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12345市长信箱电子邮件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12345市长信箱电子邮件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3〕28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12345市长信箱电子邮件处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
12345市长信箱电子邮件处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拓宽人民群众评议和监督政府工作的渠道,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办事效率,更好地服务于市民群众,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将原市政府网站“市长信箱”、“12345信箱”和“建言献策信箱”整合为“12345市长信箱”。为促进“12345市长信箱”电子邮件处理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受理范围
1、对政府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2、对我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城市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3、对政府各部门工作职责、办事程序和政策规定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4、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实际困难的求助;
5、对侵害群众合法权益行为的投诉。
涉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人大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电子邮件,根据《信访条例》转有关部门处理。
二、工作原则
1、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2、坚持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的原则;
3、坚持政策、法规与实事求是相结合的原则;
4、坚持思想疏导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的原则;
5、坚持公开、高效、便捷、共享、服务的原则。
三、工作职责
1、市信访局(“12345”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负责“12345市长信箱”的受理、交办、催办、督办、通报、信息呈报及指导、协调、管理的工作。
2、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负责电子邮件的处理,以实现网上办理、网上反馈、信息公开、资源共享的目标。未与党政通信内网联通的部门(单位)承办后应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反馈给网民,并书面反馈给交办单位。
四、工作要求
1、受理、承办部门(单位)要明确具体经办部门和责任人,认真负责地处理电子邮件。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依法意识和高效意识,努力提高业务处理水平和快速反应能力。
2、对一般电子邮件,承办部门(单位)应在7至10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结果;对需要调查、协调处理的疑难电子邮件,按照国务院、省《信访条例》的规定,应在30天内办理完毕并反馈,期间承办部门(单位)应将办理过程通过网上或电话告知网民。
3、“12345市长信箱”反馈件由承办部门(单位)的主管或分管领导严格审签,做到正确、及时、规范。原则上能公开的均应公布。
4、网上公布的反馈件,涉及网民个人信息(姓名、家庭住址、网址、电话等)以及政策无明文规定,但予以特殊解决的,原则上不予公布。涉及过激言词、发泄个人私愤、影响社会稳定以及举报类的信息,一律不予公布。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巢湖市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巢湖市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巢湖市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各级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防止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徽省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通常包含以下几种情形:
(一)违反宪法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损害国家、集体的荣誉和利益的;
(四)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三条 我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下称“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依据履行的职责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
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的,由主责单位负责牵头组织。
第四条 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承担本单位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具体事务。
市、县(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承担本级政府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五条 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按照“谁发现、谁负责,谁相关、谁处置”的要求,遵循“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责任落实”的原则,履行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义务。
第六条 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坚持市、县(区)分级负责制,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各责任主体依职责澄清,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各级公安、广电、通信以及新闻、互联网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强化对各种媒体信息发布行为的监督管理,积极配合做好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
第七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搜集发现机制。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建立日常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监管机制,并畅通公众反映渠道,及时发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及疑似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发现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要迅速做好前期处置工作,必要时,应该协调公安、广电、通信以及新闻、互联网管理等部门依法采取措施控制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继续传播。
第八条 建立疑似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评估机制。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发现或收到疑似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该立即进行评估。经评估,确认是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与本单位相关的,应做好处置澄清工作;不属于本单位澄清范围的,及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或公共企事业单位。难以确认的,报主管部门确认。
第九条 建立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审批制度。
以市政府名义澄清的,须经市政府批准。
以市政府工作部门名义澄清的,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批准;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市政府批准。
以县(区)政府名义澄清的,须经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准;涉及市政府部门职责和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市政府批准。
以公共企事业单位名义澄清的,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需上一级批准的,按照相关规定和审批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条 规范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渠道。澄清信息应通过门户网站或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对外发布;同时,根据需要选择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其他方式发布,必要时,经批准可以召开新闻发布会。
第十一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处置机制。对确认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该迅速协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其中:
(一)通过互联网传播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迅速协调互联网管理、公安等部门,明确需要采取工作措施的具体内容;
(二)通过广播、电视传播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迅速协调新闻、广电等行业主管部门,明确需要采取工作措施的具体内容;
(三)通过报刊传播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迅速协调新闻及行业主管部门,明确需要采取工作措施的具体内容;
(四)通过手机短信传播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迅速协调公安、通信部门及相关通信企业,明确需要采取工作措施的具体内容。
对已经造成不良影响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相关单位要制定舆情疏导方案,做到正面引导,主动及时公开相关政府信息,降低或者消除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造成的负面影响。
第十二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巢湖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要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刊载有关澄清内容,不得传播、炒作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机关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分别给予其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直至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辞退的处理。
(一)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公开政府信息不准确,造成社会传播、散布相关的信息不真实、不完整的;
(二)未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公开应该公开的政府信息,造成社会传播、散布相关的信息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
(三)未及时发现与本单位职责相关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
(四)对知道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未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澄清或协助澄清的;
(五)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中其他违反效能建设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未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或者未及时发现、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等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传播、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全市各行政机关根据本办法制定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具体办法。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通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具体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