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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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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管理办法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府发〔2003〕9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政府同意《宜春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管理办法》,现予印 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四月八日
宜春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管理办法

为了更好地防治重大动物疫病,确保我市畜牧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宜春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管理办法。
一、疫情报告
1、疫情报告人:市、县(市、区)要指定专人负责向上一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报告当地重大动物疫情。报告人的基本情况,要报上一级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2、疫情报告内容: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动物种类和品种、日龄(或重量)、死亡数量、临床病变、初诊意见,养殖户的生产和免疫接种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3、疫情报告程序:县(市、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办公室在接到报告后,6小时内赶赴现场处置。同时,分别向同级人民政府及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疫情报告要求:(1)必须坚持逐级上报原则。特殊情况下,须经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同意,方可越级上报;(2)疫情报表由疫情报告人填写后,经县(市、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领导签字,加盖指挥部办公室公章,传真或保密邮寄至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原则上不采用其它形式(如口头、电话)报告。
5、涉及到重大疫情必须以红头文件行文,文件密级定为“机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同意,不得擅自对外发布和报道疫情。
二、重大疫病处理
(一)动物疫病分类
1、一类动物疫病:
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蓝舌病、绵羊痘、山羊痘、禽流感、鸡新城疫;
2、二类动物疫病中,发病范围较大或危害较严重的:
多种动物共患病:伪狂犬病、狂犬病、炭疽、布鲁氏菌病、弓形虫病、棘球蚴病;
牛病:牛出血性败血症、牛结核病、日本血吸虫病、牛焦虫病、牛锥虫病;
猪病:猪丹毒、猪肺疫、猪繁殖与呼吸障碍综合症、猪细小病毒病、猪乙型脑炎、猪链球菌病、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
马病:马传染性贫血、马鼻疽。
(二)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分
1、 疫点
疫点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所在的养殖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2、疫区
疫区是指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5公里范围内区域。疫区划分时要结合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3、受威胁区
受威胁区是指疫区外顺延5-30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三)消毒
1、消毒准备
(1)选用有效的消毒药品;
(2)备有喷雾器、火焰喷射枪、消毒车辆、消毒防护器械(如口罩、手套、防护靴等)、消毒容器等。
2、消毒方式
(1)养殖场(户)的金属设施设备的消毒,可采取火焰、薰蒸等方式消毒;
(2)养殖场(户)栏舍、场地、车辆以及屠宰加工、贮藏等场所,可采用消毒液清洗、喷洒等消毒方式,并防止造成有害物质的污染;
(3)养殖场(户)的饲料、垫料等,可采取深埋发酵处理或焚烧处理等消毒方式;
(4)畜、禽粪便等,可采取堆积密封发酵或焚烧处理等消毒方式;
(5)饲养、管理等人员,可采取淋浴消毒;饲养、管理人员的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可采取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处理;
(6)疫点内办公区、饲养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等场所,可采用喷洒消毒的方式。
3、消毒程序
消毒—→打扫清洗(清除污物、粪便、饲料、垫料等)——再消毒
(四)封锁及封锁令解除
1、由所在县(市、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2、重大疫病经初步确诊后,各县(市、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应立即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同级人民政府在接到封锁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3、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不同的封锁措施。
