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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修正的《1965年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2002年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18:33:42  浏览:88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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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修正的《1965年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2002年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公 告
第11号

关于经修正的《1965年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2002年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国际海事组织便利运输委员会于2002年1月10日以第FAL.7(29)号决议通过了经修正的《1965年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修正案。根据该决议和公约第VII(2)(b)条的规定,该修正案拟于2003年5月1日生效,除非在2003年2月1日之前有三分之一的缔约国书面通知秘书长表示不接受该修正案。

  近接国际海事组织通知,截止2003年2月1日,只有芬兰、意大利和西班牙三国政府正式表示不接受该修正案。因此,该修正案已于2003年5月1日正式生效。

  我国是《1965年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的当事国,且在上述修正案通过后,没有对其内容提出过任何反对意见,因此,该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现将该修正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经修正的《1965年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2002年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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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山东省重点领域首台(套)技术装备财政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山东省重点领域首台(套)技术装备财政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9〕13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制定的《山东省重点领域首台(套)技术装备财政扶持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山东省重点领域首台(套)技术装备
财政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8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调整振兴的意见》(鲁发〔2009〕7号)等精神,为进一步落实山东省装备制造业调整振兴规划,省财政设立重点领域首台(套)技术装备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我省技术装备生产企业加快产业化进程,进一步提升全省装备制造业整体水平和企业核心竞争力。为加强我省重点领域首台(套)技术装备扶持及组织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领域范围。主要指重大关键成套装备、数控机床、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纺织机械、电工电气机械、轻工机械、化工机械、内燃机、现代仪器仪表、汽车及关键系统部件、船舶制造、环保技术及设备、高效节能新能源设备、高端机电产品、基础关键部件及其他重点机械等领域。

  第三条 首台(套)技术装备的界定。省内企业生产的成套设备、单台设备或关键部件具有以下特征属于首台(套):

  (一)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在原理、结构、性能等方面有重大创新突破。

  (二)核心技术和自主品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三)集机、电、自动控制技术为一体。

  (四)具有显著节能和低(零)排放特征。

  (五)成套设备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单台设备或关键部件价值在50万元以上。

  首台(套)技术装备分为国内首台(套)和省内首台(套)两种类型。

  第四条 申请扶持的首台(套)技术装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产首台(套)技术装备的企业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所生产的产品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

  (二)产品具有清晰的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申请单位经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以及依法通过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申请单位拥有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申请单位未获得知识产权的,需通过省级新产品鉴定。

  (三)申请单位具备产品设计及主要关键部件的制造、组装能力,产品市场前景好。

  (四)产品创新程度高。申请单位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性能、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率先进行根本性改进,产品具有节能、节材、环保等特征,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取得标志性突破。

  (五)产品技术先进。省内首台(套)产品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国内首台(套)产品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六)产品质量可靠,通过省级及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的检测。属于国家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如:军工、医疗器械、计量器具、压力容器等产品),需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需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七)必须是2008年以后定型生产并销售的首台(套)技术装备。

  第五条 申请首台(套)技术装备扶持的程序。企业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地经贸和财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经审核后逐级联合行文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管理的企业直接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申报。

  第六条 首台(套)技术装备生产企业申请扶持,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山东省重点领域首台(套)技术装备项目报告书和申请表。

  (二)申请扶持的国内首台(套)技术装备,要具有2名或2名以上相关专业高校教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研究员出具首台(套)技术装备推荐证明书,同时提交推荐专家简历。申请扶持的省内首台(套)技术装备,要具有2名及以上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相关行业专家出具首台(套)技术装备推荐证明书,同时提交推荐专家简介。

  (三)需认定产品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

  (四)国家资质机构出具的产品查新报告、产品鉴定和检测报告,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五)质监部门出具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有效证明。

  (六)产品销售合同和销售发票。

  (七)近2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第七条 首台(套)技术装备认定程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受理的首台(套)技术装备进行认定。

  第八条 省财政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首台(套)技术装备财政扶持名单。奖励标准另行制定。

  第九条 对通过省认定获得扶持的首台(套)技术装备,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出具认定书并发布《山东省重点领域首台(套)技术装备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第十条 对列入《公告》的首台(套)技术装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纳入政府采购目录。

