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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3:11:26  浏览:97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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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府[2004]165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4年7月15日召开的今年第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八月四日
东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4年第五次市政府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东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的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提高行政效能,落实好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在市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代行市长职务。
  九、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处理分管工作时遇到需与其他领导协调或难于确定的业务工作,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处理。
  十、秘书长协助市长安排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协调落实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长交办事项。
  十一、市政府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规定、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
  审计局在市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等目标。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和规范性文件,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民主科学决策

  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八、全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建设项目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九、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一般应提供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方案。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镇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原则上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市政府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根据需要可事先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或人民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然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十、市政府及各部门应建立反应灵敏、科学有效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加强对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反馈。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二、市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适应的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二十三、市政府各部门可以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各部门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市政府的规定。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和发布。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四、提请市政府讨论和审议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五、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依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六、市政府要自觉接受上级政府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依法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政协委员提案。
  二十七、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听取镇政府(区办事处)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坚持接访制度,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市政府及各部门实行政务公开,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及新闻媒体,及时公布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以及与市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接受社会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重大问题,要及时整改和反馈。

第七章 会议制度

  三十一、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工作会议制度。
  (一)市政府全体会议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副秘书长列席。必要时可召开扩大范围的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
  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通报市内外形势。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邀请列席人员: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东莞军分区各一名负责人。固定列席人员: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法制局和市政府督查室主要负责人。不固定列席人员:根据需要,安排议题涉及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讨论通过报请省政府、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研究作出市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安排;讨论决定市直各部门、各镇区的重大请示和报告事项;讨论通过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重要决定、命令、规范性文件;分析全市社会、经济发展态势;其他需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
