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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系统档案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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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系统档案管理试行办法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系统档案管理试行办法
建设银行


根据1997年3月28日建设银行颁布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文书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将本文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系统档案管理,更好地为各项业务工作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国家档案局有关档案工作的指示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档案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建设银行档案是反映各项工作和业务活动的真实记载,是考查建设银行工作,研究建设银行历史的重要依据。档案管理工作是一项专门事业,各级行必须加强档案工作的领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实行科学管理,使档案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和四化建
设服务。
第三条 各级建设银行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党、政、工、团的文书档案、经济档案、会计档案和声像档案均应由本级行档案部门集中统一管理,不得分散保存,以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二章 档案管理体制和任务
第四条 各级建设银行必须建立健全档案工作机构。总行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在办公室下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机构,其他各级行根据工作量大小要配备专(兼)职的档案人员。
第五条 各级建设银行档案部门受本级行办公室领导,同时受上级行档案部门和同级地方档案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各级建设银行应配备政治上可靠、热爱档案工作、熟悉业务有一定工作经验的同志从事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干部应保持相对稳定,并应掌握和熟悉档案管理知识,努力提高业务素质。
第七条 各级建设银行档案部门的主要任务是:
1.指导和督促本行文书部门搞好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2.负责本行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工作;
3.负责本行档案资料的调阅和利用工作;
4.按规定期限向当地档案馆办理档案移交工作;
5.组织安排对已经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资料的鉴定、处理工作;
6.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保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7.负责对下级行和直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组织经验交流。

第三章 档案的种类
第八条 各级建设银行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按照其来源、时间、内容和载体的不同,可分为文书档案、经济档案、会计档案和声像档案四大类。
文书档案是指本级行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主要包括:
1.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政部门关于银行工作的指示、决定、命令、规定、办法、通知等;
2.上级行、党政机关颁发或转发的通知、指示、制度办法等文件;
3.本级行党组和党委发文、党组会议记录、决定、决议、纪要通知及整党中形成的文件;
4.上级行或本级行召开的行长会议、重要的专业会、电话会议的通知、报告、决议、总结、领导人讲话、纪录纪要;
5.本级行召开行务会议、办公会议纪录、纪要及地方志、大事记;
6.本级行业务工作中形成的正式文件,包括请示、报告、通知、复函、复电以及其他重要文稿;
7.本级行关于机构设置、成立、开业、调整以及改变领导关系的文件、规定及启用印信的文件材料;
8.本级行调整研究工作,综合性报告、专题报告及转发的重要经验材料;
9.本级行工作计划、长远规划、总结、报告、会计年度决算报表、各种统计年报及编印的资料,刊物、文件汇编;
10.本级行关于人员编制、干部任免、调配、奖惩、职务聘任、劳资、离退休、干部名册、干部统计年报等的文件材料;
11.本级行财产、物资和设备、建房、基建图纸、移交清册等文件材料;
12.本级行关于文书、档案、保密、保卫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13.本级行有关出国人员的审批及出国考察、学习的重要文件材料;
14.本级行、团委、工会、妇女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15.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九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核算材料,它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主要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保管清册、销毁清册等。
第十条 声像档案是指以录音、录像以及图片等音像形式记载本行重大活动的档案材料。主要包括:
1.本行召开重要会议的声像图片材料;
2.各级党政领导人视察本行工作,接见会议代表及有关人员的声像图片材料;
3.本行涉外活动、洽谈业务的声像图片材料;
4.本行成立新分支机构活动的声像图片材料;
5.本行开办新业务及取得新成果的声像图片材料;
6.本行经办重大建设项目开工、竣工验收、投产和本行领导人在这些单位活动的声像图片材料;
7.本行培训干部、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活动的图片;
8.本行发生的其它重大事件的有关声像图片材料。

