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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山门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8:30:03  浏览:98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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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山门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泰政办发(1999)62号关于印发《泰山门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市政府有关部门:



《泰山门票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对泰山门票管理处实施财政财务监督管理的办法》和《关于行使对泰山门票管理处代管职能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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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三日




泰山门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泰山门票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况,加强对泰山门票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泰山门票的印制、领取、发放、使用和监督 管理适用木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泰山门票包括:进山门票及佛庙、遥参亭、王母池、红门宫、普照寺等景区景点(不含碧霞祠)的门票、进山车辆收费票据(以下统称门票),进山证、岱庙游览证、离退休人员游览证、景点工作证、泰山居住证、车辆通行证等进入景区、景点的证件。

第四条 门票为定额票据,由泰山门票管理处设计,市财政局监督管理,市地税局统一监制。票据按顺序编号,套印"市地税局发票监制章"。

第五条 进山证、岱庙游览证及其他各种进入景区景点的证件,由泰山门票管理处设计,市财政局统一制作后,交泰山门票管理处具体办理。

第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门票的日常用量,定期编制制数量计划,由市地税局按照市财政局的门票计划数量进行监制。

第七条 门票印制完后,市地税局应视泰山门票管理处的完税情况,将票据交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按正常情况下一个月的用量向泰山门票管理处发放。泰山门票管理处应按月向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分别报送门票领、用、存报表,实行以票管收、以票管税。

第八条 门票由泰山门票管理处所属各票务站点对外出售。凡对外销售的门票,泰山门票管理处必须加盖 "泰安市泰山门票管理处票证专用章"方可有效;

第九条 泰山门票管理处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做到委托泰城各大宾馆、饭店、旅行社代售门票,以扩大对泰山的宣传,促进我市旅游业的发展。

第十条 泰山门票管理处及所属各票务站点,要制定门票内部管理制度,作好门票的领取、保管、发放和出售。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要加强对泰山门票管理处的监督,搞好门票的管理,堵塞跑、冒、滴、漏,努力增加伙入。

第十二条 门票的印制经费,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第十三条 泰山门票管理处收取的进山证、岱庙游览证等各种证件收入,全额上交市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八月一日起执行。泰山管委原印制的门票未使用部分,与新票一起使用;泰山管委原核发的进山证、岱庙游览证等证件,到期后由泰山门票管理处重新办理。

关于泰山门票管理处实施财政财务监督管理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泰山门票管理处的财政财务监 督管理,规范共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泰山门票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泰山门票管理处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由泰山管委代管,经费接二级预算单位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财务监督管理,是指财政部门对泰山门票管理处所发生的涉及财政财务收支的事项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泰山门票管理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制止奢侈浪费,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五条 泰山门票管理处要合理编制单位预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应收尽收门票收入,全额上交财政;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从严管理,杜绝跑、冒、滴、漏;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条 审计、物价、税务、监察部门按其职责分工,对泰山门票管理处进行监督。

第七条 泰山门票管理处的内部监督,在泰山管委的领导下,由泰山门票管理处财务部门负责。



第二章 预算管理监督

第八条 财政部门对泰山门票管理处实行"收入全额上交、超收分成、经费财政核定、超支不补、结余留周"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九条 泰山门票管理处每年的门票收入计划,按照上年收入加财政收入正常增长和票价变动因素后编制;文出计划根据单位事业发展和业务活动需要,按照零基预算要求核定。泰山门票管理处的收支计划,由其通过泰山管委并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三章 财会基础工作监督

第十条 泰山门票管理处会计机构及其会计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泰山门票管理处应当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与其业务要求相适应的会计人员。主要财务人员的调整,实行双重领导。未经财政部门同意,不得随意调整;

(二)泰山门票管理处应当明确各会计工作岗位的职责;

(三)会计人员必须持会计证上岗;

