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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技工学校暂行办法草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8:00:37  浏览:80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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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技工学校暂行办法草案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技工学校暂行办法草案

于一九五四年四月二十五日经中财委批准

第一条 为了有计划的培养技工,保证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工学校按产业管理部门分别设置,各产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该部门对于技工的需要设立技工学校,并按照国家批准的技工培养计划,培养其所需工种的技工。当所设技工学校有剩余力量时,应接受其他部门委托培养的任务。
第三条 技工学校以培养四、五级技工为主。学习期限一般规定为二年。各产业管理部根据实际需要、设备条件与培养工种、技术等级的不同,得适当地予以增减。但培养目标不得低于三级技工;年限不得少于一年半。
第四条 技工学校的学生,应招收具有高小毕业以上或相当于高小文化程度及身体健康、政治纯洁、年满十六周岁至二十三周岁的青年,经考试合格并填写志愿书后方可入学。
第五条 技工学校由各产业主管部领导,并受劳动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在目前时期,各该部亦得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委托所属专业局(公司)或厂矿直接领导。
第六条 技工学校应派适当人员担任正副校长,并应健全教导科(处)、总务科(处)等工作机构。
第七条 技工学校,一般应有专用实习设备,凡属培养机械制造技工者,必须设有较为完善的实习工场,实习工场由教导科(处)领导。
第八条 技工学校是培养理论与技术兼备的技工。其各类课程的一般比例应是:技术实习占百分之五十至六十,技术理论、政治、文化、体育等课程共占百分之四十至五十。各校应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安排。
第九条 技工学校的实习工场,在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范围内,可生产一定数量的成品或接受一定数量的加工订货任务。至于实习生产和加工订货所需材料周转金的来源及其收入的处理办法,由各产业管理部自行规定。
第十条 技工学校的实习工场,在安全设备方面应符合劳动保护的要求。
第十一条 不属厂、矿直接领导的技工学校,应由其直属上级指定学校所在地区的一个具备适当条件的厂、矿企业与之固定联系,以便在教学和设备等方面,取得该厂、矿企业的指导与帮助。
第十二条 技工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编制定员表,定员表应经主管产业部的批准。教职员工与学生配备的比例,一般为一比五至一比八(培养新的师资,不在此限);其中教员与其他人员的比例,由各产业主管部自行编订。
第十三条 技工学校的教师,应尽量作到以专任为主。技术理论教师,应由相当于中等技术学校毕业以上程度的技术人员担任;技术实习教师,应选拔具有高小以上文化程度及有一般技术理论常识的优秀技工担任。政治课须配备能够胜任的教师担任之。
第十四条 技工学校应采取各种方法不断地提高师资的技术与理论水平,改进教学质量,使能符合生产建设发展的要求(经主管产业部门的批准,学校得从每期毕业生中选拔成绩优良者,继续培养成为新的师资)。
第十五条 技工学校的教师,如系调任者,若工作相同,能力相近,而工资待遇有差异者,应尽可能的加以适当调整,做到基本上同工同酬;如系兼任者,应予以适当的报酬;如系专聘者,其工资由学校按其具体情况拟定,报请直属产业管理部批准。
第十六条 对工作成绩卓著的教师,应给以名誉的或物质的奖励。具体办法可由各主管部拟定试行。
第十七条 中央各产业管理部门所属的技工学校,其招生简章与招生地区,由各产业主管部决定,征得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同意后,由招生地区劳动部门协助招考。地方国营产业部门所属的技工学校,其招生简章与招生地区,由其直属产业管理部门决定,征得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后实行。但事先均须与招生地区教育部门取得联系。
第十八条 技工学校学生生活待遇,采取人民助学金制。其待遇按中等技术学校规定标准支付;具体办法由各产业主管部根据不同情况自行拟定。
第十九条 技工学校应建立经常考试制度。学生毕业时,应组织考试委员会,由其主管部、(公司)、用人厂矿及当地劳动部门等单位派遣人员会同学校负责人组成之。毕业考试成绩的情况,应扼要报告产业主管部、局并分报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及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 技工学校学生毕业考试合格后,由其主管产业部门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技工学校的毕业生,由其产业管理部门分配工作。如系其他部门委托培训者,则由委托部门分配工作。对于考试不及格的学生,按其实际程度分配工作或继续学习,由各产业主管部自行规定。若考试合格的毕业生有多余时,劳动部门应协助分配工作。
第二十二条 技工学校的毕业生,必须服从其主管产业部门的统一分配。各产业部门可适当规定毕业生的必须服务年限。
第二十三条 技工学校的开办、变更与停办、由其产业主管部征得中央劳动部同意后审查批准,并报学校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查。
第二十四条 技工学校应将招生、教学、实习等初步计划,报告其产业主管部,各产业主管部应根据各技工学校的初步计划制订统一的培训计划及教学计划,并报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备查。
第二十五条 技工学校的所有财产,为产业管理部门的教育事业财产,不得移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六条 各产业主管部得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后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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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法治国家建设理念下,法律是至上性的,要求人们的一切活动都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几十年法治建设之路,可以说是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也存在不可忽视的问题,尤其在施法这环节上,执法不严、有法不依,暴力执法等现象时有发生,损害当事人利益,破坏了政府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促使公众对政府的不信任,出现了执法困境,违背了法治国家建设理念。本文从法理学的视角进行思考,以法律意识作为切入点来分析,探讨法治国家理念下的我国执法现状。
关键词:法治 法治国家 执法 执法现状 法理学

