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汴政办〔200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开封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开封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对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管理,方便服务对象,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开封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一、即办件的管理
(一)即办件的认定
程序简便,申报材料齐全,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一般性申请事项,均属即办件。
(二)即办件的管理
1.即办件必须即收即办,直接办理;
2.对办结的即办件要及时输入到即办件数据库。
二、退回件的管理
(一)退回件的认定
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均属退回件:
1.服务对象正式向窗口申请,其申报材料中的主件缺少的;
2.服务对象申报材料齐全,但经窗口初审,项目内容明显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不符合 开封市的总体发展规划要求的;
3.申办事项经现场踏勘、调查、核实,不具备批准条件的。
(二)退回件的管理
1.服务对象提出申请后,工作人员如能够当场或当天认定为退回件的,应当场或当天认定。如项目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或当天决定的,可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审议或踏勘,但最迟不超过3天;
2.各窗口实行退回件登记制度,凡属退回件的,须出具《开封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退回件通知书》,交服务对象;
3.服务对象对退回件有异议的,可持退回件通知书到“中心”督查科申请复核,由督查科汇同有关部门予以复核裁定。
三、补办件的管理
(一)补办件的认定
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均属补办件:
1.服务对象的申报材料中已有主件但未带来的;
2.服务对象的申请材料非主体材料不全,服务对象承诺补齐的;
3.服务对象的申报材料主体完整,少数附件不全但不影响审批的。
(二)补办件的管理
1.补办件首先必须收件,由收件人出具《开封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补办件通知书》,交服务对象。《通知书》必须一次性明确告知服务对象补办的事项;
2.补办件的办事时限从服务对象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四、限时件的管理
(一)限时件的认定
申请事项需经审核、现场踏勘,应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办结的,均属限时件。
(二)限时件的管理
1.限时件收件后,应及时输入到限时件数据库,并出具《开封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限时件通知书》,交服务对象,《通知书》应明确承诺办结时限,承办期间,窗口微机存盘;
2.限时件所涉及的工作内容,如属于窗口人员无力办结的,应由受理窗口单位负责办结,不得要求服务对象去“中心”窗口以外办理任何手续;
3.限时件必须在公开承诺时间内办结,不得随意延长办理时间;
4.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的承诺件,服务对象可向“中心”督查科投诉。
五、联办件的管理
(一)联办件的认定
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均属联办件:
1.服务对象的申请属于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基建或技改项目;
2.服务对象的申请需经2个以上主管部门审批。
(二)联办件的管理
1.联办件的受理部门根据审批程序的先后顺序,第一程序单位为联办件的牵头责任单位;
2.基建项目、房地产项目等重大事项联办件的受理责任部门为市计委;技术改造等重大事项联办件的受理责任部门为市经贸委;城市公用事业联办件的受理责任部门为市建委;外商投资企业的受理窗口责任部门为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部门;其他重大事项视具体情况,以该事项第一个受理窗口部门为责任单位;
3.窗口工作人员受理联办件后,应及时输入到联办件数据库,并出具《开封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联办件通知书》,交服务对象;
4.责任窗口部门应立即通知各有关窗口(部门),按程序和时限组织各窗口负责办理,并报“中心”督查科;
5.重大事项确需召开联审会议的,“中心”根据情况及时主持召开联审会,审批责任窗口应帮助指导服务对象为联审会提供相关文件、图纸、资料;明确联办件的责任部门和相关内容,组织各有关部门联合办理,并作出相应承诺;
6.有关窗口必须根据联办件的内容,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六、上报件的管理
(一)上报件的认定
服务对象的申请事项属于转报、上报的审批事项的,均为上报件。
(二)上报件的管理
上报件受理后,窗口单位应向服务对象承诺上报的时限,并尽快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负责全过程办理。
“中心”应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杜绝随意退件现象的发生,提高各类收件的办理质量。
本暂行办法由开封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商检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商检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的通知
(国检法〔1997〕190号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五日)
各直属商检局,
现将《商检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国家商检局。
附件一、商检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
二、商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建议书
三、《商检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的起草说明
附件一
商检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检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提高商检依法行政水平,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商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和各级商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商检行政执法是指国家商检局和各级商检机构及其执法人员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行政行为。
商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国家商检局对各级商检机构、上级商检机构对下级商检机构、国家商检局和各级商检机构对本机构行政执法人员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各种活动。
第四条 国家商检局的法制工作部门依据其职责,负责全国商检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各直属商检机构的法制工作部门依据其职责,负责所辖地区的商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商检法制工作部门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会同商检行政监察及其他工作部门共同进行。
第六条 商检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应坚持依法、公正、高效、廉洁的原则。
第七条 商检行政监察部门进行执法监察和监督检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商检行政执法
第八条 国家商检局和各级商检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不得超越或滥用职权。
第九条 国家商检局和各级商检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
第十条 商检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执法业务培训,掌握法律业务知识,经考核取得证件后,方可执法。
商检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业务培训考核,由国家商检局和各直属商检机构的法制工作部门和人事部门负责组织。
第十一条 商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时,应当按规定着装,出示商检执法证件。
第十二条 商检机构之间发生行政执法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级商检机构裁定。
