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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等级审批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7 02:36:18  浏览:98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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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等级审批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


关于开展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等级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管理,满足水利工程建设对监理单位的需要,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水建管[1999]637号),我部以水建管[2004]98号文件组织开展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等级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申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等级
  (一)申报条件
  符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资格标准条件的单位可申报监理单位资格等级,原则上只能申请丙级资格。
  (二)申报材料
  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等级申请报告;
  2、《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等级申请表》(见附件1);
  3、监理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注册资金证明(验资报告)复印件;
  5、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技术负责人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岗位证书复印件;
  6、申请在监理单位注册的人员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见附件2)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7、《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同意书》(见附件3);
  8、监理业绩证明材料(监理合同书或与其他监理单位的协议书、项目法人评价等);
  9、监理单位组织章程;
  10、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三)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按下述程序上报,审查单位审查后报送水利部审批。
  1、水利部直属单位直接报送水利部审查;
  2、流域机构所属单位报送流域机构审查;
  3、除1款和2款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所有单位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审查。
  二、申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等级定级或升级
  (一)申报材料
  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等级定级或升级申请报告;
  2、《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等级定级或升级申请表》(见附件4);
  3、原《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副本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4、注册资金证明复印件;
  5、已注册人员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批准书》和新申请在监理单位注册的人员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6、《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业务手册》和监理业绩证明材料(监理合同书、项目法人评价等)及监理工作总结;
  7、监理单位上年度财务决算年报表;
  8、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等级定级或升级的申报程序同新申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等级的申报程序。
  三、申请增加水土保持、移民监理专业
  (一)申报材料
  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增加监理专业申请报告;
  2、《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增加监理专业申请表》(见附件5);
  3、原《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副本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4、注册资金证明复印件;
  5、新增加专业(水土保持、移民)的监理人员申请在监理单位注册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或注册批准书,以及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6、《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业务手册》和监理业绩证明材料(监理合同书、项目法人评价等)及监理工作总结;
  7、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二)监理单位申请增加监理专业的申报程序同新申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等级的申报程序。
  四、审查要求
  (一)审查单位要对申报材料中的原件进行审查,报送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时可只报复印件。
  (二)各流域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应根据本单位和本地区建设监理工作发展的实际需要,宏观控制监理单位以及监理单位等级的数量和布局,严格把关,材料不全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上报;对弄虚作假,虚报材料的单位,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3年内取消其申报资格。
  五、时间安排
  (一)申报单位于4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包括电子版)1份报送到审查单位。
  (二)审查单位于4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及审查意见(包括电子版)报送到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六、其他
  联 系 人: 熊 平 马 乐
  联系电话: (010)63202982 63202571
  传 真: (010)63202685
  E-mail:jgs13101306@tom.com



  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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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下发《关于婚姻登记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下发《关于婚姻登记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重庆、哈尔滨、大连、沈阳、西安、武汉、广州市民政局:
现将《关于婚姻登记若干问题的解答》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附:关于婚姻登记若干问题的解答
问题一:有的生产建设兵团、国营农场、牧场、林场规模很大,又没有设立政权机构,这些单位的职工、家属到何处办理婚姻登记?
答:上述单位的职工、家属可以就近到单位驻地附近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路途较远、交通不便的,也可以由所在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委托上述单位代办婚姻登记。市、市辖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对代办单位的婚姻登记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发证和业务指导。代办单位的婚
姻登记统计工作由市、市辖区、县民政部门负责管理。
问题二:申请结婚的当事人,要求共同到一方父母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该婚姻登记机关可否受理?
答:原则上应按《婚姻登记办法》执行。如婚姻当事人双方不在同一地区工作,也不和父母同住一地,要求共同到一方父母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该婚姻登记机关可作为特殊情况受理。婚姻当事人除需提供《婚姻登记办法》规定的证件外,还需提供当事人父或母所
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该人与当事人确属父子(女)或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问题三:当事人以受单位或他人干涉取不到申请结婚所需证明为由要求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如何受理?