  (三)市长办公会议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议题涉及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市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1次,一般为周一下午召开。
  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市政府日常工作中需协调解决的重要事项;通报、交流有关工作情况;讨论有关部门及镇区的重要请示、报告;其他日常政务事项。
  (四)市政府工作会议
  市政府工作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市委、市政府已有原则规定,或属各副市长分管的工作,需要召集有关部门、镇区研究落实措施或协调解决的工作问题,由市长、副市长召开工作会议解决;必要时,也可委托正副秘书长召开会议协调解决。涉及2个以上副市长分管的工作问题,可共同召开工作会议解决。
  三十二、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一般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市委书记批示交会议讨论的,报市长阅知上会。会议文件由市长批准后印发,于会前送达与会者。
  三十三、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决定事项整理成会议纪要,发至有关单位知照执行,但不作为对外做出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需要办理的,由市政府办公室按工作性质向主办单位发出交办通知,并负责督办;属于请示、报告的,发出复函。市政府办公室定期将落实情况向市政府领导报告。有关主办单位要认真办理,及时反馈。
  三十四、精简和严格控制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布置、总结部门业务工作的会议,不得以市政府名义召开。
  三十五、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形式,精减参会人员,压缩会议时间,控制经费开支,做到“少开会、开短会、开准时的会、开有准备的会、开有效果的会”。

第八章 公文审批

  三十六、各镇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对于多头报送件,非分管副市长原则上不作批示,只作为阅件处理。
  三十七、所有主送市政府的公文,均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登记、办理,经秘书长或分管的副秘书长提出拟办意见或核准市政府办公室的拟办意见后,再转报分管副市长审批。内容涉及需与其他领导协商或难于确定的,报市长、常务副市长或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会议处理。属副市长担任非常设机构领导的,应先征得副市长本人同意后再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签署。属请求市财政拨款的请示,由市政府办公室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后,由秘书长或对口的副秘书长、副市长提出意见,再转报市长审批或交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属有关局职权范围内的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直接转交有关局办理;紧急或重要事项要求有关部门限期反馈处理结果。
  有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公文,按《东莞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办法》办理。重要的、涉及多个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局审查后,印发各市委常委、副市长审阅,汇总送分管副市长把关(必要时须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委、市政府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市长签署。
  三十八、各镇区、各部门之间对同一事项有意见分歧时,主办单位应主动与有关镇区和部门协商,不得将未经协商事项报请市政府;经协商仍未能取得一致的,主办单位应将各方理据列出,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按分工由分管副市长、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出面协调或裁定。
  三十九、以市政府名义正式发文,原则上限于传达贯彻省政府指示、决定,发布重要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全市性的重要工作部署、重要行政措施,向省政府的请示、报告等。各部门单独或联合发出的文件,需冠“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字样的,须报市政府领导批准。
  四十、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以市政府名义发出的公文,属于分管副市长职责范围内工作的由分管副市长审批;涉及2个以上副市长分管工作的,会同有关副市长共同审批,或按本规则第三十七条处理;常规事项的发文也可授权秘书长、副秘书长审批。
  四十一、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出公文,由正副秘书长审批;其中以市政府名义表态的,应经有关副市长审批,或按授权由正副秘书长审批。
  四十二、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的普发性质公文,以及市政府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在《东莞市人民政府公报》和媒体上刊登。
  四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九章 政务活动安排制度

  四十四、市长、副市长出访,按规定报上级审批。各镇区、各部门领导出访,经市外事侨务局审核后,呈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市领导审批。各镇区、各部门领导出访,一般1年内不多于1次。一般不安排同一单位两名以上领导同团出访。
  四十五、市长、副市长会见来访的外宾,由接待单位报市外事侨务局审核后,呈报有关市领导批准后安排。市政府及各部门领导接待工作应严格按《市委办、市府办关于加强和完善接待工作的意见》(东委办〔2001〕7号)执行。
  四十六、国家和省及其部门领导到我市检查工作或外省、市(县)领导来我市参观,实行分级分类、对口接待制度。需要市政府领导出面接洽的,原则上由对口或分管的副市长陪同,视实际需要由市长陪同,其他领导原则上不安排参加。
  四十七、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审议有关报告、议案、规范性文件或组织人大代表视察有关工作,由对口分管的副市长参加,若涉及两个以上分管副市长,则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后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
  四十八、为保证市政府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镇区、各部门召开的业务会议以及其他事务性活动。确有需要,主办单位应事先书面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要从严掌握,提出意见报批。

第十章 作风纪律

  四十九、市政府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内外经济、社会和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
  五十、市政府办公室定期编制市政府领导一周公务活动计划表,统筹安排各位市长、副市长的工作。
  五十一、市政府领导要密切联系群众,每年应安排一定时间深入农村、企业和基层单位,深入调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随行人员,简化接待,不吃请,不收礼。要关心干部职工生活,落实轮休年假、体检等制度。