第四章 文件的立卷和归档
第十一条 各级建设银行应建立健全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制度。案卷应按照文件材料自然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历史联系,分类立卷。
第十二条 各级行的文书材料,要坚持由文书处理部门立卷的原则,各立卷单位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承办人在办理完毕后,应及时、全部交本单位立卷人员整理、立卷和归档。
第十三条 各单位立卷人员,应在每年年度开始前,按照本行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拟定案卷类目,设置临时卷夹,对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进行收集、归卷。
第十四条 归档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应归档的文件材料要齐全完整,使立成的案卷能正确地反映本级行各项工作活动,并便于查找和利用;
2.鉴定归档文件资料的保存价值和确定保管期限,立卷时应按照规定将永久、长期、定期保管的文件分类整理立卷;
3.案卷标题要简明、扼要、准确地反映出卷内文件的主要内容,用毛笔或钢笔书写工整,凡属永久、长期保管的案卷,都要填写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并编页号;
4.案卷要按规定要求进行装订,装订线外有领导重要指示的应加宽边;
5.归档的声像材料,应保持清晰、整洁,各种不同载体的声像图片材料应分别保管;
6.每一盘(盒、张)声像图片材料,应标明保管期限,以及所记录的日期、地点、内容、人物等必要的文字说明。

第五章 档案保管期限
第十五条 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长期为16年~50年左右,短期为15年以下(含15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以及计划单列市分行永久保管的档案,应按照规定交由省级档案馆接收保管;经办行永久、长期保管的档案应交由当地政府档案馆接收保
管;派出机构的档案应交回派出行统一处理。不向档案馆移交的由本级行自行保管、利用。
第十六条 永久保管的档案,是指反映本级行主要业务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在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科学研究中需要长远利用的档案。主要包括:
1.本行工作中形成的重要文件。如:条例、细则、规定、指示、决议、决定、各种会议的重要文件、年度工作计划或总结、重要的请示或报告,以及有关机构演变、人员编制、干部任免的文书材料以及声像图片材料。
2.下级行报送的有关方针政策性的和重要问题的请示、报告、总结等文书材料和声像图片材料。
第十七条 长期保管的档案,是指反映本级行基本业务活动,并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需要查考利用的档案。主要包括:
1.本行工作中形成的,在相当长时间内需要查考利用的文书材料以及声像图片材料。如:各种规定、办法、比较重要的请示、报告、照片、录音磁带、录像带等。
2.上级机关颁发、转发的属于本行主管业务并需要贯彻执行的重要文书材料。如:对银行工作的指示、命令、批复等。
3.上级行下发和下级行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
第十八条 短期保管的档案,是指在较短的时间内,本行工作需要考察利用的各种文书材料。如:一般业务性来往文书、通知、规定和批复文件。
第十九条 由于各行的职权范围不同,在工作中形成的文书材料保存价值也有所不同,因此,在进行鉴定工作时,一定要从本行的实际情况出发,恰当合理地确定归档文书材料以及声像材料的保管期限。
第二十条 档案的保管期限是从档案的所属年代的下一年1月1日起计算,长期计划、协议、协定、合同(正本)等有关文件的保管期限则按其有效期满后的下一年1月1日起计算。

第六章 档案的管理和提供利用
第二十一条 各级行文书部门应在第二年的上半年向本行档案部门办理档案移交,交接双方根据移交目录清点、核对,并履行签字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各级行档案部门建立档案统计制度。对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及销毁情况进行统计,定期向上级行和同级地方档案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各级行要建立健全档案库房管理制度。档案库房要坚固、并有防盗、防光、防火、防鼠、防虫、防潮、防尘、防高温等设施。对所接收的案卷,要进行审查、分类、加工整理,并入库妥善保存。
第二十四条 各级行档案部门应不断提高档案的科学管理水平,加强档案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和可能采用先进的技术设备,逐步增置去湿机、复印机、电子计算机,逐步实现档案、资料的检索、复制和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
第二十五条 档案部门应建立检查制度,定期对档案保管的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如遇特殊情况应随时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以保证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二十六条 各级行档案部门应编写全宗介绍、组织沿革、大事记、重要文件汇编、专题文件汇编,根据需要编制重要文件目录、专题卡片等。
第二十七条 各级行应积极开展档案的提供利用工作,并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力求做到查找方便,调卷迅速准确。同时,要建立档案的借阅制度,严格审批权限和借阅手续。

