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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1:00:26  浏览:87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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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总党〔2006〕27号


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党组,安全监管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党委(总支、支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提高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系统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现就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政务公开的重要意义

  推行政务公开,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具体体现;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也是提高安全监管监察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提高执法效率和办事效果的必然要求。

  推行政务公开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要任务。2000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0〕25号)。2004年3月,国务院印发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把行政决策、行政管理和政府信息的公开,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2005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发〔2005〕3号),明确提出“健全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制度”。2005年3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对国务院各部门推行政务公开提出明确要求。今年7月13日,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专门召开部分中央国家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现场会,对中央国家机关的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作出部署。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对于拓宽群众参政议政,加强对政府行政行为的监督,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勤政廉政、依法行政,进一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承担着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与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切身利益密切相关。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需要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支持与配合,需要人民群众以及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和监督,特别需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积极推进政务公开,主动将行政权力的运作放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下,是提高行政效能、加强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设,保证干部队伍清正廉洁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系统注意加强政务公开工作。广泛利用各种载体,采取不同方法,不断扩大政务公开的范围。并逐渐形成政务公开的工作制度。但是与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仍存在一定差距。一是思想认识上有差距,对政务公开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推行的力度不够;二是政务公开制度不够健全,程序不够规范,政务公开的深度、广度还不够。在新的形势下,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关注程度越来越高,要求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系统的各级党政领导班子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推进政务公开重大意义的认识,增强自觉性和责任感,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力求取得更大实效。

  二、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精神,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以保障人民群众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安全监管、煤矿监察系统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改进工作作风,促进依法行政,更好地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大局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各类行政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秘密、个人隐私之外)如实公开。

  坚持及时便民的原则,对应该公开的事项,采用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公开,方便群众办事。

  坚持统筹规划、稳步推进的原则,从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实际情况出发,由点到面,稳步推进,成熟一批纳入一批。

  坚持统一规范的原则,按照标准化要求,对总局和煤监局现有的规章制度进行整合和规范,形成统一的行政管理体制和制度体系。

  (三)政务公开的目标

  通过政务公开推进依法行政,透明、廉洁、高效从政。使政务公开成为安全监管、监察办理各类行政事项的一项基本制度,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把各级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建设成为服务型、法治型的政府机关。

  三、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系统办理的各类行政事项实行政务公开的内容,主要分为三个部分:

  (一)安全生产决策、政策、措施和统计数据等;

  (二)面向社会的行政事项,包括各类行政许可、资质认证、安全生产监督执法、重特大事故查处结果、公共服务等事项;

  (三)内部行政事项,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等事项。

  要通过政务公开工作,将各类行政事项的相关信息和行政权力运行的情况,包括行政决策、执行、监督的程序、方法、结果等,区分不同情况,在不同范围内公开。

  四、政务公开的主要形式

  面向社会的行政事项和内部行政事项,采取不同的公开形式。

  (一)办理面向社会的行政事项、行政执法和事故处理等,主要采取宣传媒体公开和向社会发布两种方式。

  1.宣传媒体公开。推进电子政务系统建设,增强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功能,提高服务能力。加强与新华社、人民日报社、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安全生产报社以及人民网、新华网等媒体联系,发挥媒体政务公开作用。将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办理行政许可、监察执法、事故查处以及相关行政事项等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要求以及结果等,在相关媒体公开,方便有关单位和人员查询和下载。逐步创造条件,扩大网上查询、咨询、投诉、举报、求助、审批、办证等服务项目和范围。

  2.社会公开。完善新闻发布制度,通过新闻发布会定期发布政务信息;通过公告、简报、政务公开栏、办事指南等形式,公开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政务信息。

  (二)内部行政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在机关内或者社会一定范围内公开。

  负责办理内部行政事项的机关各部门,要根据政务公开工作的统一要求和有关政策规定,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推行政务公开,扩大公开的内容和范围,完善和健全公开的形式和方法。

