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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招商引资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4:32:24  浏览:80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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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招商引资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招商引资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招商引资的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八月十三日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招商引资的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引进市外资金,努力扩大利用外资规模,加快菏泽经济发展,参照外地做法,结合菏泽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市外资金是指从市外引进的外商直接投资的实际到位货币资金、专利技术、先进设备和异地金融机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不包括国家、省政策性资金和政策性银行贷款。
  第三条 奖励范围:吸引市外资金的国内单位、中介组织和个人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国人和国外中介机构(以下统称引资人)。
  第四条 认定依据:境外资金以市外汇管理局核定的数字为准;境外客商以人民币出资和引进境内客商资金以会计师事务所国家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为准。专利技术和先进设备以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为准。
  第五条 奖励标准:根据认定的外商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对引进的工业生产性项目和商贸物流项目给予投资额0.5%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对引进中国500强和世界500强企业投资的工业项目按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引进工业项目对地方财政年贡献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
  同时符合两个以上奖励条件的,按最高标准奖励。
  市直部门招商引资在菏泽开发区落地的,从项目投资年度起,从该项目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中每年提取20%,奖励给引资部门,部门可拿出20%奖给引资人,连续奖励5年。
  第六条 兑现方式:采取分期兑现的办法,项目落地后兑现奖金的50%;首期奖励由受益财政预支;其他从受益财政中列支,每次奖励不超过该项目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
  本办法只奖励第一引资人,多人共同引资的项目,由共同引资人提出分配方案,分别兑现。
  第七条 资金来源:由各级财政每年列出奖励基金预算,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负责兑现。
  第八条 奖励的认定和监督:奖励的基数由各级投资考核部门认定,并负责监督奖励的兑现。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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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政府关于中国新疆和由巴基斯坦实际控制其防务的各个地区相接壤的边界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巴基斯坦政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政府关于中国新疆和由巴基斯坦实际控制其防务的各个地区相接壤的边界的协定的决议

(1963年2月25日通过)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五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政府关于中国新疆和由巴基斯坦实际控制其防务的各个地区相接壤的边界的协定,决定派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部长陈毅为全权代表,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政府关于中国新疆和由巴基斯坦实际控制其防务的各个地区相接壤的边界的协定,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政府关于中国新疆和由巴基斯坦实际控制其防务的各个地区相接壤的边界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政府,
为了确保边境上存在的和平和安谧,同意本着公平合理、互谅互让的精神,并且基于万隆会议所阐明的十项原则,正式划定和标定中国新疆和由巴基斯坦实际控制其防务的各个地区相接壤的边界;
坚信这不仅充分反映了中巴两国人民发展睦邻友好关系的愿望,而且也有助于维护亚洲和世界的和平;
为此,决定缔结本协定,并各派全权代表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特派外交部长陈毅;
巴基斯坦政府特派外交部长佐勒菲卡·阿里·布托。
双方全权代表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条 鉴于中国新疆和由巴基斯坦实际控制其防务的各个地区相接壤的边界从未正式划定,双方同意,这段边界以传统习惯边界线为基础,并参照自然地形,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精神予以划定。
第二条 一、双方根据本协定第一条所述的原则,确定中国新疆和由巴基斯坦实际控制其防务的各个地区相接壤的全部边界线走向如下:
(一)自西北端的5630米高地(参考座标大约为东经74度34分、北纬37度03分的一个山峰)起,边界线严格沿流入塔里木河水系的塔什科老干河诸支流为一方、流入印度河水系的洪札河诸支流为另一方的大分水岭,大体向东转东南行,穿过基里克达坂(达旺)、明铁盖达坂(山口)、卡前乃达坂(仅中方图上有此名),并且穿过木子吉里阿达坂(仅中方图上有此名)、帕尔皮克山口(仅巴方图上有此名),直到红其拉甫(尤特尔)达坂(山口)。
(二)边界线穿过红其拉甫(尤特尔)达坂(山口)以后,沿上述大分水岭大体南行,直到该达坂(山口)以南的一个峰顶;然后离开大分水岭,转沿一条大体东南向的山脊而行;该山脊系以阿克吉勒尕河(巴方图上的一条相当的无名小河)为一方、塔敦巴什河(吾甫浪河)和克里满河(吾甫浪吉勒尕河)为另一方的分水岭。根据中方图,边界线到此山脊东南端后,系沿克里满河的一小段河床中心线而行,然后到该河与克勒青河汇合处;根据巴方图,边界线离此山脊东南端后,即连接什克斯干河或穆斯塔格河的锐角弯曲处。
(三)从上述地点起,边界线溯克勒青河(什克斯干河或穆斯塔格河)的河床中心线而上,至其与消尔布拉克代牙(星峡尔河或布拉尔杜河)的汇合处(参考座标大约为东经76度02分、北纬36度26分)。
(四)从上述两河的汇合处起,根据中方图,边界线升上一条支脉的山脊,顺山脊而行,在一个峰顶(参考座标大约为东经75度54分、北纬36度15分)接喀喇昆仑山脉大分水岭,该图标明此峰顶属消尔布拉克山;根据巴方图,边界线从上述两河的汇合处起,升上相应的支脉、沿其山脊穿过6520米(21390英尺)高地,直到约东经75度57分、北纬36度03分接喀喇昆仑山脉大分水岭。
(五)自此,边界线严格沿划分塔里木河水系和印度河水系的喀喇昆仑山脉大分水岭大体先向南后向东行,穿过东木斯塔山口(穆斯塔山口)、乔戈里峰(K二)的峰顶、布洛阿特峰的峰顶、加舒尔布鲁木山(8068)的山顶、因地拉科里山口(仅中方图上有此名)和特拉木坎力峰的峰顶,至东南端终点喀喇昆仑山口。
二、本条第一款所述的全部边界线,已标绘在比例尺为一百万分之一的中方的中文图和巴方的英文图上,该图由双方签署,附入本协定。
三、鉴于双方图上所显示的地形不尽相同,双方同意上述第一款所叙述的边界线位置和走向,应以实际地形为准,并将尽可能地由联合实地勘测加以确定。
第三条 双方同意:
一、凡是以河流为界的地段,以河床的中心线为界;
二、凡是以达坂(山口)为界的地点,以分水线为界。
第四条 一、双方同意尽速成立一个联合标界委员会。每方将指派主席一人,代表一人或数人、顾问及技术人员若干人。双方责成该联合标界委员会共同根据本协定的规定具体商谈和实施下列任务:
(一)对本协定第二条所述的边界地区进行必要的实地勘察,以便在双方认为合适的地方,树立界桩,并且在联合制作的精确地图上画出边界线。
(二)草拟一项议定书,详细载明整个边界线的走向和全部界桩的位置,并且制印出标明界线和界桩位置的详图,附入该议定书。
二、上述议定书经两国政府代表签订后,即成为本协定的附件,该项详图将代替本协定的附图。
三、在上述议定书签订后,联合标界委员会的任务即告终止。
第五条 双方同意,两国间实际存在的边界划定以后,如果发生任何边界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和平解决。
第六条 双方同意,在巴基斯坦和印度关于克什米尔的争议获得解决以后,有关的主权当局将就本协定第二条所述的边界,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重新进行谈判,以签订一个正式的边界条约来代替本协定,该主权当局如系巴基斯坦,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将签订的正式边界条约中,应该保持本协定和上述议定书中的规定。
第七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于1963年3月2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全权代表 巴基斯坦政府全权代表
外交部长 外交部长
陈毅 佐勒菲卡·阿里·布托
(签字) (签字)
相关文件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政府关于中国新疆和由巴基斯坦实际控制其防务的各个地区相接壤的边界的协定的决议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呼伦贝尔市道德模范奖励助困基金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呼伦贝尔市道德模范奖励助困基金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呼政发〔2010〕22号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各单位:

《呼伦贝尔市道德模范奖励助困基金实施办法(暂行)》(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编号:HGS—2009—0022)已经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呼伦贝尔市道德模范奖励助困基金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全市道德模范奖励助困基金长效机制,奖励道德楷模,扶助道德模范,在全社会弘扬文明道德风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助困基金主要依靠政府支持,广泛吸取社会各界资助,是以奖励扶助道德模范为主要目的的奖励性、救助性、群众性的社会基金。

第三条奖励助困基金的宗旨是奖励、扶助道德模范,引领全社会崇尚道德模范、尊重道德模范、学习道德模范,弘扬社会正气,促进我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全面发展。

第二章奖励助困基金的来源和奖励助困对象

第四条奖励助困基金的主要来源
(一)市财政拨付奖励助困专项资金;
(二)接受社会各界的捐款。

第五条奖励助困对象:市级、自治区级、国家级道德模范。具体条件是:两年一次的全市、全区、全国道德模范获得者,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或接近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遭遇意外事故等造成家庭困难的道德模范,给予适当扶助。

第三章奖励助困方式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奖励助困方式

(一)奖励
方式:对道德模范采取现金奖励的方式。
标准:对每位道德模范一次性奖励10000元。

(二)助困
方式:一是解决道德模范生活困难。对生活困难的道德模范给予一定数额的现金资助,用于解决其本人和家庭生活困难。二是根据道德模范的困难情况和实际需要,采取其他方式,帮助其解决困难。
标准:对生活困难的道德模范,在奖励的基础上,根据其困难程度进行扶助,扶助金额不低于奖励金额。

第七条道德模范所在旗市区委宣传部、文明办对道德模范的实际情况进行核实后,将拟奖励助困道德模范的基本情况和意见报市文明办审核。

第八条市文明办审核后,制定道德模范奖励助困实施方案报基金管理审核小组审批,经审核小组批准,并由组长签字后实施。

第四章奖励助困基金的管理

第九条成立基金管理审核小组。
(一)审核小组构成。成立由市长为组长,市委宣传部部长、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为副组长,市文明办、财政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计局为成员单位的管理审核小组,审核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明办。
(二)审核小组职责。审核小组履行以下职责:监督基金的筹集和运行;协调、研究基金运作的有关工作;审定办公室提交的重要议题和有关事项等。各成员单位职责:市财政局负责基金的年度预算、管理与拨付,市民政局负责道德模范助困对象的确定、方式的选择提出审核、把关意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道德模范在就业、社会保障方面提出帮扶意见,市审计局负责对基金使用的审计与监督,办公室负责审核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道德奖励助困基金由审核小组统筹管理。市委宣传部、文明办、财政局具体承办。

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奖励助困基金,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办理支付,并实行专帐核算。

通过接受社会各界捐款筹集的奖励助困基金,由具体接受捐赠的部门办理缴款手续,将资金缴入市财政。市财政按实际入库的捐赠收入,全额安排用于奖励助困基金,并按前款办法办理支付和核算。

道德模范奖励助困基金专款专用,不得用于除道德模范奖励及助困外的其他用途,不得用作工作经费。当年结余基金,结转下年继续用于道德模范奖励及助困。

第十一条市文明办负责对奖励助困款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市奖励助困基金审核小组报告年度奖励助困款的发放和使用情况。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各旗市区可参照本办法设立道德模范奖励助困基金。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呼伦贝尔市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