  五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委、市政府的决定,不得有任何与市委、市政府决定相悖的言论和行为;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不得在个人讲话或文章中擅自对外发表。
  五十三、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报告和请假制度。市长出访、出差或休假,应事先向市委报告,并由秘书长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副市长、秘书长离莞外出应事先向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各局局长离莞1天以上或离境的,必须事先向分管副市长及市政府办公室报告。
  对市政府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其他公务活动,各部门负责人接到出席通知,应按通知要求出席,凡因故不能出席的,应提前向市政府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
  五十四、市政府领导不为各镇区、各部门的工作会议和各类活动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特殊情况需请市政府领导题词题名和发贺信贺电的,应事先书面请示,由市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各镇区、各部门要严格遵守《市委办、市府办关于严肃接待、举办活动、请假、会议等公务工作纪律的通知》(东委办〔2004〕31号)的要求。
  五十五、市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市政府组织或经市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经审定批准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除主要负责同志外,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部门或镇区的一般性工作会议或活动,以及下基层调查研究、考察工作,市级新闻单位一般不作报道。需新闻报道的,报道内容要经领导同志审定。
  五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继续保持和发扬谦虚谨慎、不骄不躁和艰苦奋斗的作风。对职权范围内应该解决的事项,应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对违规办事、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五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要带头严格执行各项廉政规定。不准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礼金和礼品;不准利用职权为个人和小团体谋取利益;不准利用职务便利为配偶、子女及身边的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和程序干预各类市场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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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储备厂丝收储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关于印发《国家储备厂丝收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2000]7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茧丝绸协调(改革、领导)小组、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外经贸厅(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关于国家储备厂丝收购资金由银行贷款改为由财政部从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中拨款的批示精神,根据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关于印发〈国家厂丝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茧协[1996]4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财商字[1997]728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家储备厂丝收储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储备厂丝收储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01年1月17日

国家储备厂丝收储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关于国家储备厂丝收购资金由银行贷款改为由财政部从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中拨款的批示精神,根据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关于印发〈国家厂丝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茧协[1996]4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财商字[1997]728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厂丝储备由国家经贸委牵头,商国家计委、财政部、外经贸部等部门实施,国家茧丝绸协调办公室负责落实,可委托有关单位承担具体业务。
第三条 国家厂丝储备实行计划管理,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家计委、财政部、外经贸部等有关部门提前下达年度厂丝储备的收购、销售计划(包括轮换计划),规定厂丝收储或抛售的数量、价格幅度、品种、质量等,国家茧丝绸协调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根据市场变化及时吞吐。承储单位应严格按有关部门下达的计划执行,对不执行计划的,财政部将收回收购资金或不予核补经营亏损。
第四条 国家厂丝储备的收储资金经国务院批准后,由财政部从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中拨付,现行有关办法规定的由银行贷款、财政垫息的政策相应停止执行。
第五条 国家经贸委应根据厂丝储备的合理规模及受托承储单位计划内厂丝储备的购、销、存等情况,每年向财政部提出收储资金用款计划,财政部据此安排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支出预算。国家厂丝储备的合理规模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家计委、财政部、外经贸部等有关部门确定。
第六条 收储资金包括:收购价款、必要的收购费用和储备费用。收购价款部分所需要的资金,由财政部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下达的收购计划规定的收购数量、收购价格确定;必要的收购费用和储备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财外字[1999]730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收储资金由国家经贸委向财政部提出申请,填报“预算拨款申请书”,财政部审核同意后,从“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支出”科目列支。
第八条 国家厂丝储备收储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国家经贸委负责收储资金专户管理事宜,督促承办企业在有条件的银行开立“国家厂丝收储资金”专户,下设“收购资金”和“储备资金”两个专账,分别反映收购资金和厂丝储备费用资金变化情况,并每季度将专户情况向财政部通报。
第九条 收购任务完成后,国家经贸委负责汇总、确认受托承储单位的计划落实情况,包括收购数量、品种、等级、收购价格等,并将有关计划确认文件抄送财政部。年终国家经贸委负责向财政部报送国家厂丝储备会计报表。
