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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比都宣言(全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3 09:30:37  浏览:83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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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比都宣言(全文)

中国 柬埔寨 老挝等


内比都宣言(全文)



  2011年12月20日,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第四次领导人会议在缅甸首都内比都举行。会议通过了《内比都宣言》。宣言全文如下:

内比都宣言

超越2012:面向新十年的战略发展伙伴关系

(GMS第四次领导人会议联合宣言)


缅甸,内比都,2011年12月19日至20日

  我们,柬埔寨王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缅甸联邦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政府首脑,在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第四次领导人会议之际:

  见证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二十年来在加强次区域互联互通以及应对共同的社会和环境问题等方面所取得的巨大成就;

  认识到这些成就是在首份《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十年战略框架(2002-2012)》所设定的切实可行的原则、重点和项目的全面指引下,通过讲求实效、目标明确的共同行动取得的。这一框架2002年在金边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第一次领导人会议上通过,2005年7月在昆明第二次领导人会议上得到完善,2008年在万象第三次领导人会议时进行了总结和调整,进一步增强了有效性;

  意识到本地区乃至世界目前面临着严峻挑战和风险,并对已经取得成绩的可持续性和通过合作可能取得的更多效益构成潜在威胁;

  认识到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项目从1992年启动以来,在汲取过往教训的基础上,对目标和要求进行了较大调整,并正在逐步走向成熟;

  强调更强劲、更紧密的合作,采取针对性和创新性手段应对和战胜未来挑战,以及利用新的地区和全球形势变化产生的机遇的重要意义;

  在此重申我们对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的承诺和以新的战略框架为指引努力追求新的共同行动的决心。新战略框架的制订,旨在帮助次区域顺利度过充满挑战的新十年,推动实现建立一个融合、繁荣和和谐的次区域的愿景。

  挑战中的不断进步

  自三年前的上届领导人会议以来,地区和全球经济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近几十年来最严重的经济衰退所导致的不确定性仍然主导着全球经济。幸运的是,尽管前路依然崎岖、多变且充满风险,但我们的区域已率先走向复苏。同时,经济领域以外的严重问题,如环境的可持续性、气候变化、灾害风险、传染病,能源自给和粮食安全已成为对次区域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的现实威胁。

  尽管面临如此困难的背景,我们的合作项目依然持续取得成果。我们朝着实现和拓展次区域硬件互联互通的目标稳步前进。目前,次区域的主要道路走廊已基本建成,缺失部分正在填补,连接范围通过相连的次级道路进一步扩大。为实现多模式和高效率的总体目标,同时兼顾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我们正在加大对铁路建设的关注力度。我们已经制订了一个全面、长期的连接各国铁路的战略规划,并计划共同设立次区域铁路建设协调办公室。在软件方面,我们已经建立并采纳了推动次区域运输和贸易便利化的综合计划,包括扩大道路通行权交换范围和改进海关通关系统。次区域货物运输商协会的建立,有助于运输业发展壮大并实现专业化,同时在设计和实施次区域运输和贸易便利化的有关措施时使私营部门的意见得到反映。一个用于监测经济走廊沿线运输和贸易便利化进展的系统已经建立并即将开始运作。

  2010年更新的次区域电力发展总体规划,在规划和实施电站建设、跨境电网互联以及各国输电网系统改善等重点项目,实现建立次区域电力贸易安排的目标过程中发挥引导作用。建立次区域电力贸易协调中心的工作进展顺利,这将促进成员国在电力规划方面的信息交流。在更广泛的能源合作层面,次区域能源发展路线图致力于推广清洁和可再生能源,增强能源可获取性、利用效率、供应安全和公共-私营部门关系。在电信领域,《关于加快信息高速公路建设和次区域应用的合作谅解备忘录》已经签署,为普及次区域信息和通讯技术(ICT)应用提供了方向和标准。ICT的应用将加速次区域的发展,特别是满足产业界在电子商务领域的需求,填补城乡数字鸿沟,以绿色ICT技术提升能源利用效率。

  在环境方面,我们支持GMS核心环境项目——生物多样性保护走廊倡议第二期框架。以2012年至2016年为时间范围的第二期框架,将巩固和加强第一期项目取得的成果,保护和利用好不可或缺的自然资源,以确保次区域的可持续发展。二期项目将包括加强发展规划的制订体系、方法和保障机制,改善保护区管理和当地民生,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和推广低碳发展,加强机构建设和推动环境管理可持续融资。

