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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委员会、劳动人事部、全国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企业班组长培训工作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5:18:47  浏览:91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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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委员会、劳动人事部、全国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企业班组长培训工作的意见

国家经济委员会 劳动人事部 等


国家经济委员会、劳动人事部、全国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企业班组长培训工作的意见
国家经济委员会、劳动人事部、全国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



加强企业班组长培训,提高班组长素质,是企业班组长建设的重要基础工作。“六五”期间,一些企业对班组长进行了文化、技术和班组工作基本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对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物质消耗、加强企业管理、建设“四有”职工队伍起了积极作用。但是从全国范围看,现有70
0多万班组长的素质,还很不适应企业“抓管理、上等级全面提高素质”的需要,“七五”期间,应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企业班组长的培训工作。
一、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加强对现职班组长(包括工会小组长和党、团组长)的培训工作
企业特别是大中型骨干企业,要结合企业内部改革和劳动组织调整,把那些责任心强、技术熟练、作风正派、能团结人的职工选拔为班组长;并且在摸清现职班组长素质状况的基础上,根据班组建设的需要,紧紧围绕企业升级这个中心工作,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对现职班
组长有计划地进行政治理论、现代化管理、民主管理、班组管理知识、文化基础知识和专业技术等方面的培训。班组长既是优秀的劳动者,又是最基层的管理者,要把培养提高班组长的实际管理能力作为一项主要任务,培训内容要有针对性、实用性。培训形式要多样化,教学方法必须做到
理论联系实际。要把知识的动用,作为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认真抓好。
二、结合企业班组长岗位培训试点,逐步建立班组长培训考核制度
(一)制定班组长岗位标准。班组长岗位标准是班组长任职的基本条件,也是开展培训工作的依据,应包括思想政治、文化、技术业务、管理知识和操作技能、实际工作能力等内容。
班组长岗位标准要切实符合企业的实际要求。大中型企业可根据企业生产发展需要和行业要求,自行制定;小企业由主管局根据行业、企业特点制定;少数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工种可由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班组长岗位标准既要相对稳定,也要注意随着企业技术进步、设备更新和实现管理现代化的要求,进行相应地调整和修订,不断充实新的内容。
(二)依据企业班组长岗位标准和按需施教、学用结合的原则,确定培训内容。培训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应在行业规划指导下,由办学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和编选。
(三)把培训、考核同使用结合起来。企业新任班组长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对在职的班组长也要根据企业生产发展和班组建设的需要,不断培训、提高。
企业班组长培训考评由企业工人技术业务考核组织进行。要注意思想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实际管理能力的考察,引导班组长把所学知识运用到班组建设中去,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四)班组长参加培训期间,其工资、奖金和生活福利待遇不变。对于经过培训、考评合格的班组长,可以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三、加强领导,分工负责,通力协作,搞好班组长培训的指导服务
各级经济综合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综合研究和指导企业制定班组长培训规划,落实和解决培训中的实际问题,把班组长培训考核制度作为加强企业管理的一项内容,纳入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综合研究和指导制定班组长的岗位标准,研究有关劳动制度方面的问题和解决办法。
各级职教部门,负责组织班组长培训教学计划、大纲、教材的制定和编写工作,以及培训师资、交流经验等。
各级工会组织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运用工会的文化宫、俱乐部、电化教育中心、技协培训中心、职工学校和干部学校等设施,承担班组长的培训任务,搞好班组长的培训工作。
加强企业班组长培训,逐步建立企业班组长岗位培训考核制度,涉及企业内部职工教育和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各级领导,特别是企业负责人应高度重视,结合企业的改革工作,统筹安排,认真抓好。



1986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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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保障春耕生产用种加强种子市场管理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保障春耕生产用种加强种子市场管理的紧急通知

农明字[2009]第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当前春耕生产在即,正是种子销售和农民选购种子的高峰期。从总体上看,今年农作物种子供应总量充足,质量较好。但也存在种子价格上涨、种子市场启动较晚、部分品种结构性偏紧等问题。为切实保障春耕生产用种安全,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现就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供种调度,满足生产需求

  各地农业部门要及时掌握春播用种需求,抓紧落实良种补贴实施方案,协助企业尽快供种到位,指导种子调运和区域间调剂。重点抓好杂交早稻、两系杂交稻及早制晚用品种、玉米高产密植品种、棉花优质杂交种、大豆高产专用品种的调度及品种布局,搞好技术指导服务,确保春耕生产用种安全。

  二、加强市场监测,稳定种子价格

  今年种子价格总体有所上涨,既有受去年农资、用工等制种成本增加等因素的影响,也有个别新品种供求不足、少数企业通过控制品种垄断价格的影响。对此,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跟踪种子供求和价格走势,加强种子价格监测,及时发布市场行情,强化宏观指导,搞好信息服务。要联合工商、物价等部门依法强化价格监管,严厉打击哄抬价格等行为,稳定种子市场价格,防止出现大的波动。

