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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3:24:47  浏览:97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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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部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发布文号:2007年第1号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1月25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盛霖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四日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
  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但长江干流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交通部设在长江干流的航务管理机构负责。
  交通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设置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委托的事项除外。
  依照本条规定承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或者机构,统称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按照法定权限制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
  (三)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四)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体系,作为交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部分,对从业单位和人员实施安全生产动态管理;
  (五)受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和相应的行政处罚;
  (六)依法组织或者参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职责权限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发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动态信息。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向交通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报送事故信息;
  (七)指导下级交通主管部门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八)组织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九)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经验交流,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安全生产条件

  第七条 从业单位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三类管理人员)必须取得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加公路水运工程投标及施工。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等。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和项目总工。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第九条 交通部负责组织公路水运工程一级及以上资质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路水运工程二级及以下资质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第十条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分为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安全管理能力考核两部分。考核合格的,由交通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中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承租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验收合格后30日内,应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登记。
  第十三条 从业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章 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确定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费用由建设单位根据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签字确认进行支付。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情况、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对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租赁、材料供应、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随意压缩合同规定的工期。
  第十六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重视地质环境对安全的影响,提交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应当对有可能引发公路水运工程安全隐患的地质灾害提出防治建议。
  勘察单位及勘察人员对勘察结论负责。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隐患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应当编制安全生产监理计划,明确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监理内容和方法等。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加强巡视检查。
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必要时,可下达施工暂停指令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
  监理单位应当填报安全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
  第十九条 为公路水运工程提供施工机械设备、设施和产品的单位,应确保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装置,提供有关安全操作的说明,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和设施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标准。所提供的机械设备、设施和产品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或者法定检验检测合格证明。对于尚无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备和设施,应当保障其质量和安全性能。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安全生产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及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公路水运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依法对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本条所称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是指公路水运工程每项工程实施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的制度。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每5000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一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一名。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安全生产费用,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二)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三)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四)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五)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水底海底隧道等;
  (六)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
  (七)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注、爆破工程等;
  (八)爆破工程;
  (九)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
  (十)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必要时,施工单位对前款所列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或者沿线各交叉口、施工起重机械、拌和场、临时用电设施、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以及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脚手架、码头边沿、桥梁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因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的,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其他原因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医疗救助设施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必需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并确保其熟悉和掌握有关内容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八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每年不少于两次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新进人员和作业人员进入新的施工现场或者转入新的岗位前,施工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应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针对本工程项目特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事故发生地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以及安全监督部门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力量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有:
  (一)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符合情况;
  (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具备上岗资格情况;
  (三)从业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四)从业单位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各项应急预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五)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设置和履行职责情况;
  (六)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七)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公路水运工程下列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现场驻地;
  (二)施工作业点(面);
  (三)危险品存放地;
  (四)预制厂、半成品加工厂;
  (五)非标施工设备组装厂。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工程及施工作业环节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作出如下处理:
  (一)从业单位存在安全管理问题需要整改的,以书面方式通知存在问题单位限期整改;
  (二)从业单位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
  (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者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其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四)建设单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项目,暂停资金拨付;
  (五)建设单位未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不得办理监督手续;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并通报批评。
  被检查单位应当立即落实处理决定,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检查单位。责令停工的,应当经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第三十八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从业单位信用档案,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及时登录在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系统中。
  第三十九条 从业单位整改不力,多次整改仍然存在安全问题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其列入安全监督检查重点名单,登录在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系统中,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对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但拒绝整改或者整改效果不明显或者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等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部门通报,建议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向有关资质证书颁发部门建议降低资质等级。
  第四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容易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进行安全评价和监测。
  第四十一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监督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执法水平。监督管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坚持原则,清正廉洁。与监督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监督人员,应当回避。
  第四十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事故隐患以及监督检查人员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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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龙胜某弟兄伤害案研讨之三:我对本案的一些看法

龙君钱


  和谐社会并不是没有矛盾的社会,而是有了矛盾但能通过正常的渠道加以解决,不至于演化成激烈的社会动荡和大规模的社会冲突。构建和谐社会是人们千百年来的美好愿望,也是执政党不懈奋斗的目标。

  广西龙胜有一对苗族同胞兄弟,仅因生活生产中琐事不和以致兄长受伤,老弟受刑。作为同村邻里的我,因对这样结果不满遂表低见。(文章被告人称之甲某,受害人唤为乙某!)

