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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6:53:54  浏览:81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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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


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



为加强水利水电建设市场的管理,提高招投标工作和合同管理的规范化水平,切实保障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管理和工程招投标在公正公平的基础上健康有序地进行,特制定颁发《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合同条件》),并作如下规
定:
一、凡列入国家或地方建设计划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土建工程应使用本《合同条件》。小型水利水电土建工程可参照使用。
二、《合同条件》分为“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两部分。“通用合同条款”应全文引用,“专用合同条款”则应按其条款编号和内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
三、除本《合同条件》的“专用合同条款”中所列编号的条款外,“通用合同条款”中的条款内容不得更动。若确因本《合同条件》未能涵盖的情况或工程的特殊条件需要变更其内容时,应按工程管理的隶属关系报送电力工业部、水利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四、各水利水电土建工程的项目法人单位(以下称发包方)在编制招标文件的技术条款和其他文件时,应注意与本《合同条件》相衔接并不违反《合同条件》中公正、公平的原则。
五、水利水电土建工程的建设管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面推行建设监理制,发包方应委托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承担监理工作。监理单位应在发包方授权范围内严格按本《合同条件》的规定公正地履行其职责。
六、根据我国当前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普遍存在的流动资金不足的现状,为确保工程按合同计划顺利开工建设,发包方应按本《合同条件》的规定及时拨付工程预付款,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承包方带资承建。
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应由发包方在工程招标时通过编制工程的施工规划和资金流予以科学测定。其预付款总金额应为合同总价的10%~20%,第一次预付款金额应不小于预付款总金额的50%。
七、工程所需的材料和施工设备原则上应由承包方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今后为避免材料供应方面的责任交叉而导致合同管理的复杂性,不宜由发包方自行采购材料后向承包方供应。若确因工程的特殊需要,发包方可指定材料的供应来源,而由承包方直接与供货厂家签订合同
,但发包方还应承担由于指定材料供应来源引起承包方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的责任。
八、发包方应妥善解决好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价格调整问题,原则上应采用本《合同条件》规定的公式法调价,应按合理分担价格波动风险的原则,确定可调因子、定值权重和变值权重。
若确因工程的具体情况难于采用公式法调价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详细提出能予科学操作的调价办法。
九、由于水利水电工程的复杂性,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变更、违约和索赔等均属合同有序管理的正常范畴,应认真按本《合同条件》规定的程序公正公平地及时予以处理,以避免问题积累而增加后处理的难度。
十、本《合同条件》吸取了国际和国内一些工程解决合同争议的有益经验,引入了合同争议评审、调解机制。当监理单位的决定无法使合同双方或其中任一方接受而形成争议时,通过由双方自愿聘请的争议评审组或行业经济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进行调解,以寻求争议的合理解决,确保工
程顺利施工。
十一、鉴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具有风险较大的特征,发包方和承包方均应按本《合同条件》的规定进行保险以增加抗风险能力。
十二、本《合同条件》的解释权属电力工业部、水利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参建各方应在工程实践过程中及时将本《合同条件》施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反馈至上述部门以利于在今后的修订版中补充完善其内容。
十三、本《合同条件》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略)



1997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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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信访不信法现象透析

  闫志军 孙林

  当前信访问题不断增多和活跃,信访表现方式的不断激烈,究其原因,既有历史原因,又有现实原因,既有客观原因,又有主观原因。

  1、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是产生信访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国公民民主意识和法律意识在不断增强,公民要求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也不断增强,但是由于许多公民的朦胧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水平所限,不知应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便使得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愿望通过信访渠道反映出来。

  2、宪法和党章赋予公民、党员的权利。我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合法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党员的权利之一: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因此,公民、党员向有关国家机关、中央提出申诉控告是宪法和党章依法赋予的权利。

  3、我国自古以来的就有“惧讼”和“仇讼”的思想,而且由于我国长期封建社会行政与司法合一体制的影响,群众习惯于通过行政手段解决纠纷,而不愿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矛盾纠纷。

  4、我国体制原因。由于“党领导一切”的观念深入人心以及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以行政手段处理信访问题模式,使得群众认为党委和政府有绝对权力,相信依靠党委和政府可以解决一切问题;再者,在现行体制下,司法权受到行政权的挤压,司法不能够完全独立,受地方党委和政府干涉较多以及司法腐败和执行难的困扰,群众不愿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尤其是反映行政腐败问题。这样使得大量本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问题而集中到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

  既然群众对信访倾注了热情,我们就有必要针对目前信访工作立法不完善、信访工作成为信件中转以及信访工作中教条主义等问题,改革完善我国信访制度,实现依法治访,做到对人民负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利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利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财税[1995]64号

1995-07-0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银行部门超过国家规定利率支付储户揽储奖金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湘地税函[1995]08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条第二款所说的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储蓄存款利息,是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和保值贴补率计算的利息额。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超过上述利息额支付给储户的部分,不管是以利息、奖金还是以其他名义支付,均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免税利息所得,必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对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应按“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