  第十一条 对购买列入《公告》首台(套)技术装备的,根据需要可由政府出资向保险公司投保。在产品试运行期间,如果发生不可预测故障,造成用户损失由保险公司给予赔偿。

  第十二条 《公告》中首台(套)技术装备的研发人员,贡献突出者不受原有专业技术职称、任职年限、学历、资历、学术论文和著(译)作限制,免于外语、计算机考试,由用人单位推荐,可直接评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三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单位和认定专家进行信用记录和监督管理。各市要加强首台(套)技术装备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首台(套)技术装备认定的单位,将撤销首台(套)技术装备认定,并在2年内取消申报资格。参与认定工作的专家如泄漏认定产品的技术秘密、非法占有申请单位的科技成果、出现重大失误且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套取、截留或挤占挪用首台(套)技术装备扶持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办法中涉及的有关事项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山东省重点领域首台(套)技术装备项目报告书
http://www.sd.gov.cn/attach/0/091228092406607.pdf
   2.山东省重点领域首台(套)技术装备申报表
http://www.sd.gov.cn/attach/0/091228092451903.pdf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行业审批设立公司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行业审批设立公司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3年4月29日,国家烟草专卖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市烟草专卖局,合肥经济技术学院,郑州烟草研究院:
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审批权限的通知》和国务院经贸办《关于印发〈审批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烟草行业实际情况,制定了《烟草行业审批设立公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将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及时向我们报告,以便总结改进工作。

附件:烟草行业审批设立公司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审批权限的通知》(国发〔1990〕69号)和国务院经贸办《关于印发〈审批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1992〕617号)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烟草行业的全民所有制的工业公司、商业公司、工商公司、农工商公司、产品专业公司、科技开发公司、咨询公司、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进出口公司以及股份制公司、与行业外联营的集团公司、联营公司、中外合营(合作)公司和第三产业的各类公司。
第三条 公司的设立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生产技术发展和专业化协作,便于经营管理和提高行业整体效益。
第四条 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设立的公司不得兼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公司实行企业化经营,应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依法进行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对资产的保值和增殖负责,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条 烟草行业所设立的各类公司应与烟草专卖局机关在财务、人事等方面彻底脱钩。公司的主管机关依法履行对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的职责,不得以挂靠、代管等名义设立兼有行政职能的公司。各级烟草专卖局机关在职人员不得在公司兼职。
第六条 烟草行业设立全国性专业公司(包括与行业外联营的公司)的,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申请,报国家经贸委审批;烟草行业全国性专业公司设立子公司,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
第七条 烟草行业设立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申请,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批;烟草行业设立进出口公司,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申请,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
第八条 烟草行业所属单位以中国合营(合作)者身份提出设立中外合营(合作)企业,应由企业主管部门向国家烟草专卖局提出项目建议书和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国家烟草专卖局签署审核意见后,方可进行以可行性研究为中心的各项工作,并按有关法律程序办理设立公司事宜。
第九条 烟草行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全省性的各类公司,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下属单位设立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可根据此《暂行办法》确定具体的审批办法,并将确定的审批机关和实施办法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备案。
第十一条 烟草行业原有企业改组为公司,须将原企业全部资产投入公司,并对原有企业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的评估和界定。
第十二条 烟草行业所设立的公司,一律不套用行政管理级别。公司的经理、副经理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企业主管机关任免(或聘任、解聘)。
第十三条 提出设立公司的单位,须向审批机关递交书面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章程、企业主管机关审核意见。公司章程中应载明法律所规定的必要事项,不得与《烟草专卖法》相抵触。
第十四条 公司批准成立后,按照工商企字〔1992〕第96号文的通知要求,及时到当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登记注册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应于三十日内送原审批机关备案。对审批机关的批复不得自行改动,如确有必要变更,须经原审批机关同意。
第十五条 因主管机关命令、兼并、破产等事由解散公司,应即进行清算,并依法清偿债务。公司的解散程序按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烟草企业集团的组建及撤销按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组建烟草企业集团的意见(试行)》执行。
第十七条 烟草行业目前已设立的各类公司,应按上述要求,在其主管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未尽事宜,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