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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4:09:54  浏览:92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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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


安徽省劳动局:
你局“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有关规定的请示”(劳仲字〔1994〕第32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当前,一些企业在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擅自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或者“风险金”,这一做法违反国家关于劳动关系当事人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必须予以制止。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曾于今年三月联合发出
了《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对制止企业收取抵押金(品)的问题做了明确规定。同样,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也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或“风险金”。对擅自收取抵押金(
品)的,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企业立即退还给职工本人。



1994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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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马政[2006]19号)《2006年第10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马鞍山市城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马鞍山市城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增强我市防御洪水能力,充分发挥城市防洪工程效益,减轻洪涝灾害,保障城乡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和《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征收范围

凡在我市防洪工程保护范围内的所有受益户,均应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以下简称“河费”)。市区以长江、慈湖河、采石河堤防及与之成圈堤防保护内的区域为城市河费具体征收范围。

二、征收标准

(1)工矿、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邮电通讯、金融、保险和房地产、电力等工交生产企业,每年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超额递减、分档累计计收。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为2.0‰;

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至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为1.5‰;

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含1亿元)至10亿元以下(不含10亿元)为0.75‰;

年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为0.5‰。

(2)商业(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仓储、地质勘查、社会服务(公共服务、居民服务、旅馆、租赁服务、旅行社、娱乐服务、信息咨询服务、计算机应用服务、其他社会服务)、农、林、牧、渔等企业或单位每年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超额递减、分档累计计收。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为1.0‰;

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至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为0.75‰;

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含1亿元)为0.5‰;

上述(1)(2)所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等所有企业。

(3)其他受益户每年按固定资产原值的1‰计收。

对新开办的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经核实审批,3年内免征河费。

三、征收方式

河费的征收主体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区河费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月或按季度直接征收或委托其他机构代征。具体征收方式委托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规定落实。

四、使用和管理

河费属于事业性收费,纳入市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征收主体应到市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物价、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河费是防洪工程、水利工程建设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设、维护、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五、河费征收自2006年度开始执行。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城管委《赣州市中心城区临街单位业主门前市容管理责任制》的通知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城管委《赣州市中心城区临街单位业主门前市容管理责任制》的通知
赣市府办发[2005]31号
章贡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市城管委《赣州市中心城区临街单位业主门前市容管理责任制》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五年六月八日
赣州市中心城区临街单位业主门前市容管理责任制(市城管委)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赣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按照“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专业管理和市民参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市政府实行中心城区临街单位业主门前市容管理责任制(以下简称“市容责任制”)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具体负责“市容责任制”的日常管理和检查督办工作。
市工商、卫生、公安、交警以及市政、环卫、园林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支持、配合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抓好“市容责任制”的落实。
第三条 中心城区内所有主次干道、小街小巷的临街(巷)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为“市容责任制”单位。各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市容责任制”责任人。所有责任单位业主必须承担其临街门前(含出租门面)区域的“市容责任制”。
第四条“市容责任制”责任单位业主,必须履行以下市容管理义务:
(一)保持市容环境卫生整洁。无乱堆乱放杂物、乱倒垃圾、乱泼污水污物。每周清洗人行道一次(对临街店面、业主因餐饮维修等行业行为造成人行道油污的,必须用去污粉清洗),做到路面无痰迹、无油污。
(二)保持市容秩序井然有序。无乱摆摊设点和出店经营,无占道洗车、修车、加工作业,无占道摆桌喝茶、打牌,无乱搭乱建和乱停乱放车辆。
(三)保持市政设施完好无损。无人为损坏设施,无违章占道、开挖城市道路,无汽车违章上人行道。
(四)保持临街立面清爽美观。无违章设置空调机、防盗网、晒衣架、遮雨篷,无违章设置固定户外广告、灯箱、牌匾,无乱拉乱挂横幅、布幔,无乱贴乱画乱喷“牛皮癣”。
(五)保持园林绿化管护良好。无栓、钉、刻、划、挂、攀折树木、采摘花果等损坏园林树木、践踏园林绿地和违章占用绿地现象。
第五条 农贸市场、公共场所和街心花园等公共绿地,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物业管理部门、市政养护和园林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管理。
第六条 责任单位、业主对违章行为经教育劝说制止不了的,应及时与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管片人员取得联系。
第七条 章贡区政府及驻市、市属各主管部门对下属单位落实“市容责任制”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和督促落实责任。承包、出租门点的产权单位应将“市容责任制”工作列入承包、租赁合同内容,负有承包、出租门点落实“市容责任制”工作的连带责任。
第八条 中心城区“市容责任制”管理实行平时督导检查和定期考核评比制度。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每周检查两次,每周抽查一次,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向责任单位、业主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向责任单位下达督办通知书。每月根据每周抽查和检查的结果考核一次,每月有三次违反“市容责任制”规定或有一次检查未达标的单位为“月不合格单位”,考核结果向有关责任单位、业主进行通报。每季度考核评比一次,每季度有二个月不合格的为“季度不合格单位”。对季度检查评比前20名的单位、业主予以通报表扬,对较差的单位、业主予以通报批评,并在媒体予以公布。年度内有二个季度不合格的,年终总评定为“不合格单位”。对年度总评前20名的单位、业主予以通报表扬,授予流动红旗,并给予奖励。对年度不合格的单位、业主予以通报批评,并挂黄牌警告,在媒体予以公布。
第九条 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在对责任单位、业主履行“市容责任制”的督促检查中,发现责任单位、业主违反“市容责任制”规定的,应批评教育,书面通知整改,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第十条 责任单位和市民有权监督“市容责任制”的实施。城市管理和执法人员应秉公办事、不循私情。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公民有权向市城市管理局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市容责任制”单位、业主必须遵守本责任制规定,服从管理。对辱骂、殴打市容管理人员或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责任制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