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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6:29:15  浏览:87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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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可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事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前款中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国家有关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听证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组织听证的机关应当在听证的3日前向社会公告。
第五条 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1名本单位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或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根据案件需要,还可以指定或邀请1至2名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员或书记员,协助主持人工作。
第六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第三人、代理人、案件的调查人员、证人、鉴定人员以及翻译人员。
当事人是指被告知将受到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人是指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行政机关决定举行听证,应当及时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听证的7日前将有关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八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纪律;
(二)宣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询问、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宣布听证开始;
(四)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
(五)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六)听证主持人就案件有关问题进行询问、调查;
(七)听取当事人的最后陈述;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和证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九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十条 行政机关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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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卷烟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卷烟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随着国家烟草行业进出口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完善,卷烟出口经营模式发生了变化,实行卷烟出口企业收购出口、卷烟出口企业自产卷烟出口、卷烟生产企业将自产卷烟委托卷烟出口企业出口的经营模式,为规范新经营模式下的出口卷烟免税的税收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卷烟出口企业(名单见附件1)购进卷烟出口的,卷烟生产企业将卷烟销售给出口企业时,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卷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并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免税核销管理。
  (一)卷烟出口企业应在免税卷烟报关出口(出口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4个月的申报期(申报期为每月1日至15日,下同)内,向主管卷烟出口企业退(免)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手续。办理免税核销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报表(附件4)。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申报时出口货物尚未收汇的,可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日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在试行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地区,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企业,可以比照相关规定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税务机关以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审核免税核销;属于远期收汇的,应按照现行出口退税规定提供远期结汇证明。
  4.出口发票。
  5.出口合同。
  6.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
  (二)退税机关应对卷烟出口企业的免税核销申报进行审核(包括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电子信息的比对审核),对经审核符合免税出口卷烟有关规定的准予免税核销,并填写《出口卷烟免税核销审批表》(附件5)。退税机关应按月对卷烟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情况,填写《出口卷烟未申报免税核销及不予免税核销情况表》(附件6),并将该表及《出口卷烟免税核销审批表》传递给主管卷烟出口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由其对卷烟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按照有关规定补征税款。
  二、有出口经营权的卷烟生产企业(名单见附件2)按出口计划直接出口自产卷烟,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卷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免税核销管理:
  (一)卷烟出口企业应在免税卷烟报关出口次月起4个月的申报期内,向退税机关申报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手续。申报免税核销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报表。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提供要求与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相同。
  4.出口发票。
  5.出口合同。
  (二)退税机关应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卷烟出口企业的免税核销申报进行处理。
  出口自产卷烟的卷烟出口企业实行统一核算缴税的,省税务机关可依据本通知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三、卷烟生产企业委托卷烟出口企业(名单见附件3)按出口计划出口自产卷烟,在委托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卷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免税核销管理:
  (一)卷烟出口企业(受托方)应在卷烟出口之日起60日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四条规定,向退税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有关资料审核无误且出口卷烟牌号、卷烟生产企业、出口国别(地区)、外商单位等与免税出口卷烟计划相符的,由退税机关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卷烟出口数量超过免税出口卷烟计划以及未在列名口岸报关等不符合免税出口卷烟规定的,退税机关一律不得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二)卷烟生产企业(委托方)应在免税卷烟报关出口次月起4个月的申报期内,向主管其出口退(免)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手续。申报免税核销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报表。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申报时出口货物尚未收汇的,可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日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属于远期收汇的,应提供远期结汇证明复印件。
  4.出口发票。
  5.出口合同。
  (三)主管卷烟生产企业(委托方)的退税机关应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卷烟生产企业(委托方)的免税核销申报进行处理,对卷烟生产企业(委托方)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免税核销申报以及经审核不予核销的,应通知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补征税款。
   四、卷烟出口企业以及委托出口的卷烟生产企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本通知规定期限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或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可在申报期限内向退税机关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申请延期申报,经核准后,可延期3个月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或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五、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应由地市以上税务机关负责审批。
  六、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卷烟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12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进行了出口经营模式调整的卷烟出口企业出口的免税卷烟比照本通知执行。本通知下发后,尚在出口经营模式调整过程中的卷烟出口企业在报省国税局批准后可暂按现行规定进行免税出口卷烟税收管理。
  
  
  附件:1.购进卷烟出口的卷烟出口企业名单
   2.出口自产卷烟的卷烟出口企业名单
   3.受托出口的卷烟出口企业名单
   4.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报表
   5.出口卷烟免税核销审批表
   6.出口卷烟未申报免税核销及不予免税核销情况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一月八日
附件1

购进卷烟出口的卷烟出口企业名单

1.中国烟草上海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受托出口北京卷烟厂生产的“中南海”牌卷烟按照委托出口卷烟管理)
2.中国烟草广东进出口公司
3.中国烟草山东进出口有限公司
4.云南烟草国际有限公司
5.川渝中烟工业公司
6.福建中烟工业公司

附件2
出口自产卷烟的卷烟出口企业名单

1. 湖南中烟工业公司
2. 浙江中烟工业公司
3. 河南中烟工业公司
4. 贵州中烟工业公司
5. 湖北中烟工业公司
6. 陕西中烟工业公司
7. 安徽中烟工业公司

