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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01:39:40  浏览:97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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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发展与和平进步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县级以上按行政区域建立的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设置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依照《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全省性行业根据需要可以建立行业红十字会,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街道、乡(镇)、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依照《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建立红十字会的基层组织。
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指导所在行政区域行业红十字会和基层红十字会的工作。
第三条 人民政府对红十字会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红十字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有关的活动。
全社会都应当关心和支持红十字事业。
第四条 本省公民和单位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并缴纳会费的,可以自愿参加红十字会,成为红十字会的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个人会员由本人申请,基层红十字会批准,发给会员证;团体会员由单位申请,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批准,发给团体会员证。
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热心红十字事业,履行会员的义务,并享有会员的权利。
第五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会长和副会长;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以设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和名誉理事,由同级红十字会理事会聘请。
第六条 省、市(地)红十字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发展同境外、国外地方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友好往来和合作关系。
第七条 红十字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本办法;
(二)开展救灾的准备工作,筹措救灾款物;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
(三)普及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进行初级卫生救护培训,对交通、电力、建筑、矿山等容易发生意外伤害的单位进行现场救护培训;
(四)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
(五)参与输血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
(六)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七)根据中国红十字会总会部署,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
(八)依照国际红十字会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完成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红十字会委托的有关事宜;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红十字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
(三)红十字会的动产、不动产以及兴办社会福利事业和经济实体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拨款;
(五)有关行业和单位的资助。
第九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区域卫生规划,开办红十字会医院、诊所、急救中心(站),从事人道主义医疗救护工作。
第十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为开展救助工作,可以进行募捐活动。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在辖区范围内的车站、码头、宾馆、饭店和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红十字募捐箱进行募捐。
市(地)以上红十字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置固定红十字募捐箱。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设立红十字基金或基金会,所筹资金用于发展红十字事业。
第十二条 红十字会接受用于救助和公益事业的捐赠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
公安、海关、检疫和民航、铁路、公路、航运等部门应当优先办理红十字会接收捐赠救灾物资的有关事宜。
第十三条 红十字会接受的捐赠款物必须用于社会救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红十字会处分捐赠款物,应当尊重捐赠者的意愿。
第十四条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执行救助任务并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有优先通行的权利,交通工具免缴路、桥通行费。
红十字会的赈灾、救护车辆免缴路、桥通行费。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红十字会依法兴办的社会福利事业给予扶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
第十六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建立经费审查监督制度,本会经费的来源和使用情况,应当每年向理事会报告。
各级红十字会的经费使用情况,依法接受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检查监督;行业红十字会和基层红十字会的经费使用情况,接受所在单位的检查监督。
