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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庆市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调剂金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35:18  浏览:82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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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庆市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调剂金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


宜政发〔2004〕20号



关于印发安庆市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调剂金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庆市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调剂金制度实施办法》已经2004年9月7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九月九日

安庆市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市级调剂金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加快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增强基本养老保险保障功能,促进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和可持续发展,保障全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4〕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市级调剂金制度。其要求和目标是:
(一)市本级和所辖各县(市)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统一缴费政策、统一待遇计发办法和支付项目、统一业务管理流程。
(二)建立市级调剂金制度,基金分级管理并调剂使用。
(三)根据国家、省关于加快实施市级统筹的要求,市级调剂金制度将不断完善,逐步提高基金调剂能力,逐步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收统支,最终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的市级统筹。
第三条 建立市级调剂金制度的原则:
(一)坚持市本级、县(市)自我保障为主,市级调剂为辅的原则;
(二)坚持明确各级责任,严格资金预算,基金调剂使用,强化基础管理的原则;
(三)坚持与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保障资金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级调剂金的筹集标准和来源:
(一)市级调剂金的征集基数按市本级及各县(市)本年度基本养老金支出总额确定。
(二)市级调剂金的征集比例,根据省政府及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对实施市级调剂金制度的有关要求,并考虑上年度市级调剂金使用情况和当年实际需要,每年由市劳动保障局商同市财政局提出,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2004年、2005年市级调剂金的征集比例为10%。
(三)市级调剂金在各地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各地历年结余的基本养老保险积累基金仍留存当地,主要用于弥补当地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资金缺口,但年度使用计划应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第五条 市级调剂金的使用:
(一)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全市年度调剂金上解及使用计划,经市劳动保障局审核,市财政局复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市级调剂金的下拨与各地年度养老保险目标任务即养老保障综合征缴指标完成情况相挂钩。
(二)市调剂金的下拨由基础调剂金、缺口补助调剂金两部分组成。
1.基础调剂金的下拨办法:经考核完成年度养老保险目标任务,下拨80%本级本年度上解的养老保险调剂金,综合征缴指标完成率每提高或降低1个百分点,调剂金相应增加或扣减1%,但最高不超过本级上解的90%。基础调剂金的下拨比例,根据调剂金使用的总体情况,可视情进行动态调整;
2.缺口补助调剂金的下拨办法:各地在全面完成养老保险目标任务后,养老保险基金仍收不抵支的,不足部分由本地养老保险积累基金(或同级财政)、市级调剂金按比例分担。具体分担比例由市劳动保障局与财政局每年测算后报市政府批准确定。2004年、2005年按50%的比例分担。(三)县(市)在遭遇突发事件或重大灾害,出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由县(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级调剂金给予专项补助。
(四)市级调剂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市级调剂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市审计部门对市级调剂金依法实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 市级调剂金的缴拨:
(一)市级调剂金实行全额结算,全额缴拨,各县(市)应及时缴纳应上解的调剂金。
(二)市级调剂金年初按计划分解,按季上解、预拨,年底按本
办法结算,多退少补。
(三)市级调剂金由各地财政部门通过基本养老保险财政专户上解,上解的调剂金转入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单独建帐管理。
(四)市级调剂金的下拨,由市财政局根据市级调剂金使用计划,从市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下拨到市本级、县(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五)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公布市级调剂金的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
第七条 年度养老保险目标任务的考核:
(一)每年初,根据省、市确定的劳动保障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和有关要求,由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共同审核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联合下达市本级和各县(市)养老保险目标任务,主要考核指标包括:参保覆盖面、参保人数、缴费人数、缴费基数、基金征缴率、清欠任务数、全年基金应征总额。
(二)每年考核工作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地税部门具体实施。各地执行养老保险政策情况、本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到位情况以及实施市级调剂金制度其他有关事项一并纳入考核检查范围。
第八条 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
(一)市、县(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基本养老保险年度收支预算和决算,经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县(市)预算和决算在报本级政府前,应报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复核。
(二)各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编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度预算,应以市下达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度目标任务为依据,以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为目的。同时,对涉及市级调剂金有关项目,应符合本办法的规定要求。
(三)各地在编制基金收支预决算时,基金缺口按本办法的规定解决;超标准发放待遇不得纳入支出计算;因未完成养老保险征缴任务而造成的资金缺口,缺口部分,由本地自行解决。各地收支预算结余部分全部留本级结转下年使用。
(四)各级财政要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逐步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投入。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存在缺口的县,在年度财政收支预算中,应确定本级财政用于弥补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额度。
第九条 各级劳动保障、地税部门要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强化缴费基数、缴费人数稽核,促进基金稳步增长。同时要着力推进非公有制企业、个体劳动者的参保工作,努力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各地要健全日常考核制度,对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实行目标管理。
第十条 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础管理工作,各县(市)政府要在两年内完成对本级基本养老保险网络硬件的投入,市与县(市)要尽快实现计算机信息系统互联,业务上实行实时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严格控制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市劳动保障部门定期对县(市)退休审批工作进行检查,对违规办理退休的,应严肃查处,并不得纳入市级调剂金支付范围;对弄虚作假,少缴、多领市级调剂金的,一经查出,应全额追回少缴、多领款项,并对直接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各县(市)出台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前,应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以前出台的政策与省、市有关规定不一致的,要认真清理并按省、市规定调整。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解释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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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的公告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  告
第145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32-2003,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3、3.4.4、3.4.5、3.6.2、3.6.3、4.1.1、4.1.4、4.2.2、4.2.5、5.1.1、5.1.4、5. 1.10、5.1.11、5.4.1、5.4.2、5.5.2、5.5.3、5.5.4、6.1.2、6.1.5、7.2.8、9.1.5、10.1.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室外给水排水和煤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TJ32-78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论该案的保证承诺性质及债权债务的具体负担

