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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领导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4:39:04  浏览:81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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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领导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

教育部


关于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领导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

1980年11月5日,教育部


为了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尽快培养出大批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又红又专的中等专业人才,必须加强对中等专业学校的领导和管理。为此,特做如下规定:
一、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发挥中央和地方、业务部门和教育部门的积极性,对中等专业学校实行分工分级,按系统归口的管理制度。
中等专业学校按照领导关系,分为国务院部属学校和地方学校。国务院部委所属中等专业学校,由有关部委直接领导;或由有关部委和省、市、自治区双重领导,以部委为主;或由部委与直属一级企业、事业单位分工管理。省、市、自治区所属中等专业学校,由省、市、自治区领导,有关业务部门主管;面向地(市)的中等专业学校,实行省和地(市)两级业务主管部门分工管理。
中等专业学校党的工作,由地方党委领导。
二、教育部根据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对中等专业教育事业负责业务指导。制定有关中等专业教育的具体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总结交流办学经验;协同国家计委编制中等专业教育的发展规划和事业计划;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定并颁布中等专业学校专业目录;规定教学计划的制定原则;组织编选并审定政治课的教学大纲和教材;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委或省、市、自治区组织、编选并审定语文课、工科和财经类的普通课及工科通用的技术基础课的教学大纲和教材。
三、国务院各部委负责管理所属中等专业学校的各项工作。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管理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教学工作;负责学校的规划、专业设置、招生计划、毕业生分配、人事工作、人员编制、劳动工资计划、经费、基本建设、教材、物资和仪器设备等;核定学校的生产实习和科研计划,安排实习场所和校办工厂或农场的产、供、销,供应实习所需要的原材料。
制定并颁发本系统各专业的教学计划,组织编写并审定有关的普通课、技术基础课、专业课的教学大纲和教材,组织培训教师。
批准所属学校和专业的开设、调整、撤销,并报国家计委和教育部备案。开设学校应商得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同意。
国务院各部委对本系统地方所属中等专业学校负责业务指导。协同省、市、自治区搞好本系统中等专业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学校布局和专业设置,组织省、市、自治区间的分工协作,检查督促学校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总结交流办学经验。
四、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检查督促本地区内所有中等专业学校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审批地方中等专业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学校布局;批准地方所属学校和专业的开设、调整、撤销,并报国家计委、教育部和有关部委备案。对面向全面或跨省的专业的调整和撤销,应商得有关部委的同意。
省、市、自治区的各主管业务部门负责管理所属中等专业学校的各项工作。其职责可参照部委对其所属学校的管理职责。
省、市、自治区的教育部门,对本地区的所有中等专业学校负责业务指导。及时传达上级有关指示,检查督促学校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指导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教学工作;总结交流经验,协调和解决本地区内中等专业学校中的共同性问题;协同有关部门解决政治课、普通课教师的补充和培训;组织普通课的教学仪器的供应;会同计委统筹规划、综合平衡地方所属学校的布局、专业设置、招生计划和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本省、市、自治区各业务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负责招生工作。
五、有关业务部门和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互通情报,加强联系,互相支持。重要会议互相邀请,有关文件互相抄送。校一级领导干部的任免、调动,由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报批手续执行,并抄送有关省、市、自治区教育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
部委与省、市、自治区之间学校领导关系的改变,由有关部委和省、市、自治区协商确定,并报国家计委和教育部备案。
六、有关业务部门和教育部门要把中等专业学校的工作排上领导议事日程,建立和健全专管机构或配备专职干部。
中等专业学校一般应为县团级单位,有条件的重点学校为地师级。
七、国务院各部委和省、市、自治区对本部门、本地区中等专业学校的领导与管理,可根据本规定的原则和实际情况作出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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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通讯社和苏联通讯社新闻交换协定

新华通讯社 苏联通讯社


新华通讯社和苏联通讯社新闻交换协定


(签订日期1986年12月11日 生效日期1986年12月11日)
  新华通讯社(以下简称新华社)和苏联通讯社(以下简称塔斯社)在交换新闻、图片和人员来往等方面长期、广泛和不间断合作的基础上,进一步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新华社向塔斯社提供接收并在自己的电讯中利用新华社新闻的权利。

  第二条 塔斯社向新华社提供接收并在自己的电讯中利用塔斯社新闻的权利。

  第三条 为了交换第一、二条中所说的新闻,双方根据本协议附件一的条件共同安排了北京—莫斯科双向通讯线路。

  第四条 双方中的每一方将在向其他订户提供新闻的同时,也向另一方提供新闻。

  第五条 双方在相互采用新闻时,都应严格遵守预发稿发稿时间的规定,保留消息的内容和原意,并注明所获得的消息的来源。

  第六条 新华社将协助塔斯社驻北京记者履行其职务。
  新华社将通过电传机向塔斯社驻北京分社传送自己的俄文和英文电讯及所接收的塔斯社新闻,并支付与此有关的费用,包括电传机服务和提供电传机运营材料。
  新华社将免费向塔斯社驻北京分社提供新华社俄文和英文电讯稿及英文外国通讯社新闻稿。