(1)对疫点的封锁措施
①严禁人、畜禽、车辆的进出和畜禽产品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运出。特殊情况必须出入时,须经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经严格检疫、消毒并符合防疫的要求后,方可放行。
②对所有的畜禽及其产品,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扑杀及无害化处理。
③疫点出入口必须有消毒措施,疫点内所有运载工具、用具、畜禽舍、屠宰和贮藏场所及环境等必须严格消毒。动物粪便、垫料、饲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2)对疫区的封锁措施
①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必须建立临时性检疫消毒站,设置专人和消毒设备,禁止动物及其产品出入,对进、出人员和车辆要进行严格消毒。特殊情况下,动物及其产品需出入疫区,必须经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经严格检疫、消毒后方可放行。
②停止畜禽及其产品的交易、移动。
③对易感畜禽进行监测和紧急免疫接种。
(3)对受威胁区的封锁措施
①对所有易感畜禽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②对畜禽实施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4、封锁令的解除
疫点内所有畜禽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彻底消毒。21天后,经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由县(市、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发布解除封锁令。疫区解除封锁后,要继续对该区域进行疫情监测,6个月后如未发现新的疫情,即可宣布该次疫情已扑灭。
(五)建立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
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由下列人员组成:兽医专业人员(包括兽医行政管理人员、临床诊断技术人员、动物免疫人员、动物检疫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动物疫病检验化验人员);消毒、扑杀处理辅助人员;公安和武警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其他方面人员。其主要任务是负责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具体实施有关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组成后,预备队人员必须参加必要的专业知识培训。
三、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及职责
1、市、县两级都必须成立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其办公室设农业(畜牧水产)局。如有人事变动,应及时调整具体组成人员。
2、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为公安局、外经贸局、工商局、武警部队、财政局、卫生局、交通局、发展与计划委员会、商业总会(局)、农业(畜牧水产)局。
3、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职责是:研究部署、督查协调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指挥处置重大疫情事件,督促成员单位落实防治职责,决定启动和停止应急预案。
4、各成员单位职责:
工商部门:负责加强对畜禽贩运户的登记管理,完善交纳风险基金制度;监督贩运户按动物防疫监督部门的要求调运畜禽及其产品;督促乡(镇)工商所加强对牲畜禽交易经纪人的管理;按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要求,对违反防疫规定而带来疫情的畜禽贩运户依法处罚;根据对疫区的封锁情况,关闭疫区内的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加大对违法经营畜禽及其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
商业部门:负责做好定点屠宰场的动物防疫规范化管理工作,防疫敏感期,屠宰场内应尽量不留隔夜牲畜,当日进栏,当日屠宰;做好屠宰场的消毒工作,每个进出口设立消毒池,便于进出车辆消毒;协助畜牧部门做好检疫工作,杜绝收购或调入无免疫耳标和产地检疫证明的牲畜、病畜及其产品;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协助畜牧部门设置检疫室和值班室,加强对畜产品的检疫;设立无害化处理室,完善无害化处理设施。
公安部门和武警部队:负责查处、打击非法加工、贩运病死畜禽的案件;发生疫情时,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疫点内动物的强制扑杀工作,维护疫区社会稳定。
卫生部门:负责监督宾馆、饭店、学校的肉食品采购管理工作,监督上述单位通过合法的经营渠道采购肉食品;监控、检查进入市场的熟肉食品;负责疫区人群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疫情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严防人畜共患病在人群中流行。
交通部门:负责做好对畜禽运销车辆的管理;协助动物防疫部门按规定查堵违法贩运畜禽及其产品的车辆;发现动物疫病时,配合动物防疫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和安排防治重大动物疫病经费,并监督经费使用。