第七章 档案的移交、鉴定与销毁
第二十八条 各行应定期向当地档案馆移交档案。总行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以及计划单列市分行,永久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在本机关保存二十年左右后移交,长期和短期保管的档案可不移交;其他各级行永久和长期保管的档案在本机关保存十年左右后移交,短期保管的档案可不
移交。各行根据需要和可能,对向档案馆移交的重要档案,可以复制一套,以方便利用。
第二十九条 各级行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应由档案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共同提出存毁意见,需要销毁的档案,要经办公室领导人审批后方能销毁。销毁档案应指定两人负责监销,以防止档案遗失和泄密,监销人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三十条 经批准撤销的机构,应将全部档案进行认真清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行或当地档案管理部门妥善办理移交手续;一个机构并入另一个机构或几个机构合并为一个新的机构,其档案材料应移交给合并后的机构代管或向当地档案馆移交;由一个机构内独立出的另一个新的机
构,其档案不得一并带出,应由原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如需要利用,可以借阅或复制。
第三十一条 档案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在离职前办好交接手续。

第八章 不归档文件材料的范围
第三十二条 凡建设银行系统档案保管期限表内未列入的内容,一般均不归档。不归档文件材料的范围限于:
1.本行重份、复印多余的文件材料。
2.本行关于机关事务、会议和催报文件、报表等行政事务问题的通知。
3.无查考利用价值的纯事务性、临时性文件,如:便函存根、催办单(信)等。
4.未经签发的文电草稿,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定稿除外),铅印文件的各次校对稿(有主要领导人亲笔修改稿和经办人签字的最后定稿除外),代上级行草拟而未被采用的文稿。
5.本行在调查研究中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作为拟定和修改方针政策,重要制度依据的和已列入保管期限表的除外)。
6.非本行形成的无查考利用价值的简报、参考资料、宣传材料和本级行的文件抄件。
7.本行内部各部门相互印送抄送的通知、资料等文件。
8.参加非主管部门召开的会议带回的不需要贯彻执行的文件。
9.本行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而形成的文件材料。
10.已被综合性文件所包括了的文件。
11.上级机关颁发的与本行工作没有什么关系的文件材料。
12.为参考目的从外机关搜集的文件材料。
13.下级行送来的不应抄报或不必备案的文件材料。
14.本行收到的征求意见的未定稿。
15.越级和非隶属机关抄送的一般的、不需要本级行办理的文件材料。
16.下级行和本级行内部的组织机构报送的无查考利用价值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等。
17.本行收到的其他单位关于成立、撤销、合并、变更名称、调整内部组织机构、启用印章、迁移办公地址、变更电报挂号、电话号码和召开会议的通知。
18.本行与有关单位之间纯事务性和一般业务问题的来往函件。
19.向本行询问一般性问题、提出一般性意见和建议的群众来信,及本行的一般性表态。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区)分行、深圳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具体情况,制定档案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经领导批准后执行,并报总行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总行办公室负责解释,补充、修改时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1987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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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案过错责任是指法院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规定,存在实体、程序错误,导致所办案件裁判错误或被依法改判、发回重审、执行回转、引起国家赔偿等情形,或者在办案过程中存在其他明显违反实体法、程序法规定的行为及其他的违法审判情形而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案件实体裁判方面的错误包含: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有遗漏。办案程序方面的错误包含:案件管辖是否合法;采取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是否合法;是否贯彻诉讼有关违反公开审判、回避、辩护、质证、辩论、调解等原则;是否违反审限规定;是否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等。其他的违法审判情形主要指的是违反廉政纪律、审判工作纪律的情形而导致的冤假错案。除了上述情形外,笔者认为还应包括以下几种小错误:案由缺乏全称、表述不规范、定性不准确;案件编号不规范、不一致;案件当事人材料不全、送达情况不明,当事人署名不全;数字、称谓使用不规范,前后不统一;裁判文书中多处错别字、漏字、字句重复;裁判文书落款日期错误;裁判文书中当事人顺序颠倒、名字、年龄、重要数据、期限错误或有遗漏;“三大笔录”不规范,记录不全没有签名或有错误等等。

  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增强审判人员的严肃执法意识和业务素质,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司法公正,起到了积极作用。

