明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等3个项目昆明市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类一等奖;授予“4100QBZL增压中冷柴油机”等12个项目昆明市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类二等奖;授予“滇池流域环境动态变化研究”等44个项目昆明市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类三等奖;授予奥地利普拉塞·陶依尔公司昆明市科学技术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希望全市科学技术工作者继续发扬团结协作、顽强拼搏、开拓创新的精神,不断加强技术开发研究,推进科技进步和创新,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为不断增强我市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加快现代新昆明建设,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做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2005年昆明市科学技术奖励项目(人、组织)名单

二○○五年九月三日


2005年昆明市科学技术奖励项目(人、组织)名单

一、突出贡献类(空缺)
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1名)
(中文)奥地利普拉塞·陶依尔公司
(英文)Plasser&Theurer
三、科学技术进步类(59项)
一等奖(3项)
1昆明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
完成单位:昆明市畜牧兽医站
完成人员:金卫华王昆华何晓辉杨斌李慧琳杜建许云生李晓丹
吴海兴
2D09-32型连续式捣固车研制
完成单位:昆明中铁大型养路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铁道科学研究院铁道建筑研究所
株洲时代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南车集团戚墅堰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
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工务处
完成人员:何姗宋慧京王建宏翁敏红徐绍山王敏任延军高春雷
李石平
3SQ341~SQ344型曲刃水平滚刀式切丝机
完成单位:昆明烟机集团二机有限公司
完成人员:徐振宇朱金钟徐礼智邱宝昆张中伟聂聆严为严济民
陈真富
二等奖(12项)
14100QBZL增压中冷柴油机
完成单位: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完成人员:杨育军彭劲松张富红洪波昌杨堂锋刘海峰潘亮星
2昆明市现代农业发展规划研究
完成单位:昆明市科技局
浙江大学
完成人员:叶继术杨万江鲁自明万嘉钧杨发彦周岗
3饲料生产企业HACCP体系的构建研究及产业化应用
完成单位:云南东方红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完成人员:何祖训何乔关李晓珍饶婷何月斌张江涛苟元文
4构建新的评价体系实现学生全面发展
完成单位:昆明市五华区龙翔小学
完成人员:赵红坚杨丽芬武华张红陈李芬杜惠英
5心肺联合移植术在终末期心肺疾病治疗中的应用研究
完成单位:昆明市延安医院
完成人员:李亚雄蒋立虹陈智豫钱金娣李福凝杨应南王悦
6马铃薯杂交实生种子应用的试验示范
完成单位:昆明市农业科学研究所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农业技术推广总站
石林彝族自治县农牧局农业技术推广总站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农业局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站
完成人员:魏明王平华刘卫民王艺邹万君李益仙李华
7云南石林黑龙潭水库生态学研究
完成单位:石林彝族自治县黑龙潭水库工程管理处
完成人员:李维贤刘淘许坤陈洪徐国飞徐忠华所琼芝
8云南不同人群先天性心脏病生态遗传特征初步研究
完成单位:昆明市延安医院
云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
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生物学研究所
完成人员:蒋立虹段昌群候宗柳陈智豫李亚雄邹弘麟李鹏
9六类中药新药三生调脂舒临床前研究
完成单位:昆明市中医医院
完成人员:邓乐巧金艳蓉田春董彩光杨红余晓玲杨海燕
10昆钢无缺陷铸坯生产及热送热装技术研究
完成单位: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完成人员:张竹明王志雄李金柱高连坤胡斌王晋昆张卫强
11非球面光学技术研究和产品生产
完成单位:昆明高新爱克瑞光学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完成人员:申卫江杨贤文董卫东范子亮林海龙段俊红田湫
12瓦楞纸箱柔印技术应用及产品开发
完成单位:昆明市福保彩印包装厂
完成人员:杨洪韩焕富施丛高杨树坤刘宏华鲁志国沈博