各级红十字会所接受的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各级红十字会对其兴办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红十字会的财产及其兴办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八条 红十字标志的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执行;违反规定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止使用,没收非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本办法的行为,各级红十字会有权予以制止,并可以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对为红十字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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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触网运行检修规程

铁道部


接触网运行检修规程
铁道部

总 则
接触网是电气化铁路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行车直接相关。为搞好接触网的运行和检修工作,加强管理,提高质量,确保运输,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工频、单相、25千伏接触网的运行和检修。
从事接触网工作的广大职工必须牢固树立为运输服务的思想,贯彻“修养并重,预防为主”的方针,在确保安全、提高质量的基础上努力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不断改善接触网的技术状态,保证安全、不间断、质量良好地供电。
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接触网运行和检修工作的领导,按照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贯彻落实“三定、四化、记名检修”精神,抓好各项基础工作。要科学地组织接触网运行和检修的各个环节,建立严密而协调的生产秩序,不断提高供电工作质量。
各铁路局可根据本规程规定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具体情况制定细则、办法,并报部核备。

第一章 运行和管理
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
第1条 接触网运行和检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级组织的作用。
铁道部:统一制定全路接触网运接和检修工作原则,制定有关的规章;调查研究,督促检查,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审批部管的基建、科研、改造计划,并组织验收和鉴定。
铁路局:贯彻执行铁道部有关规章和命令,组织制定本局有关细则、办法和工艺;审批局管的基建、大修和科研、改造计划,并组织验收和鉴定。
铁路分局:贯彻执行部、局有关规章和命令;督促检查管内接触网的运行和检修工作;审批分局管的检修、科研、改造计划,并组织验收和鉴定。
供电段: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的各项规章和命令,制定有关办法、制度和措施;制定接触网小修计划;编制大修、改造和科研计划;全面地质量良好地完成接触网运行和检修任务。
接管和运行
第2条 接触网工程竣工后,应按规定对工程认真进行检查,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运行。
第3条 在接触网工程交接的同时,运营和施工单位之间要交接图纸、记录、说明书等开通时必需的竣工资料。
第4条 接触网投入运行前,接管部门要做好运行组织准备工作,配齐并训练运行、检修人员,组织学习有关规章制度,熟悉即将接管的设备;备齐维修和抢修用的工具、材料、零部件、交通工具及安全用具、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电气化铁路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5条 为保持接触网与线路的相对位置,对施工时标出的接触网设计的轨面标准高度线,供电段和工务段在开通前要进行复查,以后每年复测1次,该线要用红色油漆划在支柱内缘或隧道边墙悬挂点的下方,并标出接触线距轨面的标准高度、拉出值(或之字值)、支柱(或隧道边墙
)的侧面限界及线路的外轨超高。
第6条 供电段要在接触网投入运行时建立起正常的生产秩序,申明各项制度并具体落实;备齐技术文件;建立各项原始记录和表报,并按时填报。
在接触网投入运行后陆续建立起台帐和技术履历。
第7条 每个接触网工区要有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接触网工昼夜值班。值班人员要认真填写“接触网工区值班日志”,每天18点前向电力调度报告当日工作情况和次日工作计划,及时传达和执行电力调度的命令。
第8条 接触网工区应备有下列技术资料:
一、全段的供电分段图和管内的供电分段模拟图。
二、管内的接触网平面布置图、装配图、安装曲线、接触线磨耗换算表。
三、跨越接触网的架空电线路有关记录(如跨越档距内的导线高度、截面、材质、支柱距线路中心的距离等)。
四、隔离开关、避雷器、吸流变压器、绝缘器等设备的出厂说明书。
五、有关的隐蔽工程记录。
六、设备和工具的试验记录。
七、有关设备大修竣工报告。
八、第26条规定的设备小修记录。
九、管内的设备台帐和技术履历。
十、有关的轨道电路资料。
第9条 为保证电气化区段的可靠供电,不应由馈电线、区间接触网引接非牵引负荷;必须由车站接触网引接非牵引负荷时要经铁路局批准;有关部门对非牵引负荷供用电设备要认真维护保养,确保接触网的安全供电。
第10条 由于接触线高度变化而降低带电通过超限货物列车高度时,须经铁道部审批。属于下列情况者,须经铁路局审批:
一、拆除或长期停用接触网时。
二、变更接触线、承力索、供电线的材质和截面时。
三、变更接触网的悬挂形式和绝缘水平时。
四、变更接触网分段和开关的操作方式时。
五、在一个供电臂上停用两台及以上吸流变压器或一台超过一个月时。
第11条 吸流变压器的吸上线连接处,设备维修分工规定如下:
吸上线与抗流变压器相连时,钢轨绝缘处,轨道电路用的抗流变压器的连接钣属电务段,连接钣上的螺丝和吸上线属供电段。
当吸上线与钢轨相连时,吸上线及其与钢轨连接的附件属供电段,供电段在作业中,必要时工务部门要派人配合。
巡视检查
第12条 为了贯彻“修养并重,预防为主”的方针,要定期巡视接触网设备的技术状态和检查机车的取流情况。
第13条 接触网设备的巡视工作,由工长或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接触网工进行。
步行巡视:昼间巡视每月不少于2次,主要是巡视有无侵入限界,障碍受电弓运行,各种线索和零件烧损、折断,补偿器的动作情况和下部地线的连接状态以及有无塌方落石、山洪水害、爆破作业等损伤接触网、危及供电和行车安全等现象。夜间巡视每季不少于1次,主要是观察有无
过热变色和闪络放电等现象。
乘车巡视:每季不少于1次,主要是观察接触悬挂及其支撑装置和定位器的状态。
领工员每半年对管内设备至少步行和乘车巡视各1次。
供电段长每季对管内的关键设备至少步行巡视1次。
在遇有大雨、大风、大雪、大雾等恶劣气候时,要适当增加巡视次数。
在巡视检查中,对危及安全的缺陷要及时处理。每次巡视检查和缺陷处理的主要情况,都要及时认真填写“接触网巡视和取流检查记录”。
事故抢修
第14条 对接触网的事故抢修工作,要加强领导,统一指挥,保证安全,争取时间,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运输的影响。供电段要在平时搞好抢修演练,提高抢修的组织工作和修复工作水平。要时刻做好事故抢修出动的准备工作,建立严密的抢修组织和严格的抢修制度、纪律,制订科学
的应急措施,备齐抢修用材料、零部件、工具和交通用具;夜间和节假日应安排足够的抢修人员,一旦发生事故要立即出动抢修。
