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
《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已经2002年9月23日市政府第1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1月16日起施行。
市长陈良宇
二00二年十月十六日
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
(2002年10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退役士兵在本市范围内的接收和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含义)
本办法所指的退役士兵,包括下列人员:
(一)退伍义务兵;
(二)复员士官:
(三)转业士官。
第四条(职能部门)
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市民政局(以下称市安置部门)是本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民政部门(以下称区县安置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劳动保障、人事、公安、财政、税务、征兵、工商行政,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退役士兵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安置原则)
退役士兵的安置,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实行指令性安置与退役士兵同接受单位双向选择相结合的办法。
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第六条(接收的管辖)
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被批准退出现役的士兵,符合本市接收条件的,退役后由市和区县安置部门负责接收。
本市入伍的退役士兵,一般由原征集地的区县安置部门负责接收,也可以由其退役时父母或者配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安置部门负责接收。
非本市入伍的退役士兵,按下列规定予以接收:
(一)服役期间,其父母户籍迁入本市的未婚转业士官、非在职入伍的未婚复员士官、非在职入伍的退伍义务兵,由其父母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安置部门负责接收。
(二)配偶的户籍在本市且结婚满两年的复员士官、转业士官,由其配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安置部门负责接收。
(三)属于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经市安置部门批准由本市接收的退役士兵,由市安置部门指定的区县安置部门负责接收。
第七条(接收程序)
退役士兵应当自部队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向有接收管辖权的区县安置部门报到。
区县安置部门应当自收到退役士兵的档案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接收条件的,签发接收通知书;对不符合接收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退役士兵,并将其档案退回原部队。
退役士兵收到接收通知书后,应当按接收通知书的要求,到区县安置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区县安置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二章 接 收
第八条(户口落户手续的办理)
退役士兵凭区县安置部门出具的证明,到指定的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落户手续。
第九条(非农业户口落户的特别规定)
转业士官入伍前系农业户口的,退役后可按非农业户口落户。
入伍前系农业户口的士官符合转业条件,本人要求并经部队批准复员的,可按非农业户口落户。
第十条(农转非的特别规定)
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入伍前系农业户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市或者区县安置部门批准,可转为非农业户口:
(一)服役期间个人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二等功以上的;
(二)服役期间个人因对敌作战、抢险救灾、见义勇为荣立三等功或者因其他事由荣立两次三等功的;
(三)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部队评定为三等以上残废等级的,或者虽未被评定残废等级,但经本市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为部分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服役期间其家庭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五)烈士的遗孤或者兄弟姐妹接替其参军的;
(六)入伍前父母双亡的;
(七)飞行学员因身体不适应飞行而退役,经团级以上的驻军医院诊断证明和航空学校证明的。
第十一条(单位的安置义务)
本市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
第十二条(安置方式)
下列退役士兵中,除国家和本市规定不予安排就业或者自谋职业的以外,由区县安置部门安排就业:
(一)转业士官;
(二)入伍前系非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
(三)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并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被评定为二等、三等残废等级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