  下面对因过失导致错案、办案过错的发现及责任认定进行简单地论述。

  一、因过失导致错案的怎样追究责任

  审判、执行人员故意违反有关规定(这里的规定既包括法律的有关规定,也包括法院本身因案件质量管理而出台的有关制度)而导致案件错误,毫无疑问,有关人员应受到惩处。但因过失导致案件错误的,则要区分情况分别对待。因过失导致案件错误的主要表现为:审判、执行人员主观臆断、盲目轻信或因对有关法律、法规不熟悉、认识分析能力不强等业务素质方面的原因,导致办案错误,尽管主观上没有办案过错的故意,但客观上造成了错误的结果发生,对这种过失行为也应予惩戒。如果对过失导致错案的情形不予追究,则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审判人员主观上的故意较难判断,大家纷纷以过失为借口,逃避责任追究。故而,对过失导致错案的人员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但是,又不能对所有因过失导致错案的情形均追究责任,因为即使是各方面素质都比较高的法官,也难以保证其办案百分之百地都正确。“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对于法官在案件处理上的过失,在一定限度内应当予以豁免。因而,追究过失办理错案的责任限于“造成严重后果”,如导致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本来无罪而被判有罪或者本来有罪而被判无罪,民事、行政审判以及执行的错案导致当事人或者案外人遭受财产权、人身权的损害,甚至影响社会安定团结,引发群众集体上访、闹事等,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给予有关审判、执行人员以警告至记大过的纪律处分。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不追究违法审判责任,免予纪律处分。但对于有的错误裁判,比如,在刑事案件中超过法定量刑幅度的判处(畸轻或畸重),在民事案件中将甲方承担全部或明显主要责任判成乙方承担全部或明显主要责任(是非责任颠倒),因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程序违法而被发回重审的,如果均以“认识上的偏差”和未造成“严重后果”而免除审判人员的一切责任,则不利于审判人员从中汲取经验教训,以提高业务水平和审判质量,并且在加强监督、确保公正之声日盛的现实环境下,难免会遭至社会的非议。为此,可以对有关办案人员给予经济上的一定惩扣、取消当年评先(评优)和晋升资格、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罚,作为弥补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不足的一个配套措施。

  二、错案经过怎样的程序来认定

  根据违法审判责任办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是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违法审判线索的收集、对违法审判责任进行调查以及对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果不涉及案件实体、程序上的错误认定,而是其他的违法审判情形(主要是指违反廉政纪律或违反审判工作纪律的情形),可以由监察部门来承担收集线索、初步调查的职责。但是如果涉及实体、程序上错误的认定,由于要对所有裁判错误或被依法改判、发回重审、执行回转、引起国家赔偿等案件进行重新审查,工作量不会小,加之专业性强,考虑到监察部门工作人员少、专业方面的知识和经验较之于审判业务庭薄弱的情况,由监察部门来认定裁判和程序是否错误,要么力不从心,要么难以胜任。因此,根据法院实践中的做法,可以由审判监督庭通过案件质量评查来发现案件在实体和程序方面的错误,向本院审判委员会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包括是否属于错案以及造成错案的原因),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确认为错案的,由监察室依照最高法院有关规定审查有关审判、执行人员是否具有违法审判、执行的情形,提出追究责任的意见,虽然不够追究违法审判责任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应当追究一定责任的,按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或者考核办法予以追究,对不应当追究任何责任的情形,向有关审判业务庭和审判人员发出总结经验、改进工作的书面意见。

  在确认错案过程中,作出认定和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办案人员的申辩,而不是仅仅限于在作出错案认定和责任处理决定后可以提出异议(复议)。如可以在审判委员会讨论认定错案时,允许案件主审人和合议庭其他成员参加,听取他们陈述理由,表明意见,通过“听证会”的形式来确认是否属于错案,体现了公开、民主的原则。

  三、出现错案时如何承担责任及处罚

  在办案过程中出现了错案,承担的责任应依据“权力与责任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伴随”的基本原则,分别由不同的人员承担,做到既不株连无辜,又不使确实负有责任的人员逃避追究。院长、庭长等主管领导承担责任的范围,应当限于参加了案件的研究,该种情形包括:以审判长身份参加合议庭,或不是合议庭成员但主持或参与了案件的研究;作为审判委员会的委员参加了对案件的研究;对案件的有关法律文书(包括判决、裁定、决定以及采取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等措施的法律文书)进行了审批。不属于上述几情形的,不应当以“管理失职”为由追究连带责任。如果院长、庭长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对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的错误不按照法定程序纠正,导致违法裁判的,院长、庭长、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有关人员均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追究违法审判的法官的错案责任的处罚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涉及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另外法院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可以增设本单位对违法审判的法官的罚则,如警示谈话;通报批评;扣发奖金;取消晋升晋级及评选先进等荣誉称号的资格;调离审判、执行工作岗位。法院可以根据案件错误的严重性和影响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罚,从而使审判、执行人员的经济收入、升迁前景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挂钩。

