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办法
1988.06.14
青政办(1988)58号
为了控制森林资源消耗,实现永续利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国家对采伐森林、林木实行限额管理。森林采伐限额是指森林立木蓄积量,是对各州、地、市、县、县森林立木蓄积休伐的最大限量规定。
第二条 森林采伐限额的实施范围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严禁采伐的森林和林木以外,对其它林种的森林和树林的主伐、更新采伐、林分改造,以及各种森林消耗,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森森采伐限额的制定,应以森林经营方案或总体设计所确定的年采伐量为依据,尚未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单位,应以上级林业主管门审定的森林资源调查的立木蓄积量和年生长量为依据。
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营林业局、林场、农场、厂矿为单位;乡村人工林和未设林场的天然林区以县为单位,按照用材林的消耗量不超过年生长量的70%,防护林不超过30%的原则,提出年采伐限额指标,逐级上报,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平衡后,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条 国务院批准的森林采伐限额逐级分解下达至县,具体落实到生产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必须严格监督执行,不得突破采伐限额。
第五条 全省森林采伐限额从一九八六年起执行。以后每五年调整一次。在五年执行期满的前一年,逐级提出调整意见,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第六条 因特大自然灾害必须超限额采伐时,应逐级上报,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任何单位进行任何性质的采伐,都要制定作业设计,按设计申请采伐许可证,实行凭证采伐。申请采伐许可证,应以县为单位提交上年度采伐竣工报告及更新造林验收报告。
第八条 以县为单位,年采伐蓄积在300立方米(玉树、果洛500立方米)以下的作业设计由州、地、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采伐许可证;年采伐蓄积在301立方米(玉树、果洛500立方米)以上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作业设计并核发采伐许可证。园柏林的采伐,一律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农场和其它单位采伐自有林木,应持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报所在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许可证。集体人工林和农村居民的成片林、农田林网和路树的采伐,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无论省或州、地、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采伐量都要纳入上级下达的采伐限额内。
第九条 申请采伐的作业设计,必须在施工前一年十月份上报,一次审批。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地点、面积、方式进行施工。实际采伐量不得超过批准采伐量的5%。
生产单位要接受各级资源管理部门和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森林采伐竣工后,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全面验收,写出竣工报告,逐级上报。
第十一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决定。盗伐、滥伐森林或其它林木情节严重以及其它违反森林法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农林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八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科学技术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
第 12 号
《科学技术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科学技术部2007年第3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万 钢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科学技术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了适应新时期科技事业发展的需要,建设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法制环境,科技部对所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商有关部门同意,现决定:
一、对《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暂行规定》等7件规章予以废止,对《发明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等3件规章宣布失效(见附件1)。
二、对《大型精密仪器管理暂行办法》等16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技术创新工程区域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等10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见附件2)。
附件:1. 科学技术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章目录
2. 科学技术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1:
科学技术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章目录
一、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7件)
1.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89年12月6日 国家科委、国家保密局令第6号
说明:已被科技部、国家保密局、外经贸部《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1998年10月30日 国科发计字[1998]425号)代替。
2.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0年7月6日 国家科委令第7号
说明:已被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2月16日 国科发政字[2000]63号)代替。
3.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1年6月5日 国家科委、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2号
说明:有关科技期刊的行政许可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实施,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科技期刊的管理按照新闻出版总署、科技部《关于调整科技期刊申报程序和审批办法的通知》(2005年4月20日 新出联[2005]9号)的规定执行。
4.国际科技合作奖授予办法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2年6月1日 国家科委令第14号
说明:已被《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1999年5月23日国务院令第265号发布,2003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396号修订)及其实施细则代替。
5.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3年12月11日 国家科委令第16号
说明:已被《药品非临床质量管理规范》(2003年8月6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号)代替。
6.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4年2月8日 国家科委令第18号
说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2002年3月5日 国办发[2002]30号)和科技部《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2003年4月4日 国科发政字[2003]94号)已涵盖本办法内容。
7.技术交易会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0年12月7日 国家科委令第10号
说明:科技部已取消对技术交易会的审批管理。
二、决定宣布失效的规章目录(3件)
1.发明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89年8月2日 国家科委令第5号
说明:其上位法规《发明奖励条例》已废止。
2.国家星火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0年9月25日 国家科委令第9号
说明:星火奖已取消。
3.自然科学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3年5月8日 国家科委令第15号
说明:其上位法规《自然科学奖励条例》已废止。
附件2:
科学技术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6件)
1. 大型精密仪器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与机关:1982年3月25日 国家科委
2. 关于设立中外合资研究开发机构、中外合作研究开发机构的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7年9月10日 国家科委 国科发政字[1997]430号
3. 关于加强仪器设备更新和危房修缮专项资金管理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3年8月31日 国家科委、财政部 [93]国科发财字476号
说明:已被财政部《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06]118号)代替。
4. 关于加强仪器设备更新专项资金管理的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6年3月6日 国家科委、财政部 国科发财字[1996]104号
说明:已被财政部《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06]118号)代替。
5. 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2000年11月27日 科技部、教育部国科发高字[2000]530号
说明:已被科技部、教育部《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2006]487号)代替。
6. 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6年1月28日 国家科委 国科发火字[1996]042号
说明:已被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2006]498号)代替。
7.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科技成果申请国际专利补助金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2000年10月20日 科技部863计划联合办公室 国科高联字[2000]007号
说明:财政部、科技部、总装备部《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6]163号)已涵盖本办法内容。
8. 关于“863”计划外事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87年10年27日 国家科委 [87]国科发外字0784号
9. 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内国际科技会议及展览会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9年1月11日 科技部、外交部、海关总署 国科发外字[1999]012号
说明:已被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管理办法》(中办发[2006]10号)和科技部、外交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外字[2001]311号)代替。
10. 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办法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5年6月15日 国家科委 国科发政字[1995]249号
说明:已被科技部《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国科发办字[2007]87号)代替。
11. 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7年2月9日 国家科委 国科发政字[1997]061号
说明:已被科技部《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国科发办字[2007]87号)代替。
12. 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与机关:1993年5月17日 国家科委
说明:已被科技部《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国科发办字[2007]87号)代替。
13. 国家科委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与机关:1990年6月9日 国家科委
说明:已被科技部《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国科发办字[2007]87号)代替。
14. 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7年7月2日 国家科委 国科发政字[1997]317号
15. 关于正确处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意见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5年4月5日 国家科委 国科发政字[1995]134号
16.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2000年12月7日 科技部 国科发计字[2000]544号
二、决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0件)
1.技术创新工程区域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8年8月11日 科技部 国科发高字[1998]292号
2.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7年5月9日 国家科委 国科发计字[1997]223号
3.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课题评审程序规范(试行)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2002年4月9日 科技部863计划联合办公室 国科计联函[2002]1号
4. 863计划主题项目和重大专项管理主体主要职责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2002年7月22日 科技部 国科发计字[2002]230号
5. 863计划滚动支持和快速反应课题立项原则和程序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2003年4月16日 科技部 国科发计字[2003]104号
6. “十五”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课题验收规范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2004年8月19日 科技部863计划联合办公室 国科计联函[2004]9号
7. 国家863计划成果产业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2003年5月20日 科技部 国科发计字[2003]166号
8.国家星火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与机关:1987年7月2日 国家科委
9. 首都圈(环北京)防沙治沙应急技术研究与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2001年1月16日 科技部 国科农社字[2001]6号
10. 科研院所社会公益研究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2000年4月26日 科技部、财政部 国科发财字[2000]1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