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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处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8:47:09  浏览:86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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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处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处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十政发[1997]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
驻市各单位:
  《十堰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处置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
,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八月四日

        十堰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处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加强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各种散体物的管理,
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任何在市区内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本规
定所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
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余泥、余渣及其它废弃物;建筑垃
圾、工程渣土处置,是指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管理的各个
环节。
  第三条 十堰市市政园林管理局是本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渣
土管理处是市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清运、堆放的管理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
国家、省、市各级市容环境卫生、渣土管理的规定,制定市区渣土管理规划和实施办法,组
织实施全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管理。
  公安、交通、土地、规划、房管、城建、建管、环保等有关部门应配合渣土管理部门做
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清运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产生建筑垃级、工程渣土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持施工许可
证、规划设计图纸、概算等到市渣土管理处登记,申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处置计划,
如实填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种类、数量,拟定运输线路及处置场地等事项,经核定后与
市渣土管理处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并按其工程造价总额的 1%收取管理费,但最高不超过5
万元,同时收取卫生保证金。任何从事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各种散体物的经营性收集
、清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市渣土管理处核准审批。运输车辆必须办理《市区散体物
运输许可证》,按指定时间、指定运输线路运输,按指定场地倾倒。《市区散体物运输许可
证》严禁出借、转让、涂改、伪造。
  第五条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具体收费项目及其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
和市政园林管理局核定。收入专项用于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和管理。
  第六条 建设和施工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使用有《市区散体物运输许可证》的车辆从事运输作业。
  2、要在施工现场运输车辆出口处,铺设长度不小于25米, 宽度不小于出口处宽度的混
凝土路面,采取有效的卫生措施,配备专职卫生保洁员,佩戴明显保洁标志,负责清扫车辆
和地面卫生,确保车辆不带泥上路。
  3、与运输单位或个人签订防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协议书, 对运输单位和运输车辆进
行督促检查。
  4、设专人负责运输车辆的管理,制定责任制度并组织实施, 严禁使用不符合条件的车
辆运输。
  第七条 从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其它散体物运输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向市渣土管理处申请办理运输车辆的《市区散体物运输许可证》, 签订环境卫生责
任书,并接受市渣土管理处的管理。
  2、运输车辆在从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它散体物运输时, 必须随车携带《市区散
体物运输许可证》,并接受市容环境卫生监察部门、市渣土管理部门和公安交警的检查。
  3、运输车辆不得超量装载。装载工程土石方最高点不得超过槽帮上缘50公分, 两侧边
缘低于槽帮 10—20公分,其它散体物不得超过槽帮上缘。
  4、运输车辆必须按市渣土管理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批准的运输线路和时间运输, 按市
渣土管理处指定的场地倾倒。
  5、运输车辆在运输流体、散体货物时,在驶出施工现场前,必须密封、包扎、 苫盖,
并将车厢槽帮、车轮清洗干净,保证在运输线路中不泄漏、遗撒、带泥上路。下雨、雪后、
道路泥泞时,禁止车辆进出污染道路。
  第八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把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与生活垃圾及其它垃圾混倒,严
禁在河道、沟渠、内街空旷地、绿化带、城乡结合部及道路旁和其它非指定的场地倾倒建筑
垃圾、工程渣土。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市渣土管理部门按规定给予处罚。
  l、违反第四条规定,未经市渣土管理部门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 除责
令限期改正、补办手续外,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出借、转让、涂改、伪造《市区散体物运
输许可证》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使用过期、出界、转让、涂改、 伪造的《市区散体物
运输许可证》,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2、违反第六条规定,未铺设混凝土路面、 未配备专职卫生保洁员清扫车辆和地面卫生
的,责令其停止运输,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每逾期一天处以50元罚款,造成污染路面
的处以每平方米50元的罚款。
  3、违反第七条规定,超量装载或未密封、包扎、苫盖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 元罚
款;车辆沿途泄漏、遗撒、带泥上路的,责令运输单位清扫被污染路面,并处以每平方米50
元的罚款。
  4、违反第八条规定,在非指定场地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 责令其清运走并对运
输单位处以 1 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200元罚款。
  第十条 市渣土管理部门对收取的管理费或罚款,应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款凭据
,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管理,专项用于渣土管理,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一条 对于阻挠渣土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或侮辱、殴打管理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十二条 渣土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出示证件,公正执法。对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十堰市市政园林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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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

法释〔201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已于2011年1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5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2011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7次会议通过)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及时、准确审查受理国家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现就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规定如下: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赔偿案件,是指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下列案件: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