农业(畜牧)部门:组建专门队伍,充实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人员,哪里有疫情就到哪里去,参与组织和指导扑疫工作,并查清病源;负责做好免疫注射工作,严格按操作规程把好防疫、检疫、消毒质量关;落实免疫标识制度、凭免疫标识做好产地检疫工作;管理好防疫药品,杜绝使用过期失效疫苗;负责做好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各项经费的专款专用。
计划部门:负责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控制物资储备库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
外经贸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出口畜产品的防疫工作。
四、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工作重点
根据以点带面的工作思路,突出以下防疫工作重点,促进全市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密度达100%。
1、各规模养殖场(含牛场、猪场、禽场);
2、上年疫情发生区;
3、省道、国道、铁路沿线乡镇及市、县毗邻地区;
4、各定点屠宰场及各类动物产品加工厂(点);
5、从县外调入的畜禽及其产品。
五、防治重大动物疫病防疫物资和信息储备
各级动物防疫机构必须储备一定的防疫物资和防疫信息。
1、交通工具:对防疫工作所需车辆要予以保证。
2、通讯:每个动物防疫单位都要公布防疫监督电话。
3、疫苗:县级动物防疫机构要有冷藏冷冻设备,储备好一定的常用疫苗,保证日常动物防疫用苗。宜春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紧急动物防疫用疫苗和信息储备,紧急防疫时,先用县(市、区)库存疫苗,县(市、区)库存不足时,在3天内调入紧急防疫用疫苗。
4、药品储备:县级动物防疫机构要有专项紧急防疫消毒药品,且选择广谱、高效、价格合理的消毒药品进行储备。对不常用的特殊药品的供应渠道,要建立信息储备。
5、消毒设施和防护服
各级动物防疫检疫机构要配备常用消毒工具和防护服。县级动物防疫检疫机构要储备一定的消毒工具和防护服,确保基层防疫检疫工作的需要和紧急动物防疫工作的需要。
六、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人员工作制度
1、强化防护意识
疫区工作人员要强化个人防护意识,既要防止感染人畜共患病,又要防止病源体随身走动传播疫情。
2、坚持穿防护服工作
根据疫区工作实际,在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疫区工作人员要在正确选择和穿戴防护服装后,才能进入疫点、疫区执行任务。
3、严格执行消毒制度
疫区工作人员在接触病源和可疑污染物的时候,必须严格消毒。在疫区工作,要根据情况及时做好外套、鞋、手套等物品的消毒工作。离开疫点区域时,也要对防护服进行必要的消毒。穿过的防护服在指定的地点更换后,按规定予以烧埋,有的通过浸洗消毒后销毁,可以再利用的再利用。
在疫区、疫点从事免疫接种的兽医人员,进出村、户、栏舍都要认真进行消毒。
4、按规定的路线行走
疫区工作人员必须严守工作岗位,不可随意串岗,不可随意走动,要按规定的区域、路线行走,减少接触病源的机会。
5、执行隔离措施,做好身体检查
对接触过烈性传染病源,在疫点工作过的人员,必须在一个月后方可进入养殖生产区;同时,要做好身体检查,严防人畜共患病的发生。
七、疫情扑杀经费管理
1、各县(市、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必须如实上报扑杀病畜及免疫反应死亡数量。
2、各地要认真做好中央、省、市病畜禽扑杀(含免疫反应死亡)经费的管理,该专项经费由同级财政拨付给县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由县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管理,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监督。农户领取时,必须按规定签字,并在当地予以张榜公布,做好建制立档工作,并报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八、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工作责任追究制
1、对连续两次出现疫情的养殖单位,对其法人代表依法进行处理。
2、对贩运畜禽引发动物疫情的贩运户,依法进行处理。
3、凡是给疫区畜禽出具合格检疫票证的,一经查实,撤销检疫员资格,并追究主管部门的责任。
4、对连续两年出现疫情的乡镇,将以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名义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对连续两次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检查未达标的乡镇,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将下达限期整改令,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5、各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应严格落实各自职责,对由于职责落实不力,给预防、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带来不良影响的成员单位,指挥部将予以通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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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防御气象灾害规定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防御气象灾害规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