一、法治、法治国家、法治国家的要求
几十年来,我们一直在倡导依法治国,一直在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执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被写入宪法,这可以说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重大进步,也是宪法给以全国人民的承诺。这几十年法治建设之路,可以说是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也存在不可忽视的问题,尤其在施法这环节上,我们还做得不够,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尤其是在国家转型时期更是如此,施法的好坏影响到了法治国家的建设,也影响到了国家经济建设与社会稳定。在追求法治国家的路上,我们该如何执法,让法更好的实施,值得我们深思。当然,我们这里要谈的执法并不等于法的实施,法律实施是指法律在现实生活中具体运用和贯彻实现,强调其运用和贯彻过程,而非结果。具体包括三方面的内容,执法、和守法。法的执行是法律实施的一部分,一个环节,也是关键环节。所以执法好坏关乎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
  要谈法治国家,我们首先要了解何为法治,“法治”这一词很早就出现了,各个时期的人都各赋予其特定的含义。“法治”这一概念表达方式也是多种多样,如“法治主义”、“依法治国”、“法的统治”“法治政府”等。法治可以是说是一种意识形态,一种奉行法律至上的治国方略、文化现象,是一定民主政治的法律化、人人平等的受到法律规制的制度和原则。法治国家,简单的说,就是按照宪法和法律来治理国家。在我国,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是中国共产党在党十五大提出的,以这个定义,依法治国的内涵也可简明地说是依照宪法和法律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确立,是我们党治国理念和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开启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新阶段。其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法可依是前提,有法必依是中心环节,执法必严是关键,违法必究是必要保证。法治国家的表现形式是:(1)完备统一的法律体系(2)普遍有效的法律规则 (3)严格公正的执法制度 (4)专门化的法律职业。从法治国家的概念、要求、表现形式等体现出了执法这个环节在在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性和关键性。执法的好坏一方面说可以说是一个国家国人的法律意识水平和文明程度高低的重要体现;从另一方面说是关系到维护社会稳定,经济能否健康发展和人民对法律的信仰程度。因此,我们要把握好执法这个环节。
二、执法、执法主体
  执法又称法律执行,我们一般认为执法就是国家公职人员对法律的执行和适用的活动。具体来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授权和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和个人对法律的执行、适用的活动。狭义上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组织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本文我们所说的执法时狭义的执法。
执法内容具有广泛性、单方性、主动性和强制性的特点,可以说执法涉及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在我国执法主体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占的比重较小。法治国家要求执法必须严格按照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法律。但在我国,还存在规章和政策,且制定规章和实施政策在不同的地方存在不同的标准,很难达到统一化。同时,法律法规留给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太宽。基于上述种种原因,我国执法出现了各种中各样的问题,影响到法治国家的建设,我们不得不探究我国的执法现状。
三、现今我国的执法现状
  如今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矛盾突出,执法不周使矛盾更加尖锐。
  案列一:2008年4月23日8点55分许,迈皋桥街道城管人员来到迈皋桥华电路一家炭烤生蚝店执法,城管人员让店主将摆在店门口的桌子和玻璃柜搬进店内。市民郑毅和王骐正在店内吃夜宵,看到城管人员现场执法,心生不满,朝着几个刚刚转身离开的城管人员竖起大拇指说“你们真牛。”一分钟后,十几名城管人员折回来,其中一人抓住郑毅的头发,往玻璃柜台上撞,同时,另有五六名城管人员围住身材高大强壮的王骐,其中一名城管队员拿来一根长约一米的棍子,走到王骐跟前,举起棍子就往其头上夯,王骐下意识地举起右胳膊护住头,右胳膊当场骨折。随后几名城管人员商量了一下,才把郑王两人放走。之后,郑王二人赶紧通知家人并报警。经医院检查,郑毅伤势较轻,额头有些擦伤,左脸有一道很深的伤口,头部被缝了3针。王骐的伤势则较严重,右尺骨骨折,左眉处遭到重创,整个面部呈现出片状紫红色,左眼肿胀得厉害,无法睁开,在医院期间大小便失禁。从南京市城管执法人员群殴市民事件这个案例看,执法人员执法初衷无疑,都为了社会秩序,严格执法。但是在执法过程中,没有考虑群众的合法权益,从法理学的角度来讲,没有很好的进行利益衡量,不能正确对待群众的监督,没有清楚的认识到其执法权力的权源,甚至将无辜群众殴打致死,执法犯法,违背了其执法初衷,是不符合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理念的,也体现了执法队伍素质低下,法律意识薄弱,也重点说也许根本就没有法律意识。