第15条 日常运行中接触网工区的抢修用材料、零部件要妥善保管,专料专用,及时补充。每个接触网工区的定额暂定为:
一、500公尺左右的接触线和承力索;
二、3~4根轻便支柱;
三、适量的供电线用导线以及接触网和供电线主要零部件。

第二章 检 修
修 程
第16条 接触网的定期检修分为小修和大修两种修程。
第17条 小修系维持性的修理,主要是:对接触网进行检测、清扫、涂油;对磨损、锈蚀到限的接触线、承力索及供电线、回流线进行整修、补强或局部更换;对损坏的零部件进行修换,以保持接触网的正常技术状态。
第18条 大修系恢复性的彻底修理,主要是:成批更换磨耗、损坏到限的接触线、承力索及供电线、回流线;更新零部件、支撑装置和定位器及支柱;对接触网、供电线和回流线进行必要的改造,以改善接触网的技术状态,提高供电能力。凡是大修更新的设备及其零部件等,均应符
合新建工程的技术标准。
周期和范围
第19条 接触网检修工作,要进行综合安排,对测量和检查出的缺陷除危及安全者须及时整修外,应尽量将各种调整、修换的工作有机地结合进行,减少停电时间和停电范围,提高检修效率。
接触网小修项目、周期和范围规定如下:(表略)。
第20条 接触网大修项目、周期和范围规定如下(表略)。
第21条 鉴于各地区的设备性能及运行条件不尽相同,铁路局可结合实际情况,经过调查研究、技术鉴定,调整小修和大修的项目、周期和范围,并同时报部核备。
检修计划
第22条 年度小修计划由供电段制定,于前一年度的11月末以前下达各工区,同时报铁路分局和铁路局各1份。
第23条 年度大修计划由供电段编制,并按件名逐项填写大修申请书,经铁路分局审查于前一年度的10月末以前报铁路局审定后列入年度计划,并报部核备。
第24条 根据铁路局审定的大修计划,由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文件,经铁路局批准后开工。
第25条 为保证按计划检修接触网,在列车运行图中要明确规定昼间的60至90分钟为固定“天窗”(接触网停电)时间。列车调度和电力调度在安排日班计划时,要维护列车运行图中规定的“天窗”时间,按时组织接触网停电检修,一般不得它用;如必须占用时,要经铁路分局
长批准。
供电段要做好检修组织工作,充分利用“天窗”时间,质量良好地完成检修任务。如因故在“天窗”时间内不需停电检修时,应由工区工长于前1天17点以前报告电力调度转告列车调度。
检查验收
第26条 接触网小修应建立下列各项记录:
一、接触线(承力索)高度和弛度记录。
二、接触线拉出值(之字值)记录。
三、接触线(承力索)磨耗和损伤记录。
四、绝缘子电压分布记录。
五、支柱检修记录。
六、锚段关节检修记录。
七、线岔检修记录。
八、分段(分相)绝缘器检修记录。
九、补偿器检修记录。
十、隔离开关检修试验记录。
十一、吸流变压器检修试验记录(格式由铁路局制定)。
十二、避雷器检修试验记录(格式由铁路局制定)。
十三、供电线(回流线)检修记录。
十四、接触悬挂、支撑装置和定位器等检修记录(适用于一至十三项以外的所有工作)。
接触网小修完毕时,要由检修或测量人员认真填写上述各项记录。领工员对管内接触网小修任务完成情况及其质量要每月检查1次,并在小修记录上签字。
第27条 接触网大修竣工后,要由施工单位负责填写竣工验收报告,由批准计划的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验收负责人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并作质量评定。

第三章 技术标准
承力索和接触线
第28条 承力索和接触线的材质和截面积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一、承力索和接触线中通过的最大电流不得超过其容许的载流量。
二、机械强度安全系数符合规定。
第29条 承力索和接触线的张力和弛度应符合安装曲线规定的数值。弛度误差不大于下列数值:
半补偿链形和简单悬挂为15%;
全补偿链形悬挂为10%。
当弛度误差不足15毫米者按15毫米掌握。
第30条 承力索和接触线中心锚结处和补偿器端的张力差:
区间半补偿链形悬挂不得超过15%。
区间全补偿链形悬挂不得超过10%。
第31条 承力索在直线地段应位于线路中心线的正上方,其偏差不得超过100毫米。在曲线地段承力索与接触线之间的连线应垂直于轨平面,或者承力索位于接触线的正上方,允许向曲线内侧偏差不超过100毫米,但不得偏向曲线外侧。
第32条 接触线在直线地段要布置成之字形,曲线地段要布置成受拉状态,其之字值和拉出值要符合规定,误差不得大于30毫米。
第33条 悬挂点处接触线距轨面的高度应符合规定,其误差不大于30毫米。接触线距轨面的高度变化时,其工作支的坡度一般不超过3‰,困难情况下不应超过5‰。
第34条 接触线在水平面内改变方向时,其偏角一般不应大于6度,困难情况下不得超过12度。
第35条 接触线磨耗或损伤按下列规定整修或更换:
一、铜接触线(表略)。
注:加电气补强线时,要使补强线处于工作状态即与受电弓接触。
二、钢铝接触线(表略)。
注:钢铝接触线磨耗或损伤使受电弓与铝面接触时,应更换或切断做接头;磷铜稀土钢铝接触线可比照上述各项规定办。
第36条 接触线的接头和分段绝缘器等要保证受电弓平滑通过。
第37条 钢铝接触线的钢、铝接合要保持良好状态,不得开裂。
1个锚段内接触线接头和补强线段的总数以及承力索接头、补强、断股的总数均不得超过下列规定(不包括分段、下锚接头):
锚段长度在800米及以下时为4个。
锚段长度超过800米时,铜线为8个,钢线或钢铝线为6个。
吊弦和吊索
第38条 吊弦的长度要能适应在极限温度范围内接触线的伸缩和弛度的变化。吊弦在无偏移温度时,应保持铅垂状态。吊弦在垂直线路方向的偏斜角不得大于20度。半补偿链形悬挂,顺线路方向吊弦下部的偏移值,应和该点接触线的伸缩相适应,在极限温度范围内,吊弦的偏斜角
不得大于30度,否则应采用滑动吊弦。
第39条 环节吊弦至少分为两节,每节的长度不应超过600毫米,吊弦圆环的直径应为吊弦线径的5至10倍。吊弦铁线锈蚀、磨耗减少的截面不得超过原形的20%。
第40条 弹性吊弦的辅助绳和简单悬挂的吊索须用绞线制成。在无偏移温度下两端长度应保持相等,相差不超过100毫米。弹性吊弦的轴助绳应保持一定的张力,不得松弛。
第41条 吊弦线夹要安装正确、紧固,不得沿接触线滑动。
软硬横跨
第42条 软横跨横向承力索(双横承力索为其中心线)和上、下部定位绳应布置在同一个铅垂面内。横向承力索的弛度应符合规定。吊线应保持铅垂状态,其截面积和长度要符合规定,最短吊线的长度误差不大于50毫米。
第43条 横向承力索和上、下部定位绳均不得有接头、断股和补强。横向承力索两条线的张力应相等,横铁要垂直于横向承力索。
钢绞线的横向承力索机械强度安全系数不得小于4;定位绳不得小于3。
第44条 上、下部定位绳要水平,允许有平缓的负弛度,其数值5股道及以下不超过100毫米,5股道以上不超过200毫米。下部定位绳距接触线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250毫米。
第45条 硬横跨钢梁及中心锚结钢梁,漆面剥落和锈蚀面积均不应大于钢梁总面积的10%。
锚段关节和中心锚结
第46条 电分段锚段关节两悬挂各带电部分之间,以及在转换支柱处两接触线的水平和垂直距离要符合规定,其误差不超过10%。对四跨电分段,其中心支柱处两接触线距轨面的高度应相等。分段绝缘子串与锚支定位滑轮间的距离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小于800毫米。
第47条 三跨机械分段锚段关节转换支柱之间的两接触线,要在相互平行的两个铅垂面内,其水平距离应为100毫米,误差不超过30毫米;转换支柱工作支定位点处两接触线的垂直距离应保持200至250毫米,链形悬挂锚支接触线在动滑轮处要比工作支的接触线抬高500
毫米。
第48条 中心锚结的位置要使两边接触悬挂的补偿条件基本相同。中心锚结线夹要紧固,保持铅垂状态,该处承力索、接触线距轨面的高度可比正常情况下大20至100毫米。
中心锚结线夹两边锚结绳的张力、长度均应力求相等,锚结绳不应松弛,两端分别用两个相互倒置的钢线卡子固定,卡子间的距离及锚结绳的外露长度均为100至150毫米,外露部分用绑线扎紧。
线 岔
第49条 对单开道岔的标准定位,两接触线应相交于道岔导曲线处两内轨相距630至760毫米的横向(即垂直于线路方向)中间位置处,其误差(即相对于横向中心位置)不得超过20毫米。