  第七条 塔斯社将协助新华社驻莫斯科记者履行其职务。
  塔斯社将通过电传机向新华社驻莫斯科分社传送自己的俄文电讯(ΠHKOP—1和ΠHKOP—2)及所接收的新华社新闻,并支付与此有关的费用,包括电传机服务和提供电传机运营材料。(根据新华社的愿望,塔斯社俄文电讯之一可以换成英文电讯ΠHKOP—3。)
  塔斯社将免费向新华社驻莫斯科分社提供塔斯社英文电讯稿,以及塔斯社的俄文国内电讯稿、国际电讯稿、体育电讯稿和外国通讯社新闻稿。

  第八条 新华社和塔斯社将本着业务合作精神致力于圆满地考虑彼此提出的额外服务的要求,其中包括本协定没有规定的特稿和技术服务。如果所提供的这些服务要投入额外费用,则这笔费用将由提出要求的一方承担。

  第九条 本协定对任何一方都不带有排他性质。

  第十条 有关根据本协定履行义务的一切问题,将由新华社和塔斯社共同本着业务上合作和相互谅解的精神加以解决。

  第十一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到一九九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此之后逐年自动延长,每次延长十二个月,直到任何一方在年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提出关于自己修改或废除协定的声明。
  本协定于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在北京签字,一式两份,每份有中文和俄文两种文本。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新华社代表           塔斯社代表
    新华社社长           塔斯社社长
     穆 青             洛谢夫
    (签字)            (签字)

 附件一   新华社和塔斯社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协定

  根据新华社和塔斯社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协定第三条,双方商定:

 一、双方通过国际通信卫星组织的卫星共同建立北京—莫斯科双向电讯线路。通过这条线路,新华社从北京向莫斯科播发新华社的俄文电讯;塔斯社从莫斯科向北京播发俄文电讯。在条件成熟时并经双方同意将通过通信卫星建立电话线路。

 二、新华社保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北京—莫斯科双向电讯线路畅通并支付其费用。

 三、塔斯社保证在苏联境内的莫斯科—北京双向电讯线路畅通并支付其费用。

 四、新华社保证在北京:
  A、在新华社大楼接收塔斯社新闻;
  B、通过电传机向塔斯社北京分社传送这种新闻;
  C、通过电传机向塔斯社北京分社传送新华社俄文电讯和英文电讯。

 五、塔斯社保证在莫斯科:
  A、在塔斯社大楼接收新华社新闻;
  B、通过电传机向新华社莫斯科分社传送这种新闻;
  C、通过电传机向新华社莫斯科分社传送塔斯社俄文电讯(ΠHKOP—1,ΠHKOP—2),(根据新华社愿望,塔斯社俄文电讯之一可以换成英文电讯ΠHKOP—3。)

 六、租用市内通信线路、租用电传机和提供电传机服务,其中包括提供电传纸和色带的一切费用,在北京由新华社负担,在莫斯科由塔斯社负担。

 七、双方一致认为,彼此根据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协定及其附件一所承担的义务和向对方提供的服务是同等的。

 八、与新华社和塔斯社之间通信线路的使用有关的技术问题,将由两家通讯社的技术部门商定。

 九、本附件,即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协定附件一,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本附件同样适用于下述条件:同协定一样,其有效期到一九九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此后,只要双方之中任何一方在年度期限届满前三个月未发表书面声明表示要修改或废止本附件,则本附件将逐年自动顺延下去。
  根据双方同意,本附件,即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协定附件一,可在任何时候加以修改或补充,而无须对协定进行修改。
  本附件于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在北京签字,一式两份,每份有中文和俄文两种文本。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新华社代表          塔斯社代表
     穆 青            洛谢夫
    (签字)           (签字)

 附件二   新华社和塔斯社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协定

新华社和塔斯社商定:

 一、为了交流新闻报道、摄影报道、信息处理和传送技术新成果方面的经验,新华社和塔斯社双方代表进行不用外币的互访。

 二、经塔斯社同意,新华社每年可派三名工作人员到苏联进行为期十四天的访问,其往返旅费由新华社承担。
  塔斯社负责安排新华社代表在苏联的访问计划并负责提供与此有关的一切费用(食宿及交通等费用)。

 三、经新华社同意,塔斯社每年可派三名工作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为期十四天的访问,其往返旅费由塔斯社承担。
  新华社负责安排塔斯社代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访问计划并负责提供有关的一切费用(食宿及交通等费用)。

 四、新华社代表访问苏联和塔斯社代表访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具体日期及访问的安排将由双方根据每次访问的具体情况预先商定。

 五、本附件代替一九八五年六月四日的议定书。

 六、本附件于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在北京签字,一式两份,每份有中文和俄文两种文本。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新华社代表            塔斯社代表
     穆 青              洛谢夫
    (签字)             (签字)

