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粮油实行多渠道经营的补充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2:03:55  浏览:99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粮油实行多渠道经营的补充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粮油实行多渠道经营的补充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业部关于完成粮油统购任务后实行多渠道经营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的通知》,已印发你们。现根据我省情况,再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粮食统购任务问题。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第一位的重要物资,必须坚持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坚持统购统销政策,坚持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三兼顾和以丰补歉的原则。分给各地的粮食征购、超购包干任务和省下达的以丰补歉多购任务,都是指令性计划,必须保
证完成。
二、粮食多渠道经营问题。对农民完成粮食交售任务后的余粮,允许粮食部门、供销社、农村其它合作商业和农民私人多渠道经营。以粮食为原料的工商行业和农村“四坊”、饮食业,可以自行采购粮食,加工成品出售。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工矿企业、事业单位,也可以采购粮
食自用,但不得贩运。粮食多渠道经营和出县、出省贩运,应当以县为单位,在完成当季(即每年夏秋两季)粮食收购任务后进行。具体开放时间,由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在当季任务未完成前,不准多渠道经营当季的粮食品种。
实行粮食多渠道经营以后,关于粮油议购议销由粮食部门统一经营的规定,议价粮油运输出境审批的规定,携带和邮寄粮食限额的规定,工商行业上市采购粮油要经过批准的规定,机关、团体、部队、工矿企事业单位不准进入市场采购粮油的规定,一律废止。
三、粮食部门经营议价粮问题。粮食实行多渠道经营后,粮食部门要发挥主渠道作用,进一步搞好议价经营工作,保证购回议价转平价所需要的粮食,并为国家掌握一些商品粮,做好市场调节工作。
(1)为了适应多渠道经营的新情况,做好粮食议价经营工作,各地、市、县在新的粮食年度开始前,必须建立和加强粮食议购议销公司,所需人员由粮食部门内部调剂解决。
(2)粮食议购议销公司是同级粮食部门领导下的企业单位,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以税代利。可以批零兼营,生熟兼营,可以自营,也可以搞联营和代营。
(3)基层粮站(所)不搞议价经营,但应给县级粮食议购议销公司代购代销。代购代销手续费的数额,由省粮食局另行规定。
(4)经营议价粮食所需要的流动资金,可以从粮食部门自有的流动资金中调剂一部分,其余由人民银行贷款解决。
(5)议购议销价格,根据“随行就布,有升有降,依质论价”原则,由县以上议购议销公司逢行掌握,不再报经物价部门审批。
四、油料多渠道经营问题。食用油脂、油料的多渠道经营,可以按照粮食多渠道经营的原则办理,但各地不搞议价转平价业务。设有规定统购任务的品种,允许常年多渠道经营。
五、市场管理问题。粮食部门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好粮油市场。在集市粮价上涨时,要组织议价销售,平抑价格。
粮票是国家计划供应粮食的凭证。经营议价粮(包括熟食)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准收取粮票,也不准用粮票周转经营。