下列退役士兵由乡镇人民政府妥善安排其生产和生活:
(一)系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
(二)除前款第(三)项以外的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
官;
(三)入伍前系农业户口,因符合转业条件而按非农业户口落户的复员士官。
第十三条(安排就业指标)
安排当年度的退役士兵就业,由市安置部门依据各区县上年度末在职职工人数,并考虑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进行必要的统筹,提出本年度各区县的退役士兵安排就业指标,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下达。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就业指标落实到本辖区内的相关接受单位。
第十四条(安排就业顺序)
安排退役士兵就业,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退役士兵与接受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双向选择;
(二)退役士兵未通过双向选择落实接受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安置部门实行一次性指令安置;
(三)需跨区县指令安置的,由市安置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自谋职业)
符合安排就业条件的退役士兵要求自谋职业的,应当在市或者区县安置部门确定其接受单位之前提出。
区县人民政府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应当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发给自谋职业证明。经济补助的具体标准和发放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制定。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凭自谋职业证明,到劳动部门办理劳动手册。
第十六条(复工复职)
在职入伍的退役士兵,可以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原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的,由合并后的单位接受其复工、复职。原单位分立的,由退役士兵选择其中的一个单位复工、复职。不要求复工、复职的,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复学)
退役士兵在校入伍,未完成学业的,退役后可以回原学校复学。不要求复学的,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复学的退役士兵,视为自谋职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第十八条(伤病残安置)
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退役士兵,按以下规定安置:
(一)被评定为特等、一等残废等级的退役士兵,按国家有关规定安置;
(二)被评定为二等、三等残废等级的退役士兵,由区县安置部门下达专项安排就业指标,予以指令性安置。接受单位应为其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第十九条(不服从安置的处理)
退役士兵拒绝领取安置介绍信,或者领取安置介绍信后不按规定向接受单位报到的,不再重新安置,由安置部门将其档案移交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第四章 待 遇
第二十条(就业待遇)
安排就业的退役士兵,享有以下待遇:
(一)单位接受退役士兵,应当将其军龄连同待安置的时间,一并计算为其在本单位的连续工龄。
(二)工资福利和住房等待遇不低于接受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的职工。
(三)因接受单位的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自市或者区县安置部门开具安置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受单位按照本单位同工龄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的标准,逐月发给其生活费。
(四)单位接受退役士兵,应当给予退役士兵不少于6个月的适应期,不得实行试用期制,学徒工制的待遇。
(五)被评定为二等、三等残废等级的退役士兵,进单位后按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第二十一条(待安置期间待遇)
安排就业的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由区县安置部门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待遇)
退役士兵的基本社会保险关系应当按规定予以接续或者建立。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待安置时间与参加基本社会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
第二十三条(乡镇安置待遇)
农村入伍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服现役期间,保留其承包土地、自留地;中级以上士官复员后,没有承包土地、自留地的,应当重新划给。
农业户口的退役士兵住房确有困难的,由区县安置部门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
第二十四条(报考优待)
退役士兵退役后一年内报考国家公务员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