《珠海市防御气象灾害规定》已经2006年7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市 长 王顺生

二○○六年八月八日



珠海市防御气象灾害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对台风、暴雨、寒冷、雷暴、大雾、高温、灰霾、洪水的防御与抢险救灾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台风、暴雨、寒冷、雷暴、大雾、高温、灰霾以及洪水预警信号是本市防御气象灾害的统一信号。
台风、暴雨、寒冷、雷暴、大雾、高温、灰霾预警信号由市气象局(台)统一发布;洪水预警信号由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三防指挥部)统一发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公众发布气象预警信号。
第四条 防御台风、暴雨、洪水工作由市三防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防御寒冷、雷暴、大雾、高温、灰霾等其它的气象灾害由各职能部门根据本规定按各自的职责组织防御工作。
第五条 本市防御气象灾害及抢险救灾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防御气象灾害预警机制,规范反应迅速的抢险救灾和减灾的社会联动机制。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御气象灾害及抢险救灾的义务。

第二章 部门工作职责

第七条 各职能部门防御气象灾害的工作职责:
(一)市气象局负责对台风、暴雨、寒冷、雷暴、大雾、高温、灰霾等气象灾害的监测和预报,并发布相关的预警信号,及时收集气象灾害的实况,为各职能部门及社会公众提供防御气象灾害所需的气象信息。
(二) 市三防指挥部负责组织防洪防风安全检查,发布洪水预警信号,组织制定防洪防风预案并监督实施;联络、协调各有关部门抢险救灾工作,编制险情、灾情报告及抢险救灾情况报告。
(三) 宣传部门负责向社会公众及时传播气象灾害的预警信息,并宣传相应预警信号的含义和防御措施。
(四) 教育部门负责协调和指导各学校防御气象灾害工作,向学生宣传预警信号的含义以及相应的防护措施。
(五) 公安部门负责各级防灾指挥车辆、抢险车辆的优先快速通行和道路上车辆的安全,协助危房群众疏散及维护灾区社会治安。
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接受陆地及海上群众的报警求助,根据警情调派警力处置,并向三防指挥部及相关职能部门通报情况。
(六) 交通部门负责维持公共交通和车船避险工作;遭遇大灾时,调配抢险救灾车、船运送抢险物资。
(七) 公路管理部门负责抢修损毁公路。
(八) 海事、渔监部门负责督促船舶避风;市海上搜救分中心负责辖区水域搜救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
(九) 供电部门负责管辖区域内供电设备的安全供电,配备足够的供电应急抢修队伍和材料、物资,及时修复故障。
(十) 供水部门负责供水值班调度和抢修工作,准备必要的供水抢修设备、材料;做好低洼水厂的防洪工作,设置防洪挡水设施,协助水库的防洪抢险工作。
(十一) 建设部门负责掌握全市危房信息,负责建筑物及相关设施的防御气象灾害检查和落实工作,并组织危房、倒塌房屋等人员、物资的转移和疏散;协助灾后重建。
(十二)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在危险路段和危险建筑物附近挂出警戒标志并组织警戒。
(十三) 园林、路灯、市政、环卫等管理部门负责行道树的防风修枝,遭遇灾害时,及时通知供电部门切断电源;负责扶正和清理影响交通的树木;负责路灯及其设施的安全;负责市政设施的防风防暴雨检查工作。
(十四) 卫生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灾害发生时突击救护和防病工作;市级医院应组成医疗救护队,参与特大灾害发生时的医疗救护及灾区的卫生防疫工作。
(十五) 水务部门负责对所管辖的水库、堤防、水闸、排涝泵站的巡查,按规定标准储备抢险物料。
(十六) 经贸部门负责稳定市场物价,确保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十七) 民政部门负责开放、管理庇护所,对灾民进行安置,发放灾民生活必需品,并协助做好灾后救助工作,统计受灾情况。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各项救灾措施的落实。
(十八) 国土部门负责全市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掌握重点地区的地质险情态势,指导和部署全市地质灾害防御工作,负责地质灾害的处理和善后工作。
(十九) 农业部门负责部署和指导农业生产各项防御气象灾害工作,统计灾害损失情况,部署和组织农业生产自救。
(二十) 驻珠军警部队根据《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负责解救、转移或者疏散受困人员;保护重要目标安全;抢救、运送重要物资;参加道路(桥梁、隧道)抢修、海上搜救、核生化救援、疫情控制、医疗救护等专业抢险;排除或者控制其他重要危重险情、灾情;协助政府灾后重建工作。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应当制定和实施本行业防御气象灾害的具体应急抢险预案,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区人民政府和区级三防指挥部按照市三防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结合当地在气象灾害下可能出现险情的实际,妥善做好辖区内群众的转移工作。