答:婚姻登记机关应首先查明当事人取不到有关证明的原因。如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婚姻登记机关应向当事人进行婚姻法的宣传教育。如当事人双方均已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婚姻登记机关应主动同有关单位联系,充分做好疏导工作。经疏导无效,
当事人仍不能取得申请结婚登记所需证明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将调查和工作的情况注明于《结婚申请书》中“提供证件情况”栏内,依法为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
问题四:《婚姻登记办法》对协议离婚没有规定调解程序,是否意味着婚姻登记机关在受理离婚申请时不需进行调解工作?
答:《婚姻登记办法》规定,双方协议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情况属实,应准予登记”。这里所说的“查明情况属实”,主要指当事人离婚是否确属双方自愿,是否感情确已破裂,是否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有了妥善安排。对于尚不构成上述协议离婚三要件的申请,婚姻登记机关
应配合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做好调解工作。对确实符合离婚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不应久拖不办,以保障当事人离婚自由的合法权益。
问题五:《婚姻登记办法》规定,办理复婚登记时应收回《离婚证》。由法院判决离婚的当事人申请复婚时,婚姻登记机关是否收回法院的判决书? 答:规定复婚登记时收回《离婚证》的目的,是防止当事人重婚。因此,由法院判决离婚的当事人申请复婚时,婚姻登记机关应收回法
院的离婚判决书。如当事人坚持要求自己保存,婚姻登记机关可在办理复婚登记时,在原离婚判决书上注明当事人已于何时何处办理复婚登记并加盖婚姻登记机关印章。
问题六: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需要什么手续?
答:婚姻当事人在丢失婚姻证件以后,因出国、继承财产等原因,需要证明夫妻关系或已解除夫妻关系,应持本人户籍证明和所在单位或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申请理由注明于《婚姻状况证明》的“备注”栏内),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婚姻登记机关
经核查婚姻登记档案,证实当事人确曾依法在此办理过婚姻登记,应将当事人申请及核查婚姻登记档案情况报市、市辖区、县民政部门审查批准后,依法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问题七:申请与我国公民结婚的外国人,其所在国与我国无外交关系,其婚姻状况证明如何出具?
答:与我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的公民要求与我国公民结婚,其婚姻状况证明须经与我国和当事人所属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的外交部或该国驻我国使、领馆认证。
问题八:有的港澳同胞申请同内地公民结婚时,取不到原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内地两个了解情况的亲友为其出具的无配偶保证,婚姻登记机关如何受理?
答:《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要求不在原籍登记结婚的港澳同胞还需持有此项证明的目的,是为了全面掌握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如当事人从小就随父辈去港澳定居或出生在港澳,从未回过内地,申请同内地公民结婚时可免交此项证明。不
属这个范围的,按原规定执行。
问题九:婚姻当事人因《结婚证》陈旧或《结婚证》遗失,要求更换《结婚证》或补发《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是否可以受理?
答:不论当事人《结婚证》如何陈旧,仍为有效法律证件。更换《结婚证》会引起发证时间的变动,从而影响到该证件的法律效力。因此,不能更换。对于因《结婚证》遗失而要求补发《结婚证》以证明其夫妻关系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婚姻登记档案依法向当事人出具《夫妻关系证
明书》,不能补发《结婚证》。
问题十:港澳同胞双方原在内地办理过结婚登记,现要求原婚姻登记机关为其办理自愿离婚登记手续,婚姻登记机关是否受理?