第50条 在线岔的交叉点处,正线接触线要装在侧线接触线的下方,侧线接触线上下活动间隙为1至3毫米,限制管安装牢固,防缓垫片良好,接触线能自由伸缩无卡滞。
第51条 在交叉的接触线相距500毫米处,两接触线均为工作支,其距轨面的高度应保持相等,其高差不得超过10毫米;两接触线中有1根为非工作支,则非工作支的接触线须比工作支接触线抬高不少于50毫米。
电联接器
第52条 纵向电联接器(指馈电线与接触网之间及接触网各锚段之间的电联接器)和横向电联接器(指软横跨各股道间及承力索和接触线之间的电联接器),均要用多股软线做成,其额定载流量不小于被连接的接触悬挂、馈电线的额定载流量。
第53条 电联接器与接触线、承力索及馈电线之间的连接必须保证电接触良好,线夹安装牢固并保持铅垂状态,线夹内无杂物。
第54条 在锚段关节处要装设两组电联接器;在链形悬挂与简单悬挂的衔接处要装设电联接器;其它处所必要时要增设电联接器。
若利用承力索载流时,在承力索与接触线之间应装设足够数量的电联接器。
第55条 电联接器要能适应接触线和承力索的伸缩要求,锚段关节处两接触悬挂间电联接器的导线长度要留有一定的余量;链形悬挂电联接器的导线在承力索和接触线之间要盘成3至5个圆圈,圆圈的间距宜为50毫米,最下方的圆圈距接触线应为200至300毫米,圆圈的内径
应为电联接器线径的3至5倍(铜线时)或5至8倍(铝线时)。
绝缘部件
第56条 接触网的绝缘子泄漏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般地区(附盐密度<0.1毫克/平方厘米):不少于920毫米;污秽地区(附盐密度≥0.1毫克/平方厘米):不少于1200毫米。
第57条 绝缘子不得有裂纹,瓷体无破损、烧伤,其瓷釉剥落面积不大于300平方毫米。E—01环氧树脂绝缘子应无弯曲和裂纹,连接件不松动。
绝缘子裙边与接地体间的距离应符合规定。
第58条 运行中的悬式绝缘子要按时测量分布电压(软横跨上的横向电分段绝缘子除外),当分布电压小于、等于下列规定的数值时要及时更换(表略)。
第59条 在运输、装卸和安装绝缘子时应避免发生冲撞,不得锤击与瓷体连接的铁帽和金属件,同时也不得对其进行机械加工和热处理。绝缘子铁帽和金属件应无锈蚀。
第60条 玻璃钢分相绝缘器的主绝缘不得有烧伤、破损和裂纹,其放电痕迹不得超过有效绝缘长度的20%。分相绝缘器的中性区不得小于18米。
第61条 在潮湿和污秽地区的分段、分相绝缘器,其主要绝缘的绝缘水平应比一般地区相应加强(例如增加主绝缘的有效绝缘长度或采用优质绝缘材料等)。
定 位 器
第62条 定位器应保持接触线之字值、拉出值及工作面的正确性,以及定位点具有一定的弹性;当温度变化时,接触线能自由伸缩,使受电弓有良好的取流状态。
第63条 定位器管坡度(定位器管与水平线夹角的正切值)应保持在1/10至1/5的范围内。
支持器方向要安装正确,支持器处定位器管伸出的长度应为20至150毫米。
第64条 定位器管在无偏移温度时应垂直于线路,温度变化时水平方向的偏角应与接触线在该点的伸缩相适应,其偏角最大不超过18度。
第65条 反定位器主管、定位肩架及组合定位器的定位管均应保持水平,靠接触线侧的端部允许仰高不超过20毫米。反定位器主管两侧拉线的长度和张力应相等。
第66条 定位环应沿线路方向垂直安装,距定位管根部的长度不小于40毫米。定位装置各管口要有管帽。各定位拉线要受力适当且不得有严重锈蚀。
支撑装置
第67条 半补偿链形悬挂腕臂要垂直于线路中心线,其顺线路中心的偏移不得超过100毫米。全补偿链形悬挂及简单悬挂腕臂在无偏移温度时应垂直于线路;温度变化时腕臂顶部的偏移要和该处承力索伸缩值相对应,在极限温度时其偏移值不应超过腕臂水平投影长度的1/3。
第68条 平头斜腕臂顶部,双线路腕臂应保持水平状态,其允许仰高分别不超过50毫米和100毫米。定位立柱应保持铅垂状态,无永久弯曲变形。
第69条 绝缘腕臂的各部件均应组装正确;绞接处要转动灵活,腕臂无永久弯曲变形,顶部非受力部分长度为100至200毫米;顶端封帽要密封良好。
第70条 隧道内埋入杆件应无断裂、变形和锈蚀,其周围水泥填充物无辐射性裂纹和脱落。
第71条 腕臂及隧道内的埋入杆件不得有严重锈蚀,锌层脱落处要补漆。
补 偿 器
第72条 补偿器坠砣坨块要叠码整齐,其总重量符合规定标准,相差不超过2.5%,限制、制动部件要作用良好。
第73条 运行中补偿器的b值(坠砣底部距地面的距离)要保持200至800毫米,在最低温度下的α值(补偿绳回头末端至定滑轮或制动部件的距离)不得小于200毫米。
第74条 补偿器滑轮要转动灵活,坠砣升降自如。棘轮式补偿器补偿绳的长度要保证坠砣在极限温度范围内自由伸缩。补偿绳不得有接头和断股。
支柱及地线
第75条 接触网所有各种支柱内缘与线路中心、站台边缘的限界均须符合规定。
第76条 接触网各种支柱,均不许向线路侧、受力方向倾斜。双边悬挂、装有开关、曲线内侧和位于直线与相邻锚柱同侧的转换支柱以及无明显受力方向的支柱,均应保持铅垂状态,允许向受力的反向倾斜不超过0.5%。
支柱在顺线路方向应保持铅垂状态,其斜率不超过0.5%,锚柱应向拉线方向倾斜,其斜率不超过1%。
曲线外侧及直线上的支柱要向线路外侧倾斜,钢筋混凝土支柱的斜率为0.5%(即支柱外缘垂直于地面);金属支柱的斜率为0.5%~1%。
软横跨支柱的斜率:钢筋混凝土支柱为1%(即外缘保持垂直);金属支柱(15米以上)为1%至2%。每组软横跨两支柱中心的连线应垂直于正线,其偏角不大于3度。
第77条 钢筋混凝土支柱局部破损和露筋时,要及时修补。支柱翼缘横向、斜向裂纹长度超过翼缘宽度或裂纹宽度超过0.15毫米时应更换。
第78条 金属支柱角钢焊缝不得有裂纹,主角钢弯曲不超过5‰,支柱漆面剥落超过支柱总面积的10%时要补漆。
基础顶面要高出地面100至200毫米。基础外缘外露400毫米以上时要进行培土,每边培土的宽度为500毫米,培土边坡与水平面成45度角;钢筋混凝土支柱培土标准也可照此办理。基础根部不许有积水、泥土、碎石和灰渣等物。
第79条 支柱和隧道内悬挂点按下行方向依次编号,复线区段下行线为单数,上行线为复数。每个区间、车站、隧道均应分别编号,书写编号的位置、大小和字体要统一,在地面和列车上均能清晰可见。
第80条 拉线应设在承力索下锚支的延长线上,与地面夹角一般为45度,特殊困难地区不超过60度,同一锚柱各线的张力要均匀并涂漆或涂防腐剂。
第81条 当电力线必须与接触网软横跨支柱同杆合架时,最内方的电力线带电部分距支柱边缘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600毫米,电压不高于380伏。
第82条 接触网支柱和金属支撑装置均须装设地线,截面应符合规定,要连接紧固,接触良好,外露部分涂漆,埋入部分涂防腐剂。
第83条 旅客站台上的支柱,装有隔离开关、避雷器、吸流变压器的支柱,以及天桥、跨线桥等,均须装设双地线,其接地电阻应符合规定。
第84条 凡距接触网(架空线)带电部分的距离不足5米的所有金属结构物(如信号机、水鹤等),均须接地。
隔离开关及避雷器
第85条 隔离开关应接触良好、转动灵活,引线截面要与隔离开关的额定电流以及所连接的接触网当量截面相适应。
第86条 GW4型的隔离开关合闸时闸刀要水平,两闸刀中心线相吻合;分闸角度为90度,允许误差+1度;止钉间隙为1至3毫米。
GW2型的隔离开关合闸时动触头要水平,开、合闸过程中两消弧棒应连续接触;分闸角度为50度,允许误差+2度。
隔离开关闭合时应接触良好,以0.05毫米×10毫米的塞尺检查,对于线接触的应塞不进去;对于面接触的其塞入深度在接触表面宽度为50毫米及以下时,不应超过4毫米,在接触表面宽度为60毫米及以上时,不应超过6毫米。
第87条 带接地闸刀的隔离开关,主闸刀与接地闸刀分别操作者,其机械联锁须可靠。
第88条 对运行中的隔离开关,每年要用2500伏的兆欧表测量1次绝缘电阻,并与最近的前1次测量结果比较,不应有显著降低。
新安装的隔离开关,在投入运行前,要按规定进行交流耐压试验。
第89条 避雷器的引线和各部螺栓要紧固,动作计数器要完好。管型避雷器管体不许有裂纹、烧伤,闭口端头应堵紧,外部间隙符合规定,误差不超过5%,两电极中心线要对正。阀型避雷器的瓷套管不许有裂纹、破损和放电痕迹。
每年雷雨季节前要按牵引变电所运行检修规程和有关规定对避雷器和放电计数器进行预防性试验。
供电线和回流线
第90条 供电线(馈电线、并联线、捷接线和加强线)、回流线的截面积要满足通过的最大电流,其机械强度安全系数符合规定。