第十三条 国家商检局和各级商检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自觉接受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监督。
第三章 商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国家商检局和各级商检机构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一)国家商检局和各级商检机构根据需要,每年制定计划,组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二)对涉及重大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行政诉讼案件,各级商检机构应及时上报;
(三)对商检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违反法律、尚不构成犯罪及显失公正行为,应予以纠正;
(四)下级商检机构应向上级商检机构、各直属商检机构应向国家商检局报送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商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
(二)商检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
(三)商检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四)商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商检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纠正情况;
(六)商检重大案件备案情况。
第十六条 商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形式:
(一)书面审查;
(二)实地调查;
(三)定期抽查;
(四)全面或专项检查;
(五)其他形式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被监督检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配合监督检查,主动汇报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干扰、拒绝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对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措施不力、不履行法定职责、执法违法或执法不当的,由上级商检机构发送《商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依法撤销。
第十九条 下级商检机构对《通知书》要求应在30日内办理完毕,并写出书面报告,报上级商检机构。
第二十条 商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二)如实反映行政执法中的问题;
(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四)对揭发检举违法违纪行为的,予以保护;
(五)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一条 商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商检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成绩突出的,由上一级或本级商检机构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二条 被监督检查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一)不执行商检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各项制度,经督促仍不执行的;
(二)对《通知书》指出的纠正事项,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的;
(三)干扰、拒绝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谎报执法情况的;
(四)对国家商检局或者上级商检机构交办查处的案件,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诉、控告、举报的案件消极对待,经督促拒不查处、复议和办理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商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编号:
商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正本)
填表机关(加盖公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商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副本)
填表机关(加盖公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三
《商检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本规定的目的
近年来,在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思想的指导下,我国行政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全国人大、国务院相继颁布了《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行政处罚法》等一系列行政法律、法规,这对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为适应这一新的形势和要求,国家商检局政策法规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商检“九五”法制工作规划》的立法工作计划,起草、制定了《商检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目的在于进一步提高商检依法行政水平,规范商检行政执法行为,从而保障和促进商检事业健康、顺利的发展。
二、本规定起草的过程
1994年国家商检局政策法规司开始酝酿起草本规定,1996年将本规定纳入《商检“九五”法制工作规划》,1996年10月,拟定了《商检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印发各直属商检局及本局有关司室征求意见。根据反馈的意见,政策法规司对(征求意见稿)再行修改,形成《商检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讨论稿),并于1997年1月组织有关直属局从事法制工作的同志在(讨论稿)的基础上进一步讨论审议,制定了《商检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本规定共有五章二十四条,分为总则、商检行政执法、商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奖励和惩罚、附则。其中需要说明的问题:
1.关于商检行政执法的概念
行政执法是一项特殊的行政管理工作,即国家通过立法赋予部分行政机关执法的职能,使其运用法律手段从事管理活动,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目标。因此,本规定所称商检行政执法是指国家商检局和各级商检机构及其执法人员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商检行政执法概念作如此界定,既与我国政府法制建设理论相一致,也与商检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相符合
2.关于商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概念
本规定所称商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商检系统以层级监督检查方式为主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制。主要表现为上级商检机构对下级商检机构、各级商检机构对本级商检机构内行政执法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同时接受社会的监督。
本规定中的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仅适用于上级商检机构督促或责令纠正下级商检机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不适用商检机构对其内部工作部门的监督检查。
3.关于商检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
商检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工作,由国家商检局和各直属商检机构的法制工作部门会签人事部门同意后,负责组织实施。
4.关于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根据商检行政执法的实际需要,本规定第十四条设定了四种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实地检查制度;重大案件备案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纠正制度;行政执法年度报告制度。即第十四条的一、二、三、四项的规定。
5.关于本规定的解释权
本规定由国家商检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