(四)会计交接程序必须符合《会计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泰山门票管理处财务帐证的设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泰山门票管理处必须依法建帐;

(二)原始凭证的格式、内容、填制方法、审核程序必须符合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统一要求;

(三)记帐凭证内容、填制方法、所附原始凭证、更改错误方法等,必须符合会计制度要求,并经有关责任人员盖章,做到字迹清楚、装订整齐;

(四)总帐、明细帐、日记帐的设置、启用、登记、结帐、错误更正方法必须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到记帐及时,文字规范,并设有必要的备查帐薄;

(五)严禁帐外设帐行为;

(六)帐证、帐帐、帐实必须相符;

(七)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等必须按规定定期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八)单位手工记帐的凭证、会计帐薄、报表,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格式。

第十二条 泰山门票管理处财务软件的使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时,使用的软件必须经过财政部门评审通过,并核发财政部统一印制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合格证》

(二)采用计算机代替手工记帐时,必须经过市财政局审核批准。

第四章 帐户管理监督

第十三条 经财政部门同意,泰山门票管理处可以在银行开设票款收入过渡帐户,用于办理票款收入和上缴财政业务。其经费收支帐户,可本着就近、方便工作的原则,在国有商业银行营业部开设,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泰山门票管理处下属各科室及收费站点不得在银行开设帐户。共收取的票款应直接缴入泰山门票管理处收入过渡帐户。业务经费由泰山门票管理处财务统一。

第十五条 泰山门票管理处开户银行要按财政部门要求,将门票收入及时足额划转市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对于违反政帐户管理规定的,财政部门和泰山门票管理处应及时更换开户银行。

第五章 财务收支核算监督

第十六条 泰山门票管理处的各项收入,要实行日清日结,全额纳入市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七条 泰山门票管理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搞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经费支出要按国家开支范围及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十八条 泰山门票管理处收取的各项门票收入的超收分成,按《泰山旅游门票收入分配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各景区、景点门票收入应当缴纳的各项税费,由泰山门票管理处统一依法缴纳。

第六章 制度管理监督

第二十条 泰山门票管理处要建立"收入甸报、月报制度",定期向市政府及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报送收入情况。上报时间为每旬次日、每月5日前。

第二十一条 泰山门票管理处的财务报告必须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进行编报,并且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主要会计人员签章。

第二十二条 泰山门票管理处要建立和完善科学规范的内部财务工作制度,明确各科、室、站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制定奖惩措施,并切实搞好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八月一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泰安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关于行使对泰山门票管理处代管职能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泰山门票管理体制改革方案》,明确泰山管委对泰山门票管理处的代管职能,保障泰山门票管理处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泰山门票管理处对市政府负责,独立行使市政府赋予的对泰山、岱庙门票和游览票证的统一管理职能。

第三条 泰山管委受市政府的委托,行使对泰山门票管理的代管职能,并依照本规定实施对泰山门票管理处的管理。
泰山门票管理处应依照本规定接受泰山管委的管理。

第四条 泰山门票管理处依照有关规定接受财政部门的财务监管和物价、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人事管理

第五条 泰山门票管理处科级干部的任免,由泰山门票管理处按照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对有关人员进行考察,提出任免建议名单。报泰山管委审批 (其中财务人员任免须经市财政局同意),并向市组织人事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 泰山门票管理处的内部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奖惩、职称评审,由泰山门票管理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管理,并在办理有关手续后向泰山管委备案,由泰山管委对其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泰山门票管理处工作人员内部调配或招收录用,接收军转干部、复退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由泰山门票管理处提出意见,抿泰山管委研究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财务财产管理

第八条 泰山门票管理处经费按二级预算单位管理。泰山门票管理处的年度收支计划,通过泰山管委并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九条 泰山门票管理处的门票收入,应依照《关于统一对泰山门票管理处实施财政财务监督管理的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全额上缴市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其事业经费由市财政局单独核定,通过泰山管委全额转拨泰山门票管理处,由泰山门票管理处按规定支配使用。