  我们同样支持以2011年至2015年为时间范围的核心农业支持计划第二期所反映的全新目标和整体战略,欢迎为进一步扩大次区域农产品和粮食贸易、提升气候变化适应能力所采取的行动,包括使用气候友好和反映性别差异的生物能源技术,以保证可持续农业发展和粮食安全。我们很高兴地注意到通过建立健康和安全食品的无纸化交易平台,GMS农业信息服务网正在不断完善。

  我们支持对次区域旅游发展战略和2011-2015年路线图所做的调整。该战略将通过改善旅游业经济效益分配和促进可持续发展、性别平等、生态和文化遗产的保护及减贫,进一步推动次区域旅游业可持续发展。旅游业的增长,是通过多国主题旅游线路设计、更具针对性的市场和产品开发、大力加强旅游从业人员的能力建设以及加快发展和落实向贫穷人口倾斜的可持续旅游业而实现的。我们还高兴地看到GMS人力资源发展战略框架和行动计划(2009-2012)取得的进展,例如为应对技术人才短缺和加强次区域竞争力而开展的次区域技术和职业资格互认试点项目的成功实施,正在实施的传染病防控二期项目,为保障劳动安全流动和打击人口拐卖而做出的持续努力,以及艾滋病防控干预,包括《关于降低人口流动导致的艾滋病易感性的合作谅解备忘录》。我们亦骄傲地看到在第一次GMS领导人会议上启动的、目前已进入第四阶段的“金边发展管理计划”依然保持活力,继续在提供次区域急需的技术能力方面发挥作用,为次区域培养了素质更高的公务员队伍并提升了当地学术研究机构的水平。

  应对新十年的挑战

  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项目已经取得了丰富和扎实的成果。在取得成功、走向成熟的同时,GMS机制在自身需求和未来方向上正在进行内部调整。尽管GMS在地区和全球层面上面临着复杂外部环境,但其主要挑战仍然是如何在新形势下确保可持续性和有效性。我们重视和赞赏现有GMS战略框架。自2002年第一次领导人会议以来的十年中,这一战略框架引领GMS合作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但是在GMS第三个十年里,显然需要有一套全新的方向和措施来引导GMS合作。

  因此,我们高兴地支持GMS新十年(2012-2022)战略框架。该框架在保持讲求实效、可行性强、目标明确的现有特色的同时,提出了旨在推动GMS合作妥善应对未来挑战的总体变革方向。其中包括:

  在继续关注基础设施硬件投资的同时,更加重视政策与机构层面、与知识相关的事项以及跨国协调等方面的软件建设;

  无论是在领域间还是领域内,更加明确地划分关注的重点,同时更加有效地利用现有的资源和机构能力,从而全面增强GMS合作的有效性和影响力;

  更多地关注多领域协作和跨领域联系,包括妥善地平衡发展与环保的关系;

  在考虑组织能力及可能取得的切实成果的同时,适当关注区域发展的差异性,重新调整关注重点和资金投入,并扩大地方层面的利益相关方的参与程度,更重视改善对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框架下项目影响的评估和监督;

  与更广泛的区域合作议程加强联系,优势互补,与其他区域倡议加强协同,形成合力,包括促进东盟共同体建设。

  将精力和有限的资源集中到特定的战略地理区域,是取得显著和长期成果最具可操作性的方式。基于这一认识,以经济走廊形式促进次区域发展的模式将继续在以上述倡议为基础的新战略框架中发挥中心作用。新框架下的经济走廊发展将强调通过加强跨领域联系,扩大和深化现有交通走廊的必要性,以发展边境城镇和走廊城镇,建立支线道路网络和整合区域发展等方式,扩大次区域合作成果在走廊沿线和周围的覆盖面;积极加速实施交通和贸易便利化措施,提升走廊沿线物流和投资;加强中小企业作用;给予社会和人力资源问题应有的关注,包括规范跨境人员流动,促进粮食和能源安全以及妥善应对气候变化。GMS新发展议程涉及多领域应对措施,跨领域协调,软件、政策及机制改革,复杂性和挑战显而易见,但我们确信GMS合作已经准备好在这些领域不断向前推进。经济走廊论坛将继续帮助协调经济走廊的全面发展,并鼓励当地利益相关方和私营部门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我们承认,虽然经过充分协商制订的新战略框架切实可行,反映了GMS成员国的集体智慧,但我们仍需经过深思熟虑,建立区域整体投资框架,形成一系列第二代合作项目,以转化为限定时间内的具体措施,从而确保战略框架的有效实施。因此我们指示GMS部长利用现有各层级的GMS机制,监督投资框架的建立。