  (四)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五)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六)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八)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九)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

  第二条 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或者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根据本规定予以审查立案。

  第三条 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当场出具加盖本院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

  赔偿请求人以邮寄等形式提出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登记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收到申请的时间自人民法院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

  (一)赔偿请求人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本院是赔偿义务机关;

  (三)有具体的申请事项和理由;

  (四)属于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情形。

  第五条 赔偿请求人对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作出的是否赔偿的决定不服,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

  (一)有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是否赔偿的决定书;

  (二)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求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未能在法定期间行使请求权的情形除外。

  第六条 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逾期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

  (一)赔偿请求人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被申请的赔偿义务机关是法律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

  (三)有具体的申请事项和理由;

  (四)属于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情形;

  (五)有赔偿义务机关已经收到赔偿申请的收讫凭证或者相应证据;

  (六)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求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未能在法定期间行使请求权的情形除外。

  第七条 赔偿请求人对行使侦查、检察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经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仍不服,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

  (一)有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书;

  (二)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求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未能在法定期间行使请求权的情形除外。

  第八条 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赔偿请求人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

  (一)赔偿请求人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被申请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是法律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

  (三)有具体的申请事项和理由;

  (四)属于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情形;

  (五)有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已经收到赔偿申请的收讫凭证或者相应证据;

  (六)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求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未能在法定期间行使请求权的情形除外。

  第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决定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向赔偿请求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属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的国家赔偿案件,还应当同时向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国家赔偿申请书或者《申请赔偿登记表》副本。

  经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第十条 赔偿请求人对复议机关或者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作出的决定不予受理的文书不服,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予以审查立案。

  经审查认为原不予受理错误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必要时也可以交由复议机关或者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即行废止;本规定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表和序列表电子文件标准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令(第15号)

 


  根据中国专利行业标准在制定中要为社会公众服务、为国家宏观决策服务、为行业管理部门管理服务的指导思想,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8条第4款的规定,特制定《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表和序列表电子文件标准》,现予公布,自二○○一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局 长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

ZC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
ZC 0003—2001


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表

和序列表电子文件标准

 

 

2001-11-01发布 2001-1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布

 

 

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表和序列表电子文件标准

1 总则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8条第4款的规定,包含一个或多个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中应当包括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规定的序列表,并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规定提交含有该序列表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副本。

  为了使提交的纸件形式的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表及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含有该序列表的电子文件规范化,以利于申请人提交;也为了使序列表电子文件可以快捷地输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计算机数据库,并与其它的序列检索数据库交换数据,以利于公众检索;同时也利于专利局审查员加快审查,更好地为申请人服务;特制定本标准。

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的包含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的发明专利申请,具体地说,适用于该申请提交的纸件形式的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表,以及含有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表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序列表电子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在本标准中,采用下面术语和定义:

(1)序列表:是指以纸件形式提交的专利申请说明书的一部分,它公开了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的详细内容和其它有用信息。序列表中的序列是不少于10个核苷酸的非支链核苷酸序列,或者是不少于4个氨基酸的非支链氨基酸序列。所述的序列不包括支链序列;不包括具有少于4个特别定义的核苷酸或氨基酸的序列;也不包括含有列于附录1之表1-4以外的核苷酸或氨基酸的序列。

(2)序列表电子文件:是指包含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表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纯文本文件。

(3)核苷酸:只包括附录1之表1中列出的符号所表示的核苷酸。附录1之表2中列出的符号用于表述核苷酸的修饰形式,例如甲基化碱基。对于核苷酸的修饰形式,不得在核苷酸序列中直接使用表2中的符号表示,其具体的表述方式见本标准4.4.7节(1)和4.4.5节的内容。

(4)氨基酸:只包括列于附录1之表3中的存在于天然蛋白质中的L-氨基酸,不包括D-氨基酸。附录1之表4中列出的符号用于表述氨基酸的修饰形式,例如羟基化或糖基化形式。对于氨基酸的修饰形式,不得在氨基酸序列中直接使用表4中的符号表示,其具体的表述方式见本标准4.4.7节(2)和4.4.5节的内容。

(5)序列标识符:对应于序列表中每个序列的序列标识号的唯一的正整数。

(6)数字标识符:由尖括号<>括起来的代表特定内容数据项的三位数字。

4 序列表和序列表电子文件中的数字标识符、内容及其格式:

