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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行业勘测设计单位改建为企业的实施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0:55:24  浏览:88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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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行业勘测设计单位改建为企业的实施意见

水利部


水利行业勘测设计单位改建为企业的实施意见


颁布日期:1996.05.02



水利行业勘测设计单位改建为企业的实施意见
(1996年5月2日水利部水建[1996]160号通知发布)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建为企业问题的批复》(国函[1994]
100号)和建设部等五部委《关于工程设计单位改为企业若干问题的意见》(建设[
1994]250号)的精神,为在水利行业深入贯彻中央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全国人大
八届四次会议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
精神,“九五”期间水利行业勘测设计改革关键是落实两个战略、实现两个根本性
转变。因此,在勘测设计单位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部机制,推进
勘测设计单位改建为企业的改革已势在必行。为保证这项工作有领导、有组织、有
步骤地开展,在总结水利行业勘测设计单位十几年改革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如下实
施意见:
一、水利行业勘测设计体制改革的目的是按照国家经济体制从传统计划经济向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新型的勘测设计企业,进
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实现设计技术市场化,设计成果商品化,设计管理行业化
,促进设计技术进步,提高水利建设的综合效益,使勘测设计单位成为依法自主经
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的企业法人,实现由粗放型经营向集约型经营
转变。
二、水利行业勘测设计单位改建为企业工作的实施原则是:统一政策,分类指
导,分步有序,积极稳妥。改企建制工作,要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把勘测
设计单位建成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考虑水利行
业勘测设计单位的特点和现状,计划用三到五年时间完成改建企业工作。
1.在1996年底前,实现企业化管理。人、财、物相对独立,实行自主经营,独
立核算,自负盈亏。
2.改建企业试点。部拟选择几个有条件的单位,进行改建企业试点,摸索经验
,逐步推广。
3.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改企建制的实施方案
,积极组织实施。
4.勘测设计单位在完成改建企业后,要抓住机遇,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积
极向现代企业过渡。
三、勘测设计单位改建为企业的程序:
1.勘测设计单位政建为企业的按隶属关系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部直属勘
测设计院和流域机构勘测设计院申请改建为企业(流域机构勘测设计院要征得流域
机构同意),报部审批,地方勘测设计单位改建为企业,按地方政府的要求办理,
同时抄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2.经批准改为企业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企业管理范围。
3.勘测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按有关规定进行法人登记,办理有关手续,享有
企业经营自主权,执行国家有关企业的政策。
四、勘测设计单位改建为企业,关键是建立适应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内部机制及
其运行方式。在改企建制工作中,勘测设计单位要把工作重点放在转换内部经营管
理机制上,要按照企业经营的要求,积极开展“转机制、抓管理、练内功、增效益
”活动,调整和完善内部组织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同企业经营相适应的
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使单位的勘测设计技术水平、技术装备有所增强,企业的经
济效益有所提高,职工的收入有所增加。
要进一步推行和完善以工效挂钩为主要内容的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把职工的
积极性引导到提高勘测设计质量、水平和效益上来,保持职工整体队伍的相对稳定
,改善职工生活和办公条件。
要深化三项制度改革,调整或重组生产和辅助生产机构,剥离后勤部门,分流
富余人员,建立全员劳动合同制,积极参加劳保统筹和社会福利保险;实行同企业
经营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方式;要特别重视人才培养,增加技术投入,推广