  三、加强专项检查,维护市场秩序

  要按照我部的部署要求,以水稻、玉米、棉花及本地主要作物种子为重点,以种子质量指标、标签标注、许可经营档案、品种审定及授权情况为主要内容,坚持普查与抽查、明察与暗访相结合,认真开展农作物种子市场专项检查,全面检查各地种子集中交易市场和种子经销户。良种补贴种子要做到100%检查,其他市场销售种子检查比重要达到50%以上。要及时通报检查结果,正确引导农民科学选购种子,依法严厉查处制售假劣种子等坑农害农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利益。

  四、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管责任

  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是农业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担负起责任,根据《种子法》规定和我部总体部署,加强对种子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落实各级农业部门的属地市场监管责任。对春耕备耕期间发生的重大假劣种子事件,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依法严肃查处。对监管不力、发生大案要案的地方,要坚决予以通报,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确保春耕备耕和全年农业生产顺利展开。

                            农业部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4部门铜陵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病人医疗救治及救助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4部门铜陵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病人医疗救治及救助办法的通知
铜政办〔2005〕58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市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公安局等4部门制定的《铜陵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病人医疗救治及救助办法》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九月七日



铜陵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病人医疗救治及救助办法
(市民政局 市卫生局 市财政局 市公安局 二○○五年九月一日)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病人(以下简称流浪乞讨病人)的合法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和《安徽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流浪乞讨病人实行先救治后救助原则。急(危)重病人、有明显特征的精神病人、需住院治疗的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由定点医院接诊救治;对初诊后无需收住治疗的流浪乞讨病人,在接诊医疗机构进行相应处理后,本人自愿受助的,由公安部门或接诊医疗机构告知或引导、护送至市救助管理站申请救助。
第三条  市人民医院、有色职工总医院为救治流浪乞讨人员中急(危)重病人的定点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为救治流浪乞讨人员中需住院治疗的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的定点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为救治流浪乞讨人员中有明显特征的精神病人的定点医院。
定点医院对急性心、脑血管疾病,昏迷、休克、急性中毒等各种危及生命的疾病(服毒自杀、交通事故、打架斗殴者除外)提供医疗服务,一般的常见病、慢性病不在住院救治范围。
第四条 属定点医院接诊救治范围内的流浪乞讨病人,由“110”或热心市民通知“120”负责接送无主病人至相关医疗机构就诊。医疗机构经初诊确需收住治疗的,由公安部门开具介绍信或委托函后接诊医疗机构进行收住治疗;在市救助管理站内发病的,由市救助管理站通知“120”接送至相关定点医院治疗。属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配合指导市救助管理站做好站舍及相关处所的消毒和防疫工作。
对既是急(危)重症疾病又是确需强制隔离治疗的传染病或者精神病患者,由市第二人民医院和市第三人民医院收治,其他定点医院应及时派出相关人员协助处理其他疾病。
定点医院接诊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市救助管理站界定病人的属类。对符合救助范围的流浪乞讨人员,市救助管理站负责出具相关证明。
第五条  定点医院收治流浪乞讨病人,要严格执行《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严格按照诊疗技术规范要求对患者实施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并在医保病人甲类用药目录范围内用药。
第六条  定点医院对收治的救助对象应建立完整的病人档案,一人一档,内容包括病人住院病历、病情记录、用药情况,入(出)院手续、住院明细帐单、门诊票据等,以做备查审核,救治流浪乞讨病人所发生的费用,单独记帐,单独核算。
第七条 经治疗,救助对象疾病基本治愈或病情控制2日内,属市救助管理站救助范围,能自述其家庭住址或通信地址,自愿接受救助的,由市救助管理站继续给予救助,并由市救助管理站通知其监护人或家属、所在单位或政府接回,或提供返乡乘车凭证;不属市救助管理站救助范围或虽属市救助管理站救助范围但本人不愿意接受救助的,由本人或其亲属在办理有关出院手续后及时出院,不得无故拖延滞留。无正当理由不出院的,医疗机构终止救助。
对无生活自理能力的未成年、老年、残疾救助对象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法查明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也无法查明其户籍所在地或住所地的救助对象,定点医院应通知市救助管理站办理相关手续,由市民政部门酌情妥善安置,所需经费由市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第八条 市政府设立医疗减免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在新增卫生事业费中专项列支,并鼓励社会各界慈善捐助。
各定点医院以季度为单位,在下一季度开始15日内,统一将上季度收治的无主病人信息、发生的医疗及生活救助费用等报市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共同审核确认后,由市财政局每季度与定点医院进行据实结算。
对住院治疗的流浪乞讨病人,其伙食费按照市救助管理站内受助人员伙食费标准执行,并由市财政局与定点医院统一结算。
第九条  定点医院、救助管理站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下列规定处理,同时对其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定点医院拒绝接受流浪乞讨病人或不及时采取医疗救治措施的,由卫生部门责令接受或改正;
(二)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由财政部门追回全部资金;
(三)拒绝对流浪乞讨病人实行救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立即对流浪乞讨病人实施救助。
第十条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社会弃婴、孤残儿童中发生危及生命疾病的医疗救治一并纳入管理范围。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