  案例二:2009年3月10日,马师傅骑着三轮车到宁波北新街一带卖金鱼,车上装着两个玻璃鱼缸,内有200条小金鱼。中午12时许,马师傅准备吃饭,便将三轮车停到后宰门小学对面的马路道沿上,恰好被新城区城管执法一中队队员发现,执法人员随即对马师傅的违法行为拍照取证,并暂扣其三轮车。三轮车、鱼缸和金鱼被送到执法人员指定的保管站——一个废旧物品回收站,保管站每天收取保管费10元钱。
  12日上午,马师傅到执法一中队交了300元的罚款后,向工作人员表示已经交不起保管费用,于是在工作人员的协调下,保管站免掉了马师傅的“停车费”。可当马师傅到保管站准备取车时,却发现鱼缸里的金鱼几乎全没了,稍微大一点的鱼也只剩下11条。马师傅便询问保管站工作人员,得到的答复让马师傅大吃一惊:“鱼缸里的小金鱼被野猫捞出来吃掉了!”该工作人员说,由于在废品回收站附近经常有不少野猫出入,闻到腥味后便过来偷吃,他撵跑了好几次,可人一离开,野猫又回来,实在没办法,结果两百条金鱼只剩下11条鱼。当日下午,马师傅将情况反映到执法一中队,中队长孟浩当即要求保管站对野猫的这顿大餐“买单”。从这个案例中,执法后没有很好的处理暂扣物品,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一种不按照法律规定办事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罚没物品属于国家所有,暂扣物品应妥善保存,依法处置,任何人不得擅自占有、使用、买卖、出租出借罚没及暂扣物品。严格意义上,被依法暂扣物品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原物权人,执法部门及其委托的管理机构违法占有使用或者遗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忽视群众利益,不勇于承担自己照成的责任,依职权强行要求他人买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背了依法行政的原则,也违背了法治国家建设的目标。
  案例三:2008年3月27日下午3时许,在郑州市同乐路与东三街交叉口附近,省红十字血液中心门前突然停下了两辆印有“城市行政管理执法”字样的红色小货车,几个执法队员走下车后,身后迅速聚集了数十个身着便衣的男子。这些便衣男子突然冲到了一家蔬菜店门前,将一箱箱蔬菜搬到了执法车上。店主出来阻拦,并与搬东西的人发生了正面冲突,被打倒在地,店主的妹妹上前拉架,也被人推来推去,手上被弄出两道血印。附近占道经营水果摊一家见此情况,赶忙将水果箱往屋内搬,没等搬完,几个身着便衣的男子便很快出现在其门前,抱着几箱苹果、梨等物品就往执法车上装,付伟成14岁的儿子靠近执法车想将水果搬回来,也被摁在地上,遭到一顿拳打脚踢,付伟成夫妇上前阻拦也被几个男子围住,挨了一阵拳脚。这时,对面一位修车的王晓贵师傅和路过的王世玉上前劝阻,同样遭便衣人员一阵拳脚,殴打结束后,一个执法队员还举起一把镰刀,威胁王世玉少管闲事。随后,有附近居民拨打110报警。打人者随即停手准备离开,王晓贵想阻止其离开,结果被推到了一辆执法车的副驾驶座上一直被拉到了南阳路派出所院内,由两个男子看住他10多分钟,不让其离开,在他表示将拨打市长热线投诉,才得以脱身。此次事件过程中,共计有4个经营者和2个路人被围攻,后经了解,这次行动为南阳路街道办事处和金水区执法局组织的联合执法行动,而两部门对外均称没有打人,南阳路街道办事处则称没有参与这次集中执法行动。从规范执法的角度讲,无证执法、便衣执法、有理而失节,蛮横粗暴,欺凌弱小,置党纪国法于不顾,蓄意伤人,损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明明违法却死不认错,如此执法是不能让人信服的,暴力执法,政府首先不守法的行为,导致人民群众对执法行为的反感与抵制,从而达不到执法本来的预期效果,也增加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不信任,使法律得不到更好的执行,执法这个关键性的环节出现真空。中国这样有着悠久历史的把政府比着父母官的文化,政府的违法行为往往会成为群众行为的模板,政府行为的好坏对社会的影响不可想象,因此政府的违法行为也会导向人民群众的违法行为,同时也会使得人民群众法律信仰的减退,本来法律意识淡薄的国人更不守法,不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也和法治国家建设理念相距甚远,阻碍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