1983年2月20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1997年城市扶困,城镇就业,工资调控、增长,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奖罚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1997年城市扶困,城镇就业,工资调控、增长,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奖罚办法的通知
白山政办发[1997]15号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白山市1997年城市扶困,城镇就业, 工资调控、增长,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 责任奖罚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局室、中省直企业: 《白山市1997年城市扶困,城镇就业,工资调控、增长,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奖罚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白山市1997年城市扶困,城镇 就业,工资调控、增长,安全生产 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奖罚办法 根据《白山市1997年城市扶困,城镇就业,工资调控、增长,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为把我市各项主要劳动工作任务真正落到实处,强化目标管理,增强责任意识,促进各项指标的顺利完成,真正起到奖优罚劣的作用,推动我市劳动工作再上新台阶,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罚对象、范围 (一)奖罚对象。市政府与其签订责任状的县(市)区和部门,共三个方面: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中省直企业。 (二)范围。6个县(市)区, 22个市直有关部门, 14个中省直企业,计42个单位参加考核评比。 (三)小组划分。按照县(市)区和中省、市直部门的工作性质、特点,企业大小、职工人数和开展工作难易程度,体现合理公平,具有可比性等因素,按A、B类共划分为5个考核评比组,即:县(市)区组,市直1、2组,中、省直1、2组(名单附后)。 二、奖项设置 设综合奖。适用于与市政府签订劳动工作四项目标责任状的单位。根据指标完成情况,得分多少,优胜者获得一定数额奖金,是综合各考核评比单位全面工作的奖项。 三、奖项档次划分 (一)先进。本着先进名额占考核评比单位1/3 的比例,根据考评分数,从前者分别取二到三名为综合奖获得者。 具体是 :县(市)区组6个参评单位,取前二名为先进;市直一组11个参评单位,取前三名为先进;市直二组 11个单位 ,取前三名为先进;中省直一组6个单位,取前二名为先进 ;中省直二组8个单位,取前二名为先进。各组评比单位按得分多少排列名次。 (二)合格 。根据考评情况 ,除先进单位外,70分(含70分)以上为合格单位。 (三)不合格。根据考评情况,各评比单位70分以下(不含70分)为不合格单位。 四、奖罚原则 为把奖罚工作搞好,使各参评单位学有方向,超有目标,调动方方面面的积极性,完成劳动工作各项指标,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竞争。根据参评单位的工作性质、特点、工作量大小、难易程度、企业大小、职工人数多少等实际情况 ,考虑到可比性问题,把参评单位划分成5个小组,放在同一起跑线上,力求公平、公正、合理。组与组之间在评比中不发生横向联系,只能在组内各单位之间竞争。 (二)严格考核,实事求是。为了避免各参评组,组与组之间以及组内各单位之间,在考核评比中出现不平衡问题。在考核组的安排上充分考虑同一类型的单位,安排同一考评小组来进行,防止宽严不均。在考评中要坚持同一标准,从严掌握,实事求是。 五、奖罚办法 (一)奖励 年终总评结束后,经严格考核,各小组参评单位,凡被评为综合奖先进单位,具体奖励办法如下: 1按要求积极向省推荐评优; 2在全市范围内通报表彰,发给牌匾或奖状; 3政府分管领导和部门主要领导作为评优或评先的条件; 4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人大和组织部门作为政绩考核的内容和提拨任用的条件; 5奖励一定数额的奖金。 奖金具体数额是: 各参评单位属A类部门被评为一等奖的先进单位奖金为4 000元;二等奖3 000元;三等奖2 000元。 属B类部门被评为一等奖的先进单位3 000元;二等奖2 000元;三等奖1 000元。 (二)处罚 对年终考核不合格单位要给予一定的处罚,具体是: 1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 2分管县(市)区长、部门主要领导不能评优或评先; 3将不合格单位的考评结果,按干部管理权限报送人大和组织部门,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干部政绩的一项内容; 4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 罚款只限于安全生产单项指标。 各小组参评单位经考核安全生产指标最后一名者罚款,罚金1 000元。 以上罚金从单位缴纳的安全生产抵押金中扣留。 附:参赛单位小组。 主题词:劳动 责任制 奖罚 通知抄送:市委、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办公室。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七日印发 参 赛 单 位 小 组 同市政府签状共有42个单位或部门,划分为5个小组,具体如下: 县(市)区组6个: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抚松县、靖宇县、江源县、临江市、八道江区。 市直一组11个: 机械电子冶金工业局、轻化工业局、二轻总会、医药局、建材局、房产局、建设局、物资总会、林业局、乡企局、煤炭局。 市直二组11个: 交通局、农业局、贸易局、税务局、工商局、供销联社、特产局、外经委、教委(校办)、民政局、热力公司。 中省直一组6个: 临江林业局、三岔子林业局、湾沟林业局、松江河林业局、泉阳林业局、露水河林业局。 中省直二组8个: 通化矿务局、邮电局、电业局、浑江发电厂、板石铁矿、大栗子铁矿、石油公司、六0二队。


大连市行政处罚罚款幅度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行政处罚罚款幅度规定》的通知

大政发〔2004〕24号


大政发〔2004〕2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大连市行政处罚罚款幅度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大连市行政处罚罚款幅度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使各级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正确行使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全市软环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及依法授权或委托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依法规范罚款类行政处罚行为,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款,依照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明确不应处罚、从轻减轻处罚及各类处罚的具体标准,取消行政执法人员罚款处罚的自由裁量权。
  罚款实施细则,应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数额超过10万元的,应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罚款处罚,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依法行政的原则,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市场经济秩序。  
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予罚款:
  (一)因行政机关过错造成当事人违法的;
  (二)通过警告或责令改正能够达到处罚目的的;
  (三)对当事人首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  
第七条 行政机关实施罚款处罚,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并告知当事人应享有的听证、复议、诉讼权利。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