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暂行办法
浙江省嘉兴市人大常委会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暂行办法
(2008年9月27日嘉兴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坚持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和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所辖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制定机关)制定、发布或作出的对本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总称。
第四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
(一) 所辖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二) 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决定、命令;
(三) 其它应当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查。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材料包括下列内容:
(一) 备案报告;
(二) 规范性文件文本及相应的说明;
(三) 其他相关材料;
制定机关应当报送纸质文本一式五份,并附送电子文本。
第七条 报送的规范性文件材料,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接收、登记、分送、存档等工作。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以下统称为具体审查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具体审查机构职责范围的,由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协调,同时分送有关具体审查机构审查,并同时明确主审工作机构。
所辖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由办公室审查。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有下列不适当情形之一的,有权予以撤销:
(一) 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
(二) 超越法定权限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三) 违反法定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四) 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
(五) 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的;
(六) 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的。
第十条 所辖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的,由办公室送具体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前款所列以外的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的,由办公室进行研究,必要时,送具体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办公室收到审查建议后十五日内,应当将收到情况书面告知提出审查建议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书面提出审查要求或建议的,应当写明审查的文件名称、审查的事项及理由。
对不属于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的,办公室应当告知其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十二条 具体审查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具体审查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时,可以通知制定机关派员说明情况、提供书面说明;可以邀请专家参与审查工作;可以举行听证会。
第十四条 具体审查机构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与制定机关沟通,征询意见。
第十五条 经沟通、征询意见后,制定机关同意对被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具体审查机构应当督促制定机关限期修改或者废止。制定机关认为被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无需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具体审查机构认为制定机关提出的无需修改或者废止的理由不成立的,具体审查机构可以报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 制定机关收到书面审查意见后,应当依法定程序于指定期限内对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制定机关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具体审查机构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处理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议案。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每年向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书面报告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并向社会公开。办公室应当在每年人民代表大会之前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
第十八条 应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的要求和建议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办公室应当在审查工作结束后十五日内,将审查处理情况告知提出审查要求和建议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结束后,具体审查机构应当将有关审查处理的材料及时移交办公室归档保存。
第二十条 制定机关未按规定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材料的,由办公室通知限期报送。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再就业工作任务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再就业工作任务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文 号】 办字[2004]16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河北省就业再就业工作任务目标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河北省就业再就业工作任务目标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冀发〔2003〕1号)精神,完成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各项就业再就业任务,大力推动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
(一)落实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情况;
(二)增加就业岗位和控制失业情况;
(三)落实就业和再就业政策情况;
(四)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工作情况;
(五)强化公共就业服务情况;
(六)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情况;
(七)帮助困难群体就业情况;
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对新一年的工作要求和部署,可于每年第一季度调整当年的考核内容,并予公布。
二、考核指标和分值
(一)落实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10分)
1、各设区市政府、各县(市、区)政府建立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并将年度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到有关部门和街道、社区(5分);
2、建立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发挥作用(2分)。
3、维护社会稳定,未出现重大群访事件(3分)。
(二)增加就业岗位和控制失业(20分)
1、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年度新增就业人员数(6分);