  (作者单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常州市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办法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01]111号

关于颁发《常州市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常州市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工作的组织程度和办事效率,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办大事、办实事,确保政府工作目标的完成,推动“两个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政府工作年度目标的管理。

第三条 政府工作目标管理是政府围绕市人代会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各项奋斗目标,通过分解细化;明确责任,组织实施,检查考核,评比奖励等管理手段,对实施目标进行有效控制和激励。

第四条 成立常州市政府工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全市目标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下设常州市目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目标办),作为市人民政府实行工作目标管理的办事机构,其具体职责是:

(一)拟订政府工作目标方案,扎口管理全市目标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市年度重点目标和市政府年度目标任务(蓝皮书);

(二)对政府工作目标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协调督促、汇总分析和考核评比,对全市目标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三)提出和编制每年为民办实事各项目标,并组织协调实施。

第五条 目标管理工作采取归口的办法进行管理,分为地区口、综合口、建设口、经贸口、财金口、科教口、农村口和外经口等,各口原则上确定一个牵头部门,实行归口管理。

第二章 目标制定和下达

第六条 政府工作目标分为全市重点目标、部门目标和专项目标三大类,为便于考核,所有目标尽可能量化。

(一)重点目标:是体现市政府年度工作的具体要求和部署,并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相衔接。全市重点目标由重点责任目标和辖市区调控目标两部分组成。重点责任目标主要包括全市重点工作目标、重点项目目标和为民办实事目标等内容;辖市区调控目标由反映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的主要经济指标组成。

(二)部门目标:是市各委办局和各所辖市、区政府围绕全市重点目标,结合本部门(地区)实际而确定的部门(地区)年度工作任务。部门目标是全市重点目标的具体体现和基本保证。

(三)专项目标:是针对年度重要的单项工作确定的调控、对策措施和配合协调目标。专项目标是全市重点目标的补充和延伸。

第七条 年度目标的制定程序

(一)全市重点目标由市目标办根据市政府年度工作的总体要求,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编制,并分解落实到各个责任部门及责任人,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二)部门目标和专项目标由各有关部门和各所辖市、区制订并报经市目标办审核同意后,列入全市目标管理。部门的日常工作和一般的竞争性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列入目标管理。

第八条 全市重点目标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作调整。

第九条 重点目标、部门目标和专项目标确定之后,由市目标办汇编成“常州市人民政府年度目标任务” (蓝皮书)下达全市,并据此跟踪、检查和考核。

第三章 目标执行和检查

第十条 建立工作网络。各牵头部门、责任部门均应按照目标任务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和保证措施,确保目标的全面完成。同时建立目标管理工作网络,各部门要指派卜2名目标管理联络员负责目标执行情况的信息沟通。

第十一条 建立检查督办制度。责任部门按时按要求向牵头部门报送本部门承担目标的实施进度;牵头部门负责对归口各部门目标进度的检查和考核;市目标办每季度召开牵头部门联络员工作例会,对全市目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分析,不定期组织对全市重点目标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或提请协调目标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促进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第十二条 建立重点目标执行情况报告制度。辖市区调控目标和重点项目目标实行月报制度,辖市区调控目标由各所辖市、区每月填报后,经市目标办、统计局汇总审核后每月报市政府;重点项目目标由责任部门每月向市目标办和统计局报送目标进度情况,市目标办进行汇总分析,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落后序时进度的项目进行检查督促;重点工作目标和为民办实事目标每季检查一次,由各目标第一责任单位填报后,由牵头部门汇总报市目标办。全市重点目标完成情况每季向市政府报告一次,每半年向全市发布。

第四章 目标考核

第十三条 目标管理考核实行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归口考核与全市统一考核相结合。

