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换发及变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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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换发及变更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换发及变更的通知
旅管理函〔2008〕16号 (2008-2-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为了进一步规范《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换发和变更,现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国际旅行社应当在《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期之日前的三个月内,持许可证到原颁证机关(国家旅游局)换发。
二、《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需要变更许可证载明事项内容的,应当在完成工商部门的变更登记之日起的相关规定期限内,持相关材料和许可证到原颁证机关申请换发。
三、《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在相关规定期限内将损坏《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上交颁证机关申请换发。
四、《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在遗失之日起的相关规定期限内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启事,并提供报纸原件向颁证机关申请换发。
五、《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涉及变更事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须认真审验相关材料,并在《国际旅行社变更事项备案登记表》内签章。
附件:1、《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事项所需提供材料的具体规定
2、国际旅行社变更事项备案登记表
国家旅游局质量规范与管理司
2008年2月2日
附件1:
《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事项
所需提供材料的具体规定
一、变更投资人
(一)《国际旅行社变更事项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加盖相关旅游行政部门公章(或审批专用章);
(二)旅行社投资人变更申请书一份(如属改制的,提交改制报告);
(三)旅行社股东转让协议书原件;
(四)旅行社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银行资信证明或其他证明文件(如属改制的,应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政府主管部门同意不需验资或评估的证明文件);
(五)新的旅行社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六)新的旅行社投资人、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经营管理人员情况表;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申请变更事项新换发的营业执照及工商部门存档文件复印件;
(八)原旅行社许可证正、副本;
以上申报材料应确保其真实性,上报的相关材料应提供原件核对,留存的复印件上须加盖公章。
二、变更经营地址
(一)《旅行社变更事项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加盖相关旅游行政部门公章(或审批专用章);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申请变更事项新换发的营业执照及工商部门存档文件复印件;
(三)新的旅行社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四)原旅行社许可证正、副本。
三、变更名称
(一)《旅行社变更事项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加盖相关旅游行政部门公章(或审批专用章);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申请变更事项新换发的营业执照及工商部门存档文件复印件;
(三)新的旅行社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四)原旅行社许可证正、副本。
四、变更企业形式
(一)《旅行社变更事项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加盖相关旅游行政部门公章(或审批专用章);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申请变更事项新换发的营业执照及工商部门存档文件复印件;
(三)新的旅行社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四)原旅行社许可证正、副本。
附件2:
国际旅行社变更事项备案登记表
旅行社名称 许可证号码
变更事项 项 目 变更前 变更后
许可经营业 务
经营场所和注册地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及缩写
企业形式
投资人
保证金数额(万元)
所在地市级旅游局办理情况 □ 已留存备案□ 已转报省级旅游局 旅游局(章) 年 月 日 所在省级旅游局办理情况 □ 已留存备案□ 已转报国家旅游局 旅游局(章) 年 月 日
换发许可证时间 公告时间及编号
填表说明:换发许可证和公告时间等,由旅行社和地市、省级旅游局于发证、公告后补填。
旅行社联系电话及传真: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法人代表签字:
(旅行社盖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抚顺市企业产权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企业产权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抚政发4号文发布]
[1998-02-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培育和发展我市企业产权交易市场,引导和规范企业产权交易行为,推进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结合我市企业产权交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产权交易是指企业财产所有者将其投入企业的所有权、经营权及非产品性资产作为商品进行买卖、交易的一种行为。
第三条 企业产权交易出让方可以是拥有企业产权的法人、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中,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出让方必须是政府授权的投资机构或政府授权部门,以及占有、使用并拥有国有资产出资权的国有企业(含行政事业单位)。