第三章 监测和预警

第九条 台风预警信号:
(一) 台风白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48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
(二) 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24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 平均风力为6~7级,或阵风7~8级并可能持续。
(三) 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4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 平均风力为8~9级,或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
(四) 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 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
(五) 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或者已达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第十条 暴雨预警信号:
(一) 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6小时内本地将可能有暴雨发生,或者强降水将可能持续。
(二) 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在过去的 3小时,本地降雨量已达50毫米以上,且雨势可能持续。
(三) 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在过去的3小时,本地降雨量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第十一条 寒冷预警信号:
(一) 寒冷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预计因北方冷空气侵袭,当地气温在24小时内急剧下降10℃以上,或日平均气温维持在12℃以下。
(二) 寒冷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预计因北方冷空气侵袭,当地最低气温将降到5℃以下。
(三) 寒冷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预计因北方冷空气侵袭,当地最低气温将降到0℃以下。
第十二条 雷暴预警信号:
雷暴预警信号,以黄色表示。
图标:
含义:预计2小时内本市任意地方将有雷暴发生,或雷暴正在影响并将持续一段时间。
第十三条 大雾预警信号:
(一) 大雾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浓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大于等于200米的浓雾且可能持续。
(二) 大雾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浓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大于等于50米的浓雾且可能持续。
(三) 大雾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低于50米的强浓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低于50米的强浓雾且可能持续。
第十四条 高温预警信号:
(一) 高温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天气闷热,一般指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接近或达到35℃或已达到35℃以上。
(二) 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天气炎热,一般指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要升至37℃以上。
(三) 高温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天气酷热,一般指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要升到39℃以上。
第十五条 灰霾天气预警信号:
灰霾天气预警信号,以黄色表示。
图标: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出现灰霾天气,或者已经出现灰霾天气且可能持续。
第十六条 台风伴随较大降雨过程的,应同时发布台风预警信号及暴雨预警信号。
第十七条 当发布的预警信号涉及学生停课和人员转移相应等级的,由市气象局提前知会市教育局和市三防指挥部。
第十八条 洪水位标示为 ,其含义为:AAA为测站名称,BBB为该堤段超警戒水位的数字(单位为米),CCC为当前堤围的平均水位(珠基高程,单位为米), 为水波线。当水波线由白色转红色时,表示已达危险水位。
第十九条 新闻宣传单位应根据市气象局(台)发布的台风、暴雨、寒冷、雷暴、大雾、高温、灰霾预警信号及市三防指挥部发布的洪水信号,在15分钟内向公众播出(报纸除外)。
当发布橙色等级以上的预警信号时,市电视台除传播预警信号外,还要播放预警信号的含义等相关信息和市三防指挥部的防灾紧急通知。
第四章 防御与抢险救灾