第十四条 目标考核范围为列入全市目标任务的各项工作,考核对象为各责任部门。

第十五条 平时考核由牵头部门组织;市目标办组织抽查;根据考核结果,分阶段发放目标管理奖。

第十六条 年终考核设立开拓争先奖、组织服务奖、优秀项目奖和支持服务奖等4个奖项。

全面完成调控目标;积极完成全市各项工作,开拓争先成绩突出的所辖市、区;授予开拓争先奖,奖励名额2-3名;

全面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开创工作新局面,在组织实施全市重点目标中成绩显著,为全市重点目标完成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的政府部门,授予组织服务奖,奖励名额10名;

全面完成地方设置的重点目标;支持配合地方经济建设成绩突出的国家或省属在常单位,授予支持服务奖,奖励名额2-3名;

全面完成建设任务,质量优良,技术先进,效益良好的当年竣工项目;以及完成情况突出,市民反响较好的为民办实事项目,授予优秀项目奖,奖励名额5-8名。

第十七条 成立市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小组,由市目标办牵头,各口牵头部门、市人事、统计和监察等部门组成,负责对年终目标管理完成情况的考核工作。

第十八条 考核工作小组于每年年底组织对全市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和考核,年终考核实行百分制,其中:目标任务完成实绩得50分,市长考核15分;考核小组考核20分,各所辖市、区测评15分。

第十九条 年终考核工作实行“两个提前”、分三个阶段进行。

实行“两个提前”。在年度考核开始前,由市有关部门提出违反市委、市政府明确规定,发生“一票否决” 问题单位的名单,同时由市统计局、目标办等单位对各单位年度目标任务中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初步审核把关。凡经审核未全面完成目标任务或年度发生“一票否决”问题的单位,不能作为目标管理开拓争先奖、组织服务奖和支持服务奖的候选单位。

分“三个阶段”考核:

(一)归口考核阶段。由目标管理牵头部门组织各归口部门,对照目标要求,通过部门自查互查、部门自报、归口评议等办法,根据实事求事和好中选优的原则,推荐出参加评优的候选部门和候选项目。

(二)综合考核阶段。由考核工作小组对候选部门和候选项目逐一听取汇报并实地检查,对相关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严格考核。

(三)考核汇总阶段。由考核工作小组组织对候选部门和候选项目进行考评,并根据考核测评意见,提出年度奖励建议名单,经市政府工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讨论同意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

第五章 奖惩办法

第二十条 考核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评为开拓争先奖、组织服务奖、支持服务奖和优秀项目奖的单位或项目,由市政府通报表彰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开拓争先奖、组织服务奖和支持服务奖奖金为 二万元;优秀项目奖奖金为1万元,项目责任单位可自筹发放奖金1万元。

第二十一条 市级目标管理奖励专项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由市目标办会同市财政、人事部门根据当年全市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和财政状况提出具体奖励标准,报请市政府审定。

第二十二条 对承担并完成全市重点目标的部门,在年度目标奖标准的基础上,在职人员增发10%奖金;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部门,在职人员扣发年度目标奖标准的10%。

第二十三条 在全市目标管理年终考核的同时,由市目标办组织评选全市目标管理优秀联络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所辖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常政发(1998)39号文件《常州市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归口管理部门名单

附件:

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归口管理部门名单

地区日 牵头部门:计委

武进市、金坛市、溧阳市、钟楼区、天宁区、郊区、戚区、新区。

综合口 牵头部门:计委

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研究室、计委、公安局、监察局、司法局、人事局、统计局、机关事务局、法制办、体改办、安全局。

建设口 牵头部门:建设局

建设局、交通局、环保局、规划局、房管局、园林局、城管局、人防办、邮政局、电信局。

经贸口 牵头部门:经贸委

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药品监督局、供电局、地震局。

财金口 牵头部门:财政局

财政局、审计局、旅游局、物价局、粮食局、人行常州市中心支行、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供销社。

科教口 牵头部门:教育局

教育局、科技局、文化局、广电局、卫生局、计生委、体育局、民族宗教局。

农村口 牵头部门:农林局

农林局、民政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气象局。

外经口 牵头部门:外贸局

外贸局、外事办、侨办、台办、国检局、海关。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0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