田永伟

保证,是《担保法》明确规定的债权担保方式之一,常见于各类债权担保中,因为其手续简单,可操作性强,以农村借贷关系中存在最为普遍。虽然随着国家法治建设进程的加快,农民群众法律意识增强,进而转变为实际行动,处处运用法律,但由于绝大部分运用法律者对《担保法》知知甚少,由此引发的纠纷也层出不穷,下面以一案例试论保证承诺的定性问题。
甲乙为一村之民,彼邻而居,关系甚洽。一日,甲红运当头,获体彩奖金若干,呼乙至家同庆,膳前,甲曰:“近日,木材市场走势强劲,何不大发特发?”乙颔首击节,甲取来笔墨,乙欣然写道:“吾甘为甲担木材交易之全责,违法犯罪亦同”。后甲经营数日,债台高筑,锒铛入狱,问乙之保证有无效力?
此案例相对较为简单,但案件的关键焦点,是如何认定保证合同的效力及债权债务具体的问题,本人从下几个方面试加分析。
一、保证不应囿于直接与债权人签订合同。从《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大部分人都会得出,如果没有保证人与债权人的书面约定,保证合同或保证行为将不会成立。如《担保法》第6条规定内容是:“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但是,就案件中甲与乙签订的保证书性质而言,合乎合同成立的要件,甲发出要约,乙提笔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而对于债权人来说,如果债权人知道这一情形,我们可以认为这种行为是保证人对债权人作出的单方要约,而债权人与债务人合同一成立,即视为债权人接受这一条件,保证合同即自行生效。这也符合《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的相关规定,当发生债务人不能清偿之事宜时,债权人即可追究保证人之责任。
二、甲乙签订之合同部分有效。保证人乙为保障交易安全,愿为甲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民事行为生效的三大要件即主体,意思,内容均是合法的。而保证人乙为甲违法犯罪提供的担保则是无效的,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无效条款,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故此保证书为部分有效。而合同效力又需司法机关等特殊主体以《合同法解释》的第四条为依据进行确认。
三、债务的具体承担不能同一而论。从甲乙订立的合同而言,并没有约定具体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乙对债权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债权人即可以向主债务人甲主张债权,也可以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乙主张相关权利,二者承担连带责任。而对于保证人而言,此时保护自己利益不损的惟一办法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相关内容,采取合法有效的途径,收集债权人在签订合同时对甲乙约定并不知情的证据,由此主张保证合同不成立。同时,债权人与甲之间合同没有约定乙承担保证责任和保证期间,乙在主合同履行期限超过六个月的情况下,主张抗辩权,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单方的保证、保函在债权人认可、接受的情况下为保证的特殊形式,建议签定此类合同的人要全面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最大程度地防范风险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