  五、加强政务公开的制度建设

  制度建设是保障政务公开规范运行的必要条件。建立健全主动公开和依法申请公开制度。对于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要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公开事项如变更、撤销或终止,要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行政事项,要按照规定程序,向申请人公开。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要做好解释工作。

  建立健全办理各类行政事项的规章制度,把政务公开纳入制度化轨道。进一步健全行政许可、行政执法、查处结果、人事、财务和后勤等方面政务公开的规章制度。机关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研究政务公开的内容和方式方法,细化各项工作规则。要严格各项纪律,形成机关规范化的行政制度体系,提高工作效率,规范行政行为,防止各种违规违纪行为。

  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评议制度。在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建立政务公开评议专栏,把政务公开纳入社会评议政风、行风的范围,请群众对政务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全面,时间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制度是否落实到位等进行评议。

  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办理行政事项实施监督。对工作不力、搞形式主义的,要严肃批评,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侵犯群众民主权利、损害群众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查处。

  六、加强组织领导

  在安全监管总局党组的领导下,安全监管总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政务公开各项工作,加强对安全监管、监察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

  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各司局,各省级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党政领导班子要从讲政治的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各单位“一把手”要亲自抓。要把政务公开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认识和责任意识,营造推行政务公开的舆论氛围,调动党员干部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积极性。

  要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为推行政务公开提供技术支持。财务部门要在资金上为政务公开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纪检监察部门要对政务公开工作实行监督。

  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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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格审核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法人资格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工商局


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格审核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法人资格的通知
外经贸部、国家工商局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开放、搞活方针的贯彻执行,我国的对外经济合作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国内不少企业、公司及其他经济组织,纷纷提出要与国外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我国境内共同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为了避免无资金、无经营能力、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
任的行政性管理机构轻率对外签约现象的发生,并依法保护中外合营各方的合法权益,使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能够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保障涉外经济合同能够严肃地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严格审核举办中外
合资经营企业中方法人资格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方合营者必须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九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或是取得法人资格的其他经济组织。
二、各级党政机关及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党、政、军、工、青、妇以及跨行业、跨地区或全国性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各种行政性机构,各种协会,民间团体,群众组织,学术机构,研究机关,院校,公安劳改系统的单位等,不符合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不
应作为中方合营者对外洽谈、签订设立中外合营企业的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
三、城乡个体工商户、承包工商业经营的公民以及个人合伙等,未经特许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洽谈、签订设立中外合营企业的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
四、军队后勤系统、研究机关、院校的工厂、农场以及跨行业、跨地区的联营企业,具备法人资格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审批机关批准后,可对外洽谈、签订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
五、各审批机构及行业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核中方合营者的法人资格。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应严格把关,各审批机关也不应受理审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所签订的中外合营企业的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
六、本通知适用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合作者。



1987年9月21日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新抚区城管工作中实行委托执法的规定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新抚区城管工作中实行委托执法的规定
抚顺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积极探索建立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权威和效率的行政执法体制,推行城管监察分区责任制,做好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工作,改善城市管理执法的社会效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抚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城管大队)在其监察管理的范围内,受市、区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委托,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三条 城管大队的处罚权限是:
(一)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二)对违反规定乱占道路摆摊设点行为的处罚;
(三)对违反园林绿化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四)对区管道路内违反市政设施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五)对超标的社会噪声、街头烧烤等污染行为的处罚;
(六)对违反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的处罚。
第四条 前条规定的权限可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给城管大队,委托时应正式签定委托书,明确委托权限。委托后,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城管大队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
第五条 城管大队下设直属分队和街道分队,分队不能独立行使处罚,须由城管大队作出。
城管大队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应当制作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决定书,告之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时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第六条 街道分队受城管大队和街道办事处双重领导,大队在执法规范、执法责任制和人事等方面对街道分队统一管理,街道办事处对街道分队有指挥调度权和人事管理权。
第七条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按法律规定施行。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政策法制办公室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