2、完成省政府下达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数(6分);
3、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数(4分);
4、准确掌握下岗失业人员情况,并按时上报有关统计报表(4分)。
(三)落实就业和再就业政策(18分)
1、各设区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制定贯彻国家和省各项就业和再就业政策的实施办法,并具有结合实际、操作性强等特点(2分);
2、检查督促辖区内有关部门落实国家、省、市促进再就业优惠政策(8分);
3、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5分);
4、开展再就业优惠政策宣传工作并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3分)。
(四)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12分)
1、所有城市街道办事处和再就业工作任务重的乡镇建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做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2分);
2、在街道、社区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台账,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动态管理、开展灵活就业统计等项工作(10分)。
(五)强化公共就业服务(14分)
1、各级政府落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3分);
2、制定就业服务工作规范和再就业援助制度(2分);
3、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开设求职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培训申请、鉴定申报、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档案管理等“一站式”服务(5分);
4、对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免费再就业培训服务(4分)。
(六)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14分)
1、各级政府要把再就业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各设区市财政要不低于一般性预算财政收入的1%(4分);
2、各设区市按本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所需资金安排落实各项补贴资金(4分);
3、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基金(3分);
4、安排落实劳动力市场建设资金(3分)。
(七)帮助困难群体就业(12分)
1、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落实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措施(2分);
2、对“4050”就业困难人员单独建档造册,实行“一对一”跟踪服务,落实服务承诺(6分);
3、完成省下达的“4050”人员再就业数(4分)。
各项考评内容的评分计算标准见《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评分表》(附后)。
三、考核步骤。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组织具体考核工作,考核采取百分制,具体步骤如下:
(一)自评:每年1月31日前,各设区市组织对本市上年度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自评,填写《评分表》,将就业再就业工作总结和自评情况书面报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核对:省对各设区市自评情况进行核对。核对有异议的,有关市应核实该项考评内容,并补充相关证据。
(三)检查: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检查组,赴各市、县(市、区、街道)实地抽查。
(四)评定: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根据自查、核对和抽查的结果进行评定。
四、奖惩办法
(一)考核分数在90分及以上的为先进单位,省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
(二)考核分数在80分及以上的为达标单位。(三)考核分数在80分以下的,省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政府主要领导责任。
(四)对在考核中或考评后经核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市,一律取消其评先资格,省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五、本考核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市 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评分表
项目考核内容分值自评分省评分计分方法计分依据评分描述
一、落实责任(10分)
政府建立再就业
工作目标责任制
2分不健全不得分
当年目标任务逐
级下达到街道和
有关部门
3分
未下达到街道或
有关部门的扣2
分
健全再就业工作
领导机构、工作
制度并发挥作用
2分
未建立机构或未
健全制度的扣2
分,未发挥作用
的扣1分
建立责任制和
机构以政府的
文件为准;工
作制度以会议
纪要为准。
维护社会稳定3分
辖区内因就业再
就业问题影响社
会稳定的不得分
以信访部门记
载30人以上
重大集体上访
为依据二、增加岗位和控制失业(20分)
完成省政府下达
的年度新增就业
人员数
6分
每低于计划数
5%扣2分,扣
完为止
完成省政府下达
的下岗失业人员
再就业数
6分
每低于计划数
5%扣2分,扣
完为止
完成省政府下达
的城镇登记失业
率控制数
4分
每超过计划数
1%扣2分,扣
完为止
准确掌握下岗失
业人员情况,并
按时上报有关统
计报表
4分
上报数据有一次
不及时、不完整
扣1分,扣完为
止
以报省劳动和
社会保障厅统
计报表为依据
项目考核内容分值自评分省评分计分方法计分依据评分描述
三、落实扶持政策(18分)
及时出台贯彻国
家和省委、省政
府、省有关部门
各项就业和再就
业政策的实施办
法
2分
任何一个文件未
按时出台不得分
以发文为准
检查督促辖区内
有关部门落实国
家、省、市促进
再就业优惠政策
8分
1、核实税收减
免、收费减免、
社保补贴、岗位
补贴、职介补
贴、再就业培训
补贴政策落实情
况,一项未落
实,扣1分扣完
为止;2、发生
有效投诉每一起
扣1分,扣完为
止。
1、按一定比
例抽查从事个
体经营下岗失
业人员和申领
《认定证明》
的企业;2、
以信访记载或
媒体刊登为依
据。
落实小额担保贷
款政策
5分
本年度新发放贷
款人数达到省下
达下岗失业人员
再就业任务数的
2%得5分。每
低于5%扣2
分,每高于
5%,奖1分。
以报中国人民
银行石家庄中
心支行统计报
表为据
开展再就业优惠
政策宣传、向社
会公布监督举报
和咨询电话
3分未落实的不得分
检查相关材料
和记录四、社区平台(12分)
所有城市街道办
事处和工作任务
重的乡镇建立劳
动保障工作机
构,做到机构、
人员、经费、场
地、制度和工作
“六到位”
2分
达不到100%的
不得分,“六到
位”缺1项扣1
分,扣完为止
以正式文件为
准
在街道社区开展
下岗失业人员管
理
6分
未开展工作的,
每个街道扣1
分,扣完为止
在街道社区开展
灵活就业统计
4分
未开展工作的,
每个街道扣1
分,扣完为止
按一定比例抽
查辖区内街道
社区,检查台
帐和统计报
表。
项目考核内容分值自评分省评分计分方法计分依据评分描述
五、强化就业服务(14分)
落实公共就业服
务机构的人员编
制和工作经费
3分不落实不得分
以正式文件为
准
制定就业服务工
作规范和再就业
援助制度
2分
未制定的不得
分,制定后未公
示的扣1分
以正式文件为
准
公共职业介绍机
构开设求职登
记、职业介绍、
职业指导、培训
申请、鉴定申
报、社会保险关
系接续、档案管
理等“一站式”
服务
5分
缺一项扣1分,
扣完为止
以正式文件和
实地抽查为准
对下岗失业人员
提供免费职业介
绍、免费再就业
培训服务
4分
未落实对下岗失
业人员免费职业
介绍、免费培训
政策的不得分
以劳动保障部
门上报的报表
为准六、再就业资金(14分)
各级政府要把再
就业资金纳入财
政预算
4分
未纳入预算的不
得分
预算数以政府
或财政的正式
文件为准;落
实资金以财政
专户到帐资金
为准。
按本市下岗失业
人员再就业人数
所需资金安排落
实各项补贴资金
4分
安排资金不足
的,视资金缺口
情况扣分
以年初计划和
年终报表为准
建立小额担保贷
款基金
3分
未建立的不得
分,担保基金数
额不能满足需要
的扣1分
以担保机构审
核符合担保条
件人数为依据
劳动力市场建设
资金
3分未落实的不得分
以拨款凭证为
准
项目考核内容分值自评分省评分计分方法计分依据评分描述
七、困难群体就业(12分)
开发公益性岗位
安置下岗失业人
员措施
2分未落实的不得分
以正式文件为
准
对“4050”就业
困难人员单独建
档造册,实行
“一对一”跟踪
服务,落实服务
承诺。
6分
未建档造册的扣
4分,未开展
“一对一”跟踪
服务的扣2分
以名册和服务
记录为据
完成省下达的
“4050”人员再
就业数
4分
未完成计划的不
得分
抽查“4050”
人员再就业台
账
合计1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