 附件三   新华社和塔斯社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协定

新华社和塔斯社就交换图片商定如下条件:

 一、新华社向塔斯社提供新闻图片,塔斯社有权向苏联新闻机构播发。

 二、塔斯社向新华社提供新闻图片,新华社有权向中国新闻机构播发。

 三、新华社和塔斯社将每月通过航寄互相提供黑白图片,数量为三十张以内。新华社将寄送有关中国国内外事件的图片,塔斯社将寄送有关苏联国内外事件的图片。双方的图片将反映本国和国外最重要的社会政治事件、工农业和科技新闻、民族文化和传统、艺术和体育。新华社和塔斯社还将以同等数量交换彩色图片。

 四、本附件第三项所规定的交换新闻图片对双方是等值的,无须对任何一方支付任何费用。

 五、新华社和塔斯社互相提供的图片将配以英文文字说明。双方应保留原文字说明,或者将对方提供的图片配以新的文字说明,但应严格保留原文字说明的内容和原意,并注明新闻图片的来源是对方的。

 六、根据一方的请求,将彼此提供电传图片,订购一方将申请电讯线路并支付线路和电传图片费用。

 七、新华社和塔斯社协定附件三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到一九九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后,只要双方之中任何一方在下一年度期限届满前三个月未发表书面声明表示要修改或废止本附件,则本附件将自动顺延一年。
  本附件于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在北京签字,一式两份,每份有中文和俄文两种文本。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新华社代表             塔斯社代表
     穆 青               洛谢夫
    (签字)              (签字)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区开发性金融融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区开发性金融融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发〔2007〕80号

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黄冈市区开发性金融融资项目储备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八月四日


黄冈市区开发性金融融资项目储备库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的融资优势和政府的组织协调优势,加强利用开发性金融项目规划、选择和储备工作,避免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把好融资项目入口关,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国家开发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利用开发性金融项目储备库是我市与国家开发银行共建的基础信息平台,遵循“规划先行、规范标准、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原则,以“掌握信息、动态跟踪、培育成熟”为目标。
  第三条 凡拟利用开发性金融融资的县域经济和新农村建设项目,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纳入储备库管理。没有纳入储备库的项目不得申请开行贷款。
第四条 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合作办”)负责储备库项目的审核、管理、更新及日常维护。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储备库项目的收集、推荐工作。政府其他部门和黄州区政府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融资项目。

第二章 入库项目条件

  第五条 纳入储备库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区宏观调控政策及产业政策,符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及各项专项建设规划,符合政府支持方向和范围,符合国家开发银行信贷政策要求。下列项目可直接纳入储备库:
  (一)列入市“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项目;
  (二)列入市“十一五”各专项规划的项目;
  (三)与开发银行签订开发性金融协议的项目;
  (四)市委、市政府要求纳入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纳入储备库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报送项目简要情况,填写入库项目申请表,经市合作办审核后入库。
  第七条 纳入储备库中的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基本类型为城市基础设施类(道路、污水垃圾处理、职业技术教育、医疗卫生、工业园区建设)、农村基础设施类(农田水利、农村饮水、农村清洁能源、农村公路、小水电)、小城镇建设类(供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道路、防灾减灾、教育、卫生、生态保护、综合治理)、农业生产与流通类(农业产业化、农副产品加工、农村流通)、农村社会事业类(农村科技、农村教育、农村文化、农村卫生、红色旅游)、中小企业类,共六大类建设项目。每一类建设项目可设置二级子类目。

第三章 项目的征集与申报

  第八条 纳入储备库的项目实行定期申报和及时追加相结合的原则。
  第九条 每年的10月15日至11月15日,市政府各部门和黄州区政府根据开行和合作办的要求,按照上述第五条规定的条件,选择下一年度需要利用开发性金融支持的项目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筛选后集中报合作办,合作办分别将项目相关信息从指定的网络系统录入储备库。
  在其他时间,申请当年需要开发性金融支持的项目,由合作办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入库。

第四章 储备库的管理

  第十条 储备库项目实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项目信息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简介、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情况、目前工作进度等内容。
  第十一条 入库项目已经完成规划、土地、可研、环评等行政许可审批手续、基本具备贷款条件的项目,推荐纳入国家开发银行储备库。推荐时间为每季度末25日前。
  第十二条 经合作办组织路演委员会审议并报开行审核同意签订借款合同的项目,要及时从储备库中转出。
  第十三条 对存在以下情形的项目应予以清库:
  (一) 不适合进一步储备培育的项目;
  (二) 不符合国家开发银行业务发展方向的项目;
  (三) 预测风险控制达不到要求的项目;
  (四) 其他不符合储备条件的项目。
  第十四条 合作办根据储备库变动情况,每季度对储备库更新一次,实现储备库的动态管理。储备库项目更新情况要及时报送市委、市政府和开行湖北分行业务发展处。
  第十五条 对纳入储备库管理的项目,政府相关部门在项目审批及资金安排上要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 储备库项目清单未经允许,不得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合作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