附件3
受托出口的卷烟出口企业名单

1. 深圳烟草进出口有限公司
2. 中国烟草辽宁进出口公司
3. 中国烟草黑龙江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附件4 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报表
纳税人识别号: 申报所属期: 年 月
海关企业代码:
纳税人名称: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出口发票号码 出口合同号 出口报关单号 出口日期 代理证明 号 外汇核销单编号 出口商品代码 卷烟牌号 计量单位 出口数量 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 备注
美元 人民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合计 — — — — — — — — — —     —
纳税人声明 税务机关
此申报表各栏目填报内容是真实、合法的,与实际出口货物情况相符,否则,本企业愿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    
填 表 人: (公章) 受理人: (公章)  
财务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       年 月 日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说明: 1.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由纳税人交主管税务机关,一份在主管税务机关盖章后由纳税人留存。
2. 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按照当月1日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结算中间价进行计算人民币销售额。

附件5
出口卷烟免税核销审批表
纳税人识别号:
海关企业代码:
纳税人名称: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出口发票号码 出口合同号 出口报关单号 出口日期 代理证明 号 外汇核销单编号 出口商品代码 卷烟牌号 计量单位 出口数量 免税核销申报所属期 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 备注
美元 人民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合计 — — — — — — — — — — —     —
审核人: 审批人:
说明: 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一份在主管税务机关盖章后交纳税人。

经审核,上表免税出口卷烟符合有关出口卷烟免税核销有关规定,准予核销。

国家税务局(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6
出口卷烟未申报免税核销及不予免税核销情况表
纳税人识别号:
海关企业代码:
纳税人名称: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出口发票号码 出口合同号 出口报关单号 出口日期 代理证明 号 外汇核销单编号 出口商品代码 卷烟牌号 计量单位 出口数量 免税核销申报所属期 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 不予免税核销原因
美元 人民币
1 2 3 4 5 6 7 9 10 11 12 13 14 15
                              
                              
                              
合计 — — — — — — — — — — —     —
填表人: 审批人:

国家税务局:
上表中出口卷烟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或经审核不符合出口卷烟免税核销有关规定不准予核销。请按照有关规定补征税款。

国家税务局(公章)
年 月 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


通知
现将《湖北省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促进农村成人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的管理。
第三条 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青壮年农民、特别是在乡知识青年,开展实用技术、经营管理知识培训,有计划地进行初级技术教育,有条件的地方可进行中级技术教育;对农村基层干部、技术人员、乡镇企业职工进行岗位培训;对需
要接受初等、中等文化教育的农村青壮年进行必需的基础教育补课。还应对农民进行时事政策教育、法制教育、人口知识和计划生育教育。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的领导,把举办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纳入本地经济、教育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的综合管理。农业、林业、水利、乡镇企业等有关部门负责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举办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学校管理机构和符合规定的管理人员,有以专职教师为骨干、专兼职教师相结合、能够胜任教学工作的师资队伍;
(二)有固定的校舍、必要的教学设施和各种形式的实验、实习基地;
(三)有可靠的经费来源;
(四)有符合本地实际需要的学校发展规划和教学计划,能长期坚持办学。
第六条 举办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地、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停办、撤销或合并,应按举办该类学校的审批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七条 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一般可按乡镇初级中学建制,其建制规格,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和办学条件确定。
第八条 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人员编制由乡镇政府申报,经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按审批程序,报经县(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统一核定。
第九条 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应当建立由教育、农业、科技、乡镇企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组成的学校管理机构。校长可由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兼任;专职副校长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任命。专职副校长负责学校日常工作。
第十条 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应当多渠道选调或选聘教师。可以从教育系统的教师队伍中选调;可以从大、中专毕业生中录用;也可以从回乡知识青年及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科技人员、能工巧匠中聘请。聘请兼职教师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聘书。
第十一条 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教师实行岗位证书制度。凡调聘到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的专职教师,获得县(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的岗位证书后,方能上岗执教。兼职教师在施教的专业方面应达到相应的水平。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认真落实成人文化技术学校教职员工的待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教师转正、晋级、评定职称、生活福利和其它待遇应与普通中、小学教师同等对待。
第十三条 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应当坚持因地制宜、按需施教的原则,根据不同区域、不同对象的实际需要,确定不同层次、不同规格的教育培训目标。
第十四条 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学习期限依据所学内容和生产、生活的实际情况而定。学习形式可以灵活多样。
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每年教育培训总时数不能少于900学时,年教育培训人数应达到全乡镇青壮年劳动力总数的10%。
第十五条 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开展电化教学。应充分利用电视、录音、录像等现代化教学手段,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第十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研究机构应当重视成人文化技术教育的教学理论和教学方法研究。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应当加强教学研究,总结办学经验,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第十七条 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可从本地实际需要出发,选用全国统编农民职业技术教育教材和其它教材,或自行编写本地适用的乡土教材。
第十八条 参加培训的学员学完规定的内容,经学校或有关主管部门考试或考核合格,按照有关规定发给相应证书。
第十九条 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可向参加经济效益明显的实用技术培训的学员,收取适当的学费。学费的收取标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财政厅、物价局会同省教育委员会另行制订。
第二十条 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办学经费来源;可以从农村教育附加费中提取3—5%用于办学;还可以通过兴办实体创收、鼓励社会捐资助学等方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办学经费不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第二十一条 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应当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的财产归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所有。其它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平调、收缴、占用和变相占用。
第二十三条 对在农村成人教育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或地、市、州、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不按规定滥收学费的,由物价部门依法处理,教育行政部门应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给予行政处分。对贪污、挪用学费及其他办学经费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有关问题由省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