第91条 各种导线的张力和弛度要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冬季不致断线,夏季须有足够的线间距离。
第92条 供电线和回流线采用钢芯铝绞线时,其钢芯不准折断。铝绞线和钢芯铝绞线的铝线断股、损伤面积不超过铝截面的7%且载流量不超过允许值时,可将断股处磨平用同材质的铝线扎紧,当断股、损伤面积为7%至25%时要进行补强,当断股、损伤面积超过25%时须更换
或切断做接头。
第93条 一个锚段内供电线和回流线的接头、断股和补强线段的总数分别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锚段长度在800米及以下为4个。
锚段长度大于800米时为8个。
第94条 供电线和回流线跨越或接近铁路、公路、电力线、弱电线路、河流等时,要符合电力部的有关规定。其导线距地面、树木及建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下表规定(表略)。
第95条 当供电线、回流线与接触网同杆合架时,其带电部分距支柱边缘的距离,回流线不得小于0.8米,供电线不得小于1米。
当供电线、回流线与接触网分杆架设时,其导线距山坡、峭壁、岩石的距离:步行可到达的,供电线为5米,回流线为3米;步行不能到达的,供电线为3米,回流线为1.5米。
保安装置及标志
第96条 跨越电气化铁路的跨线桥和天桥,在接触网带电部分正上方桥面的两侧要装设安全挡板或细孔网栅(网孔不大于40×40毫米,下同)。安全挡板或细孔网栅要垂直于桥面,在桥面以上的高度不应低于2米,宽度距接触网带电部分每边应不小于1.5米。
跨线桥、天桥的扶梯边缘与接触网带电部分的距离小于5米时,在扶梯上也要装设安全挡板或细孔网栅。
第97条 站内接触网每根支柱离轨面2.5米高的处所及安全挡板或细孔网栅上,均要有涂以白底并用黑色书写“高压危险”字样和用红色画以闪电符号的警告标志。
第98条 在车辆平交道口铁路两侧的公路上,应装设限界门。限界门的装设位置,在沿公路中心线距最近铁路的线路中心线不小于12米的地方,限界门的宽度不得小于公路路面的宽度。限界门的吊板要平齐,吊板下缘距地面的高度为4.5米。限界门框柱涂以黑、白色相间的漆条
,漆条宽度为200毫米,并按《电气化铁路有关人员电气安全规则》的规定悬挂揭示牌。
第99条 在装卸线和机动车辆经常通过的地方,接触网支柱及拉线下部要有保护桩。
第100条 在接触网悬挂终端要悬挂“接触网终点”标志。该标志设在接触线锚支距受电弓中心线400毫米的上方。
在接触网分相的地方设置“断”电标和“合”电标。
“接触网终点”标、“断”电标和“合”电标的样式和装设地点,均须符合《技规》的规定。并要装设牢固,字迹清晰,完整无损。
零件及其它
第101条 接触网、供电线和回流线承力的零件,其机械强度安全系数不得小于3。零件要安装牢固,螺栓涂油,调整螺丝的丝扣外露部分不得小于50毫米。线索紧固零件在温度变化时不得使线索往复弯曲,以防疲劳。
第102条 各种钢绞线要按规定涂油,以防锈蚀。由于锈蚀产生断股或虽未断股但降低机械强度不能满足规定的安全系数或降低的机械强度超过15%时,要更换或切断做接头。
第103条 钢绞线因机械损伤断股不足截面积的15%且能保证规定的安全系数时,断股处要磨平,并用同材质的绑线扎紧;否则应更换或切断做接头。
第104条 接触网、供电线和回流线各导线连接部分的机械强度不得低于被连接导线机械强度的90%,其允许的载流量要与被连接导线的允许载流量相一致。
第105条 各种钢绞线一般用楔形线夹连接固定,也可用相应型号的钢线卡子连接固定。
当用楔形线夹连接固定时,绞线外露长度应为300至500毫米,并用绑线扎紧两处,每处绑扎宽度不得小于20毫米。
当用钢线卡子连接时,不得少于4个卡子,其间距为100至150毫米,每边最外方钢线卡子距绞线端头100毫米,并用绑线扎紧。
第106条 吸流变压器(包括其双极隔离开关)和吸上线的检修、试验项目及标准由铁路局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制定。
(附录略)



1982年5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税发〔2006〕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在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方面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和实践,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为进一步推进企业所得税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按照“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分类管理”的要求,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总局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现就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重要性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是在属地管理的基础上,针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不同特点,按照一定的标准,细分管理对象,区别管理方式,明确管理内容,突出管理重点,增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达到对企业所得税税源实施有效控管的一种管理方法。
  实施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是企业所得税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有利于合理配置征管力量、抓住薄弱环节、突出管理重点、强化管理手段、优化纳税服务;对切实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二、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原则
  (一)区别原则。分类管理要针对不同纳税人的特点,划分管理对象,区别管理重点,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充分体现分类管理的作用。
  (二)效能原则。分类管理要紧紧抓住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既要突出管理重点,又要便于操作,节约征纳成本,提高征管效能。
  (三)协调原则。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既要与征管、稽查、计统等综合管理和各税种管理相配合,又要加强与财政、工商、统计、银行、文化、体育、劳动、审计等外部门协作,形成征管合力。
  (四)服务原则。针对不同类别纳税人的服务需求,增强纳税服务意识,改进纳税服务方式,优化和创新纳税服务手段,实现管理与服务的有机结合。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分类
  企业所得税的分类管理,要在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纳税人税源规模、财务核算状况、纳税方式、纳税信誉等级、存续年限等因素,分析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共性要求和特点,综合确定有利于集约化管理和体现企业所得税征管规律的有效方法。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可以采用以下分类方法:
  (一)按照纳税人的税源规模(主要包括年应纳税所得额或年应纳所得税额、利润额等),分为重点纳税人和非重点纳税人;
  (二)按照纳税人的财务核算状况,分为查账征收企业和核定征收企业;