答:经核查婚姻登记档案,当事人确在该机关办理过结婚登记,现双方确系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或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原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受理。如婚姻登记机关查不到婚姻登记档案、当事人的《结婚证》也已遗失,可着当事人到办理婚姻登记时居住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出具其原在
该地居住过的户籍证明、当事人双方出具确在该机关办理过婚姻登记手续的声明书及由内地两名亲友出具的保证书。当事人的声明书和亲友保证书均须经过当地公证机关的公证。具备上述条件后,婚姻登记机关方可受理。



1986年9月11日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海西州州对财政困难县(市)财政激励性转移支付奖补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海西州州对财政困难县(市)财政激励性转移支付奖补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政办[2005]8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部门:
州财政局《海西州州对财政困难县(市)财政激励性转移支付奖补暂行办法》已经州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海西州州对财政困难县(市)
财政激励性转移支付奖补暂行办法
(州财政局 二○○五年八月)

为进一步缓解县(市)财政困难,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省对财政困难县(市)财政激励性转移支付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办〔2005〕93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财政激励性转移支付奖补的目标及原则
财政激励性转移支付奖补暂行办法是州对下转移支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通过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在兼顾县(市)基本保障和财力均衡的同时,鼓励县(市)切实加强财政预算管理、努力增加财政收入、有效控制人员增长和积极消化历史欠账,进一步缓解县(市)财政困难。
(一)基本目标
在进一步加大州对下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同时,结合我州实际,逐步规范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引入激励约束机制,通过考核评价县(市)政府缓解财政困难的工作业绩给予奖励和补助。引导财政困难县(市)切实加强财政预算管理,合理安排财政性资金,鼓励县(市)增收节支、精简机构和人员,在保证县(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和基层政权正常运转,保障县(市)支农扶贫、义务教育和公共卫生等基本支出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清理消化历年对职工个人的政策性欠账,逐步推进政府间基本公共支出均等化进程,为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
1、基本保障的原则。核定县(市)财政支出相关指标和标准,将县(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含离退休)的人员基本支出、公用基本支出和社会保障支出等,作为政府正常运转所需的基本支出给予保障。鼓励县(市)精简机构,控编减员,逐步提高县(市)公共支出的保障水平。
2、缓解困难的原则。通过建立奖补机制,着重解决财政困难县(市)财力不足的问题,积极引导和鼓励县(市)切实加强财政预算管理,合理使用财政资金,保障人员基本支出,消化历史欠账,减轻历史包袱,切实帮助县(市)进一步缓解财政困难。
3、调动积极性的原则。对收入增长较快的财政困难县(市),按其收入增加额给予奖励性转移支付,以调动其培植、涵养财源,做大做强财政蛋糕,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
4、动态考核的原则。统一选择能够反映县(市)经济发展状况和财政收支管理的相关指标,对县(市)财政的运行情况进行考核。同时,根据县(市)的经济发展变化情况和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适时调整完善相关考核指标。
5、规范透明的原则。按照统一的计算办法,根据财政困难县(市)不同的行政运行成本,确定支出需求标准。对财政困难县(市)的奖补资金按统一规范的办法计算,其计算过程和结果公开透明。
6、专款专用的原则。对财政激励性转移支付奖补资金实行下管一级,即由州财政根据财政困难县(市)社会经济发展和经济运行中的突出问题,指定专门的用途,财政困难县(市)须按指定的内容和款项严格使用,不得随意变更。
二、财政激励性转移支付奖补的主要内容
(一)奖补县(市)的确定
激励性奖补范围的财政困难县(市)是指可支配财力低于按标准计算确定的基本财政支出需求的县(市)。
可支配财力包括县(市)级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税收返还、体制补助、一般性转移支付、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免征农(牧)业税及取消农业特产税财政减收转移支付、调整工资转移支付、结算补助等,扣除结算上解等。