  从几个案例中,我们可看到我国家执法现状的大抵状况。从我国提出依法治国理念以来,到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写入宪法,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重大进步,其中,执法这一环节是必不可少的,通过有效的执法,才能使法律得到更好的贯彻,从而达到立法所追求的目的,也才能更好的发挥法律的价值。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法规的日臻完善、公民、法人法制观念不断增强,各级行政机关也日益重视依法办事,在行政活动中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也得到了群众的认可。但在执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违法行政、执法犯法、徇私枉法、暴力执法的现象时有发生,不仅损害了政府形象,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已成为阻碍队伍健康发展,是法律难以得到有效执行,民众法律意识。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有:1.部门权限划分不清,部门利益心过重,为了部门利益,置群众利益不顾甚至损害,常常出现重复执法,遇到问题相互推诿、推卸责任;2.自由载量权过宽,执法随意性高,违反执法程序进行执法现象时常发生;3.执法队伍素质低,法律意识薄弱,不能很好的依法执法,利用公权力谋私利;4.情感执法,不能公平的对待执法相对人;5.缺乏监督,对人民群众监督忽视不理甚至对其威胁等。所有这些现状,造成了如今的执法困境,法律得不很好的执行,法治建设的步伐受到阻碍,如何打破这些执法困境,理论上值得我们思考。
四、对执法现状的法理学思考
  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人人都守法、懂法,按照法律设定的行为模式行为。这也是法律所要达到的效果,也是法律所追求的价值目标。而如何达到这种理想状态,根据我国现实国情,提高全民法律意识是必不可少的,也是至关重要的,也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内在要求。法治建设这么多年,我们一直都要求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法律信仰。却忽视了要求执法队伍的法律意识,因此,我们常常会发现一种奇怪的现象——公民守法,而政府不守法,甚至成为法律秩序的破坏者。
  我觉得,提高执法队伍的法律意识、法律素养在现阶段显得更为重要。执法者法律意识、法律素养的高低,直接影响其对法律价值的判断,对执法所追求的法律效果不能很好的理解,从而在执法过程中随心所欲,情感执法,不能平等的对待当事人,以权谋私,损害群众利益。在这,我们所说的法律意识指人们对于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认识、掌握程度和心理态度的总称。可愿意说法律意识是一种观念的法律文化,对法的制定实施非常重要。其表现为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法律学说,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人的法律动机,对自己的权利、义务的认识,对法、法律制度的了解、掌握、运用程度,以及对做出的行为的合法性评价等。只有提高执法者的法律意识,才能让其知道其行政执法的权源是来自于公民的授权。这种观点是自然法学家们所张的,其认为国家权利的构成是是公民让渡自己的部分自然权利,相约组成国家,由国家来行使公意,目的是去更好的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在我国、宪法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其可以说是公意的体现。行政权是宪法、法律授权的,因此其也是公意的体现。通过提高执法者的法律意识,让其知道其执法权的权源不是上级领导给予,端正以往对权力来源的错误认识,才能使其更好的执法。
  在法治国家理念下,提高执法者素质要求执法者做到坚信法治并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首先要掌握法律知识,法律知识是坚信法治和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理念的基础和前提,但是,仅拥有知识并不等于就树立了完整的法律至上的理念。法律之上理念主要来源于对社会发展史和法律本身所真正蕴含的正义、公平、公正、秩序、权力、自由等观念的信仰,并形成指导行为的自觉意识。真正在思想上崇尚法治,树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始终把法律作为行政管理最重要、最可靠的依凭和保证,是需要内部真实、完善、积极的统一与建立法律至上“信念”而完成的。其次,对法律的内含、精神或法意有充分的认知、领悟或了解。作为行政执法人员不仅应当精通与本身执法人员相关的法律,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而且必须理解和掌握这些法律关系、规则和制度背后的法律意识、法律价值,法律所追求的秩序和目标。当执法者法律意识得到提高,才能使其在执法过程中做出更好更理性的价值判断,哪些行为该为或不为,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违法的,从而对执法方法做出更好的选择,不至于在执法过程中和群众发生争执后情感用事,从而损害国家和群众的利益。只有提高其法律意识,才能使其明白其执法的目的是什么,需要达到什么样的秩序状态、法律效果。当执法者的法律意识提高了,才不至于出现案例中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违法行政、执法犯法、徇私枉法、暴力执法的现象。当政府依法办事,守法了,民众才会守法。当然,提高执法者法律意识的,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因为执法存在的问题是一个系统问题,和现行的制度密不可分,还有待于政治体制的进一步改革。但我相信,提高执法者的法律意识,是文明执法的前提。对客观事物的充分认识,才能把握事物的规律,从而才能更好的活动。提高执法者的法律意识,才能使其更好的把握执法规律,严格执法,从而促进法治国家的建设。