  在建立投资框架和通过投资框架实施新战略框架的过程中,必须特别关注下列关键因素:

  在对当前合作模式和重点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与次区域和成员国的经济发展战略保持一致;

  投资规划必须具有前瞻性、连续性、务实性和可行性;

  考虑到第二代合作倡议面临的问题和挑战,以及为其解决所需采取措施的复杂性,有必要建立一个有效的知识平台,同时加强实施机构和人员的能力;

  考虑到实施框架需要的大量资源,必须更加积极和创造性地调动资源;

  在实施项目时,与发展伙伴、私营部门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紧密互动。

  我们认可并高度赞赏亚洲开发银行在GMS合作中所发挥的秘书处、协调人、咨询人、催化剂、融资方和首要发展伙伴的作用。我们亦感激其他发展伙伴给予的支持和对合作项目不断加大的参与力度。我们相信,亚洲开发银行和其他发展伙伴能够响应我们继续获得支持的要求,特别是通过实施雄心勃勃的新战略框架,把握现有机遇,应对未来挑战。

  结语

  我们为GMS合作在过去二十年来所取得的成绩感到骄傲。我们已向世界展示,一个曾经饱受战乱困扰的地区能够走出困境,并且通过合作和善意建立一个和平、持续繁荣和富有活力的地区。我们认识到前路的困难,但我们坚信,带着在此前合作中建立的信任、吸取的教训和取得的成果,我们不仅能够经受住新十年中各种动荡和不确定因素的考验,而且能够将次区域合作成功带向新的高度。我们明白,只有通过更加紧密的合作、精心的准备和持续的艰苦工作,才能实现上述目标,而我们都将为此做出努力。

  我们同意2014年在泰国举行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第五次领导人会议。

  2011年12月20日在缅甸内比都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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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90年4月4日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90年4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0年4
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
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
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
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
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第二条 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按照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协议、合同、章程
在合营企业的投资、应分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

  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对合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条 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
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第四条 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第五条 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

  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
。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欺骗,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使用
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

  上述各项投资应在合营企业的合同和章程中加以规定,其价格(场地除外)由合
营各方评议商定。

  第六条 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
,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
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
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

  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企业
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
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


  正副总经理(或正副厂长)由合营各方分别担任。

  合营企业职工的雇用、解雇,依法由合营各方的协议、合同规定。

  第七条 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
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净
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合营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享受减税、免税的优
惠待遇。

  外国合营者将分得的净利润用于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时,可申请退还已缴纳的部分
所得税。

  第八条 合营企业应凭营业执照在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允许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
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

  合营企业的有关外汇事宜,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办理。

  合营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可直接向外国银行筹措资金。

  合营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向中国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九条 合营企业生产经营计划,应报主管部门备案,并通过经济合同方式执行


  合营企业所需原材料、燃料、配套件等,应尽先在中国购买,也可由合营企业自
筹外汇,直接在国际市场上购买。

  鼓励合营企业向中国境外销售产品。出口产品可由合营企业直接或与其有关的委
托机构向国外市场出售,也可通过中国的外贸机构出售。合营企业产品也可在中国市
场销售。

  合营企业需要时可在中国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条 外国合营者在履行法律和协议、合同规定的义务后分得的净利润,在合
营企业期满或者中止时所分得的资金以及其他资金,可按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货币,
按外汇管理条例汇往国外。

  鼓励外国合营者将可汇出的外汇存入中国银行。

  第十一条 合营企业的外籍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它正当收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按外汇管理条例汇往国外。

  第十二条 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作不同的约定。有的
行业的合营企业,应当约定合营期限;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可以约定合营期限,也
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
在距合营期满六个月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
一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第十三条 合营企业如发生严重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
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请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
部门登记,可终止合同。如果因违反合同而造成损失的,应由违反合同的一方承担经
济责任。