  (三)按照纳税人的纳税方式,分为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和就地纳税企业;
  (四)按照纳税人的信誉等级,分为A级、B级、C级、D级纳税人;
  (五)其他合理的分类方法。
  各地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地区的税源实际情况和现有的征管力量,综合考虑和交叉运用上述分类方法,确定具体的分类标准和分类认定程序,对纳税人进行类别划分。如按照纳税人的税源规模,结合账证健全情况,可分为重点纳税人、非重点纳税人和核定征收纳税人;按照纳税人信誉等级,结合税源规模、征收方式,可分为信誉好规模大的企业(A类企业)、信誉和规模一般的企业(B类企业)、信誉差和规模小的企业(C、D类企业);以账证健全程度为基础,结合税源规模,可分为税源大财务健全的企业、税源小财务健全的企业、税源大财务不健全企业、税源小财务不健全的企业等。
  四、重点纳税人的管理
  对企业所得税的重点纳税人,要以全面管户为主,以税源监控和日常管理为重点,以税源分析和预测、纳税评估为手段,在各个环节实行全面精细化管理。
  (一)税源监控。加强日常管理,全面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资金周转、财务核算状况、涉税指标(包括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等动态变化情况,采集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基本信息及其能耗、物耗变动区间的管理信息,掌握其所属行业的市场情况、利润率情况,建立健全财务和税收指标参数体系。
  (二)重点涉税事项管理。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严格审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并对取消审批的项目做好核实和资料备案工作。
  2.加强企业投资、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涉税事项管理,分析判断适用税收政策是否准确,资产计税成本确定是否正确,有无故意避税行为。
  3.分户建立台账,记录其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税款缴纳、减免税、亏损或弥补亏损、广告费结转、工资结余(工效挂钩企业)、企业改组改制资产计税成本、固定资产折旧、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等信息。
  (三)汇算清缴。加强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的宣传辅导,重点是当年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算清缴程序、要求和法律责任。加强纳税申报后的逻辑审核和信息比对工作,纳税申报表中的收入项目、扣除项目要与企业流转税申报表中的有关项目和财务会计报表的销售(营业)收入、投资收入、营业外收入、其他收入进行比对。扣除和减免税项目要与研发费用扣除、减免税、亏损弥补、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与日常管理台账数据进行分析比对。利用“一户式”存储信息和日常管理信息,分析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三项”费用等纳税调整的准确性。
  (四)纳税评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所得税重点纳税人每年进行分户纳税评估。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根据重点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资料和财务会计报表、涉税审核审批资料、行业信息以及日常管理掌握的征管信息,对重点纳税人逐户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并对纳税评估结果及时进行处理。
  (五)税源分析和预测。要充分依托信息化手段,综合运用对比分析法、相关分析法、结构分析法等方法,对每户重点纳税人从收入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等项目的总量、增幅、增量、增量贡献率等方面进行纵向和横向分析。凡有关项目同期增减变化额度或者幅度较大的,应及时深入企业了解变化原因,从经济变动、税收政策、征管状况等方面分析对收入变化的影响,并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
  五、一般查账征收纳税人的管理
  对企业所得税一般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在管理上,应坚持以管事为主,以行业管理为重点,以纳税评估为手段,强化税源监控。
  (一)涉税事项的管理。
  1.做好审批和备案管理。重点抓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财产损失、管理费、技术开发费、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等审批事项的调查核实、审批审核工作,加强取消审批项目的资料备案工作和后续管理工作。
  2.分户建立台账。根据管理的实际需要,明确纳税申报时需报送的相关信息,对弥补亏损、减免税、工资结余(工效挂钩企业)、企业改组改制资产计税成本、固定资产折旧、广告费、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等具有时间延续性的税前扣除项目,实行台账管理。
  3.加强对新办企业和亏损企业的管理。对新办企业要及时跟踪管理,了解其生产经营情况和行业情况,督促其准确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核算,正确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对亏损企业,特别是连年亏损的企业和与行业情况较好不一致的亏损企业,要了解其产生亏损的真实原因,是否通过关联企业之间转移利润等避税手段造成亏损,或者通过做账形成亏损。
  (二)汇算清缴。以所得税与会计差异项目的纳税调整、减免税政策和汇算清缴要求为重点,进行纳税宣传、政策辅导和解释,提高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质量。做好催报催缴工作,保证企业所得税款及时入库。
  (三)纳税评估。
  1.收集纳税评估的分行业投入产出比、产品能耗比、行业平均利润率以及行业平均所得税负等数据,制定分行业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体系。
  2.通过对同行业单户企业的调查分析,进一步总结行业规律,建立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模型和指标参数,建立行业性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机制。
  3.对较多偏离指标参数、常年微利、零税负申报或连续3年亏损的纳税异常企业进行重点纳税评估。
  (四)日常检查。结合日常管理和预缴所得税的情况,重点检查企业所得税纳税异常企业的物耗能耗、人员工资、其他成本费用税前扣除的真实性。加强关联交易的管理,重点监控企业是否利用关联方处于减免税、亏损期等转移利润。
  六、核定征收纳税人的管理
  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主要围绕督促纳税人正常纳税申报,以合理核定为重点,以户籍管理和调查核实为手段,提高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逐步引导其向查账征收方式转变。