①.我所了解的当事人的家庭情况:
  本案当事者母亲早逝,父亲(为盲人)因家庭贫困早年离家出走。其他3姐妹出嫁后,两兄弟相依为命共同生活直至各自成家,甲某娶妻(左眼有障,有照片为证)生育一女,案发时就读于龙胜某乡某初级中学,注当时未实行九年“义务”教育。虽是初级中学,还需缴纳昂贵的费用。

  谈到此,我们非常感谢桑江论坛那些给予甲某生活上帮助过的会员。还有十分感谢那些曾给予甲某女儿实质性帮助过的西部志愿者们(帮助甲某女儿的信息系从会员“生如秋草”QQ聊得)。

②.我所了解的被告人甲某的平时情况:
  甲某除了与乙某因生活上琐事不和睦外,其它邻里关系一向处理得很好。在村里,农忙或红白喜事主动帮助需要帮助的人。在家里是位好丈夫好父亲,也非常疼爱他的晚辈(外甥等)
我在零九年大年初二探访时,恰好碰上村里组织修建桥梁工程的组织者。笔者亲眼目睹甲某大方的捐款一百元人们币,另一百快钱也承诺有钱后补上,也就是共捐款两百元。当然我也知道甲某没有什么积蓄,却有那么热心于村里的公益事业。这也极大的鼓舞着我写此文。

③.我对本弟兄伤害案之浅见:
  甲某伤害乙某的行为系一时激愤而为,非事先预谋。具有突发性,情境性和意识模糊性。甲某的人身危险性极小。这是村民所知,也是其他所有亲戚共知的。继续犯罪危害社会的可能性不大。笔者认为,似本案应适用刑事和解。详见资料1,和资料2

④.我对伤情鉴定有些许看法:
  我们之前对该案的研讨中,同仁读者较关心一个问题即本案的鉴定情况。我认为,在我国这种司法鉴定制度的情况下,就本案谈这个问题没有任何意义。在这里我也想说一点,我在08年中旬探访乙某时,受害人上上务农。但是在09年初我再次探访,乙某精神状态佳。

  在我国,由于伤情鉴定的多头进行,鉴定结论也往往不同。不难发现公安机关有鉴定,检查机关有鉴定,在有关司法鉴定的解释未出来之前法院也有鉴定,一些无主管部门的司法研究所等多头鉴定,造成鉴定相互矛盾。2008年1月22日发生在广西龙胜大酒店门前的一则故意伤害案,该县公安局鉴定为重伤。后广西医科大学附属医院重新鉴定,且与前者矛盾,结论为轻伤。

  法医是否有重大失误或者是否有其他妨碍司法公正的因素我们不得而知。当然我们更关注的是,一个普通的贫农在“重新”鉴定或者“再次”鉴定方面,谁能折腾得起??

⑤.我对被害人的看法:
  被害人是直接的受害者,往往承受身体精神或者财产方面的多重伤害。其要求伸张正义,讨回公道是法律赋予其应有的权利,也是司法机关应当保证其实际权利所赋有的一种义务。
就补偿方面来说,是否建立一种国家补偿制度。让那些因贫困而无钱治疗的刑事被害人得到有效的帮助。这不也正体现了现代“人道主义”精神吗??

⑥.我对证人证言的个人观点:
  这类案件双方证人证言等可变证据多。且证人是同村人或者是双方当事者的朋友。,就如《公诉实战技巧》所言,农村这种证人证言存在着一定的倾向性,矛盾点相对较多。

⑦.检查机关
  从刑事和解方面来说,检查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惩治腐败,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重任。让那些以案谋私,曲解法律,以刑法代替和解抓住加害方软肋而狮子大开口,漫天索价的司法掮客受到严惩。

⑧.法官
  在各大媒体及诸多著名法学者的著作中,我们经常发现有关于该县人民法院的正面描述。如四川大学法学院 喻 中 教授在其《乡土中国的司法图景》第212页写到“…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法院的审判方式给予了充分的支持,(龙胜法院)甚至代表了基层法院努力的方向”(括号内容为笔者注)。

  笔者认为,引发本案的症结并没有得到解决,双方的矛盾未能得到化解。这无疑是该县人民法院的一大遗憾,也是所有有点良知的同村苗民的一大遗憾。我亦曾反思,是不是办案人员认为我们农民很“野”,还是那种“杀人者死,伤人者刑”的重刑思想根深蒂固??

