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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级储备猪肉、食糖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9:06:39  浏览:89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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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级储备猪肉、食糖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市级储备猪肉、食糖管理暂行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储备猪肉、食糖的管理工作,更好地调节供求、平抑物价、保障供给,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储备猪肉、食糖是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专项储备物资。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第三条 市财贸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工商银行和承担储备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代储单位)负责市级储备猪肉、食糖的具体管理和储备工作。
市财贸委员会代表市人民政府与代储单位签订储备商品责任书。
第四条 储备猪肉、食糖所需资金和储备费用,由市财贸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工商银行和代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研究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储备猪肉、食糖所需贷款资金,执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由市工商银行负责按贷款管理规定发放贷款,并落实到位。
第六条 储备猪肉、食糖的费用(主要包括贷款利息、运杂费、保管费、商品损耗费用)由市财政审核后,按计划拨付到位,年终清算。其中,贷款利息按实际贷款金额和规定的贷款利率计算;保管费或冷藏保管费、运杂费和商品损耗费用按有关规定,参考市场价格计算。因受国家购
销政策、利息调整及市场变化的影响而产生的储备商品费用的变化,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据实核补或调减。
第七条 储备猪肉、食糖按购进价格进行成本核算。购进价格由市财贸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本市及周边地区市场价格等情况合理确定。
第八条 储备猪肉、食糖按规定投放市场发生的费用和价差,采取以收抵支的办法解决。收大于支的部分缴市财政;收不抵支差额部分由市财政拨补。
第九条 代储单位对储备猪肉、食糖的专项资金和费用补贴,应当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储备商品投放市场后应当及时结算归还银行贷款。对挤占挪用储备猪肉、食糖专项资金和费用补贴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条 代储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储备商品保管制度,实行专库专人保管,不同厂家、批次的猪肉或食糖单独储放,挂牌标存。购进的猪肉和食糖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 建立储备猪肉、食糖的调节机制。在市场供应紧缺、生产淡季和重大节日时,适时组织将储备猪肉、食糖投放市场。投放储备猪肉、食糖由市财贸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及有关单位研究提出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财贸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建立储备猪肉、食糖的更新机制。在保证存量的基础上,根据市场状况,适时进行猪肉、食糖的更新和品种调剂。其更新期限为:剥膘肉4至6个月,白条肉8至10个月;食糖3至5年。储备猪肉、食糖的更新,由代储单位向市财贸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市财贸委员会会同
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研究同意后下达储备商品出库通知单,由代储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代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储备商品的会计、统计报表制度。对储备猪肉、食糖按照《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建帐立卡单独核算,并按规定报送财务报告和有关报表。
第十四条 市财贸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市级储备猪肉、食糖的检查;市财政局、银行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储备猪肉、食糖专项资金和补贴使用情况监督检查,严格管理;市审计局应当按年度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五条 对模范执行本办法的代储单位,由市财贸委员会会同市有关部门给予奖励。对违反本办法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财贸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市原有的关于储备猪肉、食糖的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1996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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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马鞍山市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监督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财政局


马财〔2005〕94号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监督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县、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关于“建立预算绩效评价体系”的精神,在理财实践中树立“财政绩效观”,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2005年全省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要点的通知》(财监便函〔2005〕01号)要求,“今年,省厅决定在马鞍山市开展财政支出绩效监督试点工作”。为此,我局制定了《马鞍山市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监督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在组织专项资金绩效监督试点工作中参照执行。









二OO五年六月八日



马鞍山市财政专项资金绩效

监督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牢固树立财政绩效观,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建立从财政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到资金使用全过程的跟踪问效制度,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开展财政支出绩效监督工作的要求,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有特定或专门用途的财政资金(包括预算内、外资金)。专项资金按照支出功能,包括经济建设支出项目、教育事业支出项目、科学事业支出项目、文化事业支出项目、社会保障支出项目、行政管理支出项目、公检法司支出项目、农业事业支出项目和其他类支出项目等。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专项资金绩效监督是指运用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对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行为过程及其结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等)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衡量比较和综合评价。



第二章 监督主体和监督对象

第四条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监督主体是指负责组织实施绩效监督工作的各级财政部门。

第五条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监督对象是指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部门和单位,以及担负专项资金分配、管理职责的各级财政部门。