企业产权交易受让方可以是具有独立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四条 企业产权交易必须依法进行,坚持自愿、平等、公平、公正的原则。企业产权交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抚顺市企业产权交易市场是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设立的为各类企事业单位产权交易提供交易服务的场所。市企业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公室受市国资办的委托,具体负责企业产权交易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市国资办是市企业产权交易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工商局、经委、体改委等部门协助市国资办做好企业产权交易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有产权交易在企业产权交易市场集中进行。鼓励非公有制企业进入企业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产权交易。
第二章 产权交易的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企业产权交易的内容包括:
(一)企业收购兼并、拍卖等整体所有权转让;
(二)企业部分产权出售;
(三)企业融资租赁等产权分期转让;
(四)企业承包、托管待经营权转让;
(五)企业非产品性资产转让。
第九条 企业产权交易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协议转让;
(二)竞价拍卖;
(三)中介代理。
第十条 企业产权交易中的公有企业房地产交易可在企业产权交易市场中进行。
第十一条 市国资办会同有关部门在企业产权交易市场定期联合办公,实行“一站式”服务。非合办公日,产权交易双方依据在产权交易市场签定的交易合同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过户及工商注册手续。
第十二条 对影响产权交易的有关收费实行免、减、缓。涉及政府部门有关过户手续收费,一律免收。
第三章 产权交易的程序
第十三条 交易双方进行产权交易,应履行下列程序后,方可进入企业产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
(一)国有企业进行产权交易和含国有产权的非国有企业产权交易,须经市国资办审批。
(二)集体企业进行产权交易,经本单位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形成决议后,可以直接进行产权交易,同时报主管部门备案。
(三)联营、股份制和外商投资企业进行产权交易,经企业董事会、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讨论形成决议后,可以直接进行产权交易。外商投资企业报市外经委备案。
第十四条 产权交易双方均须向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其中,出让方提交材料包括:同意产权交易的批文、产权证明、营业执照或本人身份证、资信能力、债权债务处理意见与人员安置方案等;受让方提交材料包括:营业执照或本人身份证、资信能力证明、接收债权债务与人员安置意见等。
第十五条 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对出让方和受让方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审查的主要方式是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让方全部资产负债进行评估,对受让方的资金实力进行验证。
第十六条 公有产权交易价格应当以资产评估立项确认部门确认后的企业资产评估价值作为交易底价,在此基础上按价值规律上下浮动,进行竞价交易。
第十七条 成交价及其他交易条件确定后,须在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公室的主持下,由交易双方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合同应当进行公证。
第十八条 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并按合同规定处理债权债务,安置职工,支付价款或者达成支付价款协议后,依据产权交易市场签订的交易合同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过户及工商注册等手续。
第四章 产权交易的收入
第十九条 公有产权交易价款原则上应一次性付清,一次性付清可享受价款10%的优惠。数额较大,一次性付清有困难的,经市国资办同意,可采取分期付款方式支付,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第一次付款金额不得少于应会款项的50%。分期付款的企业须办理公证手续,未交纳的部分应由受让方与市国资办办理借款手续,并按照银行同期储蓄利率交纳资产占用费。
第二十条 国有产权交易收入优先拨付产权交易、人员安置等费用后,方可由出让方存入专户并使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产权交易各方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产权交易中出据虚假文件,证件,材料的,市国资办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产权交易市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国资办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或玩忽职守导致大额资产流失或当事人经济损失的;
(二)擅自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第二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为产权交易双方进入产权交易市场提供不真实评估资料的,由市国资办依法处罚;因此而导致资产大额流失或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市国资办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施行前法律未规定由法院受理的案件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施行前法律未规定由法院受理的案件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1993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豫法(告)请(1991)38号《关于不服工商行政机关的查封、划拨通知书能否按民事或行政侵权案件受理的请示》收悉。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同意你院请示报告中的第二种意见,即:开封市工商局1988年对开封市曹门经销部作出冻结划拨酒款通知书,并以“白条”为收据提走其1653件川曲酒替开封市豫川副食品联营公司冲抵货款的行为,是行政侵权行为,但案发在行政诉讼法施行之前,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因此,人民法院不能受理。曹门经销部应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