CAD技术,把依靠科技进步做为企业的长期发展战略;要积极贯彻GB/T19000—ISO
9000质量标准,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各甲级勘测设计单位要从市场需要出发,
做好质量体系认证工作。
五、在领导体制上,要坚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和改进党的
基层组织建设,发挥党员干部在改革中的带头作用。坚持和完善院长(经理)负责
制,完善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增强企业凝聚力,培
育企业文化,树立敬业精神,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六、勘测设计单位作为技术商品的生产者,集科研、生产于一体,既是科技成
果的创造者,也是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主体。改为企业后,它的主要任务是:
遵照国家经济建设的各项方针政策、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从事工程设计、工程咨
询、工程监理和工程总承包;在国内外建设市场中,为项目业主提供全方位、多功
能的服务,并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大力从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
转让,走技工贸一体化的发展道路;开展多种经营,利用专有技术或资金参股,兴
办第三产业和各种实业。
七、勘测设计单位改建为企业,可根据现有的规模和生产能力、人财物等资源
条件、技术水平和技术优势以及开拓市场的能力,通过认真分析论证,自主选择企
业模式。有条件的单位,要向国际型公司发展;大型勘测设计企业,要发挥综合优
势和规模效益,向跨产业、跨地区、多元化方向发展。
勘测设计企业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1.工程咨询公司。为建设项目总体规划和项目决策提供工程建设全过程服务,
为项目业主提供项目咨询和设计服务。
2.工程公司。不仅承担工程设计任务,而且以其技术和管理能力代业主组织和
管理建设项目。
3.集团公司。进入大中型工业集团,成为该集团的成员单位,为集团的生产、
科研、长远规划、建设和技术改造服务。
4.专业设计所。作为专业化,小型化的设计企业,主要承担量大面广的中小型
建设项目的技术任务,承担某一专业或某种专门技术的工程设计任务。
八、勘测设计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经济建设的各项方针政策,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要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使国土资源得到合理开发和保护、加
强环境和生态保护,要坚持正确的设计指导思想,积极采用先进技术,保证承担的
水利水电等建设项目的勘测设计任务顺利完成。
勘测设计企业执行国家、部和各地政府制定的新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执
行财政部制定的勘察设计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执行国家对企业的有关劳动、人事
、工资和社会统筹等政策;享有经营自主权,资产处置权,留用资金支配权,劳动
用工权,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内部机构设置权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
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所规定的权力。
国家安排的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任务,一般应通过招标投标采用经济合同形式,
实行合同管理。政府部门对勘测设计企业实行行业管理,不再干预设计企业的正当
生产经营活动。
九、为了帮助勘测设计单位比较顺利地转变为企业,部决定对部属勘测设计院
和流域机构勘测设计院给予必要的扶持政策:
1.继续保留原小型基建投资规模,并在资金安排上向设计院倾斜。
2.积极支持设计单位的技术开发和设备更新改造,推广CAD技术,努力实现
2000年初步达到甩掉图板的目标。
3.在国家新的勘测设计收费标准出台以前,水利系统勘测设计收费标准按照水
规计[1995]239号文《关于调整勘测设计收费标准的批复》执行。
4.尚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统筹的勘测设计单位,支持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
筹,并执行国家关于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有关规定。
5.积极支持设计单位拓宽经营渠道,承担建设监理、工程总承包以及其他行业
的各项任务。
十、勘测设计单位改建为企业是一个探索和创新的过程,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要切实加强对勘测设计单位改建企业工作的领导,做好调查研究,帮助制定好实施
方案,及时解决勘测设计单位改企建制中遇到的问题,确保这项改革顺利进行,促
进勘测设计单位健康地发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
导下,参照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情况,研究制定所属勘测设计单位改建为企
业的实施方案,并积极组织实施。