第六条 市以上或市、县(区)共同安排的专项资金绩效监督主体,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承担;特殊情况下,市财政部门可以委托县(区)财政部门承担特定项目的评价工作。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专项资金管理职能科(室),负责制定分管的专项资金绩效监督暂行办法,并具体组织实施相应的专项资金绩效监督工作。

第八条 在各科(室)组织专项资金绩效监督的基础上,由市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机构,组织对专项资金中的重点项目进行再监督,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组进行再监督。

第九条 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县区安排的专项资金绩效监督工作,同时配合市财政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监督工作。



第三章 监督指标

第十条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监督指标体系设计原则:

㈠适用性原则。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繁多、类别复杂,在设置指标体系时,应根据不同的项目选择不同的评价指标,使评价指标与专项资金的性质相吻合。具体可按经济建设支出项目、教育事业支出项目、科学事业支出项目、文化事业支出项目、社会保障支出项目、行政管理支出项目、公检法司支出项目、农业事业支出项目和其他类支出项目等九个方面分别考虑。

㈡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原则。在设置指标时,既要考虑在设置定量指标,还要考虑设置定性指标。定量指标可以反映财政专项资金支出效益的大小,定性指标可以反映财政支出与产出的因果关系以及同其他因素的相关性;定性分析是定量分析的前提和基础,定量分析是定性分析的深化;二者紧密结合,才能准确地反映财政专项资金支出效益状况。

㈢简便易行原则。评价指标的设计力求简便易行,既要科学合理,又要通俗易懂,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一条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监督指标的内容:应包括反映财政支出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三方面的指标。

㈠经济效益指标:主要反映该项目资金支出对直接经济效益的提高产生多大的影响;对间接经济效益有何影响,对政府税收、财政收入的影响;对生产力发展的影响度。此类指标应以定量指标为主。

㈡社会效益指标:主要反映该项目资金支出对该地区的社会发展影响程度,一般包括社会风气、道德水平、医疗保健水平、劳动就业、社会稳定等指标。既有定量指标,也有定性指标。

㈢生态效益指标:主要反映该项目资金支出对该地区污染控制与治理、地区生态与环境质量的改善、自然资源利用与保护等方面影响的指标。这类指标一般采取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的形式表现。

第十二条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监督指标可分为通用指标、专用指标和补充指标三种类型。

㈠通用指标。是指在专项资金绩效监督指标体系中普遍采用的指标,主要是资金管理指标,例如:资金到位率、资金自给率、资金使用情况、有无挤占挪用等。

㈡专用指标。是指针对特定的专项资金与支出项目而设置的评价指标,按现行的功能可分为九大类,每一大类又可分为若干小类。

㈢补充指标。主要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监督工作对象以及当时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而设置的可选性指标。这类指标主要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及评价项目的实际需要,进行个案选择和确定。



第四章 监督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监督的组织方式:

㈠成立绩效监督组织。由相关部门和人员组成绩效监督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实施绩效监督工作。

㈡确定监督对象。根据年度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监督工作的重点,确定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监督对象。

㈢制定实施办法和指标体系。按照“真实、科学、实用、简便”的原则,根据确定的评价对象,制定各项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监督实施办法和指标体系。

㈣组成绩效监督工作组。由监督工作机构选调相关人员组成绩效监督工作组和专家咨询组,负责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绩效监督工作。

㈤制定监督工作方案。主要包括:监督对象、监督目的、监督依据、监督项目负责人、监督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安排、拟用监督方法、监督双方各自需要准备的各种资料及有关工作要求等。

㈥组织实施。根据监督工作方案的要求,监督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监督实施流程:

㈠下达《绩效监督通知书》。在监督实施前,由监督工作机构向监督对象下达《绩效监督通知书》。《绩效监督通知书》应明确监督任务、监督目的、监督依据、监督人员、监督时间和有关要求及应准备的有关基础资料等事项。

㈡收集基础数据信息。监督对象应按照要求,及时地提供相关基础数据信息的报表资料,并确保其真实和完整。

㈢进行实地核实取证。监督工作人员深入实地勘测、核对、调查取证,并审查立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重大项目有无可行性报告等,项目实施部门、单位要抽调专人参与配合监督工作。

㈣结果计算与实证分析。监督工作组依据监督方法、指标和评价标准计算结果,进行实证分析,得出初步监督结果。

㈤撰写监督报告与确认监督结果。监督过程完成后,按照规定的格式,撰写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监督报告,报告监督结果。监督报告完成后,经监督项目负责人签字,征求被监督对象意见后报送监督工作机构审定。