第十条 根据国家经贸委报送的收购计划落实情况及储备费用开支情况,年末,财政部对国家经贸委清算、批复储备经营的盈亏情况及收储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国家厂丝储备的核算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经营厂丝储备的亏损,经财政部核定后,由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全额负担,经营厂丝利润,全额缴入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
第十二条 国家经贸委负责监督、检查受托承储单位的日常储备维护工作,确保国家厂丝储备的安全,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的成员单位可不定期抽查和检查,确保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第十三条 对厂丝储备的纪律、监督、检查及违章的处理按照《国家厂丝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发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发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0]2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
  现发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请遵照执行。

交通部
二000年四月二十七日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的正常秩序,调控运输市场运力和运量平衡,促进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合理分工,优化运力资源配置,引导道路客运的规模化经营和规范化服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和包车客运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以下简称道路客运企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资质,是指其资历、人员素质、资产规模、车辆和设施、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等方面的综合素质。本规定所称的质量信誉,是指根据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资质等级,对其在一个阶段的经营资质、经营行为、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是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资质和质量信誉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政机构)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二章 经营资质等级标准
  第五条 道路客运企业的经营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四、五级。个体运输户不评经营资质等级。
  第六条 一级企业
  (一)资历
  企业经营高速客运或一类班线客运5年以上;企业在近5年内年均完成客运量1200万人或客运周转量120000万人公里以上。
  (二)人员素质
  企业经理有从事本行业经营(或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经济管理工作10的以上的经历;企业管理人员中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0%;企业营运客车驾驶员中,安全行车30万公里以上的不少于40%。
  (三)资产规模
  企业净资产5亿元以上,其中客运净资产(包括车辆设备、车站设施等,下同)为3亿元以上。
  (四)车辆和设施
  企业自有营运客车800辆以上、客位24000个以上且高级客车在150辆以上、客位4500个以上,或拥有高级营运客车300辆以上、客位9000个以上;车辆平均新度系数0.7以上;至少有一个自有的一类汽车维修厂;至少自有一个一级或两个二级汽车客运站。
  (五)企业管理
  企业有健全的经营、财务、统计、安全、技术、劳动等管理机构和与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六)经营效益
  企业年完成总营收5亿元,其中客运收入3亿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
  第七条 二级企业
  (一)资历
  企业经营高速客运或一类班线客运5年以上;企业在近5年内年均完成客运量230万人或客运周转量23000万人公里以上。
  (二)人员素质
  企业经理有从事本行业经营(或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经济管理工作10年以上的经历;企业管理人员中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0%;企业营运客车驾驶员中,安全行车30万公里以上的不少于40%。
  (三)资产规模
  企业净资产5000万元以上,其中客运净资产3000万元以上。
  (四)车辆和设施
  企业自有营运客车150辆以上、客位4500个以上且高级客车在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或拥有高级营运客车60辆以上、客位1800个以上;车辆平均新度系数在0.7以上;至少有一个自有的二类以上的汽车维修厂;至少自有一个一级或两个二级汽车客运站。
  (五)企业管理
  企业有健全的经营、财务、统计、安全、技术、劳动等管理机构和与这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六)经营效益
  企业年完成总营收5000万元,其中客运收入3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
  第八条 三级企业
  (一)资历
  企业经营三类班线客运3年以上;企业在近3年内年均完成客运量90万人或客运周转量8000万人公里以上。
  (二)人员素质
  企业经理有从事本行业经营(或管理)工作4年以上或经济管理工作8年以上的经历;企业管理人员中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企业营运客车驾驶员中,安全行车30万公里以上的不少于30%。
  (三)资产规模
  企业净资产1500万元以上,其中客运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
  (四)车辆和设施
  企业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且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人以上;或拥有高级营运客车25辆以上、客位750个以上;车辆平均新度系数在0.65以上;至少有一个自有的或建立长期合同关系的二类以上的汽车维修厂;至少有一个自有的或建立长期合同关系的二级汽车客运站。
  (五)企业管理
  企业有较健全的经营、财务、统计、安全、技术、劳动等管理机构和与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六)经营效益
  企业年完成总营收1500万元,其中客运收入1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
  第九条 四级企业
  (一)资历
  企业经营四类班线客运2年以上;企业在近2年内平均年完成客运量40万人或客运周转量2500万人公里以上。
  (二)人员素质
  企业经理有从事本行业经营(或管理)工作3年以上或经济管理工作6年以上的经历;企业管理人员中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企业营运客车驾驶员中,安全行车30万公里以上的不少于30%。
  (三)资产规模
  企业净资产500万元以上,其中客运净资产300万元以上。
  (四)车辆和设施
  企业自有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且中级客车5辆以上,客位150个以上;车辆平均新度系数在0.6以上;至少有一个建立长期合同关系的二类以上的汽车维修厂。
  (五)企业管理
