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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利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5:22:32  浏览:81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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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利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利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财税[1995]64号

1995-07-0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银行部门超过国家规定利率支付储户揽储奖金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湘地税函[1995]08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条第二款所说的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储蓄存款利息,是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和保值贴补率计算的利息额。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超过上述利息额支付给储户的部分,不管是以利息、奖金还是以其他名义支付,均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免税利息所得,必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对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应按“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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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布第十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布第十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财库[2012]9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经委:
为了加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工作力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的规定,我们对已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节能清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第十一期节能清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十一期节能清单中的空调机、照明产品、电视机、电热水器、计算机、打印机、显示器、便器、水嘴等九类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以“★”标注)。
二、相关企业应当保证节能清单所列型号/系列的产品在本期节能清单有效期内稳定供货,凡发生制造商及其代理商不接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邀请、列入节能清单的产品无法正常供货以及其他违反《承诺书》内容情形的,采购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财政部反映,财政部经核实,根据具体违规情形,对制造商做出列入不良供应商行为记录、暂停列入节能清单三个月至两年的处理,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http://www.mof.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http://hzs.ndrc.gov.cn/)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http://www.cqc.com.cn/)上公告。
三、第十一期节能清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后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执行第十一期节能清单,不再执行此前公布的节能清单。未列入本期节能清单的产品不属于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范围。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财政部门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已经确定实施的政府集中采购协议供货产品涉及节能清单产品类别的,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按照本期节能清单重新组织协议供货活动或进行调整。
五、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执行节能产品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制度。在确定工程总包单位时,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明确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六、节能清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上发布,请各采购当事人到上述网站查阅、下载。
七、节能清单中产品的相关销售渠道和联系方式将在上述网站公布。
八、节能清单将于2012年7月再次调整并公布,财政部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2012年5月31日前取得节能认证证书的产品进行审核和公示。
请遵照执行。
附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十一期,请从网上下载)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qt/2012qt/W020120220374880614773.pdf


财  政  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公告〔2011〕第6号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公告〔2011〕第6号


  为进一步完善市场价格发现机制,推动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号公布)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新发关键期限国债做市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新发关键期限国债是指新近发行的记账式附息国债中的关键期限国债,不包括记账式附息国债中的非关键期限国债和记账式贴现国债。
  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以下简称做市商)应当对1年、3年、5年、7年和10年5个关键期限中至少4个关键期限的新发国债进行做市,并且在每个关键期限最近新发的4只国债中至少选择1只进行做市。
  三、新发关键期限国债做市券种单笔最小报价数量为面值1000万元人民币。
  四、做市商确定新发关键期限国债券种之后,当日不能变更,并且应当对所选定的做市券种进行连续双边报价,双边报价累计时间不能少于4小时,并且在开盘后30分钟内报价。
  五、做市商应当根据本公告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积极开展做市业务,履行相关义务。
  六、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将为做市商对新发关键期限国债做市提供相关支持措施。
  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应当进一步完善交易系统,为做市商对新发关键期限国债做市提供便利。
  八、中国人民银行将进一步推动做市商评价指标体系的完善,并根据考评情况对做市商进行调整。
  九、本公告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
                             财 政 部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