㈥建立监督工作档案。项目监督完成后,由监督工作机构进行工作总结,将工作背景、时间地点、工作基本情况、初步结论、审核认定结果、监督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工作建议等形成书面材料,按项目建立监督工作档案。

第十五条 监督报告应内容完整、层次分明、逻辑清楚,语言要简洁、规范,评语表述应含义明确。具体内容包括:项目概述、监督依据和过程、监督结果和结论、有关情况说明、监督责任。



第五章 监督结果

第十六条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监督结果以百分制表示,依据不同的监督方法、指标体系和监督标准,设定不同的指标权数,通过综合计算得出监督结果。

第十七条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监督结果以得分和类型表示,分为四种类型,即:优秀(得分85分以上)、良好(得分70----84分)、及格(得分60----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

第十八条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监督工作完成后,其监督结果应按有关程序进行审定。

㈠由各级财政部门专项资金管理科(室)监督的项目,应将《专项资金监督报告》报送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机构备案,并提交局长办公会审定。

㈡由中介机构监督的项目,应将《专项资金监督报告》报财政部门委托监督事宜的科(室)审核,专项资金管理科(室)审核后报送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机构备案,同时提交局长办公会审定。

㈢由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机构监督的项目,应与专项资金管理科(室)沟通,并将《专项资金监督报告》提交局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九条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监督结果在适当范围内公布,同时应作为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和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为提高财政专项资金支出效益提供信息支持和决策参考。

第二十条 依据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监督的结果,对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各类违纪违法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安徽省财政监督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42号)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的绩效监督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贵州省旅游村寨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旅游局


贵州省旅游村寨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旅游局

(2002年2月27日)

  第一条 为规范旅游村寨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的经营秩序,树立良好的贵州旅游形象,保障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贵州省旅游业管理条例》及《贵州省旅游定点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村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村寨,是指有营利目的,从事接待有组织的旅游者参观、游览的村寨。
  第四条 旅游村寨实行定点管理。
  凡符合旅游线路布点要求,具备旅游定点条件的村寨的旅游经营者可提出定点经营申请,经州、市(地区)以上旅游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授予旅游村寨定点标志牌后,方可接待旅游团队。
  旅行社不得安排旅游者到非定点的村寨参观游览。
  旅游村寨定点标志牌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
  第五条 旅游村寨定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村寨建筑具有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民俗文化独特,参观游览价值较高。
  2.交通可进入性较好,迸出道路通畅,路面平整、坚实,有停车场地。
  3.村寨内环境整洁,建筑物墙面整齐、无污垢。游览参观场所无污水、污物,无乱建、乱堆、乱放现象。空气清新、无异味。
  4.村寨内设有供旅游者使用的公共厕所。公共厕所引导标识醒目,建筑造型、格调与环境协调。厕所配置冲水设备,便池洁净,室内整洁、干净、明亮。
  5.村寨内设有为旅游者提供信息、咨询、游程安排、导游服务的专门场所。
  6.村寨的安全、消防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六条旅游村寨购物场所应固定、集中,设置合理,所售商品明码标价,不得出售假冒伪劣商品,不得以任何形式纠缠、强迫旅游者购买旅游商品,不得敲诈勒索旅游者财物。
  第七条 旅游村寨民族表演应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内容健康、文明。不得有低级、粗俗、有害旅游者身心健康的表演项目,不得进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损贵州形象的宣传。表演人员着装整洁、举止端庄。
  第八条 旅游村寨所提供的各种服务项目的标准、价格及旅游投诉电话必须公开。
  旅游村寨应当与旅行社签订旅游服务合同,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旅游衬寨不得在合同约定项目之外随意加收费用。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服务项目,损害旅游者的利益,不得向旅游者索要或变相索要小费。
  第九条 旅行社在组织旅游者参观、游览旅游村寨的活动中,要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遵守社会公德,爱护环境。
  第十条 旅游村寨经营者应按季如实向旅游管理部门提供经营情况和接待统计报表,并接受旅游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旅游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定点旅游村寨的服务设施、项目、内容进行复检和抽检,以确保接待服务质量和水平。
  旅游管理部门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出示国家或省统一制作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旅游管理部门依据《贵州省旅游业管理条例》及《贵州省旅游定点管理办法》进行处罚,直至取消定点资格,并向社会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02年3月1日起执行。