退役士兵退役后一年内报考本市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予以优待。具体办法由市教育委员会、市民政局制定。
第二十五条(参加职业培训)
安排就业的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参加职业培训,或者农业户口的退役士兵在退役后一年内参加职业培训的,由区县安置部门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六条(自办企业)
退役士兵自办企业或者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罚)
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安置部门分配的安置指标或者拒绝接受退役士兵的,由市或者区县安置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对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
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的行政执法人员,由其所在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经费)
安置退役士兵所需的业务经费,列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
第三十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6日起施行。1989年4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公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二批)
国家经贸委 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公 告
二OO二年第23号
公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二批)
为促进我国环保产业健康发展,加快环保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提高环保产业技术水平,现将《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二批)予以公布。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59号)继续执行,其有关规定和鼓励政策适用于本批目录。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二ОО二年五月八日
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二批)
设备(产品)名称
主要指标及技术要求
适用范围
一、空气污染治理设备
1.有机废气催化净化装置
处理风量:≥1000m3/h
进口浓度:≥500mg/L
出口温度:250-320℃
净化效率:>90%
喷漆废气净化、印刷废气净化及其他含有苯、酮、醛、酚、醇等类有机气体的净化。
2.NID干法烟气脱硫设备
脱硫剂: CaO/Ca(OH)2、电石渣
脱硫率: ≥80%
钙硫比: ≤1.4
无废水排放
20万KW以下的燃煤电厂烟气脱硫,或其它行业低浓度含硫烟气处理。
3.气动脱硫除尘设备
脱硫率:>90%
除尘率:>99%
林格曼黑度:<1
液气比:0.2-1
阻力损失:<1200Pa
冶金、石化、建材、轻工等行业75t/h以下燃煤锅炉烟气脱硫除尘;
130t/h以下电站燃煤锅炉烟气脱硫。
4.氨-硫铵喷雾干燥半干式烟气脱硫成套设备
处理烟气量:≥3×104m3/h
脱硫率:>90%
脱氮率:>30%
氨硫比:0.53
使用寿命:>10年
副产品:硫铵系化肥或工业原料
副产品综合利用,无二次污染
无废水排放
10-35t/h工业锅炉烟气脱硫,适用于链条炉、煤粉炉、窑炉等炉型
5.高炉煤气干法除尘器
处理风量: >15×104 m3/h
排放浓度:<15mg/N m3
过滤风速:≥1m/s
除尘效率:>99.8%
设备阻力:<1200Pa
无泄漏
易燃、易爆介质粉尘的治理;
各类高温烟气的治理及粉料回收。
6.大中型燃煤工业锅炉湿式除尘脱硫洗涤塔
脱硫剂:Ca(OH)2、废碱液
主体结构材质:防腐材料
阻力损失:<1500Pa
脱硫率:>70%
除尘效率:>95%
工业锅炉和窑炉烟气除尘脱硫。
二、水污染治理设备
7.光化学废水处理一体化设备
脱色率:>90%
进水COD:150mg/L-1000mg/L
COD去除率:>50%
废水经处理后达到GB8978-1996一级排放标准
纺织印染废水、化纤行业的棉浆黑液、苎麻行业的脱胶废液、化工、制药等工业废水处理。
8.电絮凝-电气浮复合技术与设备
处理能力:>30t/d
COD去除率:≥80%
色度去除率:≥95%;
纺织、印染、电镀、食品、化工、皮革行业高浓度难降解有机废水处理及高含盐量的废水处理。
9.含油污水处理装置
处理能力:>500t/d,
油和悬浮物去除率:≥90%
处理后水质:含油量≤1mg/L
悬浮物中粒径中值:≤1μm
含油量≤100mg/L,固体悬浮物含量≤100mg/L的油田采出水,港口、码头、洗车场、石化行业的含油污水处理。
10.高浓度有机废水催化湿式氧化处理成套设备
进口COD:2×104 mg/L-8×104 mg/L
COD去除率:≥90%
NH3-N去除率:≥99%
处理量: >20t/d
染料、焦化、农药、石化及精细化工等的工业有机废水处理。
11.超效浮选装置
池深:600-780mm
有效水深:400-500mm
水力停留时间:3min
表面负荷:10m3/m2.h
回流比:20-30%
SS去除率:≥90%
给排水处理,自来水厂原水的混合处理,生产用水的回收,造纸、食品、制胶等行业及城市污水的净化。
12.筒式格栅除污机
格栅有效直径:≥600mm
工作深度:<4 m
设计水深:≤3 m
安装角度(°):35
齿耙运行速度:1-3 m/min
大中型城市污水处理厂拦截和清除水中污物及漂浮物。
13.螺旋格栅机(格栅、除污、压榨一体化)
栅框滤缝尺寸:6-12mm
直径: 600-3000mm
最大处理量: 3900m3/h
电机功率:1.1-3kw
大中型城市污水处理厂拦截和清除水中污物及漂浮物。
14.移动式格栅除污机
格栅有效宽度:>4000mm