第二十条 台风白色预警信号或暴雨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 新闻宣传单位应提示公众注意防风、防雨。
(二) 海事部门启动应急预案,海事、渔监部门应通知辖区船舶做好避风准备,港务部门应做好货物抢装或抢卸工作。
第二十一条 台风蓝色预警信号或暴雨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 新闻宣传单位应将预警信号的含义等相关信息和主要防御措施告知市民。
(二) 水务工程管理单位对达到防洪限制水位的水库应排泄其部分库容,排涝泵站要根据实际情况开机排水。
(三) 海事、渔监部门负责通知船舶适时进入避风锚地,并做好船上人员转移的准备工作;交通部门负责对水浸严重的路段进行封锁;国土部门对易发生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的路段进行巡查和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 台风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 全市的幼儿园、小学停课。
(二) 辖区内有危房区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确定并公布拟向公众开放的庇护所。
(三) 新闻宣传单位负责播报台风信息并宣传防护措施,向公众公布临时庇护所的地点;民政部门负责检查对公众开放的临时避险场所。
(四) 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检查小组,检查辖区的防灾抗灾准备工作;负责督促辖区临时房屋或危房,特别是天台上搭建的临时房屋、广告、招牌的业主进行加固。
(五) 海事、渔监部门负责检查船舶避风情况,督促船舶进入避风锚地并做好防抗台风工作,必要时启动珠海海事局水上搜救应急方案,并向市三防指挥部汇报。
(六) 城管部门负责行道树、路灯、下水道、排水口的防风防暴雨工作。
(七) 其它同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第二十三条 台风橙色预警信号或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或水库、江、海堤到达危险水位警告信号发布后:
(一) 幼儿园、学校、院校停课,学校负责对已到达学校学生的安全保护。
(二) 干部、职工留在安全地方暂避(抢险救灾人员除外)。
(三) 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辖区内物业管理公司检查有挡土墙和山泥倾泻隐患地段,挂出警戒标志并负责疏散、转移有关人员。
(四) 在危房的居民和所有新垦区的人员要转移到庇护所,由经营垦区的公司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所在地政府负责督促落实。
(五) 各单位的抢修、抢险队伍集中候命。
(六) 开放所有的庇护所。
(七) 民政、卫生部门负责对庇护所里庇护人员的生活物资、防疫情况进行检查和落实。
(八) 受台风、洪水影响地区的所有单位组织本单位的防风、防洪抢险工作;水库下游或受堤围内保护的单位要专人收看、收听电视、广播电台发布防风防汛通告,及时组织转移人员和物资。
(九) 其它同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第二十四条 台风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 电影院、商场等公共场所停止营业。
(二) 公安部门组织力量,协助指挥人员疏散,维护治安秩序;发生灾情时,启动公安部门的防御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三) 交通部门停止沿海路段和郊区的公共汽车交通服务;根据市三防指挥部发布的防风通告分阶段停止公共交通服务,启动交通防御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四) 供电部门视实际情况断开对行人有危险的部分电源,启动供电防御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五) 其它同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第二十五条 台风预警信号解除后:
(一) 各级领导应迅速组织人力、物力投入抗灾救灾工作。
(二) 民政、卫生部门应抓紧抢救伤病员,优抚死难者,加强灾区防疫工作。
(三) 供水、供电、邮电、交通、公路等部门负责水电、通讯设施及道路的修复。
(四) 发改、财政、经贸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组织供应抢险救灾物资、器材等,优先安排大江、大河及水库的堵口修复所必需的资金、物资。
(五) 海事、渔监部门应加强巡查,维护通航秩序,处理突发事件。
(六) 新闻宣传单位负责报道各地灾情并协助市三防指挥部整理灾情音像汇报材料。
第二十六条 寒冷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 新闻宣传单位应提示公众注意添衣保暖。
(二) 农业、水产、畜牧业等部门和有关人员应做好相关防寒措施。
第二十七条 寒冷橙色或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 新闻宣传单位应提示公众(尤其是老弱病人)注意防寒保暖。
(二) 农业、水产业、畜牧业等要积极采取防霜冻和冰冻措施,尽量减少寒害损失。
(三) 民政部门应开放庇护所供有需要的人员避寒。
第二十八条 雷暴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 停止各类户外的易燃、易爆危险作业。
(二) 新闻宣传单位应提示公众雷暴发生时,不要在大树、电线杆等地方停留,不要使用无线电话,以免遭受雷击。
第二十九条 大雾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交通、公安等部门加强对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巡逻,提示驾驶员小心。
第三十条 大雾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 卫生部门、新闻宣传单位提示公众浓雾使空气质量明显降低,指导公众适当防护。
(二) 交通、公安等部门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的交通安全。
第三十一条 大雾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 卫生部门、新闻宣传单位加强宣传浓雾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二) 航管、交通、公安等部门采取有力措施控制受强浓雾影响地区的机场、高速公路和码头等秩序。
第三十二条 高温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 新闻宣传单位应提示公众(尤其是老、弱、病、幼人群)注意防暑降温,避免长时间户外或者高温条件下作业,并加强防暑降温保健知识的宣传。
(二) 供电、供水等部门做好用电、用水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三条 高温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 供电部门应注意防范因用电量过高,电线、变压器等电力设备负载大而引发火灾。
(二) 各主管部门落实防暑降温保障措施,督促户外或者高温条件下的作业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三) 新闻宣传单位应加强防暑降温保健知识的宣传,指导公众(尤其是老、弱、病、幼人群)尽量避免午后高温时段的户外活动,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三十四条 高温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 新闻宣传单位应提示公众注意防暑降温,白天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建议停止户外露天作业。
(二) 各有关部门要特别注意防火,供电、供水、卫生等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工作。
(三) 其它同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第三十五条 灰霾天气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 卫生部门、新闻宣传单位加强宣传,指导公众适当防护。
(二) 交通、公安、航管等部门采取措施确保海、陆、空交通安全。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在防御气象灾害抢险救灾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未履行本规定防御气象灾害及抢险救灾工作职责的,对其行政领导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所列各职能部门或责任单位人员违反本规定,未履行其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新闻宣传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定向公众播发市气象局(台)或市三防指挥部发布的预警信号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市人民政府二○○二年五月八日颁发的《珠海市防御气象灾害规定》(珠府〔2002〕43号)同时废止。



