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北京华侨大厦股权转让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2:04:59  浏览:83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北京华侨大厦股权转让问题的复函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北京华侨大厦股权转让问题的复函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
你会侨联函(94)017号文收悉。现就所提问题函复如下:
第一,你会所反映的情况,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有关法律规定,华侨大厦中方股份的持有者应为全国侨联,其股权是否出让,权在侨联。合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应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办理,董事长无权擅自处理侨联的股权。
第二,按照国务院第91号令颁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其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发的《施行细则》的规定,国有资产的占有单位(包括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发生资产拍卖、转让情况时,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是根据资产原值、净值、新旧程度、重置成本、获利
能力等因素,选择科学的方法综合估算价值量。因而进行股权转让时既不能按帐面价值,更不能按注册资金,而应根据评估价值确定标的交易的底价。双方经济协议中有关“全国侨联按注册资金转让股权价款”的内容,明显损害了国有资产权益,应予以纠正。
第三,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体改委发布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国资法规发〔1992〕39号)的要求,涉及国家股权有偿转让给非国有经济成份的,须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或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请政府批准:国有法人股有偿转让给非国有经
济成份,则由投资入股的法人单位决定。但是,对于国家必须控股的企业,转让股权会影响国家在该企业的控股地位时,则必须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直至报请政府批准。
华侨大厦的股权转让事宜需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1994年3月3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银行配售白银征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银行配售白银征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4]52号

1994-08-0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人民银行分行,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人民银行分行:
  经国务院批准,在1995年年底以前对人民银行配售白银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实行即收即退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有白银配售业务的各级人民银行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并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人民银行配售白银应按规定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销售单价为不含增值税价格,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从原配售价格中分离出来单独填写。8月1日以前白银收售价格尚未与国际市场接轨,没有实行统一的配套价格,价格档次较多,尤其是少数民族用银项目价格倒挂,因此,应依据白银使用项目的实际价格计算销售单价和税额,补开增值税专用税票。例如:
  (1)调价前少数民族项目
  单价=680÷(1+17%)=581.20(元/公斤)
  税额=581.20×17%=98.80(元/公斤)
  即:银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每公斤白银销项税额为98.80元。
  (2)调价前工业用银
  单价=890÷(1+17%)=760.68(元/公斤)
  税额=760.68×17%=129.32(元/公斤)
  即:银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每公斤白银销项税额为129.32元。
  (3)调价后用银
  单价=1480÷(1+17%)=1264.96(元/公斤)
  税额=1264.96×17%=215.04(元/公斤)
  即:调价以后银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每公斤白银销项税额为215.04元。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与银行白银配售计价单同时使用。银行白银计价单上填写的白银配售价格不变,但须在配售计价单上注明含税金额。
  四、对按国际市场价格用外汇供应白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以购进时国际市场白银价格加1%手续费,按结算日当天的人民币兑美元汇价折成人民币计算增值税税额。
  例:白银价格5.60美元/盎司,美元与人民币汇价为1∶8.6,则:
  

  单价=(5.60+5.60×1%)×8.60÷(1+17%)    =41.57(元/盎司)  (41.57÷31.103481)×1000=1.33651×1000                =1336.51(元/公斤)  
  税额=1336.51×17%=227.21(元/公斤)
  银行代外贸部门进口白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每公斤白银销项税额为227.21元(1盎司=31.103481克)。
  五、各级人民银行对今年以来已发生的配售白银业务,要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从国际市场代外贸部门补进白银已收取的外汇,按今年前4个月美元与人民币8.7的平均汇价计算,以后月份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下达指标时注明的汇价计算。
  六、有关配售白银人民银行必须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使用和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随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其应交增值税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汇总向国家税务总局缴纳。具体退税办法按照(94)财预字第55号文有关规定的精神,由财政部商国家税务总局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八月二日



关于深入开展基本药物生产和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深入开展基本药物生产和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11]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建立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保障公众基本用药、提高全民健康水平,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所做出的重大决策,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做好基本药物质量监管工作,决不能出现松懈和麻痹。当前部分中药材价格上涨幅度较大,而部分企业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中标价格却在下降的现象,应当引起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高度关注,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基本药物生产监管,确保基本药物质量安全。为此,要求各地深入开展基本药物生产和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现就相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本辖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工作的责任部门。各省级局应充分认识基本药物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将强化基本药物生产和质量监管,保障基本药物质量安全作为当前药品监管工作的重点,进一步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深入开展基本药物生产检查和质量监督工作,切实排除产品质量风险,消除安全隐患。

  二、深入开展基本药物生产监督检查,要在执行2011年日常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基础上,对辖区内基本药物的生产,特别是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中标品种的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国家局根据2010年基本药物评价性抽验结果,以及各地集中招标采购中标价格情况,确定复方丹参片等20个品种(附件)为首批重点监督检查品种。请各省级局结合辖区内相应生产企业中标价格情况(见SFDA基本药物数据查询系统,网址:10.64.1.58),组织开展深入检查。首批重点品种监督检查工作应在2011年6月15日前完成。

  三、生产现场深入检查工作应以国家局《2011年药品生产监管工作计划》(国食药监安〔2011〕95号文发)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生产监督检查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0〕457号)等相关要求为基础,重点检查药品生产企业执行2010年版《中国药典》标准情况;生产工艺和处方变化情况;中药材、饮片、提取物以及其他原辅材料的采购、入库检验、投料、中间产品制备情况;生产及检验记录、物料平衡等相关情况,应对中药材等重要原辅材料的供销链条、采购合同、台账与财务账目(至少两年)进行认真核查,尤其是质量标准未列有效成分含量、且价格较高的原辅料的核查,必要时对供应商进行追溯核查,或请相关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查;对可疑原辅料或中间产品应抽样检验或列入质量抽验计划。

  四、现场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偷工减料、随意替代投料、提取物成分添加勾兑等违法行为的,必须一查到底,依法严处,决不姑息。
  药品生产企业是基本药物生产及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者。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对其严格按照批准的生产工艺和处方、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诚实守信生产药品的行为做出书面承诺。

  五、各省级局应在2011年6月30日前将此次监督检查总结上报国家局药品安全监管司。监督检查总结应包括监督检查的基本情况、查清的问题、发现的违法违规情节、初步调查处理情况、采取的相应措施以及强化基本药物监督检查工作的相关建议等内容,并附具体数据统计。

  六、加强基本药物生产和质量监管、确保基本药物质量安全是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对保障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维护公众健康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省级局应抓住药用原辅料来源追溯以及生产过程的物料平衡这两个方面,突出重点,以点带面,打破常规,力争实效,对辖区内基本药物生产过程进行严格的现场检查和质量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线索要彻查到底,坚决打击和震慑不法行为。

  为进一步做好基本药物监督检查工作,国家局将适时对各地开展基本药物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督查,并将各地基本药物监督检查工作进展以及所取得的成效及时向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进行通报。


  附件:首批重点监督检查品种名单(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