栅条净距: <50mm
工作深度:<15 m
设计水深:≤3.5m
安装角度(°):60-75
齿耙运行速度:5-9 m/min
大中型城市污水处理厂。
15.泵吸式除砂机
运行速度:1.2m/min
主梁最大挠度: ≤1/1000
主从动轮轮距与跨度比:≥1/8
耐磨砂泵扬程: ≥5m
大中型城市污水处理厂除砂处理。
16.辐流沉淀池刮泥、吸泥机
池径:≥20 m
刮臂外缘线速度:
初沉池1-3m/min
二沉池1-1.8m/min
提升高度:≥200mm
大中型城市污水处理厂刮除或吸除底部污泥。
17.螺旋砂水分离器
螺旋体直径: ≥Ф260mm
处理能力: ≥ 0.72m3/min
砂粒直径: ≥0.2mm
转速:18-50r/min
可自动控制
大中型城市污水处理厂。
18.卧轴式表面曝气机(转刷、转蝶)
转刷、转蝶表曝机长度: ≥1500 mm
转刷曝气机直径:700-1000 mm
转蝶曝气机直径:1400 mm
转刷曝气机动力效率:1.8-2.5kgO2/kw.h
转蝶曝气机动力效率:1.8-2.5kgO2/kw.h
大中型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曝气供氧、混合或推流。
19.微孔曝气头
曝气水深: 4m
氧利用率:≥20%
充氧能力: ≥ 0.13Kg/h
阻力损失: 5000Pa
服务面积: 0.5m2/只
供气量: 2m3/h
大中型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曝气供氧。
20.潜水搅拌机
叶轮直径:300-800mm
电机功率:0.75-1.0kw
转速: 200-980r/min
最大混合量:9800m3
大中型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混合或推流。
21.旋转式滗水器
滗水量:≥500m3/h
堰口长度: ≥10m
滗水深度:1000-3000mm
PLC控制
工业和城市污水处理。
22.潜水污水泵
流量: ≥1000m3/h
扬程:≥20m
电机功率:100w-300kw
口径: ≥200mm
泵功率: ≥78%
大中型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的提升。
23.螺旋污泥泵
螺旋外径: ≥300mm
安装角度(°):30
流量: ≥100 m3/h
转速: 40r/min-110 r/min
扬程: 2.0m-5.5m
泵效率: ≥ 80%
大中型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的提升和输送。
24.单级高速离心鼓风机
进口流量:≥200m3/min
标准进气温度: 20℃
进口压力: 0.098MPa
出口压力: 0.17 MPa
轴功率: 250-980kw
电机功率: 290-1250kw
级效率: ≥ 82%
大中型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生化处理的供氧曝气。
三、固体废弃物处理设备
25.垃圾压实机
整机工作质量: ≥2000 kg
激振力: ≥356KN
工作速度: ≥6.5km/h
行驶速度: ≥12.5 km/h
发动机功率: ≥141kw
振动频率: ≥27Hz
城市生活垃圾和工业垃圾填埋厂。
26.城市垃圾机械化转运站
主缸力:≥100KN
推缸力:320KN
门缸力:2-100KN
送料缸:320KN
系统压力:26MPa
日处理垃圾量:>120t
包块密度: 1t/m3
机器功率: 15KW
城市生活垃圾的中转和运输。
27.移动式垃圾处理筛分成套设备
日处理量: ≥100t
皮带机总功率: ≥6.0kw
链板机功率: ≥3.0kw
筛功率: ≥9.0kw
筛孔孔径: 30-50mm
筛分效率: ≥35%(发酵后生活垃圾)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 特别适于对陈腐性生活垃圾的分选处理。
28.污泥制肥成套设备
污泥处理量:≥20m3/d
颗粒肥含水率:
有机肥 <22%
复合肥 <5%
城市污水污泥处理、工业(酿造、食品、饲料等行业)污泥处理。
四、噪声与振动控制设备
29.减振、隔振装置
阻尼器
垂直阻尼系数:350KNS/m
水平阻尼系数:330KNS/m
弹簧减振器
垂直刚度系数:6.80KN/mm
水平刚度系数:5.55KN/mm
垂直最大振幅:145μm
水平最大振幅:145μm
环境温度:-40℃-90℃
使用寿命:30年
隔振效率:≥90%
适用于需要减振、隔振的精密仪器、设备。
五、环境监测设备
30.噪声频谱分析仪
测量范围:35-130dB(A)、40-130dB(线性)
频率:31.5Hz-8kHz
精度:符合国标GB3785 I型机精度标准
温度:-20℃-40℃
湿度:60%-95%
气压:常压
生产线噪声及生产车间环境噪声监测分析。
31.噪声自动测量系统
测量范围:32-140dB(A)、40-140dB(C)、
45-140dB(线性)
频率:10Hz-20KHz
精度:符合国标GB3785 I型机精度标准
温度:-20℃-40℃
湿度:60%-95%
气压:常压
输出:数字信号
交通道路、小区环境噪声监控。
32.污染源烟气在线监测分析系统
含尘量测量范围:0-200mg/m3、0-2000mg/m3
含尘量测量精度:±2%
气体污染物测量范围:
SO2:0-250-2500mg/m3
NO: 0-250-2500mg/m3
CO:0-500-5000 mg/m3
气体污染物测量精度:±1%满量程
流速测量范围:0-35m/s
流速测量精度:±0.2m/s
压力:±3000Pa 精度:±1%
温度:0-200℃ 精度:±1℃
湿度:0-20% 精度:±2%满量程
输出:数据信号,可通过公共电话交换网(PSTN)传输数据
烟气污染源监测
33.总有机碳分析器
测量范围:0-10mg /L最小
0-10g/L 最大
测量误差:±2%满量程
稳定型:±2%满量程/周
滞后时间:5min
采样量:≤24mL/h
正常工作温度:0-50℃
输出信号:4-20mA或RS232,RS484数字输出
城市污水、工业废水检测和分析。
34.酸雨采样器
感雨器灵敏度:温差≥1℃
雨停关盖延迟时间:≥2min
采集雨量范围:0.04-4mm/min
分段样数:12个
混合样容量:≥20L
环境温度:0℃-50℃
相对湿度: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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