  在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表和序列表电子文件中,应当有本标准中指出的数字标识符,在数字标识符之后(即在其之右,必要时还包括在其下面的若干行)是相应的具体内容,它们应当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格式。附录2给出了一个说明数字标识符、其后内容及格式的序列表样例。

  序列表和序列表电子文件中包括的数字标识符及相应内容和格式具体如下:

4.1、序列表和序列表电子文件中的著录项目:

  下面4.1.1-4.1.7节中的内容应当与专利申请请求书中的相应内容一致。

4.1.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其数字标识符为<110>。

  在数字标识符<110>之后,是该专利申请的所有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

  外国申请人还应当在中文译名之后注明英文姓名或名称,并将其用圆括号括起来。

4.1.2、发明名称:其数字标识符为<120>

  在数字标识符<120>之后,是该专利申请的发明名称。

4.1.3、案卷参考号:其数字标识符为<130>

  在数字标识符<130>之后,是该专利申请的案卷参考号;没有案卷参考号的,无需包括此项内容。

4.1.4、专利申请号:其数字标识符为<140>

  对于首次提交的专利申请,无需包括此项内容;当补交或提交修改时,在数字标识符<140>之后,是该专利申请的申请号。

4.1.5、专利申请日:其数字标识符为<141>

  对于首次提交的专利申请,无需包括此项内容;当补交或提交修改时,在数字标识符<141>之后,是该专利申请的申请日,其格式为:YYYY-MM-DD,例如2002-01-18。

4.1.6、优先权号:其数字标识符为<150>

  没有优先权的专利申请,无需包括此项内容;如果有优先权的话,那么在数字标识符<150>之后,是该专利申请的优先权号,其格式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标准3(ST 3)的国家、地区和政府间组织代码+优先权号,例如,CN93112388.7。

4.1.7、优先权日:其数字标识符为<151>

  没有优先权的专利申请,无需包括此项内容;如果有优先权的话,那么在数字标识符<151>之后,是该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日,其格式为:YYYY-MM-DD,例如2001-09-20。

4.2、序列表电子文件的软件版本信息:其数字标识符为<170>

  当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或其它专利组织(例如欧洲专利局)提供的软件形成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表电子文件时,在数字标识符<170>之后,是该软件的名称与版本号;未使用所述软件时,可以不包含此项内容。

4.3、序列表中序列的个数:其数字标识符为<160>。

  在数字标识符<160>之后,是序列的总数,即与数值最大的序列标识符相对应的正整数。

4.4、序列中的各项内容:

4.4.1、序列标识符:其数字标识符为<210>。

  在序列表中,每个序列应当有独立的、唯一的序列标识符,它应当从1开始并逐一增加。序列标识符表示每个序列在序列表中的序号。

  在数字标识符<210>之后,是与一个序列相对应的序列标识符。

  在一个序列标识符之后到下一个序列标识符之前是该序列的各项具体内容,即下面4.4.2-4.4.7节的内容。

  在序列表中有多个序列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序列标识符数值从小到大的次序逐一填写每个序列的各项内容。

4.4.2、序列的长度:其数字标识符为<211>。

  在数字标识符<211>之后,是以碱基或氨基酸的数目表示的该序列的长度。

4.4.3、序列的类型:其数字标识符为<212>。

  在数字标识符<212>之后,应当指出该序列的分子类型,有DNA、RNA或PRT三种类型。如果核苷酸序列含有DNA和RNA片段的话,那么其类型应该是DNA;另外,对于DNA/RNA的结合分子,应该在该序列的特征部分(数字标识符<220>-<223>)进一步表述。

4.4.4、生物体:其数字标识符为<213>。

  在数字标识符<213>之后,应当用中文和拉丁文(拉丁文应当放在中文之后并用圆括号括起来,例如,草履虫种(Paramecium sp.))注明该序列来源的生物名称,即科学命名的生物属种;或者是“人工序列”或“未知”。

4.4.5、序列中特征部分的内容:数字标识符<220>-<223>

  本节涉及到序列中与特征相关的内容的表述。

  在核苷酸序列(数字标识符< 400> )中含有“n”或修饰的碱基的情况下(参见本标准4.4.7节(1)的内容),或者在氨基酸序列(数字标识符< 400> )中含有“Xaa”或修饰的氨基酸或不常用的L-氨基酸的情况下(参见本标准4.4.7节(2)的内容),必须包括下面(1)-(4)项的内容。

  在生物体(数字标识符< 213> )是“人工序列”或“未知”的情况下,必须包括下面(1)和(4)项的内容。

  在一个序列中有多个特征的情况下,应当按照这些特征在序列中出现的先后次序逐一地表述每个特征。

  序列中特征部分的具体内容和数字标识符如下:

(1)特征:其数字标识符为<220>。

  在数字标识符<220>之后,应当是空白。

(2)名称/关键词:其数字标识符为<221>。

  在数字标识符<221>之后,是特征名称或关键词。使用关键词表述特征时,只能使用附录1之表5或表6中列出的关键词来表述。

(3)位置:其数字标识符为<222>。

  在数字标识符<222>之后,应当标明特征的位置,标注的方式为:从特征中的第一个碱基或氨基酸的编号到特征的最后一个碱基或氨基酸的编号,编号圆括号括起来,两个编号中间是“...”,例如:(279)...(389) ;当序列中使用了多个“n”或“Xaa”时,应当标明它们的所有位置,例如:(80,100,112)。参见附录2的序列表样例。

(4)其它信息:其数字标识符为<223>。

  在数字标识符<223>之后,应当表述序列中与特征有关的其它相关信息。在表述修饰的碱基或修饰的氨基酸时,应该用附录1之表2或表4中给出的符号来表述。

4.4.6、出版公开信息:数字标识符<300>-<312>

  出版公开信息是非强制性的内容,在序列表和序列表电子文件中,可以包含也可以不包含这些内容。

(1)公开出版信息:其数字标识符为<300>

  在数字标识符<300>之后,应当是空白。

(2)作者:其数字标识符为<301>

  在数字标识符<301>之后,是该文献作者的姓名。

(3)题目:其数字标识符为<302>

  在数字标识符<302>之后,是出版物中该文献的题目。

(4)杂志名称:其数字标识符为<303>

  在数字标识符<303>之后,是公开出版物的杂志名称。

(5)公开出版物的卷号:其数字标识符为<304>

  在数字标识符<304>之后,是公开出版物的卷号。

(6)公开出版物的出版号:其数字标识符为<305>

  在数字标识符<305>之后,是公开出版物的出版号。

(7)页码:其数字标识符为<306>

  在数字标识符<306>之后,是该文献的起始-终止页码。

(8)出版日期:其数字标识符为<307>

  在数字标识符<307>之后,是该公开出版物的出版日期,其格式为:YYYY-MM-DD,例如1999?9?0。

(9)公开出版物的数据库登记号:其数字标识符为<308>

  如果该文献被收入某个数据库的话,那么在数字标识符<308>之后,是该文献在该数据库中的登记号。

(10)录入数据库的日期:其数字标识符为<309>

  如果该文献被收入某个数据库的话,那么在数字标识符<309>之后,是该文献录入该数据库的日期,其格式为:YYYY-MM-DD,例如1999?9?0。

(11)专利公开号:其数字标识符为<310>

  如果该公开出版物是专利文献的话,那么在数字标识符<310>之后,是该专利的公开号,其格式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标准3(ST 3)的国家、地区和政府间组织代码+标准6(ST 6)的公开号+标准16(ST 16)的文献类型,例如CN1183117A。

(12)专利申请日:其数字标识符为<311>

  如果该公开出版物是专利文献的话,那么在数字标识符<311>之后,是该专利的申请日,其格式为:YYYY-MM-DD,例如1999?9?0。

(13)专利公开日:其数字标识符为<312>

  如果该公开出版物是专利文献的话,那么在数字标识符<312>之后,是该专利的公开日,其格式为:YYYY-MM-DD,例如1999?9?0。

4.4.7、核苷酸序列和/或氨基酸序列:其数字标识符为<400>。

  在数字标识符<400>之后,是该序列的序列标识符;从下一行开始是该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

  该序列可以是纯核苷酸序列,或者是纯氨基酸序列,或者是核苷酸序列和与它对应的氨基酸序列。

(1)纯核苷酸序列:

  核苷酸序列应当只用单链表示,从左到右是5’-末端至3’-末端的方向,序列中不应当出现术语5’和3’。

  应当用单字母代码表示核苷酸序列的碱基来表述核苷酸序列的特征;只能使用与附录1之表1中给出的符号相一致的小写字母来表示。

  在一个核苷酸序列中,如果经修饰的碱基是附录1之表2中列出的之一,那么在该序列本身中,应当用未修饰的碱基或“n”来表示该经修饰的碱基,符号“n”等同于唯一的一个未知的或经修饰的核苷酸;但在该序列的特征部分(数字标识符<220>-<223>)应当使用附录1之表2中给出的符号进一步表述该修饰(参见本标准4.4.5节)。附录1之表2中的符号可以用于说明书或序列的特征部分,但不得用于序列本身。