三等奖(44项)
1滇池流域环境动态变化研究
完成单位:中国民主促进会昆明市委员会
云南大学资源环境与地球科学学院
完成人员:徐旌张军徐声瑛席素芬刘燕
2昆明城市暴雨洪水及防洪问题研究
完成单位:云南省水文水资源局
昆明市建设局
云南省气象台
完成人员:黄英方绍东李自顺朱玲陈松群
3隆格兰优质百合、非洲菊配套生产技术应用示范
完成单位:云南隆格兰园艺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农业大学花卉研究所
完成人员:裴作斌李枝林董伟郑思乡余朝秀
4富民大树杨梅特色产业开发
完成单位:富民县农林局
富民县科学技术局
完成人员:耿有全段志宇何绍华杨美兰杜元明
5主动脉瓣返流指数在诊断主动脉瓣病变中的应用研究
完成单位:昆明市延安医院
完成人员:陈明金醒昉杨莉李静丁云川
6云龙水库库区植物资源调查与研究
完成单位:云南农业大学科技管理处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科学技术局
完成人员:李荣春杨志雷李栋李信李孙文
7禄劝无公害猪肉GB标准化生产集成技术示范
完成单位:禄劝鸿源绿色产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完成人员:杨群赵桂英杨大卫邹荣付朱方贤
8纤支镜针吸活检对肺癌合并纵隔淋巴结肿大的诊断
完成单位:昆明市第三人民医院
完成人员:王忠平刘艳芳宋文娟周开华徐燕
9滇池湿地植物的筛选及繁殖、栽培技术研究
完成单位:昆明市园林科学研究所
大观公园
完成人员:张英许晓波郭宏伟董洪冯子云
10野生食用菌速冻、冻干加工通用技术
完成单位: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昆明食用菌研究所
昆明方戈菌类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完成人员:桂明英张陶朱萍郭永红刘蓓
11以双语教学促办园特色研究
完成单位:昆明市第三幼儿园
完成人员:王蕾杨玉明张燕谢曙华孙小涵
12洋蓟引种及栽培技术研究与应用
完成单位:昆明市农业技术推广站
昆明市农业技术培训服务中心
安宁市农业技术推广所
完成人员:周红艳李文彬张力张文志党利荣
13污染水体净化水生植物筛选及培育技术研究
完成单位:云南今业生态建设集团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完成人员:邓辅唐邓辅商吴广李强马丽红
14产超广谱β-内酰胺酶肠杆菌的耐药表型和基因型分析
完成单位: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
昆明市临床疾病分子生物学重点实验室
完成人员:胡大春邵剑春杨绍敏周玲李超
15双嘧达莫栓的研制及临床研究
完成单位:昆明市延安医院
完成人员:李仲昆王崇静王珩李冰尹为民
16昆明民俗研究
完成单位:昆明市群众文化学会
完成人员:秦桂珍叶铸王希信钟宽洪班文
17系列草坪专用肥料及YNEC草坪床土改良剂研制及应用
完成单位:云南生态技术有限公司
昆明市园林科学研究所
完成人员:解亚林孙吉雄张英刘荣堂李朝纲
18昆明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运作规范研究
完成单位:昆明市生产力促进中心
完成人员:李永松张爱平沈涛耿卫东高霞
19昆明市高致病性禽流感(H5N1)预防控制策略、措施及其效果研究
完成单位:昆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完成人员:田建中邱俊徐艳声鄢志梅车忠民
20成人血清及淋巴细胞热休克蛋白70与年龄的研究
完成单位:昆明市延安医院
完成人员:金醒昉杨莉陈明付晓野邬堂春
21孕鼠铅暴露对仔鼠血铅水平及听力影响的研究
完成单位:昆明市儿童医院
完成人员:马越明赵生全倪林仙张建英张铁松
22关于建设昆明科技中介服务体系的对策研究
完成单位:云南省科学学研究所
昆明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
完成人员:郭宽段万春欧阳桥李耀平李德轩
23昆明市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流行现状及预防控制对策研究
完成单位:昆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完成人员:张茂镕邱俊龚鹤琴鄢志梅李云涛
24小儿下呼吸道非典型病原体感染早期诊断及临床研究
完成单位:昆明市儿童医院
完成人员:吴茜陈祝倪林仙刘晓梅宋顺琪
25原发系膜增殖性肾小球肾炎患者中性粒细胞、内皮细胞粘附状况研究
完成单位:昆明市延安医院
完成人员:张曦赵从禄何莉杜艾蛟王丽琼
26介入治疗心脏复合畸形疗效及安全性研究
完成单位:昆明市延安医院
完成人员:雷芸丁云川张伟华尹小龙姚雨凡
27“德钠泰”医用即溶止血纱布
完成单位:云南德华生物药业有限公司
完成人员:张德华郑明义陈蒲玲左春生王福兴
28正常新生儿和新生儿黄疸耳蜗功能及听觉传导通路听力检查的临床研究
完成单位:昆明市儿童医院
完成人员:林建云张铁松高映勤刘睿清李丽君
29直肠绒毛乳头状腺瘤切除缝合术的改进研究
完成单位:昆明市中医医院
完成人员:吴丹妮范亚明钟传华杨文治姚辉
30新型环保木业系列产品
完成单位:昆明红塔木业有限公司
完成人员:朱建勇唐云波华士国金星林黄伟
31昆钢焦化系统资源综合利用技术
完成单位: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完成人员:毛云海张昆华张力郭启鸿张明
32快金纤维蛋白胶封闭剂的开发
完成单位:云南兰茂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完成人员:马云峰马雪峰徐可仁皇培刚赵文辉
33硬膜外镇痛在分娩活跃期应用及阿片肽的研究
完成单位: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
完成人员:李红黄燕李兵李华生宣昆生
34第Ⅱ代冶金用煤基炭质还原剂的研发与扩试
完成单位:昆明理工精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昆明理工大学
完成人员:陈雯刘中华沈强华付迎春冯丽辉
35昆明市农业与气象数字化决策服务系统研究
完成单位:昆明市气象台
云南省昆明农业气象试验站
完成人员:陈增会王鹏云曾艳王赟徐开
36昆明市暂住人口和出租房屋智能化治安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完成单位:昆明市公安科学技术研究所
昆明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昆明理工大学
完成人员:李玉龙梅滢包爱民孙赛霞陈旭
37中药附子传统加工工艺创新研究
完成单位:昆明市医学科学研究所
完成人员:吴荣祖张风雷刘培儒李立纪陈宏基
38废旧金属炼钢省时节能资源综合利用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
完成单位:昆明高坡冶金铸造有限责任公司
完成人员:师尚智师海巍李建华李昱坤
39冠心病血运重建术前存活心肌的评估研究
完成单位: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
完成人员:田青许智韬周旭王玮翟彪
40BEST2000系列医学影像软件产品产业化发展
完成单位:昆明贝思特软件有限公司
完成人员:郑家亮刘兆斌许星李志勇董海军
41快热折叠式电热水器
完成单位:昆明美能太阳能有限责任公司
完成人员:刘关泰李颖朱春才邓元华蒋正勇
42一种宝石矿物的拉曼识别法
完成单位:昆明理工大学材料与冶金工程学院
完成人员:张鹏翔梁二军祖恩东牛华段云彪
43中医医院信息系统开发应用研究
完成单位:昆明市中医医院
北京众邦慧智计算机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完成人员:邓乐巧洪继平陈静田春张琪
44昆明市科学技术奖信息管理系统
完成单位:昆明状元珂辰软件开发有限公司
完成人员:刘亮杨天贵褚登雄