文号:[水利部水建[1996]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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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由民政部门归口管理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由民政部门归口管理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
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在“文化大革命”前由内务部管理,内务部撤销后各地分管部门不一致。1980年1月重新公布1954年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时, 中央有关领导同志指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统一由民政部管理。
希望各级民政部门把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抓起来。在贯彻“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当中,有什么新情况和新问题,请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意见。



1981年3月19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应急救援队伍协调运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应急救援队伍协调运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枣政办发[2010]4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枣庄市应急救援队伍协调运行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枣庄市应急救援队伍协调运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社会化水平,建立应急队伍建设发展的长效机制,提升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能力,降低灾害事故造成的伤亡和损失,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市、区(市)人民政府依托公安消防队伍组建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解放军现役和预备役部队、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等力量组成的骨干应急救援队伍,政府职能部门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的专兼职救援队伍,各行业、各领域专家人才组成的专家应急救援队伍及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是本级应急救援队伍的统一领导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是本级应急救援队伍的组织协调机构,负责应急救援的指令传递、情况反馈工作,具体对应急救援队伍实施组织、协调、监督和调用。

  第四条 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应根据专业特点,遵循“谁建队、谁管理,谁使用、谁保障,统一指挥、协调运行”的原则,分别由政府职能部门、军队、企事业单位、自治组织等主管部门(单位)负责建设管理。

  

第二章 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

  

  第五条 应急救援队伍分类及建设标准。

  (一)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是指依托各级公安消防队伍组建的各级政府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人数由其最高出勤人数来定。市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称为“枣庄市应急救援支队”,区(市)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称为“XX区(市)应急救援大队”。

  (二)骨干应急救援队伍,是指由解放军现役和预备役部队、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等力量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

  骨干应急救援队伍人数由其管理单位按最高出勤人数来定。其救援队伍称为“XX部队应急救援队”、“XX武警应急救援队”、“XX预备役应急救援队”、“XX民兵应急救援队”。

  (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指由政府相关部门组建的配备专业装备器材,具备一定专业技术,由专门人员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中专业技术事故的应急救援队伍。包括公安、国土资源、民政、建设、交通、水利和渔业、农业、卫生、安监、环保、林业、人防、煤炭、畜牧兽医、气象、地震、电力、电信等部门应急救援队伍。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人数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市级每支专业应急救援队不少于20人,区(市)级每支专业应急救援队不少于10人。其救援队伍称为“枣庄市XX专业应急救援队”、“XX区(市)XX专业应急救援队”。

  (四)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是指由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和村居、社区等群众自治组织,根据实际需要组建的专职、兼职、义务应急救援队伍。

  (五)专家应急救援队伍,是指由各行业、各领域具备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专家人才组成的专家队伍。市、区(市)政府应组建覆盖多行业、多专业的应急专家组。专家队伍可由各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或政府指定部门负责日常管理、服务和协调。

  (六)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是指由共青团、红十字会、青年志愿者协会以及其他组织建立的各种志愿者参加的应急救援队伍。

  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人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其中,市级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人数应不少于200人,称为“枣庄市志愿者应急救援队”;区(市)级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人数应不少于150人,称为“XX区(市)志愿者应急救援队”。

  第六条 各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后,应明确责任人,确定通信联系方式,明确值班备勤地点、工作职责及任务,实行人员动态管理,适时更新人员资料。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详细情况要报本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应急救援队伍职责

  

  第七条 应急救援队伍要坚持“险时救援,平时防范”的工作方针,贯彻“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结合”的应急工作原则。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各级人民政府和本部门有关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救援的规定;承担本单位、签订救援服务协议单位和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指派的应急救援任务。

  (二)协助制定和完善本级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熟悉作业环境、场所和应急预案、处置方案、救援物资储备等情况;开展应急救援知识培训,组织应急救援业务训练,提高应急救援队伍的救助能力。

  (三)积极做好应急准备,加强应急救援装备、设备,器材和物资的补充更新、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性能良好,满足抢险救援需要,做到保障有力。

  (四)在发生各类突发事件后,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和专项指挥机构的指令,迅速集结、快速反应、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安全有序、科学有效地处置突发事件,尽全力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五)协调处置重大以上突发事件后,由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参战救援队伍负责人开展应急救援实战评估,总结救援经验教训,提高应急救援水平。

  (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职责。主要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规定的火灾扑救、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任务。

  第九条 骨干应急救援队伍职责。解放军现役和预备役部队、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建的应急救援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有关军事法规、文件的规定,积极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