  核苷酸序列中碱基的编号开始于序列中的第1个碱基,并从5’到3’方向连续地计数。该计数方法也用于构型为环状的核苷酸序列,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可任意指定序列的第一个核苷酸。

  来自大序列的一个或更多非邻接区段或来自不同序列的区段组成的核苷酸序列,应当作为带有单独序列标识符的单独序列来计数。带有一个缺口或多个缺口的序列应当作为带有单独序列标识符的多个单独序列来计数,而单独序列的数目与序列数据的连续序列的数目相同。

  核苷酸序列每行最多60个核苷酸碱基,每10个核苷酸碱基后空一格。该行的最后是该行最后一个碱基的编号。

(2)纯氨基酸序列:

  对于氨基酸序列,蛋白质或肽序列中的氨基酸应当从左到右以氨基到羧基的方向列出;序列中不应当出现氨基或羧基基团。

  氨基酸应当使用与附录1之表3中的符号相一致的、第一个字母大写的三字母符号表示。有空白或内部中止符号(例如“Ter”或“*”或“·”)的氨基酸序列不应当表示为单个氨基酸序列,而应当作为独立的氨基酸序列分别列出。

  在一个氨基酸序列中,如果经修饰的氨基酸是附录1之表4中列出的氨基酸之一,那么在该序列本身中,应当用相应的未经修饰的氨基酸或“Xaa”来表示该经修饰的和不常用的氨基酸,符号“Xaa”等同于唯一的一个未知的或经修饰的氨基酸;但在该序列的特征部分(数字标识符<220>-<223>),应当使用附录1之表4中给出的符号进一步表述该修饰(参见本标准4.4.5节)。附录1之表4中的符号可以用于说明书或序列的特征部分,但不得用于序列本身。

  氨基酸的编号开始于序列中的第1个氨基酸,以数字1表示并标注在该氨基酸的下面;以后每隔5个氨基酸在其下面标注上该氨基酸的编号。当成熟蛋白质之前存在氨基酸时,例如对于前-序列,原-序列,前-原-序列和信号序列而言,可以任选地从与成熟蛋白第一个氨基酸相邻的氨基酸开始以负数往回编号。当氨基酸编号使用负数以区分成熟蛋白质时,不得使用数字0。上述氨基酸序列的计数方法也适用于环状构型的氨基酸序列,申请人可以任意指定第一个氨基酸。

  来自大序列的一个或更多非邻接区段或不同序列的区段组成的氨基酸序列,应当作为具有单独序列标识符的单独序列来计数。具有一个缺口或多个缺口的序列应当作为具有单独序列标识符的多个单独序列来计数,单独序列的数目与序列数据的连续序列的数目相同。

  氨基酸序列每行最多16个氨基酸,每个氨基酸之间空一格。

(3)核苷酸序列和与它对应的氨基酸序列:

  对于核苷酸序列和与它对应的氨基酸序列,对应于其编码的氨基酸的核苷酸序列的碱基应当以“三联体”密码子列出,每个密码子之间应当空一格;对应于核苷酸序列的编码部分的氨基酸可以直接列于相应密码子的下方;对于该氨基酸序列,应当在第一个氨基酸的下面标注上编号1,然后每隔5个氨基酸在其下面标注上该氨基酸的编号。

  对于这种核苷酸和其编码的氨基酸序列的混合形式,与核苷酸序列相对应的氨基酸序列还应当以纯氨基酸序列的形式另外给出。

4.5 数字标识符连同其后内容的排列格式

  在本节中,“数字标识符及内容”指的是数字标识符连同其后的相应内容。

  数字标识符及内容应当按照数字标识符的数值从小到大的次序排列在序列表中。

  每个数字标识符及内容之间应当空一行,不过在前两位数字相同的数字标识符及内容之间,例如<210>到<213>之间和<220>到<223>之间,无需空一行,但对于一个序列中有多个特征的情况,在表述每个特征时,每个数字标识符<220>之前应当空一行。

  对于序列表中有多个序列的情况,数字标识符及内容应当按照序列标识符的数值从小到大的次序排列。在每个序列中,应当按照数字标识符数值从小到大的次序列出仅仅与该序列有关的数字标识符及内容,即排列上从<210>到<400>的数字标识符及内容。