  第十四条 合营各方发生纠纷,董事会不能协商解决时,由中国仲裁机构进行调
解或仲裁,也可由合营各方协议在其它仲裁机构仲裁。

  第十五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本法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一、案件特征

通过对因闪婚而闪离案件的分析调查,我们认为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案件当事人婚前缺乏深入互信。一是年青男女刚到婚龄就进入婚恋,婚恋几月甚至更短即便结婚。二是剩男剩女急于结婚,由于高不攀低不就或无缘相遇适合对象,初识便结婚。三是双方在一处打工相识便结婚,或一方在外另一方听任家人或他人介绍便结婚。(二)案件当事人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据调查,闪婚闪离案件当事人文化水平不高,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案件总数的74.1%;高中或相当于高中文化程度的占21.7%;大专文化程度的仅占4.2%,且均为剩男剩女类型之列。(三)案件当事人不具备心理和经济承受力。由于受教育的机会少,他们较早地流入社会生活,穿梭于社会的底层,知识和社会阅历肤浅,一旦组成家庭独立生活,便很快暴露缺乏担当家庭责任、经济拮据或子女抚养等一系列问题。(四)案件当事人缺乏理性婚姻观。他们对婚姻存在模糊认识,就结婚而结婚,不去思考婚后的家庭的生活责任和为人处事,不具有正确的婚姻家庭意识。

二、原因分析

我们分析认为,因闪婚而闪离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条件不成熟急于结婚。由于他们正处于青春期,初识后感觉不错或在父母或他人的撮合下,认为反正早晚要成家,加上文化素质又不高,觉得事业上不会有大的作为,在相互不了解的情况下,稀里糊涂地登记结婚。而剩男剩女们认为年龄已偏大,急着想结婚,只要条件差不多,将就着成婚。其结果是因为婚前互不了解,婚后遇到性格不合等原因,则互相要求离婚。(二)父母宠爱导致婚姻失败。案件当事人绝大多数为独生子女,从小受到父母的溺爱与呵护,维护婚姻的承受力和担当力不足。结婚时由父母作主或由父母陪同办理登记手续,因而离婚时也多由父母陪同参与诉讼。(三)缺乏容忍与包容心态。闪电式结婚独立生活之后,面对家庭的酱醋菜茶、小孩抚养、人情世故等诸多问题,适应不了生活的压力,故而常常引发矛盾,互相指责,互不相让。在离婚诉讼中,往往双方都提出拒养小孩的要求。(四)缺乏专门机构的婚姻指导。当前婚姻登记机关对结婚对象只要符合规定,即可办理结婚手续,并未对其婚前教育与考察,也无须他人或组织证明。当婚后家庭发生各种不确定的变数时,他们无法找到维系婚姻关系的有效途径和办法,只能快刀斩乱麻以求尽快解脱。

三、对策建议

婚姻家庭关系不仅涉及两个人的夫妻生活,而且涉及两个人的双方家庭的情感,抑或波及到对左邻右舍的影响。从婚姻家庭关系是社会大家庭的“细胞”角度出发,我们认为应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诉讼过程中要下力做好当事人教育疏导。进入诉讼程序后,首先要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分别查证双方的婚前状况、婚后基础、矛盾产生的焦点等原因,因势利导,帮助端正婚姻家庭观念,可以挽回的决不判离,维护好每个家庭的和谐文明。(二)相关部门要下力做好法律宣传。鉴于闪婚闪离对象的特殊性,建议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手续时,应先作好调查,把调查结果与当事方的口述相对比,认为可办的即办,暂缓办的暂不办,既体现婚姻自由原则,又体现政府的负责任态度。同时,婚姻登记机关应会同社区居委会、工业园区、企业和人民调解组织坚持抓好婚姻法等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公民尤其是青年人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和人生观。(三)建立离婚案件多元调处机制。法院在加大离婚案件的调解力度的同时,拟应与民政部门合设婚姻家庭指导组织,指派专人向婚姻登记人员进行婚前心理辅导、家政指导和婚姻纠纷的化解指导,使其工作运行常态化、制度化。

北安市人民法院 安丽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