参考文献:
[1]. http://wenku.baidu.com/view/66ae0f1dfad6195f312ba65f.html.
[2].文涛:《“钓鱼执法”的法理学思考》,《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2010年第2期。
[3].王楠:《城管暴力执法案件反应的行政法问题》,《法治与社会》2009.2(下)。
[4].顾肖荣:《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普遍意义》,《社会科学》2007年第2期。
[5].刘作翔主编:《法理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北京,2005年5月第1版。
[6].朱景文主编:《法理学教学参考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北京2004年11月第1版。
[7].陈华:《行政执法中违法违纪问题产生原因探析》,《陕西教育学院学报》2010年01期。

[作者简介]熊利民(1989—),男,江苏泰州人,中国人民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专业在职法学硕士研究生,江苏安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务、江苏济恒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法律咨询师,主要从事法理学、宪法行政法学研究。联系方式:Email: xiongliminhr@163.com

关于做好2004年农资打假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部 国家工商总局等


关于做好2004年农资打假工作的意见

农市发[200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垦、畜牧兽医、渔业、农机化)厅(局、委、办)、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供销合作社:

  2003年,按照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的总体部署,各地、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工作,克服了突如其来的非典疫情影响,扎实推进农资打假工作,农资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有关部署,现就2004年全国农资打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认识,统一思想

  开展农资打假,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秩序是政府部门的重要职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农资打假工作对保护群众切身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作用,将其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抓紧抓好。对目前农资打假工作所面临的形势要保持清醒的认识,对工作成效不能估计过高,对存在的问题不能估计过低,对这项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和统筹安排。

  二、明确思路,加强领导

  2004年全国农资打假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工作中要做到“五个到位”,即认识到位、领导到位、责任到位、监管到位、制度到位。坚持集中整治和日常监督相结合,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核心,以加强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为手段,推动农资打假工作由事后查办向全程监管转变;切实实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强化执法,增加农资打假投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侵犯农民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秩序;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农资监管体系和监管机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农资打假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搞好配合。要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健全机构,充实人员,明确任务,周密部署,细化分工,精心组织,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做好牵头工作,坚持和完善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各级农资打假协调机构的作用,及时协商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级发改委、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供销部门要加强协调与配合,按照职能分工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主动,协同作战,形成整体合力。同时要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制定工作目标,确定工作重点,共同做好农资打假工作。

  三、突出重点,标本兼治

  (一)紧紧抓住“四重一大”,严厉打击九种违法违规行为。即围绕重点季节、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品种和大要案查处,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种子、种苗(包括种畜禽、水产种苗、热作种苗、牧草种子)、肥料(主要是复混肥)、农药、兽药、饲料(包括鱼粉)和饲料添加剂、农机及零配件、渔机渔具等七大类农资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重点查处以下九种违法违规行为:一是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缺乏有效管理的挂靠经营和不具备资格经营的;二是生产、销售过期、失效、变质和标签不全、未达到有关要求以及国家禁用农资产品的;三是生产、销售无登记证、批准文号、品种审定、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农资产品的;四是生产、销售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的;五是生产、销售假冒或仿冒他人产品商标、名称、包装、装潢、厂名厂址的各类农资产品的;六是假冒伪造或者买卖生产、经营许可证、批准文号或者产品登记证;七是伪造、涂改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地址、有效期和有关质量标识的;八是利用各种广告或媒体对农资产品质量、服务、功效、适用范围等作虚假宣传的;九是农资生产销售中计量违法的。

  (二)组织实施“2004年全国农资打假护农专项治理行动”。要以种子、农药及禽流感疫苗打假执法工作为重点,在全国开展农资打假护农专项治理行动,整体推进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管,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维护广大消费者和农民群众切身利益,达到“打假、护农、保粮、增收”的目的。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召开一个会议,即2004年全国农资打假护农专项治理行动动员会;二是组织实施两个方案,即净化种子市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净化农药市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见附件一和附件二),同时根据当前禽流感防治形势,要抓好禽流感疫苗打假工作;三是开展两次联合督查,即春季督查和秋季督查;四是围绕“3.15”进行一系列宣传;五是查处一批大要案,推动建立农资打假长效机制。

  要把种子打假作为重中之重,对非法生产销售种子的行为要按照《种子法》严肃查处。农药打假要以强化农药产品质量、规范农药产品标签标识和监督执行禁用限用高毒农药为重点,对农药生产集中地、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集散地进行全面检查,广泛开展农药质量抽检和标签检查工作。禽流感疫苗打假要采取拉网式检查,认真排查非法制售假劣禽流感疫苗的企业和窝点,严惩制售假冒伪劣疫苗的不法行为,同时加大疫苗使用环节的监督,禁止使用未粘贴专用防伪标签的疫苗,建立疫苗保障体系,确保禽流感防治工作顺利开展,坚决打赢禽流感阻击战。农机打假工作要以整顿植保机械和农机维修市场为重点,通过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搞好农机质量投诉监督工作,扶优惩劣,消除农机质量安全隐患。各地、各部门都要从当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研究确定重点品种、重点地区、重点市场和重点季节,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工作进度表,扎实推进,务求实效。

  (三)继续推进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要积极巩固2003 年专项整治成果,按照国办发[2003]63号文件的有关要求,根据属地化原则强化地方政府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明确一位主管领导负责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同时,要进一步强化各部门的整治职责,按照既定分工,将毒鼠强专项整治及杀鼠剂监管工作纳入相关部门日常工作议程,建立健全长效监管工作机制。公安部门要牵头做好案件查处工作,工商部门要牵头做好市场整顿工作,农业部门要牵头做好核准经营和农村灭鼠工作。其他有关单位也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要继续做好清查收缴工作,加快健全合法杀鼠剂营销网络,依法严厉打击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的非法行为,坚决根除毒鼠强的社会危害。