第十条 泰山管委划拨移交给泰山门票管理处使用的办公用房、办公设施、设备、车辆等资产,所有权归泰山管委,由泰山门票管理处管理、使用。 ;

第十一条 泰山门票管理处成立以后新购置的资产,泰山门票管理处有所有权、管理权和使用权。

第四章 票务稽查

第十二条 泰山管委和泰山门票管理处互相配合,做好票务稽查工作,堵塞漏洞,保证票款应收尽收。

第十三条 泰山门票管理处要建立健全票证稽查机构,负责备票务站点的票证稽查工作。
泰山管委备景区负责票务站点以外各进山路口的票证稽查工作。

泰山管委监察大队统一监督、协调各景区票务稽查工作,查堵逃漏票行为。

第十四条 泰山管委稽查人员对逃漏票人员补缴的票款,一律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据。

补票收据由泰山门票管理处从市财政局领取,并负责 发放给泰山管委各景区和泰山管委监察大队;
泰山管委稽查人员查补的票款,一律交泰山门票管理处,由其上缴市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

第十五条 检票人员及票务稽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泰山管委或泰山门票管理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各票务站点检票人员因工作失职出现漏、逃票的;

(二)检票人员或稽查人员以权谋私、营私舞弊,擅自放无票游客进山的;

(三)稽查人员对漏、逃票者不开具补票收据或私吞补票款的。

第十六条 各票务站点、各景区及监察大队的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的,除本人补缴或追缴票款外,由泰山管委会同泰山门票管理处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经重,给予其单位主要负责人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五章 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泰山门票管理处在泰山管委的统一领导下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泰山管委应为泰山门票管理处独立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和支持。泰山门票管理处要服从泰山管委在泰山保护、规划、管理、建设工作中的统一管理和调度,做好泰山管委部署的有关工作。

第十九条 对于泰山的防火、防汛、防疫、林木保护、污染控制、治安等工作,泰山门票管理处应按照泰山管委的统一要求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二十条 泰山门票管理处的党群活动在泰山管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泰山管委解释。未尽事宜,由泰山管委请示市政府同意后予以明确。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九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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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经委拟定的天津市2007年电力平衡预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经委拟定的天津市2007年电力平衡预案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7〕5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经委拟定的《天津市2007年电力平衡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八日


        天津市2007年电力平衡预案

  电力是国民经济的命脉,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是我市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因此,我们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切实做好电力供需平衡工作,努力实现有序用电、节约用电、安全用电、和谐用电,保证全市生产、生活的用电安全。

  今夏我市电力供需形势是总体平衡,略有缺口。根据预测,今夏我市最高电力负荷将达到755至775万千瓦,较去年增加约90至110万千瓦。从目前情况看,京津唐电网分配给我市的电力指标基本能够满足用电需求,但由于电力供给裕度很低(京津唐电网最大负荷预计达3300万千瓦,夏季装机容量预计为3462万千瓦),可调空间有限,京津唐电网做了110万千瓦的缺口准备,要求我市届时承担34万千瓦电力缺口的平衡任务。

  从天津电网自身情况看,还有可能出现以下三种缺电的情况。一是局部性缺电。主要是津南、静海和滨海新区的部分地区电力负荷增长较快。虽然市电力公司加快了电网建设与改造步伐,2006、2007两年累计投入了150多亿元,开工建设了190多个项目,但是仍然赶不上电力需求的增速,导致这些地区在夏季用电高峰期间可能出现局部性缺电。二是时段性缺电。据气象部门预测,今年天气总体上比往年热得早,气温也要高1至3℃。这就意味着在今年夏天高温时段由于空调负荷的急剧增加,可能会造成时段性缺电。三是事故性停电。虽然通过去年的专项治理,我市电力设施安全隐患及事故增长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但是盗窃电力设施、违章施工等威胁电网安全的突发性事件依然呈高发态势,仅今年一季度就发生了9起,造成了停电事故的发生,给一些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影响。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为做好电力供需平衡工作,确保我市重点部位和人民生活的电力供应,力争做到有序用电,市经委会同市电力公司编制了本预案。