  企业有经营、财务、统计、安全、技术、劳动等管理机构和与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六)经营效益
  企业年完成总营收500万元以上,其中客运收入3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
  第十条 五级企业
  凡办理了企业法人登记、但未达到四级经营资质等级条件的道路客运企业,为五级企业。
  第三章 经营资质等级评审和审批
  第十一条 道路客运企业的经营资质等级按以下要求评审和审批。
  (一)申请经营资质等级的道路客运企业,应到本企业注册地的运政机构领取、填报《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等级申请表》(式样见附件一),并提供以下资料: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的企业章程;
  4、企业经理和企业经营、财务、安全、技术部门负责人的履历和任职文件;
  5、企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职称情况名单;
  6、营运客车驾驶员的驾驶资历和上岗证情况名单;
  7、企业财务年报表;
  8、企业的资产净值和客运资产净值证明;
  9、营运客车明细表;
  10、现经营的客运班线、班次明细表;
  11、企业实际完成的客运量和客运周转量统计表;
  12、企业的安全行车、服务质量统计资料;
  13、其它需要出具的有关证明。
  (二)一、二级企业经营资质等级由省级运政机构评审,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报交通部审批;三级企业经营资质等级由省级运政机构评审,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四级企业经营资质等级由地级运政机构评审,报地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必要时,上一级审批机关可对下一级审批机关批准的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进行抽查。
  (三)道路客运企业的经营资质等级批准后,由审批机关核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证书》。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式样分别见附件二和附件三)。
  (四)五级企业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登记并核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二条 同时经营客运、货运、汽车维修及其他项目的综合性道路运输企业申请客运经营资质等级时,应重点审查其与道路客运相关的经营资质条件。
  第十三条 已评定经营资质等级的道路客运企业,成违制分立或合并后组建新的道路客运企业,应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要求重新评定其经营资质等级。
  第十四条 对新设立的道路客运企业,可根据其人员素质、资产规模、车辆和设施、管理水平等条件进行评定,先核发临时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证书》。在其经营满两年后,再按照本规定进行经营资质等级复审,正式确定其经营资质等级,并重新核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五条 对由两个以上道路客运企业出资成立的新的道路客运企业,其经营资质等级应根据新企业实际达到的经营资质条件进行考查,其中企业资历、运输质量、经营效益等指标可按出资控股母公司的经营资质条件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六条 道路客运企业在分立、合并、停业后三个月内,原道路客运企业应到原经营资质等级批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道路客运企业因故歇业,应在歇业后一个月内,将经营资质等级证书交还企业注册地的运政机构,重新营业时申请领回。
  道路客运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等,应在变更内容发生后的一个月内,到原经营资质等级批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或出卖《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八条 道路客运企业遗失《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证书》,必须登报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发。
  第四章 质量信誉考核
  第十九条 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年度考核可委托企业注册地的运政机构结合企业年审负责组织进行,但一、二级道路客运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必须由省级运政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进行,经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交通部备案。
  第二十条 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为合格:
  1、经营资质条件均符合所定经营资质等级标准,在上一年度内经营状况良好;
  2、行车事故频率低于3次/百万车公里,事故责任死亡率低于0.3人/百万车公里,事故伤人率低于1.6人/百万车公里,直接经济损失率低于3.5万元/百万车公里;
  3、按《全国部级文明客运汽车站评比条件和记分要求》、《全国部级文明客运汽车队评比条件和记分要求》(交通公路[1996]年503号)对客运站和客车队(或分公司)进行考核,一、二级企业两项得分均不低于900分;三级企业两项得分均不低于880分,四级企业客车队得分不低于850分;
  4、无特大行车责任事故;
  5、无重大运输服务质量事件(凡在地级以上新闻媒体上曝光的服务质量问题,或由当事人投诉并经查情节确实十分恶劣的服务质量问题均为重大运输服务质量事件);
  6、基本上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为基本合格:
  1、经营资质条件有一项或两项低于所定经营资质等级标准;经营不亏损;
  2、行车事故频率低于3次/百万车公里,事故责任死亡率0.3人至0.5人(含)/百万车公里;事故伤人率1.6人至1.8人(含)/百万车公里,直接经济损失率3.5万元至4万元(含)/百万车公里;
  3、按《全国部级文明客运汽车站评比条件和记分要求》、《全国部级文明客运汽车队评比条件和记分要求》(交通公路[1996]503号)对客运站和客车队(或分公司)进行考核,一、二级企业两项得分均不低于850分;三级企业两项得分不低于830分;四级企业客车队得分不低于800分;
  4、无特大行车责任事故;
  5、重大服务质量事件不超过3次;
  6、无性质严重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质量信誉考核为不合格:
  1、经营资质条件有三项以上(含三项)低于所定经营资质等级标准;
  2、经营严重亏损;
  3、行车事故频率高于3次/百万车公里,事故责任死亡率高于0.5人/百万车公里,事故伤人率高于1.8人/百万车公里,直接经济损失率高于4万元/百万车公里;
  4、按《全国部级文明客运汽车站评比条件和记分要求》、《全国部级文明客运汽车队评比条件和记分要求》(交函公路[1996]503号)对客运站和客车队进行考核,一、二级企业两项得分均低于850分;三级企业两项得分均低于830分;四级企业客车队得分低于800分;
  5、发生特大行车责任事故;
  6、发生重大服务质量事故超过3次或发生1次以上性质特别严重的服务质量事件;
  7、有严重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如恶性超载;违反价格规定擅自提价,乱收费,牟取暴利;压价恶性竞争,扰乱运输市场等)。
  第二十一条 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考核的道路客运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向负责组织考核的运政机构递交《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证书(副本)》、《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一年度的生产完成情况、财务年报表、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情况以及经营、财务、安全、技术人员变化情况等资料。