  (一)户籍管理。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通过税务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掌握的户籍进行比对,及时掌握纳税人户籍变动情况。加强国、地税定期相互传递新办企业税务登记户数、变更户数、迁移户数及注销户数等信息,做到定期联系和信息共享,防止漏征漏管。
  (二)核定征收方式的鉴定和调整。
  1.通过调查了解,掌握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为鉴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提供依据。
  2.要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同一区域同类企业的所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保证核定征收的公平合理。
  3.结合日常巡查,随时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及时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税所得率。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4.对实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的纳税人,要区分不同核定方式加强管理。对按销售收入确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要强化对财务会计报表销售(营业)收入的监控,按期将企业申报的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与增值税、营业税申报的收入总额比对。对按成本费用支出确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要通过加强发票、工资表单、材料出库单等费用凭证的管理,加强对成本费用支出真实性的控管。
  5.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要引导其建账建制。通过加强纳税辅导和政策宣传、集中培训、个别辅导等办法,提高其财务会计核算水平,逐步实现向查账征收方式转变。要引导和规范社会中介机构帮助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代理记账。
  6.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要分解到月或季,督促其在规定期限内按月或按季纳税申报和预缴。对实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要督促其做好年终汇算清缴工作。
七、积极探索分行业管理
  在属地化和分类管理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分行业管理。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成本费用控管。通过行业调查,摸清行业的工艺流程、投入产出比、能源耗用、原料库存等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核算信息,找出成本费用管理的内在规律。
  (二)定期分析收入、税负和弹性。加强年度、季度、月度的分行业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析,研究建立科学实用的行业企业所得税收入预测模型,完善收入预测机制。重点分析不同行业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增长的弹性和宏观税负,进行横向和纵向对比,查找薄弱环节,强化管理措施。
  (三)纳税评估。要开展典型调查、综合分析测算,建立不同行业的利润率、平均税负、平均物耗能耗、投入产出等指标体系,结合行业的宏观数据、行业的历史数据、管理中采集的数据等因素,合理确定预警值。在摸清行业规律的基础上,建立行业评估数学模型。综合运用模型和对比分析方法,开展行业评估。
  (四)检查。通过日常管理和行业评估,对税负率明显偏低的行业和日常管理中发现问题较多的行业,进行重点检查和行业专项检查,查找管理漏洞,完善管理措施。
  八、特殊类型纳税人的管理
  (一)汇总(合并)纳税企业、集团企业及其成员企业
  1.审批审核。严格审批企业的财产损失、集中提取管理费、技术开发费、减免税、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等申请事项,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工作,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管理台账。
  2.信息反馈。定期了解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制度的执行及其变化情况,督促成员企业在规定时间报送“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做好反馈信息的台账管理。
  3.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根据业务往来的类型和性质,对业务往来交易额进行认真分析认定,评价业务往来是否合理、是否符合一般经营常规,业务往来支付或收取的价款、费用是否符合公平成交价。对不符合公平成交价的,选用相应的方法进行纳税调整。重点加强对业务往来双方中一方处于减税、免税、亏损期,另一方为盈利或征税期的管理,防止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及其成员企业利用关联交易避税。
  4.就地监管。对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要严格就地监管,定期进行日常检查,落实查补税款的入库工作,检查处理结果及时通报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总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5.联合审计。探索有效的税务联合审计工作,加强企业总部和成员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协作,稳步推进跨区域经营的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和集团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的财务管理、生产经营、业务往来情况以及纳税申报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审核,实现不同地区的税务机关对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和集团企业及其成员企业同步开展税务联合审计。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1.加强登记管理。加强同工商、民政、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确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履行法人登记、非营利法人登记、税务登记手续,及时纳入所得税管理。
  2.严格免税收入的管理。重点审核财政拨款的证明、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或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证明文件,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财政部门的核准文件、专项补助收入的拨款证明、收取会费的批复文件、政府资助等证明资料。