  1 总则

  1.1 电力平衡应做到有序用电。 在确保居民、医院、学校、金融机构、交通枢纽等重点部位正常用电的前提下,实现电力总体平衡及地区局部平衡,维护社会稳定和正常的供用电秩序。

  1.2 电力平衡应做到安全用电。 市电力公司保障电网安全运行;电力用户加强自身电力设备安全运行管理,避免出现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的事故;全社会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力度。

  1.3 电力平衡应做到节约用电。 全市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市民应提高用电效率,坚决杜绝浪费,实现节能降耗。

  1.4 电力平衡应做到和谐用电。 市电力公司应进一步健全服务体系、完善服务措施,不断提高电力服务质量和水平。广大电力用户要自觉落实平衡预案,减少缺电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的影响。

  1.5 电力平衡应提高应对电网故障、 大面积停电等突发性事故的能力。

  2 编制原则

  2.1 本预案按照用足负荷, 优化电力资源配置的电力使用原则,指标管理、属地负责的电力分配方法,“先错峰、后避峰、再限电、最后拉路”的电力平衡顺序编制。

  2.2 统筹兼顾、 有保有限,最大限度地确保重点部位、居民生活、高新科技企业以及外资企业等方面的用电。

  2.3 加强负荷管理系统的运行维护,保证系统正常运行,提高负荷管理系统的可监测负荷和可控负荷比例,充分发挥其负荷监视与控制功能。

  2.4 对工业企业的电力用户实施电力错峰、避峰等措施;对公共场所(包括商场商店、宾馆饭店、餐饮娱乐等)采取调整温度等降低用电负荷的措施。

  2.5 充分发挥峰谷电价、 尖峰电价、高耗能差别电价等市场经济杠杆作用,对国家确定的淘汰类和限制类高耗能企业的用电予以先行控制。

  2.6 原则上总体平衡措施与应急措施不重叠安排。

  3 电力预警

  电力预警分为总体缺电五级平衡预警、局部设备过载缺电平衡预警和突发性缺电应急平衡预警。

  3.1 总体缺电五级平衡预警

  总体上,当预计在某一时段电网总体供电能力不能满足用电需求,将出现电力缺口且达到预警点时,经市电力管理部门批准,由市电力公司发布电力平衡预警信息。总体平衡预案设立A、B、C、D、E共五个预警级别,各级别均配套相应措施,每级级差10万千瓦,总计安排用电负荷50万千瓦,用于平衡各级别的电力缺口。

  2007年全市范围的总体平衡预警时间:夏季用电高峰时段为6月15日至9月15日期间每天的8:00至22:00;冬季用电高峰时段为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期间每天的8:00至22:00。全市总体供需形势预报和按照五个预警级别启动预警方案的预警,由市电力公司按照规定程序提前1天统一发布。

  五个预警级别为:

  3.1.1 A级(蓝色) --电力供需失衡。电力缺口在10万千瓦以内。

  3.1.2 B级(黄色) --电力供需偏紧。电力缺口在10至20万千瓦之间。

  3.1.3 C级(橙色) --电力供需紧张。电力缺口在20至30万千瓦之间。

  3.1.4 D级(红色) --电力供需紧急。电力缺口在30至40万千瓦之间。

  3.1.5 E级(黑色) --电力供需严峻。电力缺口在40至50万千瓦之间。

  3.2 局部设备过载缺电平衡预警

  从局部来看,当预计在某一时段局部供电设备能力不能满足用电需求,由所属供电分公司对所涉及的用户发布电力平衡预警信息,并启动过载设备的局部平衡应对措施。

  局部地区供电设备过载的预警,依据当时供电设备负载情况提前2小时由所属供电单位对过载设备所供电地区的错峰企业发布预警。

  3.3 突发性缺电应急预警

  为平衡电力事故等突发情况下的电力缺口,本预案同时安排20万千瓦负荷的突发性应急措施,配合调度实施的《2007年天津电网限电拉路序位》,控制负荷。

  突发性应急措施的启动,依据电网突发性缺电的发生时间提前1小时发布。

  4 平衡措施

  电力平衡措施安排了总体缺电平衡措施、局部地区缺电平衡措施和突发性缺电平衡措施。

  4.1 总体缺电平衡措施

  4.1.1 A级(蓝色)

  安排负荷:由负荷控制管理系统实施负控限电,10万千瓦左右;涉及户数:173户至424户。

  4.1.2 B级(黄色)

  安排负荷:22万千瓦左右;涉及范围:武清区、宝坻区、蓟县、静海县、宁河县(以下简称两区三县)、环城四区、滨海三区;涉及企业户数:1699户至1826户。

  4.1.3 C级(橙色)

  安排负荷:32万千瓦左右;涉及范围:两区三县、环城四区、滨海三区、市内六区;涉及企业户数:2317户至2565户。

  4.1.4 D级(红色)

  安排负荷:42万千瓦左右;涉及范围:两区三县、环城四区、滨海三区、市内六区;涉及企业户数:2521户至2778户。

  当发布D级预警时,公共场所及居民家中降温设备所设定的温度值不低于26摄氏度。

  4.1.5 E级(黑色)

  安排负荷:53万千瓦左右;涉及范围:两区三县、环城四区、滨海三区、市内六区;涉及企业户数:2671户至2875户。

  当发布E级预警时,公共场所及居民家中降温设备所设定的温度值不低于26摄氏度。

  4.2  局部地区缺电平衡措施

  4.2.1 滨海三区

  鄱阳路110KV站:

  安排负荷:3至4万千瓦;涉及用户:市开发区内部用户。

  4.2.2 西青区

  大寺110KV站:

  安排负荷:2.5万千瓦;涉及用户38户。

  梨园头110KV站:

  安排负荷:1.85万千瓦;涉及用户28户。

  万家码头110KV站:

  安排负荷:3.17万千瓦;涉及用户19户。

  微电子110KV站:

  安排负荷:2.41万千瓦;涉及用户112户。

  4.2.3 北辰区

  北郊500KV站:(涉及:延吉道220KV站、北孙庄110KV站、朗园110KV站、曙光110KV站等)

  安排负荷:4.5至5万千瓦;涉及用户247至305户。

  4.2.4 津南区

  辛庄35KV站:

  安排负荷:0.25万千瓦;涉及用户10户。

  双港220KV站、葛沽220KV站:

  安排负荷:3.8万千瓦;涉及用户9户。

  4.2.5 静海县

  惠丰110KV站:

  安排负荷:0.52万千瓦;涉及用户3户。

  4.3 突发性缺电平衡措施

  4.3.1 当电网出现突发性事故并造成较大电力缺口时,电网调度可根据电网运行的状况,先执行《2007年天津电网限电拉路序位》,控制电力负荷,同时启动涉及环城四区、滨海三区、市内六区,共37户,总计20万千瓦的应急负荷或涉及区域的局部地区平衡措施。

  4.3.2 当出现大面积停电突发事件, 启动天津地区电力系统电力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和善后恢复工作,切实保障电力供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大面积停电造成的影响和损失,保障全市经济建设、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5 组织实施

  5.1 健全组织,加强管理

  5.1.1 成立以市经委为主的天津市有序用电联合领导小组。加强对全市电力平衡工作的宏观指导,协调本预案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5.1.2 各区县人民政府、 供电企业建立电力平衡工作的组织机构,共同安排、实施本预案中的相关措施;对本预案的落实情况实施动态管理,及时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证各项措施合理、有效地实施;加强与用电企业的沟通和联系,传递有关电力信息,便于各项措施及时落实到位。