  (二)负责组织考核的运政机构在审查核实有关资料后,对道路客运企业的质量信誉做出结论,记录在《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证书(副本)》的质量信誉考核表内。
  第五章 客运线路分类与经营分工
  第二十二条 客运线路种类划分见下表,适用于班车(加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
  客运线路种类划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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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甲种 │ 乙种 │ 丙种 │ 丁种 ┃
┃    │(跨省)│(跨地区)│(跨县)│(县境内)┃
┠────┼────┼────┼────┼────┨
┃    │跨省地区│省内地区│地区内地│    ┃
┃一类线路│所在地与│所在地与│区所在地│    ┃
┃    │地区所在│地区所在│与县所在│    ┃
┃    │地之间 │地之间 │地之间 │    ┃
┠────┼────┼────┼────┼────┨
┃    │跨省地区│省内跨地│地区内县│    ┃
┃二类线路│所在地与│区县所在│与县之间│    ┃
┃    │县所在地│地与地区│    │    ┃
┃    │之间  │所在地之│    │    ┃
┃    │    │间   │    │    ┃
┠────┼────┼────┼────┼────┨
┃    │跨省县与│省内跨地│地区内毗│    ┃
┃三类线路│县之间 │区县与县│邻县之间│    ┃
┃    │    │之间  │    │    ┃
┠────┼────┼────┼────┼────┨
┃    │毗邻省毗│省内毗邻│    │    ┃
┃四类线路│邻县之间│地区毗邻│    │    ┃
┃    │    │县之间 │    │    ┃
┗━━━━┷━━━━┷━━━━┷━━━━┷━━━━┛  (一)表中的“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包括自治州、盟和地级市;“县”包括自治县、旗和县级市;“县与县之间”线路包括县所在地以及乡、镇、村。
  (二)国家级名胜古迹、风景区、旅游度假区所在地可按地区所在地对待,省级名胜古迹、风景区、旅游度假区及大型商品交易市场所在地可按县所在地对待。
  (三)高速公路客运线路划入甲种一类。
  第二十三条 经营分工
  根据道路客运企业的经营资质等级,并质量信誉考核合格,确定其经营相应的客运线路类别。
  一级企业:可经营所有线路,线路长度不限,并可直接向交通部申请在全国范围内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
  二级企业:可经营所有线路,线路长度不限。
  三级企业:可经营除甲种一类和乙种一类线路以外的其他线路,但每条线路的长度均不得超过800公里。
  四级企业:可经营除甲种一类和二类、乙种一类和二类以及丙种一类线路以外的其他线路,但每条线路的长度均不得超过400公里。
  五级企业:可经营甲种四类、乙种四类、丙种二类和三类以及丁种线路,但每条线路的长度均不得超过150公里。
个体运输户:可经营甲种四类、乙种四类、丙种三类和丁种线路,但每条线路的长度均不得超过150公里。
  单条线路长度超过规定里程的,可由高一等级的企业经营。
  第六章 质量信誉管理与资质等级变更
  第二十四条 质量信誉管理与资质等级变更,是指对道路客运企业进行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后,结论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时,对其经营资质等级等进行相应调整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一)道路客运企业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合格的,按原定经营资质等级和经营分工继续经营。
  (二)道路客运企业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基本合格的,给半年时间整改期,在整改期内,暂停新增线路审批和参加线路招投标。整改期满,经运政机构检查达到预期整改目标的,可保留其原经营资质等级。
  (三)道路客运企业年度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给一年时间的整改期,在整改期内,暂停新增线路审批和参加线路招投标,并对已到更新期的车辆自动停班,不予办理车辆更新手续。整改期满,经运政机构检查达到预期整改目标的,可保留其原经营资质等级。
  第二十六条 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资质定级满两年,其经营资质条件已达到上一个经营资质等级标准,并且连续两年质量信誉年度考核为合格的,可申请晋升一上经营资质等级。
  第二十七条 道路客运企业的经营资质条件发生变化,达不到原定经营资质等级标准,或连续两年质量信誉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三年质量信誉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的,应降低其经营资质等级。
  第二十八条 被降级的道路客运企业,必须进行为期两年的整改,在整改期内,暂停审批新增线路和参加线路招投标。整改期满后,经运政机构检查达到预期整改目标的,可申请恢复原经营资质等级。
  第二十九条 被降级的道路客运企业,两年内达不到整改目标,不能恢复原经营资质等级的,应在被降级的第三年内全部退出与原经营资质等级相对应的经营线路,按降级后的经营资质等级调整安排其经营线路。
  第三十条 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资质的定级、升级、降级,一般在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结束后办理,并实行公告制度,由运政机构不定期在地方或交通行业报纸期刊上公布。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道路客运企业在申请经营资质等级和质量信誉考核中,如发现其采取弄虚作假和其他不正当手段,虚报经营资质条件或有关资料,除应严格按照经营资质标准和质量信誉考核要求对其重新核定等级外,对情节严重的,可给予扣发经营资质等级证书三至六个月、责令限期整顿直至降级。
  第三十二条 无《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证书》或擅自超越《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证书》所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涂改、伪造、出借、转让或出卖《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证书》的,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等级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运政机构分别参照《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效能部1998年第3号令)的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第十一款给予处罚。
  第三十三条 道路客运企业逾期不接受质量信誉考核,在其未接受考核前,不予审批新增线路和参加线路招投标。情节严重的,应降低其经营资质等级。
  第三十四条 在贯彻实施本规定工作中,运政机构工作人员工作严重失职,利用职权索贿、受贿或者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旅行。其它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一、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等级申请表[略]
  二、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证书[略]
  三、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证书(副本)[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