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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判处有期徒刑缓刑仍留在原单位工作的被告人在缓刑期间是否计算工龄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9:32:24  浏览:83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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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判处有期徒刑缓刑仍留在原单位工作的被告人在缓刑期间是否计算工龄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劳动总局


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判处有期徒刑缓刑仍留在原单位工作的被告人在缓刑期间是否计算工龄问题的批复
1978年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劳动总局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闽法〔1978〕22号关于判处徒刑缓刑其缓刑期间可否计算工龄问题给最高人民法院的报告收悉。经我们研究,答复如下:
按照我国有关的政策法令的规定和司法工作实践,有期徒刑缓刑只适用于人民群众中犯普通刑事罪、情节不太严重、认罪态度较好、处刑较轻、宣告缓刑后放在社会上没有什么危险、群众又没有意见的被告人。缓刑本身不是一种刑罚,而是对被判刑人的一种考验期限;如果被判刑人在缓刑期限内,未再犯罪,缓刑期满,原判的徒刑就不再执行。国务院1956年12月对前司法部《关于机关干部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在原机关工作的工资问题的请示》的批复中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如果未被剥夺政治权利,是可以叙职的。”据此,我们意见,人民群众中犯普通刑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没有剥夺政治权利、仍在原工作单位留用叙职的,在缓刑期间,可以计算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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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27项煤炭行业标准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二年第17号

 

公布27项煤炭行业标准

  国家经贸委批准27项煤炭行业标准,现予公布,其中强制性行业标准11项,推荐性行业标准16项,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煤炭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附件:一、11项强制性行业标准一览表

     二、16项推荐性行业标准一览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二年四月八日

 

附件一:

11项强制性行业标准一览表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被代替标准号 采标情况 标准性质 实施日期
1 MT218--2002 水泥锚杆 杆体 MT218--1990   强制 2002.9.1
2 MT219--2002 水泥锚杆 锚固剂 MT219--1990   强制 2002.9.1
3 MT146.2--2002 树脂锚杆 金属杆体及其附件 MT146.2--1995   强制 2002.9.1
4 MT146.1--2002 树脂锚杆 锚固剂 MT146.1--1995   强制 2002.9.1
5 MT902--2002 煤矿用电动锚杆钻机电动机     强制 2002.9.1
6 MT76--2002 液压支架(柱)用乳化油、浓缩物及其高含水液压液 MT76--1983   强制 2002.9.1
7 MT911--2002 矿灯灯泡     强制 2002.9.1
8 MT68--2002 矿灯充电架 MT/T68--1992
MT129--1985   强制 2002.9.1
9 MT912--2002 煤矿用下运带式输送机制动器技术条件     强制 2002.9.1
10 MT914--2002 煤矿用织物整芯阻燃输送带     强制 2002.9.1
11 MT317--2002 煤矿用输送带整体带芯 MT/T317--1992   强制 2002.9.1

 

附件二:

16项推荐性行业标准一览表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被代替标准号 采标情况 标准性质 实施日期
1 MT/T903--2002 煤矿用气动凿岩机通用技术条件     推荐 2002.9.1
2 MT/T904--2002 焊接结构软岩钻杆与钻头     推荐 2002.9.1
3 MT/T905--2002 煤矿锚杆钻机用回转钻杆     推荐 2002.9.1
4 MT/T375.6--2002 矿用菱镁混凝土制品 锚杆托盘     推荐 2002.9.1
5 MT/T907--2002 煤矿用隔爆型多功能灯铃信号装置技术条件     推荐 2002.9.1
6 MT/T908--2002 矿用防爆电动激振器     推荐 2002.9.1
7 MT/T15--2002 X型筛下空气室跳汰机     推荐 2002.9.1
8 MT/T493--2002 矿用刮板输送机型式与参数 MT15--1991   推荐 2002.9.1
9 MT/T493--2002 顺槽用破碎机 MT/T493--1995
MT/T494--1995   推荐 2002.9.1
10 MT/T909--2002 无链牵引链轨第2部分:无链牵引轨座型式和尺寸     推荐 2002.9.1
11 MT/T910--2002 悬臂式掘进机 履带行走机构设计导则     推荐 2002.9.1
12 MT/T913--2002 矿用液压螺母及其高强度紧固件尺寸系列和技术条件     推荐 2002.9.1
13 MT/T915--2002 工业型煤样品采取方法     推荐 2002.9.1
14 MT/T916--2002 工业型煤样品制备方法     推荐 2002.9.1
15 MT/T917--2002 工业型煤结渣性测定方法     推荐 2002.9.1
16 MT/T918--2002 工业型煤视相对密度及孔隙率测定方法     推荐 2002.9.1


上海市粮食收购资格暂行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粮食收购资格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府发〔2004〕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粮食收购资格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四年十月十九日

上海市粮食收购资格暂行规定

  为了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粮食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的有关规定,本市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资金筹措能力
  (一)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能够筹措经营资金50万元以上;
  (二)个体工商户能够筹措经营资金3万元以上。
  二、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拥有或者通过租借使用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粮食仓库,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达到防台、防汛、消防安全等基本要求;
  (二)具有合适的电源、水源、交通、通信等外部协作条件;
  (三)离开污染源及易燃、易爆场所在500米以外。
  三、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
  (一)收购粮食所用的计量器具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二)配备扦样器、水分快速测定仪、实验砻谷机、容重器、谷物选筛、天平、测温器等粮食检验、保管常规仪器,能够进行粮食定等、测水、检验杂质等粮食收购质量指标的检验;
  (三)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至少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食检验人员和保管人员各1名,个体工商户至少有1名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负责粮食检验和保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