  5.2 构建网络,快速反应

  5.2.1 各级人民政府、 电力公司、电力用户之间建立联络网,保持信息畅通,做到反应迅速、步调一致。

  5.2.2 在电网正常情况下, 每周通过媒体和95598咨询热线向社会发布电网供电形势。

  5.2.3 在预计电力供需可能紧张的情况下, 市电力公司将依据京津唐电网预警信息或地区电力供需平衡预测,提前1天发布预警信息。

  5.2.4 当发生突发性事故时, 在电网调度实施限电拉路的同时,通知相关的电力用户启动本预案的应急措施。

  5.3 精心准备,落实措施

  5.3.1 根据本预案的安排, 参与电力平衡的企业应积极采取相应对策,组织生产、经营等活动,调整用电负荷,预先做好准备工作。

  5.3.2 市电力公司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 积极推进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的建设,加快完成负控装置的改造、新装任务,确保夏季用电高峰期间的可控负荷量和监视错峰负荷量。

  6 监督管理

  6.1 本预案的执行与监督实行统一组织、 分区管理、逐级监督。预案实施期间,市有序用电联合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区县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2 各区县电力平衡工作的组织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电力用户预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承担因管理、控制不力使本地区电力未达到平衡、超用指标造成拉闸停电的责任。

  6.3 本预案执行期间, 对未能执行平衡措施的企业可实施停止供电。

  7 附则

  7.1 各区县人民政府及电力监管部门、 各供电企业应按照本预案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本地区电力平衡预案的落实工作。

  7.2 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天津市2007年度电力平衡措施安排表(总量平衡)