福州市商品交易市场业主责任规定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商品交易市场业主责任规定

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



    《福州市商品交易市场业主责任规定》已经2010年4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苏增添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福州市商品交易市场业主责任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业主的监督管理,明确市场业主的社会责任,维护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福州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商品交易市场业主经营服务、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由投资建设者、经营者或管理者提供场所,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对生产资料、生活资料进行现货集中交易的场所。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市场业主,是指投资建设、经营或者管理市场,为入场经营者提供服务,进行管理,收取费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属于本规定所称的市场业主:

    (一)投资建设市场,通过出售或者出租店面、摊位等方式直接吸纳经营者入场经营,提供管理服务的,以投资者为市场业主;

  (二)投资建设市场,将市场整体或部分通过委托或者发包等方式交由他人管理(经营),以投资者名义提供管理服务的,以投资者为市场业主;以管理者名义提供管理服务的,以管理(经营)者为市场业主;

    (三)向市场投资建设者承租场地,对外招商吸纳经营者入场经营,提供管理服务的,以管理(经营)者为市场业主;

    (四)依政府部门授权负责管理(经营)国有资产性质的市场,为入场经营者提供管理服务的,以管理(经营)者为市场业主;

    (五)依政府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划定区域,从事市场管理服务,收取费用的,以管理(经营)者为市场业主;

    (六)其他投资或从事市场管理服务活动、收取费用的,按照“谁经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市场业主。

    商品展销会的开办者、经营柜台的出租者、临时交易市场的收费管理者,有若干供货者进场、具有类似市场业主对入场经营者管理特征的专业或综合商场、超市,视为本规定所称的市场业主。

  本规定所称的入场经营者,是指市场业主允许其入场经营,在市场内独立从事商品交易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自产自销农副产品的农民。

  第四条 商贸、工商、卫生、农业、海洋与渔业、物价、公安、消防、城市管理执法、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建设、园林绿化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遵循依法、公开、效率和便民的原则,对市场业主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市场业主严格履行本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各类市场实行业主责任制。按照“谁经营市场,谁管理市场”的原则,由市场业主依法承担对上市商品质量、食品安全、市场经营秩序、环境卫生、物价、计量、公共安全等方面管理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市场业主对入场经营者的管理和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鼓励市场业主成立自律组织,加强对入场经营者的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食品安全培训教育,引导入场经营者文明守法经营。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对市场业主履行社会责任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 市场业主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市场业主应当承担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依照有关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市场的治安、消防、环境卫生、物价、计量、商品质量、食品安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维护市场环境卫生、日常交易秩序和安全;

  (二)负责对市场内消防、安保、环保、给排水、卫生、用电、计量、食品质量自检、广告等设施设备的建设配备和管理,设置明显的消防疏散标志,设立专项维修资金,对市场设施设备及时维护和更新,保证相关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三)负责市场场容场貌整洁,商品陈列有序、明码标价,按照商品种类设置规格统一、醒目的经营区域标志牌及市场导购图;

  (四)负责做好卫生“门前三包”工作,保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立面整洁、周边秩序符合要求。负责管护好责任区内的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

  (五)负责按照《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与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户外广告和店牌店招的设置管理。

  有活禽入场经营的市场应当按规定设立相对独立鲜活家禽经营区域,并建立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配备相应设施设备;未实行集中屠宰地区的市场,还应当修建专门的活禽屠宰室,实行封闭式屠宰加工。

  第九条 市场业主应当与具有相对固定场所的入场经营者依法签订入场经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依照合同对入场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实施管理。

  入场经营合同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必须明确约定以下内容:

  (一)入场经营者应当取得有关证照后方可开业,并亮照(证)经营;

  (二)入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等商品的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商品购销台账、不合格商品下架、退市(召回)等质量安全制度;

  (三)入场经营者应当服从市场业主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四)消费纠纷解决机制;

  (五)市场业主有权对违规经营者予以清退的情形。

  市场业主提供的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扩大市场业主权利、免除或者部分免除市场业主责任的内容,也不得含有排除入场经营者或供货者主要权利、加重入场经营者或供货者责任的内容。

  第十条 市场业主应当指导、督促、配合入场经营者办理相关证照,在入场经营者开业前查验其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必要的经营资质证明文件,并建立入场经营者基本信息登记档案。

  第十一条 市场业主应当指导、督促入场经营者建立并严格执行下列商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一)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按照食品等商品的性质和类别,依照相关规定,查验供货者各类许可证、认证证书、授权证书,以及出库单、产地证明、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报告等证明商品符合国家质量、安全、卫生标准等法定要求的票证,并留存相关复印件备查,按规定需要提供原件的,应索取原件备查。

  (二)进销货台账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经营企业进货台账应当如实记载商品的名称、规格、质量等级、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商品条码等内容;批发企业销售台账应当如实记载售出商品的名称、规格、质量等级、数量、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时间等信息。

  (三)不合格商品退市制度。发现不合格或者不安全的食品等商品,应当督促经营者采取中止进货、停止销售、召回、退货、销毁等措施,将相关信息予以公示,并立即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四)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商业惯例向消费者提供“三包”等承诺或保障。