  (四)加快农资信用体系建设步伐。要大力发展各种信用中介组织,结合农资打假护农专项治理行动,在种子、农药和兽药行业逐步建立监管对象诚信档案,通过不良行为记录、监督抽检结果备案、严重违规行为警示通报等手段,大力推进农资企业诚信经营,创立品牌,树立诚信经营意识,引导企业加强自律。在全国农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中先行推进乡镇企业信用建设,加快建立乡镇企业基本信用制度、查询与评价体系、信用担保体系和乡镇企业信用服务与监管体系。有条件的地区和行业,要尽快启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推动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秩序工作向纵深发展。

  四、完善制度,加强监管

  (一)完善群众投诉举报制度。要继续鼓励群众举报各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方便群众的农资打假举报工作方式,不断健全群众投诉渠道,弥补市场检查的空白。已制定有关举报奖励办法的,要尽快予以落实。农业部开通统一的农资打假投诉举报渠道,公布统一的农资打假投诉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和信函地址,制定并完善农资打假投诉举报案件统一受理程序,提高农资案件查处效率。

  (二)完善案件查处制度。对举报的案件和投诉的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查处。要健全重大案件上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跨县的农资案件,必须及时上报省厅(局、社),由省督办;跨省的农资案件,必须及时上报部(总局、总社),必要的由各部门报农资打假专项斗争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督办。切实抓好大要案跟踪查处工作,追根溯源,真正做到“五不放过”。对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衔接机制。对已发生的假劣农资坑农害农案件,要抓紧查办,尽快结案。对久拖未决的案件,上级主管部门要做好督办工作。

  (三)完善抽检制度。要对主要农资产品进行质量抽检,坚持普查和抽查相结合,制定具体的抽检方案,依法公布抽检结果,避免重复检验,切实做到打假扶优相结合。对监督抽查中质量较好的,要适当予以鼓励和扶持;对质量未达到有关要求的要依法进行处理,并予以曝光。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行质量承诺制,继续组织开展优质农资下乡活动。

  (四)完善农资市场监管制度。要对农资经营户全面摸底调查,积极推行台帐制度,实行可追溯管理,提高监管到位率。对生产经营主体,由过去的市场环节监管,向主体准入行为、经营行为和退出行为的全过程监管延伸。对农资产品,以实施准入制度为重点,实现与行政许可工作的有效衔接,把监管关口前移。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全面加强农资监管。同时大力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通过销售和技术服务的紧密结合,开拓、净化城乡农资市场。

  五、强化宣传,营造氛围

  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宣传栏、标语、公告、挂图、横幅等宣传媒介,加大科普宣传力度,提高广大农民朋友识别假冒伪劣农资的能力。结合普法工作,加大农资法律法规宣传,常抓不懈,不断增强农民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要及时总结经验,积极宣传农资打假工作成效和进展情况,同时组织有关新闻单位对大要案、典型事例进行跟踪报道,真正形成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农资打假工作的良好氛围。要规范广告宣传工作,严厉打击利用虚假广告坑农害农的不法行为,提高全社会的品牌和质量意识。要建立健全名优农资产品保护机制,鼓励消费者和生产企业使用品牌农资产品。

  六、监督检查,落实责任

  全国农资专项斗争打假部际协调小组将于春、秋两季分别组成督查组深入基层指导和督查农资打假工作。各省(区、市)也要对本省(区、市)的农资打假工作进行督查。要严厉打击地方及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打掉各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不法行为的“保护伞”。对在农资打假工作中消极应付,甚至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损害农民利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领导干部和行政管理人员,要报请有关部门追究其领导责任和行政责任。

  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各省(区、市)农资打假协调小组要将农资打假工作总结、农资打假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三)和农资打假大要案查处情况表(见附件四),在6月底(报送上半年)、12月底前(报送全年)分两次报送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斗争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电话:010-64192678,传真:010-64193157,电子信箱:nybdjb@agri.gov.cn),重要情况及案件随时上报。



农业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二ОО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一:

2004年净化种子市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2004年,全国净化种子市场专项行动要突出重点作物、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季节和大要案,抓源头、保质量、强管理,促进种子市场秩序继续好转和种子质量全面提高,确保农业生产安全。

  一、组织开展种子质量监督抽查

  搞好源头控制和市场监管,是确保农业用种质量的关键环节。为了从源头搞好质量控制,农业部已经组织有关单位,对杂交水稻和杂交玉米的主要制种单位所生产的种子进行质量抽查,4月份公布抽查结果,对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种子,要求其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针对去年玉米和棉花种子生产、收获季节遭遇灾害,影响种子发芽率的情况,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零售市场种子质量的监督,尤其要在春季供种季节组织开展以发芽率为重点的种子质量抽查,确保市场供应的种子发芽率不低于国家标准。对非法销售达不到国家质量标准种子的,要严格依法查处。