  最后让我听着张惠妹的歌“就要分东西,明天不再有关系”来结束这样的探讨吧。2009年对于藏民来说是“黑色之年”,对于本文的两位苗民来说,分了“家”以后会是怎么样的生活。我们继续关注!

资料:
1.《关于龙胜某弟兄间伤害案的研讨之一行为人的应受惩罚性》
地址:http://www.gxfzw.com.cn/news/news_show.asp?id=49946(广西法制网)
2.《龙君钱:谈谈和谐新农村下的刑事和解》
http://www.cnlaw.net/online/showbbs.asp?topage=1&bd=21&id=14395&totable=1 (中国法网)

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南昌市人民政府
洪劳险字『2001』13号



第一条 为明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诊疗项目范围,加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管理,按照国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以及《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服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
(一)临床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
(二)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
(三)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提供的医疗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采用排除法分别规定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范围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见附件)。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非临床诊疗必需、效果不确定的诊疗项目以及属于特需医疗服务的诊疗项目。
第五条 参保人发生的诊疗项目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先由参保人按规定比例自付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第六条 本办法实施后本市新开展的应用诊疗设备(装置)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暂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第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范围,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和医学技术的发展,在国家和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调整的基础上进行相应调整。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
一、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病历工本费、院外会诊费;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如割六指、单眼皮改双眼皮、斜视矫正术、厚唇变薄术、兔唇、矫治口吃、治疗雀斑、老人斑、色素沉着、腋臭、脱发、多毛症、白发、鼻鼾、脱痣、穿耳、洁齿、镶牙、平列不整矫治、色斑牙治疗、假发、除皱的费用)。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验、婚前检查、游泳体检、出境体检费。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眼药、预防接种、疾病普查、疾病跟踪随访费等。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如心理咨询、健康咨询、疾病预测、精神病人司法鉴定、劳动能力鉴定、验伤费等)。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人体信息诊断仪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各种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等(如按摩器、各种家用检测仪(器)、各种家用治疗仪(器)、健脑器、各种磁疗用品(磁疗胸罩、磁疗裤、磁疗褥、磁疗背心、磁疗鞋、磁疗项链、降压手表等)、弹性绷带、各种索引事、拐杖、皮钢背甲、钢围腰、钢头颈、胃托、肾托、子宫托、阴囊托、护膝带、提睾托、药枕、药垫、热敷袋、神功元气袋、避孕药品及用具等)。
4、财政、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种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烧伤病人皮肤移植除外)。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ぁ⑵し簟⒀堋⒐恰⒐撬枰浦餐獾钠渌鞴倩蜃橹浦病?
3、近视眼矫形术、超声乳化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如男女不孕检查治疗费、鉴定性病检查治疗费、违反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3、违法、犯罪、斗欧、酗酒、自杀自残、吸毒、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的医疗费用。
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
(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
1、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螺旋CT、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动态心电图仪、多聚酶链反应检测(只限于乙肝病毒DNA和丙肝病毒RNA检测)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特殊检查项目,个人先自付10%后,再进入统筹按比例自付。
2、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个人先自付10%后,再进入统筹按比例自付。
(二)治疗项目类
1、体外震波碎石治疗、高压氧舱治疗、体外射频治疗(只限于重度前列腺肥大)、血液和腹膜透析、心脏搭桥术与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治疗、心脏激光打孔治疗、抗肿瘤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等特殊治疗项目,个人先自付10%后,再进入统筹按比例自付。
2、安装普及型人工器官和心脏起搏器以及施行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等器官组织移植的,个人先自付20%后,再进入统筹按比例自付。安装进口人工器官和心脏起搏器的器官费用,按同类别的国产价格报支,超过部分个人自付。进行人体组织器官移植的,其器官组织源费用全部由个人自付。


2001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