  商品展销会的开办者、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超市(商场)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本条规定的食品等商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市场业主应当建立和完善食品等商品质量检测制度,保障上市交易商品的质量安全。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检验检测合格方可销售的食品等商品,市场业主应当查验有效的检验检测合格证明。市场业主应当在市场内配备必要的有毒、有害物质检测设备和专兼职检测人员,并按政府有关规定对农副产品等商品进行检测,对未取得检测合格证明或检测不合格的农副产品等商品不得上市销售。

  第十三条 市场业主应当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立信息公示栏(牌)或者电子信息屏,公布市场管理制度、投诉电话,及时发布商品质量监测、消费警示和提示、入场经营者的奖惩等信息。

  市场业主应当建立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在工商部门指导下设立消费维权服务点、设置投诉信箱,受理消费者投诉,并把处理结果记录备案。

  第十四条 鼓励市场业主建立先行赔付保证金制度,由市场业主和入场经营者共同出资设立先行赔付保证金,用于发生消费纠纷时向消费者先行赔付,确保消费者放心安全消费。

  保证金的具体金额、管理、使用、退还方法等由市场业主和入场经营者共同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并报当地工商部门备案。

  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由市场业主定期公布使用情况,接受入场经营者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市场业主应当对入场经营者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强制检定工作。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

  市场业主应当在市场内设置合格的复检计量器具,并负责保管、维护和定期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第十六条 市场业主之间不得以明示或者默示的形式达成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联合实施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市场业主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采取低于市场价格收取摊位费、租赁费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招商。

  第十七条 市场业主应当督促入场经营者亮照(证)守法经营,确保经营的商品标识完整清晰,招聘的从业人员符合法定条件,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及时清退违规入场经营者。

  市场业主建立的入场经营者基本情况、商品进销货台账、上市商品检测、不合格商品退市(召回)、消费者投诉等信息档案应当保留不少于二年。

  第十八条 市场业主应当加强对市场内经营活动的日常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商品、法律法规以及政府明令禁止上市销售的商品和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报告所在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市场业主应当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指导、督促违法经营者改正违法行为。市场业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经营者拒不改正、继续从事该违法行为的,不得为其提供经营场所、保管、仓储和其他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 市场业主应当建立应急处置工作机制;配备必要的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并定期检测、维护;制定食品等商品安全、消防安全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定期演练,保证应急预案有效实施。

  市场内发生突发事件时,市场业主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配合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和后勤保障工作。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市场业主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实施对市场业主的监督管理,并对市场业主履行商品质量管理、食品安全管理、商标标识使用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商贸、卫生、农业、海洋与渔业、物价、公安、消防、城市管理执法、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建设、园林绿化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分工承担对市场业主的监督管理职责:

  (一)商贸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培育、管理全市各类消费品、生产资料及生产要素市场,督促市场业主落实责任制,对市场业主履行规范场容场貌责任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二)卫生行政部门对市场内开办的餐饮业、食堂等场所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三)农业行政部门对市场业主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及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处置等管理责任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四)海洋与渔业部门对市场业主履行水(海)产品质量检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五)物价部门对市场业主履行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的管理责任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六)公安治安部门对市场业主履行安全保卫制度、落实安全保卫措施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七)公安消防机构对市场业主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八)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市场业主落实“门前三包”和车辆停放管理,清除店外摊、摊外摊等现象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严格相关早夜市、占道市场食品等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

   (九)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市场业主设置复检计量器具和履行督促入场经营者依法使用计量器具责任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十)环境保护部门对市场业主履行防止噪音、油烟、水污染等环境保护责任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十一)建设行政部门对市场业主履行户外广告和店牌店招设置管理责任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十二)园林绿化部门对市场业主履行绿化管理责任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引导、督促辖区内无证照经营的市场业主办理有关证照,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业主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市场业主严格履行本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市场业主请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指导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指导。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市场业主报告入场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受理,报告的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得推诿;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报告人。

  第二十三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查处市场业主的违法行为。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四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应当秉公执法、文明管理,不得滥用职权,刁难、勒索市场业主或者压价强行购买商品,不得徇私舞弊、包庇违法行为,不得参与市场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 市场业主应当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和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至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其中违反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由商贸部门和物价部门行使;违反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和园林绿化部门行使;违反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由建设行政部门行使;违反第八条第二款的,由农业行政部门行使;违反第十五条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使;违反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违反第十二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业行政部门、海洋与渔业部门行使;违反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由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行使。

  第二十七条 市场业主拒绝和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刁难勒索市场业主、压价强行购买商品、参与市场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