  对于确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合格种子不能满足农业生产所需,而必须供应低于国家标准的种子的,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调剂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及时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指导供种单位以种子标签、书面说明等方式明确告知种子真实质量,提示种子使用者采取相应的栽培措施,认真做好使用指导和跟踪服务工作。

  二、规范整顿种子市场秩序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种子市场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本辖区内种子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申领许可证、登记、备案情况,经营档案的建立和健全情况,经营种子的加工、包装、标签及标签所标注内容、形式的合格情况,经营的主要农作物种子和转基因植物种子的品种审定情况,转基因植物种子广告经过农业部审查的情况等。

  农业部于春季2~3月份和秋季8~9月份采取上下联动,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在全国集中开展种子市场检查活动。各地先行自查,省(区、市)组织联查,农业部组织抽查。要突出重点,县级检查重点是代销种子和销售不再分装包装种子的单位,地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重点是本级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许可证的企业;种子产品春季重点检查杂交玉米、杂交水稻和棉花种子,秋季重点检查小麦、油菜和蔬菜种子。

  要做到点面结合,各县要做到普查,经营单位要全部检查,市场上销售的种子产品要检查50%以上,其中杂交玉米、杂交水稻、棉花种子产品要全部检查;各省抽查种子企业要达到30%、种子产品20%以上,其中要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企业作为抽查重点,杂交玉米、杂交水稻、棉花种子产品要抽查30%以上。农业部在春季组织暗访抽查,重点是近年来种子案件多发地区和发放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企业。

  三、严肃查处大案要案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监管作用,通过市场检查、设立举报投诉电话等手段,坚决打击制售假劣种子行为。要重视抓源头、端窝点、打惯犯,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要特别关注种子案件多发惯发的地区。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逐级建立和完善种子打假目标责任制,管理好本辖区内的种子生产、经营企业,防止发生恶性坑农害农事件。认真落实重大种子案件上报制度,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查处种子案件要加强监督和指导。要规范执法行为,立案、调查、结案制定规范程序,严格依法办事,建立案件卷宗制度。要建立和强化重大假冒种子案件通报制度,加强地区间联合行动的工作力度,保证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工商、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发挥各自优势,形成执法合力。要加大对制售假劣种子的惩处力度,构成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严禁以罚代刑。对于跨省区的大案、要案及久拖不决的案件,由农业部司局级领导牵头,有关单位参加,组成督查组,跟踪督导查处工作。

  四、搞好组织、引导和服务

  开展种子打假专项行动,整顿和规范种子市场秩序,是各级农业部门的重要职责。农业部决定今年3月为全国种子执法宣传月,各级农业部门要围绕粮食安全和农民增收这一中心任务,加大种子市场整顿和执法力度,把专项整治活动列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负总责,主管领导亲自抓。各地要结合实际,组织种子管理机构,会同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认真进行。要强化对种子企业的引导和服务,加强行业自律,近期由中国种子协会倡议50强种子企业向社会承诺----让农民用上放心种子。各地有关部门要宣传支持优秀守法经营企业,营造优良的市场环境,搞好优良新品种的展示、示范和推广工作,向农民推荐主要作物的主导品种,服务和引导农民使用优良品种,保证生产安全,促进农民增收。

附件二:

2004年净化农药市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2004年,全国净化农药市场专项行动以强化农药产品质量抽检、规范农药产品标签标识和监督执行禁用限用高毒农药的规定为重点,在全国选择重点地区、安排重点活动、查处重点案件,全面深入开展农药打假行动,对违法行为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并公开曝光。

  一、组织开展春季农药标签专项检查

  农药标签是农药经营者和使用者正确经营和合理使用农药的重要技术信息,是生产安全农产品的保证。长期以来,农药市场产品标签问题突出,2003年28个省按农业部要求共抽查标签12076个,合格率是53.7%。虽然合格率较2002年提高了12.7个百分点,但总体水平偏低。农业部计划于2004年春季在全国组织开展农药标签专项治理活动,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农药登记资料要求》规定的农药标签内容,重点检查农药批发市场和主要农药经营店(点)。对发现有经营标签不合格农药产品的,要责令停止经营。对随意使用未经批准的商品名称或假冒他人商品名称的;未标明农药混剂批准名称或有效成分中文通用名称的(部分农药品种暂无中文通用名称的除外);随意扩大在明令禁用作物或非适宜作物上使用的;剧毒、高毒农药产品未明确标识的;无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等情节严重或继续经营标签不合格农药产品的,要依法查处。

  (二)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会同有关单位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生产厂家开展一次全面检查。一是要求企业提供所有已登记农药产品的使用标签。二是检查库存农药产品的标签内容。三是对各厂家已停产的农药产品登记造册。四是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查处并限期整改。

  专项检查工作计划在3-5月份开展,届时农业部将组织检查组,对各省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行动不力、问题较多的地方予以通报批评。

  二、组织开展农药质量抽查、市场检查和大要案查处

  (一)组织开展农药产品质量抽检。各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针对本地区农药市场特点,在用药高峰期组织开展农药产品质量抽检工作,于7月底和12月底上报有关情况。抽样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随机抽取。