  3.强化非营利性组织的免税管理。非营利性组织必须履行非营利性组织法人登记,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公益性服务活动,机构的财产及其收益不得用于分配,机构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公益目的,投入人对投入的财产不保留或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工作人员及其管理人员的报酬应控制在当地平均水平的一定幅度内,不得变相分配机构的财产。否则不得作为免税管理。
  4.加强成本费用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取得与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相关的成本费用要分别核算。难以划分清楚的,要合理确定与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和免税项目有关的支出项目的分摊比例。
  5.加强财务会计制度的管理。应要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严格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转制为企业的,应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6.加强审核工作。对纳税申报中的应税收入、免税收入与财务报表、日常管理信息进行审核比对。分析扣除项目纳税调整情况、各支出项目的合理性。
  (三)涉及特别涉税事项的纳税人
  特别涉税事项主要包括减免税、连续3年亏损、经营规模大(如资产、销售额大等)但连续多年微利或亏损、改组改制、交易额较大的关联事项等。
  1.减免税管理。对减免税事项,要结合日常管理定期进行实地巡(核)查,主要核查企业是否符合减免税条件;享受定期减免税企业到期后,是否按规定恢复征税;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是否发生了变化,如发生了变化、不符合减免税标准了,是否取消了减免税资格;是否按规定标准、程序和权限审批减免税;对不需审批的减免税是否按规定备案;是否按期如实申报减免税额等等。
  2.连续3年亏损、经营规模大(如资产、销售额大等)但连续多年微利或亏损企业的管理。应在日常管理中加强对影响企业亏损或微利的成本、费用的税前扣除情况审查,重点审查成本、费用扣除凭证的真实性,成本费用分摊的合理性。逐户进行纳税评估,加强与同行业企业所得税税负比较,分析连续亏损或微利的原因是否为正常因素。
  3.改组改制管理。重点分析纳税人改组改制适用政策的正确性,是否按规定进行申请和审批,涉及资产转移是否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资产计税成本确定是否正确,亏损结转、可抵免税额等其他税收属性处理是否正确。
  4.关联交易管理。日常管理中关注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情况,重点分析认定关联企业之间交易价格、费用标准的合理性,关联交易是否按规定申报或报税务机关备案,关联交易是否按公平成交价格进行纳税调整,纳税调整方法选用是否合理。
  九、实施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把分类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企业所得税实施分类管理,是一项重要的业务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此高度重视,将它列入税收工作的重要议程,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好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各个环节的工作,把各项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调查研究,摸清企业情况
  要积极开展深入广泛的调查研究,全面了解本地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基本情况,逐户摸清纳税人行业性质、资产和经营规模、财务状况、会计核算情况、纳税信用等级等,掌握税源底数和税源结构,明确管理重点和目标,为科学、合理地实施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奠定基础。
  (三)因地因时制宜,合理确定分类管理方法和标准
  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各地要充分考虑本地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实际状况,按照“区别、效能、协调、服务”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建立适合本地区要求的分类管理办法。
  (四)依托信息技术,强化分类管理手段
  依托信息化手段,强化分类管理是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要高度重视和充分运用现代技术,加强内外信息采集,密切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对采集的各类涉税信息数据进行归集分析,为企业所得税的科学分类管理和纳税评估提供支撑,实现对企业所得税税源的全面动态控管。
  (五)加强动态管理,保持分类管理的科学合理
  企业生产经营、规模、财务核算能力是不断变化的,必须按照规定的分类标准,做好分类企业的调整管理工作。企业所得税重点纳税人是所得税收入大户,不宜频繁变动,除破产、清算等情况,原则上应保持相对稳定。新增加的税源大户要及时纳入重点管理。
  (六)优化纳税服务,形成分类服务机制
  各级税务机关在加强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中,要主动加强与各类企业的联系,建立工作联系制度,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分门别类地进行财务会计、税收等知识的宣传和纳税辅导,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七)加强协调配合,提高分类管理水平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涉及面广,与各税种联系密切,需要各岗位、各税种管理机构、各部门通力合作,协调配合。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岗责明晰、强化管理、协调配合的要求,完善分类管理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工作要求,要注重与内部职能部门和外部门的密切协调,切实提高分类管理的水平。
  (八)强化监督,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
  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特点,结合岗位职责要求,将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纳入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和年度目标考核,细化考核内容,明确考核标准,突出考核重点,并将考核制度与执法责任制有机结合起来,定期考核税收管理员实施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情况,促进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