  对于一个序列中有多个特征的情况,应当按照这些特征在序列中出现的先后次序逐一排列从<220>到<223>的数字标识符及内容。

5、序列表电子文件的格式

5.1、序列表电子文件是一个包含上述第4部分的数字标识符和内容,并符合上述第4部分格式要求的纯文本文件;该文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信息交换用汉字编码字符集标准。

5.2、序列表电子文件应当记录在CD-ROM光盘或3.5英寸软盘上提交,或者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规定的其它形式提交。当记录在CD-ROM光盘上时,该CD-ROM光盘应当采用ISO9660标准刻录;当记录在3.5英寸软盘上时,该软盘应当符合FAT 12格式。该光盘或软盘的目录结构如下:在根目录下,有且仅有一个后缀名为“.SEQ”的纯文本文件。

6 其它事项

6.1、申请人应当保证提交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序列表电子文件中的内容与纸件形式的序列表完全相同。

6.2、申请人在形成符合本标准的序列表电子文件时,可以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供的序列表编辑软件来形成;也可以使用其它专利组织提供的软件(例如欧洲专利局提供的Patentin)来形成;还可以使用任何纯文本文件编辑软件来形成。无论使用何种软件,所形成的电子文件都必须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6.3、当申请人以光盘或软盘的形式提交序列表电子文件时,应当在提交的光盘或软盘上贴有永久性标记,注明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发明名称、光盘或软盘中的文件名和提交日期;申请人委托了代理人的,也可以任选地标注上代理机构给该申请的案卷号。对于申请人补交或提交修改的情况,应当注明申请号并注明“补交”或“修改”。

  注明申请人姓名或名称等项内容时,应当使用本标准中的数字标识符,即应当标注上数字标识符,并在其后注明具体内容,例如:<110> ××基因开发有限公司。注明提交日期的格式为:YYYY-MM-DD。

  当序列表电子文件的字节数太大不能记录在一张软盘上时,应当将序列表电子文件记录在一张光盘上提交。

7 颁布和实施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OO一年十一月一日

附录1核苷酸和氨基酸符号和特征关键词表

表1 核苷酸表


符号
含义
名称的来源

a
A
腺嘌呤

g
G
鸟嘌呤

c
C
胞嘧啶

t
T
胸腺嘧啶

r
g或a
嘌呤

y
t/u或c
嘧啶

m
a或c
氨基

k
g或t/u
酮基

s
g或c
弱作用

3H键

w
a或t/u
强作用

2H键

b
g或c或t/u
非a

d
a或g或t/u
非c

h
a或c或t/u
非g

v
a或g 或c
非t,非u

n
a或g或c或t/u,未知,或其它
任何


 

表2 经修饰的核苷酸表


符号
含义

ac4c
4-乙酰胞苷

chm5u
5-(羧羟甲基)尿苷

cm
2'-O-甲基胞苷

cmnm5s2u
5-羧甲基氨甲基-2-硫代尿苷

cmnm5u
5-羧甲基氨甲基尿苷

d
二氢尿苷

fm
2'-O-甲基假尿苷

gal q
β,D-半乳糖Q核苷

gm
2'-O-甲基鸟苷

i
肌苷

i6a
N6-异戊烯基腺苷

mla
1-甲基腺苷

mlf
1-甲基假尿苷

mlg
1-甲基腺苷

mli
1-甲基肌苷

m22g
2'2-二甲基腺苷

m2a
2-甲基腺苷

m2g
2-甲基鸟苷

m3c
3-甲基胞苷

m5c
5-甲基胞苷

m6a
N6-甲基腺苷

m7g
7-甲基鸟苷

mam5u
5-甲基氨基甲基尿苷

mam5s2u
5-甲氧基氨基甲基-2-硫代尿苷

man q
β,D-甘露糖Q核苷

mcm5s2u
5-甲氧基羰基甲基-2-硫代尿苷

mcm5u
5-甲氧基羰基甲基尿苷

mo5u
5-甲氧基尿苷

ms2i6a
2-硫代甲基-N6-异戊烯基腺苷

ms2t6a
N-((9-β-D-呋喃核糖基-2-硫代甲基嘌呤-6-Yl)氨基甲酰)苏氨酸

mt6a
N-((9-β-D-呋喃核糖嘌呤-6-yl)N-甲基氨基甲酰)苏氨酸

mv
尿苷-5-氧化乙酸-甲基酯

o5u
尿苷-5-氧化乙酸

osyw
Wybutoxosine

p
假尿苷

q
Q核苷

s2c
2-硫代胞苷

s2t
5-甲基-2硫代尿苷

s2u
2-硫代尿苷

s4u
4-硫代尿苷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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