  (二)严厉打击无证非法生产农药的行为。农药登记和生产许可制度是重要的农药市场准入制度。各地农业、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农药生产企业的监管,继续完善农药打假举报制度,对发现无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和农药生产批准证书而生产农药的违法行为要一查到底,坚决予以严厉打击。

  (三)挂牌督办大案要案。各地农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和公安部门要通力合作,进一步建立健全重大案件上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跨县、跨省的重大案件,要及时上报。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对重大案件要挂牌督办,切实抓好大案要案跟踪查处工作,追根溯源,真正做到“五不放过”。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要做到曝光一批产品,撤销一批登记,处罚一批企业。

  三、组织开展种衣剂产品质量抽检活动

  我国种衣剂生产企业已有近百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生产企业过多、技术含量低、规模小、产品结构不合理、发展不平衡、新产品开发滞后、企业之间不规范竞争等。特别是近年来种衣剂产品质量又呈现出下降趋势。为切实提高种衣剂生产水平和产品质量,2004年,农业部要在引导服务和市场监督上下功夫,开展两方面的工作:

  (一)开展种衣剂产品质量抽检活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生产企业等单位对种衣剂产品进行随机抽检。(3-5月份完成)

  (二)召开种衣剂发展研讨会。邀请种衣剂生产企业召开研讨会,通报种衣剂产品质量抽查结果,研究种衣剂行业发展的突出问题,探讨在管理工作中增强为企业服务的途径,倡导生产企业提高生产水平和提供优质产品等。(6月份底前完成)

  四、加强高毒农药禁、限用监督管理

  农业部在2002年连续发布了194号、199号公告和第17号部长令后,2003年又发布第274号公告,决定自2003年12月31日起,撤销所有含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和磷胺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混配制剂的登记。自2004年6月30日起,不得在市场上销售含以上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混配制剂。在2004年针对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第一步削减工作,组织开展专项市场检查,抽检产品、检查标签、调查市场状况,依法查处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确保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削减计划第一步的顺利实施。同时,调查了解农药生产和市场状况,为实施第二、三步削减计划做好准备。

  (一)组织开展市场检查。各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联合发改委、工商、质检等部门在7-9月份开展市场检查,检查是否还有销售含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混配制剂的,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二)蔬菜用混配产品质量抽检。农业部委托10个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所,在7-9月份蔬菜用药高峰季节,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蔬菜用农药混配产品进行专项抽检任务,严厉查处假冒伪劣产品,对发现掺杂高毒农药的坚决吊销其农药登记证。

  五、继续开展杀鼠剂核准经营和农区统一灭鼠工作

  近年来,我国农区鼠害呈加重发生趋势,农田鼠害发生面积不断扩大,危害程度日益加重,农区灭鼠的安全隐患突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3号)文件精神,做好灭鼠防病、保粮、保健康工作,各地农业、工商、安全监管等部门要抓住春季有利时机,继续做好杀鼠剂核准经营和农区统一灭鼠工作。

  (一)理顺经营渠道,确保杀鼠剂及时供应。要进一步做好杀鼠剂核准经营工作,理顺经营渠道,确保杀鼠剂及时、安全供应。一要加快杀鼠剂核准经营工作进程,确保每个乡镇核准1-2个杀鼠剂定点经营单位,建立完善的杀鼠剂经营渠道。二要做好服务工作,帮助组织货源,确保各杀鼠剂定点经营单位能及时提供安全、有效的杀鼠剂,方便群众购买开展自发灭鼠活动。三要强化监督检查,确保杀鼠剂经营单位建立健全经营台账,实行可追溯管理。四要加强对统一灭鼠现配现用毒饵配制单位的管理,严把原药或母药质量关,做好农区统一灭鼠工作中的杀鼠剂供应工作。

  (二)加大工作力度,推进统一灭鼠工作。2003年,各地农业部门在毒鼠强专项整治行动中建立了一批统一灭鼠示范区,示范面积2594万亩,涉及农户626万户,并带动全国农田统一灭鼠1.5亿亩次,对减轻农区鼠害和遏制农村中毒事故的发生发挥了重要作用。2004年,要继续按照统一组织领导、统一宣传培训、统一杀鼠剂供应、统一配制投放毒饵的要求,开展春季统一灭鼠示范工作。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植保机构要本着“安全第一、经济有效、综合治理”的指导思想,因地制宜制定方案,规范农区统一灭鼠技术,及时组织春季农区统一灭鼠行动;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科学灭鼠知识的宣传与技术培训工作,引导农民正确选择和使用杀鼠剂,提高农民识别违禁鼠药的能力和科学灭鼠水平;切实抓好示范样板,大力推广普及 “毒饵站”等灭鼠新技术;进一步提高鼠害综合防治技术的普及率和到位率,力争使农区鼠密度控制在3%以下,重灾区灭鼠覆盖率达90%以上,轻灾区覆盖率达5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