基本财政支出需求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五保户经费和必要的事业发展支出,按标准财政供养人数和基本支出标准测算。标准财政供养人数中,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以2002年编制内实有人数为基数,按照县(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人数2002-2004年标准增长率核定。离退休人数按2002年决算数核定。基本财政支出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县(市)支出成本差异等因素核定。
(二)奖补指标的确定
1、县(市)财政收入的增长奖励。州财政根据审核确定的财政困难县(市)2004年财政收入的增长情况、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及奖励系数进行奖励。该项奖励作为奖励额的基数,以后年度根据当年财政收入增长情况计算奖励额增量。
2、县(市)机构和人员精简奖励。一是按照核定的财政困难县(市)2001年一2004年撤并乡镇和分流精简人员给予奖励。二是以后年度按当年撤并乡镇数、县(市)分流人员数、控制人员增长情况给予奖励。
3、县(市)消化对职工个人的政策性历史欠账奖励。州财政根据确定的财政困难县(市)的离退休人员一次性费用、职工养老保险金、失业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按县(市)自行消化欠账的数额、财政困难程度及奖励系数进行奖励。
4、农业产粮大县奖励。州财政依据省财政厅核定的我州农业产粮大县及标准给予奖励。
5、县(市)财政管理绩效的奖励。州财政根据财政困难县(市)财政管理水平及财政改革进展情况进行奖罚。
三、财政激励性转移支付奖补资金的计算
(一)对县(市)财政收入增长的奖补
某财政困难县(市)2004年增加财政收入奖励资金额=该财政困难县(市)财政收入比上年增加额×奖励系数×该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
县(市)财政收入是指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规定,县(市)分享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和非税收入等。
(二)对县(市)精简机构和人员的奖补
某财政困难县(市)精简机构奖励资金额=该县撤并乡镇个数×单位奖补额
某财政困难县(市)精简人员奖励资金额=审核确定的该县分流人员数×单位奖励额
某财政困难县(市)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奖励资金额=(按平均增长率计算的财政供养人数-该县上年年未实有财政供养人数)×人均奖励额
(三)对县(市)消化历史欠账的奖补
某财政困难县(市)消化历史欠账奖励资金额=核定后该县上年消化的历史欠账额×清欠率×该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奖励系数
清欠率=上年县(市)自筹资金消化的历史欠账额÷州财政认定的政策性历史欠账额
奖励系数=州财政用于消化欠账奖励资金总额÷认定的欠账总额
(四)对农业产粮大县的奖补
为调动县(市)政府支持粮食生产的积极性,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和粮食产量,减轻粮食大县的财政压力,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按一定因素给予奖补。我州按省对产粮大县的奖补办法及《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奖补办法的通知》(财建〔2005〕153号)执行。
(五)对财政管理绩效的奖补
为切实加强财政预算管理,促进收入稳定增长,确保全州财政收支、财政改革和财政监督工作上台阶。州财政局按照州政府及受州政府委托下达各项指标及改革、管理要求,实行考核奖罚。
四、财政激励性转移支付奖补资金管理的具体要求
(一)结合推进县(市)财政管理改革,逐步理顺财政分配关系。县(市)政府要在保证本级财政基本支出需求的同时,最大限度地照顾乡镇利益,财力分配应尽可能向乡镇倾斜,调动和保护乡镇发展经济和组织收入的积极性,确保基层政权正常运转。
(二)县(市)要提高对解决职工个人政策性历史欠账的认识,高度重视清欠工作,把党和政府构建和谐社会,关心群众、为民办实事的精神落到实处。激励性转移支付奖补资金除用于保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发放、机构正常运转和社会保障对象补助支出外,按照州财政局指定的项目和用途严格使用。
(三)县(市)财政部门要真实、准确地向州财政局上报有关数据,提供详实的基础信息资料,对转移支付奖补资金实行严格的申报、使用、监督责任制。凡发现资金截留挪用、改变用途或使用不当以及编报虚假信息骗取奖补资金的,一律从州对下补助额中扣回,并追究其责任。
(四)对于用奖补资金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或高标准改善办公条件(修建办公楼,出国、购置车辆等其他消费品)的,一经发现,按照其发生额,从州对下补助资金中予以扣回。同时,在第二年测算时,相应减少其转移支付奖补资金。
(五)县(市)财政部门要在财政预、决算报告中,分别向本级人大报告奖补资金的数额、使用情况、解决县(市)财政困难的措施及成效等。
五、本暂行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