     2.天津市2007年度大负荷期间供电设备过载平衡措施安排表

                 天津市经济委员会
                二○○七年五月三十日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抚府办发〔2011〕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抚州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抚州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的精神,切实做好我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特制定此实施细则。
  第一条 民政部门依托现有的救助管理设施,设置适合流浪未成年人成长需要的救助保护机构和明确相关职能,大力宣传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积极意义,引导广大市民、企业关注和关爱流浪未成年人群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提供低保、特困户救助、家庭寄养等多种方式,积极配合司法部门做好对监护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救助保护工作;督促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逐步完善硬件设施和内部运行机制,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受助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管理、返乡和安置;协助教育、公安、司法、卫生、劳动保障等部门对流浪未成年人开展知识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医疗救治、技能培训等救助保护活动,帮助流浪未成年人获得谋生技能,为其回归家庭、社会、独立生活创造条件。
  第二条 加强各部门间的协作,由民政部门牵头,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会商机制,调动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积极性,形成救助保护工作的合力。
  第三条 积极开展主动救助,引导护送流浪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接收救助。对护送来的流浪未成年人,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应予接收,并在《护送流浪未成年人登记表》上签收。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至15天,救助期满或生活无着情形消除后,受助人员应及时离站返乡。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在对受助人员提供食宿的基础上,应积极做好联系返乡接回工作。
  第四条 城管部门在本市街道发现流浪乞讨的无法核定监护人在场的未成年人,应立即予以核实,将其护送至指定救助机构,并填写《护送城市流浪乞讨儿童登记表》。对突发急病的流浪未成年人,应当直接护送到定点医院救治。
  第五条 公安机关发现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应当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其中由成年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进行调查、甄别,对有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嫌疑的,要依法查处;对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批评、教育并引导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无力自行返乡的由救助保护机构接送返乡,公安机关予以协助配合。严厉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和被强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要一律采集生物检材,检验后录入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比对,及时发现、解救失踪被拐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公安机关要综合运用救助保护信息系统、公安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和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等方式,及时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第六条 对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在继续查找的同时,要通过救助保护机构送往社会福利机构代养、家庭寄养等多种方式予以妥善照顾。对经过2年以上仍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公安机关要按户籍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以便于其就学、就业等正常生活。对在打拐过程中被解救且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婴幼儿,民政部门要将其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抚育,财政部门要解决安置及生活经费,公安机关要按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第七条 卫生部门负责对在本市流浪乞讨的流浪未成年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进行救治。有关部门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未成年人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后,应将其护送到市政府指定的医院(市第一医院、市第二医院、市第三医院)进行救治(以下简称收治医院),收治医院必须做好接收流浪未成年人病人的交接登记手续。
  第八条 对在本市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需要急救的危重病人,公安、民政、城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可以直接送就近医院救治或拨打120电话,并协助护送其到就近医院,交医院先行救治之后再补办交接手续,填写《抚州市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交接登记表》。
  第九条 收治医院对护送来的流浪未成年人重伤病人员应予接收,并及时进行救治;在收治医院医治的伤病人员,确认有亲属的,收治医院应通知其亲属来院办理病人接回手续,病人的医疗费用由其亲属负责;收治医院收治的流浪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经救治病情稳定后,由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负责调查精神病人的个人情况。精神病人经医治,恢复认知能力,能讲清姓名、住址的,由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负责与其亲属或所在单位联系接回。亲属或所在单位不来接回的,救助站应上报民政主管部门。省内的由市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民政部门接回;省外的报省民政厅,由省民政厅通知流出地省民政部门接回;流浪未成年人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在护送途中死亡,能查明情况的,护送单位要及时通知死者亲属办理相关手续;对无法联系死者亲属的,按照抚州市《无人认领尸体处理办法》处理。经收治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收治医院要及时通知死者亲属办理相关手续;对无法联系死者亲属的,按照《无人认领尸体处理办法》处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被救助人员突发精神病的,由救助站将精神病人护送到指定医院进行医治。
  第十条 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负责调查受助流浪未成年人的个人情况,对查找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要及时安排接送返乡,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要在购票、进出站、乘车等方面积极协助。流出地保护机构应当通知返乡流浪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保护和帮扶工作。流出地救助保护机构要对流浪未成年人的家庭监护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对确无监护能力的,由救助保护机构协助监护人及时委托其他人员代为监护;对拒不履行监护责任、经反复教育不改的,由救助保护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第十一条 对监护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服刑人员子女也可以由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送往福利机构提供生活照料。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可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设立警务室,协助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教育部门应指导救助保护机构帮助流浪未成年人接收义务教育或替代教育。对于返乡回原籍安置的适龄未成年人,应及时接收其入学,按照国家有关资助政策给予资助和关怀。积极探索形式多样、效果实在的良性教育模式,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与正常儿童无异的学习环境。
  第十三条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依法保障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受助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帮助和精神关怀,帮助受助未成年人树立健康向上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帮助受助未成年人重返家庭、融入社会,促进受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教育、保护流浪未成年人应当适应其身心特点,以和蔼、文明的方式开展工作,充分尊重和理解受助未成年人的合理愿望和正当要求,严禁殴打、辱骂、恐吓、体罚受助未成年人。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开展的流浪未成年人职业技能培训纳入管理,积极支持救助保护机构对受助未成年人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并加强监督与指导。对年满16周岁有就业能力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为流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创造条件;司法部门要坚持未成年人利益优先原则,依法办理涉及流浪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残联要将流浪残疾未成年人纳入“扶残助学项目”和“春雨行动”的资助范围,依法保护未成年残疾人的权益。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要做好流浪未成年人乞讨人员救助资金保障工作,建立稳定的专项经费保障机制,救助中心所需的经费和专项救助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同时,会同主管部门及审计等有关部门对流浪未成年人乞讨人员救助资金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民政、公安、卫生、城管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应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检查督促,确保职责落实。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救助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不作为或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同级人民政府监察部门查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及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