  第十条 专业和基层应急救援队伍职责。根据本部门、行业、单位的相关规定,在发生突发事件的第一时间快速有效地开展专业应急救援。

  第十一条 应急专家队伍职责。

  (一)对自然灾害、灾害事故、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进行预测、调查、评估和分析。

  (二)对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决策和行动方案进行科学论证,提供技术支持,协助制定、修订各级各类应急预案。

  (三)完成突发事件领导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条 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职责。针对各类突发事件特点,根据志愿者自身的专业技术和装备水平,协助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

  

第四章 应急救援队伍管理

  

  第十三条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在本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协调和公安机关的领导下,做好各项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日常在接受组建单位领导、管理、使用的同时,接受当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协调;紧急状态下,直接接受各级政府突发事件领导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调度和使用。

  应急救援队伍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时应简化调度程序,做到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在履行基本职能的同时,要服从上级指挥调度参加跨区域、跨行业、跨单位突发事件的处置。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要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指挥员、骨干力量开展培训,创造条件让他们参加各种演练,提高实际应对能力。

  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单位对培训工作负总责,应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行业务学习、教育、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救援人员的处置能力。解放军现役和预备役部队、武装警察部队、民兵、公安消防等骨干队伍和专业队伍应加强应急救援的专门训练,强化救援能力。

  第十五条 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应根据本救援队伍的性质,建立相应的值班备勤、岗位工作、培训演练、装备维护保养等相关规章制度,以保证救援工作的高效和有序。

  第十六条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骨干应急救援队伍必须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50%以上人员不间断值班备勤,通讯联络保证24小时全天候畅通。专业和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在接到相关突发事件的警报,进入预警期后,要立即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参加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第十七条 市、区(市)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每年组织召开一次应急救援队伍工作会议,总结经验,交流工作。

  

第五章 调用与指挥

  

  第十八条 应急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救援行动时,由其管理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实施调度,并接受当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统一协调和上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调度指挥。应急救援队伍遇有下列情况,必须立即出动:

  (一)发生突发事件,接到本级主管部门或单位的命令时;

  (二)接到本级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指挥机构的命令时;

  (三)接到本级政府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的命令时;

  (四)接到上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命令时;

  (五)骨干救援队伍管理部门接到所在地政府请求时。

  第十九条 应急救援队伍的现场指挥原则。

  (一)统一指挥。突发事件的处置需要多种救援力量共同参与时,实行统一指挥,保证调度畅通、配合有力。

  (二)分类指挥。发挥各专业队伍的优势,各专业救援队伍的负责人应根据总体救援部署,负责本救援队伍的指挥。

  (三)逐级指挥。下级要服从上级指挥命令。

  (四)现场指挥。现场总指挥可以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实施授权指挥,委托现场救援队伍中最熟悉情况、最有实践经验的一线指挥员实行临场指挥作战,接受委托的指挥员应及时向总指挥请示汇报。

  第二十条 突发事件现场指挥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在两种及以上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当地政府领导或当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领导到达现场时,应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到场的政府最高领导担任总指挥,实施现场指挥,到场的应急救援队伍的最高指挥员参加现场指挥机构。

  (二)在两种及以上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当地政府领导或当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未到达现场时,到场的应急救援队伍应根据突发事件现场情况,迅速协商成立临时指挥部,由主要参战专业队伍领导担任一线指挥,制定救援行动方案,实施救援。

  

第六章 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第二十一条 各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与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政府补助、组建单位自筹、社会捐助相结合等方式,建立稳定的应急救援队伍经费筹集渠道。各级政府应加强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建设,确保达到国家有关装备标准。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各部门(单位)要鼓励、支持应急救援队伍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开发使用应急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第二十三条 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应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

  第二十四条 逐步建立外围救援补偿机制。应急救援队伍实施跨区域、跨行业、跨单位抢险救灾时所造成的装备、设备、器材和物资的损坏、损耗以及所付出的人力资源,由突发事件所在地政府或单位给予必要的补偿。

  第二十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在各种抢险救灾工作中有突出表现和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