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


第 103 号

  《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已经2005年12月1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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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年一月五日  






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和促进我省电力建设的顺利进行,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规划与建设,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根据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订,并纳入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贯彻节约用地和环保原则,符合国家及电力行业标准和技术规程、规范,并与本省电力负荷的增长幅度相适应。
  第四条 电力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本省电力发展规划; 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应当符合本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按照本省电力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电力建设用地。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随意占用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的电力建设项目使用的土地,不得随意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五条 纳入相关规划和计划的电力建设项目,电力建设企业、电力生产企业或者电网经营企业等(以下简称电力企业)在项目建设施工前一年,应当将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和架空线路方案征求相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同时将该项目使用土地和架空线路方案抄送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30日内书面回复。
  电力企业应当依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电力建设项目的报批手续。国土、规划、林业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理许可手续。
  第六条 电力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电力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按照《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确定的区域和标准执行。
  第八条 征地拆迁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对征地中权属有争议的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6个月内调处争议,确定权属;跨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调处确定,将征地拆迁补偿款支付给权属单位或者个人。
  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第九条 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占用土地的面积,按照以下规定计算:
  (一)塔以其基础外露部分外侧向外延伸1米所形成的四边形计算;
  (二)拉线杆、塔的主坑和拉线坑,按每坑2—3平方米计算;
  (三)用以保护杆、塔基础的围堰或者挡土墙,以其实际占用面积计算。
  第十条 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用地,在初步设计审批后, 由设计单位按照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划对沿线的杆、塔基础用地红线图及其占地面积登记造册,由电力企业向沿线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办理土地使用权证。需要拆迁补偿的,按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执行。
  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使用林地的,由电力企业依法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办使用林地审核手续和林木采伐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不实行征地,不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因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及安全运行需要,电力企业需要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砍伐原有的种植物或者清拆合法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按本规定的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新建架空电力线路距离地面较低,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需要砍伐林木的,应当依法缴纳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等费用;架空电力线路距离地面较高,不需要砍伐林木的,不缴纳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等费用。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再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新种植或者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电力企业有权进行砍伐,并不予支付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在水力发电厂水库最低运行水位以上至库岸第一分水岭脊之间的区域,属于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保护区。
  在前款规定的水库保护区内,建设道路、桥梁、码头、渡口、取水口、排污口、管道、缆线等工程项目,需要跨库、穿库、临库、穿堤的,应当在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征求电力企业意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四条 调整电力建设规划和电力建设项目使用的土地,应当征求电力企业意见,依法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给电力企业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赔偿。
  第十五条 电力建设项目与市政、绿化、公路、铁路、航道、桥梁以及其他设施的建设发生相互妨碍时,应当按照规划在先的原则协商解决。造成损失的,按已发生的直接损失补偿;涉及拆迁、复建的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对不需拆迁、复建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建设。
  工程建设妨碍电力设施时,应当事先与电力企业协商,有关拆迁、复建、采取防护措施等费用由工程产权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城市负荷中心区电力建设,需要使用管道(管廊)的,该管道(管廊)由市政建设管理部门统筹建设。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占用电力建设项目用地的行为,应当依法查处。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防护措施进行建设或者其他作业,危及电力建设和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作业、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电力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