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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车乘务员、调车组人员、列检人员和运转车长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7:49:11  浏览:84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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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车乘务员、调车组人员、列检人员和运转车长管理暂行办法

铁道部


机车乘务员、调车组人员、列检人员和运转车长管理暂行办法
铁道部


一、为进一步加强对机车乘务员、调车组人员、列检人员和运转车长(以下简称三员一长)的管理,保证安全地质量良好地完成和超额完成铁路运输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二、普遍实行公开招工,择优录用,确保新进人员的质量。
1、根据部下达的增人指标(戴帽下达的专用指标除外)和发生的自然减员,需要招收新工人时,应严格按照部定的招工条件和新招工人的男女比例,在地方劳动部门的统筹安排下,普遍实行公开招工,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以保证新招工人的质量。
2、招收退休、退职工人的子女,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和(1981)164号文件的规定,必须符合招工条件,并要经过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不符合条件的,不准招收。
三、按照劳动力计划和生产人员定员,配齐配好“三员一长”。
1、要根据劳动力计划和“三员一长”的预备率、后备率的安排制定“三员一长”的配备、调整、补充方案。
2、凡招收的工人、自然减员的补员和退休、退职工人的子女,国家统一分配的技校(包括部分中专)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以及从路内外调入的工人,只要是符合行车条件的,应由铁路局(铁路分局)统一分配到运输生产第一线去,到铁路沿线去,以优先补充“三员一长”的缺员。


3、要根据生产任务的变化,劳动组织的改变,劳动力计划和编制定员的调整,注意从多员单位选择符合行车条件的人员(必要时还应从二、三线去选择符合行车条件的人员)去进行转培,以备“三员一长”的急需。
4、凡新补充的“三员一长”,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过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允许上岗。
5、“三员一长”中高职名的缺员,必须按照它们各自的《经历图》,从其低职名中选调补充,原则上不准越级使用。
6、应按照规定对“三员一长”进行体检。经过医务劳动鉴定,证明确实不能胜任“三员一长”工作的,要进行调离,并相应地予以改职。
四、必须保持“三员一长”的相对稳定。
1、“三员一长”一经配上,不经铁路局(铁路分局)的批准,不得任意改职和调出。
2、严禁拉用“三员一长”搞非生产或非本职工作,确因特殊需要,经过铁路局(铁路分局)批准抽调的,不得享受原工种的一切津贴、奖励,其工资应由借用单位支付,并应按时组织归队。
五、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三员一长”的纪律教育和技术业务培训。
1、配合有关部门有针对性地对“三员一长”进行政治思想工作,教育他们热爱本职工作,遵守劳动纪律,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办事,质量良好地完成任务。
2、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三员一长”的技术业务培训,参与对与培训计划的制定,及时抽调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脱产、半脱产学习。对经过培训的,可根据运输生产的需要,择优予以改职、提职。
3、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职工奖惩的规定,对模范遵章守纪的,要及时给予表扬、奖励;对严重违章违纪的,要及时给予批评、处分。
六、加强对“三员一长”后备人员的管理。铁路局要将后备人员与现职人员分开,不得使后备人员混在生产班组里;要对后备人员组织脱产培训或指定单位负责代培。未经铁路局的批准,任何部门、任何个人都无权动用后备人员。
七、建立健全“三员一长”的统计分析制度。
1、有关站段要有专人负责“三员一长”的日常管理,建立“三员一长”的花名册和动态卡片,经常掌握“三员一长”的思想、工作、身体和技术业务状况以及配备、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铁路分局、铁路局应建立健全“三员一长”统计月报,定期进行分析研究,随时掌握各单位“三员一长”配备、使用和管理情况,帮助站段解决存在的问题。
3、铁道部工人管理部门要及时对“三员一长”季报进行汇总和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督促和帮助有关单位解决。
八、本办法所规定的基本精神,原则上也适用于线路工(养路工)、巡道工和其它主要行车工种。
九、各铁路局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或修改本单位的“三员一长”管理办法,并报部核备。



1982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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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金银饰品经销企业补办进货手续是否有效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金银饰品经销企业补办进货手续是否有效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金银饰品经销企业补办进货手续是否有效的请示》(辽工商〔1997〕1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金银饰品批发、零售企业进货应按规定留存有关凭据,以备人民银行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检查。对于补办的进货凭据,如果不足以证实金银饰品来源正当,则补办的进货凭据无效,对销售的金银饰品按来源不明处理。



1997年6月24日

葫芦岛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葫芦岛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28号

现发布《葫芦岛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葫芦岛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全市水利建设步伐,提高水利工程设施抗灾减灾的防护能力,缓解城乡水资源供需矛盾,根据《辽宁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建设基金,是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筹集和建立的专门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的基金。

  第三条 市及县级(合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的领导。各级财政、计划、水利、审计等有关部门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市、县级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市、县级收取并归其使用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作为水利建设基金。政府性基金包括: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
政设施配套费。
  (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和水利专项建设基金市、县留成部分。
  (三)水利建设基金征收过程中发生的银行利息。

  第五条 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底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水利建设基金收支情况。

  第六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主要用途:
  (一)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河道防洪工程建设;
  (三)水库工程除险加固;
  (四)重点水土保持防治工程建设;
  (五)全市性防汛抗旱通讯和信息系统的维护与建设;
  (六)水利工程维护;
  (七)其它经市政府批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市、县级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由中央或省安排的水利建设项目和本级重点水利建设项目。水利建设基金用于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不得低于总额的80%。

  第七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申请与拨付:
  (一)水利建设基金中用于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的部分,由各级水利部门根据同级计划部门审批的水利工程基本建设计划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由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拨付给水利部门。
  (二)水利建设基金中用于其它水利建设的部分,由各级水利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由财政部门审核后向水利部门拨付。

  第八条 各级水利部门对财政部门拨付的水利建设基金要设置专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九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预算和财务管理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条 水利建设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年度结余,可以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 各地建立水利建设基金后,本级政府不得削减原有水利建设的投资规模。

  第十二条 各级水利部门应当在年终编制水利工程基本建设和其它水利建设的财务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和扩大基金的筹集及使用范围;不得擅自减征、免征水利建设基金;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水利建设基金。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的违法违纪行为,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1年9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